11特殊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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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特殊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1.docx

11特殊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1

1-

(1)临时占用林地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2.使用林地申请表;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4.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补偿协议设计和林木采伐设计;6.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7.其他证明材料(市级以上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的意见);8.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复印件。

(二)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3.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审查

(行政审批办公室赵忠惠)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时限

(1个工作日)

市林业局窗口会同相关监管科室或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勘察、设计,并提出审批意见

(5个工作日)

(资源林政科:

张云飞设计室:

李成哲)

不予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允许占用林地的,通知申请人领取使用林地申请表。

(1个工作日)

交费

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报告市林业局领导并向社会公开

业务咨询电话:

2683215

内部监督电话:

2683215

外部监督电话: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六条第三项。

1-

(2)辽宁省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表;

2.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3.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证明及平面图;

4.注册资金证明,相应的从业人员;

5.法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

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审查

(行政审批办公室赵忠惠)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时限

(1个工作日)

市林业局窗口会同相关监管科室或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勘察,并提出审批意见

(1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办公室赵忠惠)

不予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允许办理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表

(1个工作日)

核发辽宁省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书

报告市林业局领导并向社会公开

业务咨询电话:

2852079

内部监督电话:

2683215

外部监督电话: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19号)。

2-

(1)主要林木种子(不含主要林木良种)生产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采种林分证明;

(三)林木种子生产地检疫证明;

(四)林木种子的生产、检验设施目录和资金证明;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六)生产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资历证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还应当提供林木良种审定证书。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审查

(行政审批办公室王媛媛)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时限

(1个工作日)

市林业局窗口会同相关监管科室或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勘察,并提出审批意见

(5个工作日)

(种苗站:

佟彤)

不予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允许办理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1个工作日)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报告市林业局领导并向社会公开

业务咨询电话:

2203501

内部监督电话:

2683215

外部监督电话: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第四条、第五条。

2-

(2)主要林木种子(不含主要林木良种)经营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

(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

(三)林木种子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和林木种子检验仪器清单;

(四)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六)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历证明或者培训证明。

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审查

(行政审批办公室王媛媛)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时限

(1个工作日)

市林业局窗口会同相关监管科室或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勘察,并提出审批意见

(5个工作日)

(种苗站:

佟彤)

不予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允许办理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1个工作日)

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报告市林业局领导并向社会公开

业务咨询电话:

2203501

内部监督电话:

2683215

外部监督电话: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二十一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第四条、第五条。

3-

(1)出省木材运输证明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

(一)地方材:

1.提供乡(镇)林业站长或国有林场(圃)场长(主任)签发的《林木采伐作业验收单》、木材调拨单及《林木采伐许可证》;2.有害生物检疫证明;

(二)二次起运木材:

1.要提供木材合法来源证明;2.有害生物检疫证明

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审查

(行政审批办公室赵忠惠)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时限

(1个工作日)

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

报告市林业局领导并向社会公开

业务咨询电话:

2852079

内部监督电话:

2683215

外部监督电话: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五条;林业部《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证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

3-

(2)森林植物及产品检疫证明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

1.提供能证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来源的证明;

2.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记录。

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审查

(行政审批办公室王媛媛)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时限

(1个工作日)

交费

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出省、省内)

报告市林业局领导并向社会公开

业务咨询电话:

2852079

内部监督电话:

2683215

外部监督电话:

办事依据

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

4-

(1)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

(一)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

1.申请人的申请书,说明狩猎的目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等;2.居民身份证,代码证(复印件2份);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等;4.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1.填写《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固定资产投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场地、笼舍等相关照片;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1)驯养繁殖的须提供动物输出单位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2)猎捕的须提供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3)进口的须提供允许进口证明书。

4.与动物输出单位的协议;5.野生动物饲料来源有保证;6.该物种已有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记录;7.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审查

(行政审批办公室黄占华)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时限

(1个工作日)

市林业局窗口会同相关监管科室或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勘察,并提出审批意见

(5个工作日)

(野保站:

黄占华)

不予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允许办理的,通知申请人领取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行政许可申请书

(1个工作日)

交费

核发狩猎证、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报告市林业局领导并向社会公开

业务咨询电话:

2852079

内部监督电话:

2683215

外部监督电话: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号)第十五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4-

(2)有益的和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2.有来源合法证明(即获准猎捕、驯养繁殖、经营或进出口等有效证件);3.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狩猎证;4.有固定的场所;5.买卖协议或合同;6.出售收购的种类或数量。

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审查

(行政审批办公室黄占华)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时限

(1个工作日)

市林业局窗口会同相关监管科室或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勘察,并提出审批意见

(5个工作日)

(野保站:

黄占华)

不予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允许办理的,通知申请人。

(1个工作日)

交费

核发铁岭市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报告市林业局领导并向社会公开

业务咨询电话:

2852079

内部监督电话:

2683215

外部监督电话: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号)第十五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4-(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邮寄、携带运输证明和准运证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书,说明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运输方式、责任人等;2.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各复印2份);3.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目的的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4.接收单位的驯养繁殖许可证;5.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等能够证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6.交费收据

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审查

(行政审批办公室黄占华)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时限

(1个工作日)

市林业局窗口会同相关监管科室或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勘察,并提出审批意见

(5个工作日)

(野保站:

黄占华)

不予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允许办理的,通知申请人

(1个工作日)

核发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和辽宁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准运证

报告市林业局领导并向社会公开

业务咨询电话:

2852079

内部监督电话:

2683215

外部监督电话: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5铁岭市林业局对在林区收购明知是

5征占用林地的初审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2.使用林地申请表;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4.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补偿协议设计和林木采伐设计;6.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7.其他证明材料(市级以上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的意见);8.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复印件。

(二)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3.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审查

(行政审批办公室赵忠惠)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时限

(1个工作日)

市林业局窗口会同相关监管科室或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勘察、设计,并提出初审意见

(5个工作日)

(资源林政科:

张云飞设计室:

李成哲)

不予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允许占用林地的,通知申请人领取使用林地申请表。

(1个工作日)

交费

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报告市林业局领导并向社会公开

业务咨询电话:

2683215

内部监督电话:

2683215

外部监督电话: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三条、第五条。

6《辽宁省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书》年检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书;2、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书年审申请表

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审查

(行政审批办公室赵忠惠)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时限

(1个工作日)

市林业局窗口会同相关监管科室或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勘察,并提出审查意见

(1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办公室赵忠惠)

不予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允许办理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证年检报告书

(1个工作日)

年检签章

报告市林业局领导并向社会公开

业务咨询电话:

2852079

内部监督电话:

2683215

外部监督电话:

办事依据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流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林办字[2004]176号)

7《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年检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

1、国家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原件;

2、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

3、出售野生动物或其品的数量及价格

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审查

(行政审批办公室黄占华)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时限

(1个工作日)

市林业局窗口会同相关监管科室或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勘察,并提出审查意见

(5个工作日)

(野保站:

黄占华)

不予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允许办理的,通知申请人。

(1个工作日)

交费

年检签章

报告市林业局领导并向社会公开

业务咨询电话:

2852079

内部监督电话:

2683215

外部监督电话: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第十一条

8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收购和利用的初审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北景材料或年度报告;3、证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村料,包括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等相关材料;4、提交出售、出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或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审查

(行政审批办公室黄占华)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时限

(1个工作日)

市林业局窗口会同相关监管科室或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勘察,并提出初审意见

(5个工作日)

(野保站:

黄占华)

不予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允许办理的,通知申请人。

(1个工作日)

交费

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告市林业局领导并向社会公开

业务咨询电话:

2852079

内部监督电话:

2683215

外部监督电话: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9国家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的初审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5、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7、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8、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9、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10、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11.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审查

(行政审批办公室黄占华)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时限

(1个工作日)

市林业局窗口会同相关监管科室或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勘察,并提出初审意见

(5个工作日)

(野保站:

黄占华)

不予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允许办理的,通知申请人。

(1个工作日)

交费

报告市林业局领导并向社会公开

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业务咨询电话:

2852079

内部监督电话:

2683215

外部监督电话: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号)第二十二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第十一条;

10《辽宁省狩猎证》年检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提交下一年度狩猎时间、地点、种类、数量的书面材料;

2、狩猎证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提交代码证、法人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审查

(行政审批办公室黄占华)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时限

(1个工作日)

市林业局窗口会同相关监管科室或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勘察,并提出审查意见

(5个工作日)

(野保站:

黄占华)

不予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允许办理的,通知申请人。

(1个工作日)

交费

年检签章

报告市林业局领导并向社会公开

业务咨询电话:

2852079

内部监督电话:

2683215

外部监督电话: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号)第十五条

11林木采伐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

1.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

2.林权证

3.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单

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审查

(责任人:

许春华)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时限

(1个工作日)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报告市林业局领导并向社会公开

业务咨询电话:

2683215

内部监督电话:

2683215

外部监督电话: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12征收育林基金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市林业局育林基金征收站交纳育林基金

育林基金征收站经办人在申请(设计)书上盖育林基金已收章,并签字

办理相关手续

 

业务咨询电话:

2204603

内部监督电话:

2683215

外部监督电话: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四)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

13收取征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由主办人填写《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

申请人到农行

交纳植被恢复费

申请人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回执)交于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主办人

办理相关手续

业务咨询电话:

2683215

内部监督电话:

2683215

外部监督电话: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14收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市林业局窗口,由主办人填写《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

申请人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申请人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回执)交于市林业局窗口主办人

办理相关手续

业务咨询电话:

2852079

内部监督电话:

2683215

外部监督电话: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辽宁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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