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治医生工作总结不收受红包共14篇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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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治医生工作总结不收受红包共14篇汇总

  第1篇药品购销收受红包自查总结

  医药购销和收受红包专项自查小结

  2014年,根据X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为推进XXX药品安全监督责任体系的建设,我院药剂科特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

  我院为保证药品质量安全配备、药品采购流程、药品验收入库流程以及药剂科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配备有以下组织机构XX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X副主任X委员XX药剂科主任X药品会计X药品保管X药品调剂人员X

  二、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及落实

  1、药品购进均应注意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批号、有效期限等。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者不得采购入库。

采购新药要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并审批。

并经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采购人员严格执行采购中标单位及中标价格的药品,严格按照2014年XXX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每月制定药品的计划并购进,对于特殊药品执行指定地点采购,并进行专册药品登记管理。

  2、药品验收药品到达医院后,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药品会计和保管负责根据药品计划和药品采购清单共同核对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对于特殊药品执行双人双签名验收入库。

  3、药品储存与养护药库设有专用设施、设备及温湿度环境,定期对药品进行养护并建立相应的养护记录,对于特殊药品执行“五专”管理。

  4、药品调配及使用药学调剂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处方医嘱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发出准确无误,配发特殊药品处方,按照特殊药品使用办法规定执行,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做好“五专”登记,内服、外用、注射剂等药品应分开定点存放,并贴有明显标记,做到排列、有序、整洁,每月定期预报药品效期及抗生素使用检测和特殊药品网报及药品不良反应的上报。

  三、质量管理体系的落实

  每季度由我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对药剂科所有人员在药品流通过程中的操作进行考核,并有药事管理委员会针对药剂科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讨论、组织学习,综合以上情况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奖惩。

药剂科定期进行药品、卫材、物资盘点,做到账务相符。

  四、医疗机构制剂配置情况

  我院药品共有300余种,其中西药242种,占国家基本药品的70%,中药饮片59种,占国家基本药品的63%。

2014年药监局下半年来我院进行药房落实指导工作,对特殊药品购进登记及安全储存防护措施提出改进,现已完善药品购进登记记录,新安装红外线监控、防盗门。

  五、2014收受红包现象。

  在下一步的管理工作中,我们将以自检自查为新起点,扎实有效地开展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药品质量管理,确保用药安全,确保医疗安全。

  

(二)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建立药品质量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报告单位XX医院

  2014年11月

  第2篇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制度

  重庆同心医院

  严禁索要、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医院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监控制约机制和管理措施,制止索要、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的违法违纪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院行风纪律“八不准”

  

(一)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二)医院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实行与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和擅自收费、卖药、设立小金库;

  (三)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四)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六)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或提高标准收费;

  (七)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八)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二、医务人员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按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一)给予批评、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评优,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解职待聘,直至解聘;

  (三)执业医师给予警告,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医务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不按病情需要开人情处方、人情诊断或开大处方者;利用手中权力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职检查、停止1-3个月处方权、解聘等处分。

  四、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不论数额多少,一经查实,一律按《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条款处理。

同时,补充如下规定

  

(一)医务人员对病人或其家属送的“红包”、钱物,对无法拒绝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院办公室或科室领导,违者,按收受红包处理。

除如数追缴外,还将处以所收金额的5倍处罚,当年职业道德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二)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或其家属暗示、索要“红包”的,将从重处理。

除如数追缴外,还将处以所收金额的10倍罚款,停止1-3个月执业活动。

  (三)凡在行风检查或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科室、个人收受“红包”、药品(包括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以及其它维修、办公用品购买等)回扣,或以出国、旅游等形式变相接受回扣,收受“红包”的科室和个人,事实清楚,给予所收“回扣”金额3倍罚款;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追究科室领导责任,直至依法查处。

  (四)凡被举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以及其它物资的供应商)违反规定,用各种回扣等手段腐蚀、贿赂医院工作人员,事实清楚,医院立即停止履行与其签订的供货合同,并进入“黑名单”。

  五、对不执行财务制度和物价标准,多收或徇私少收病人医疗费或克扣病人药品(包括科室、个人私自卖药等)的科室和个人,除将多收部分如数退还病人,少收部分全部由当事科室和个人补收补齐,扣罚私收(非法所得)款额的3-6倍,同时对当事人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给予告诫或处罚。

  第3篇某医院不得索要、收受回扣、红包的约束机制和监控制度

  XX医院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

  的规定

  第一条为增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规范职业行为,倡导诚实守信、敬业爱岗精神,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医疗单位诊疗期间,经治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接受患者钱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回扣”是指在医药购销中医务人员或从事采购、管理的医院工作人员接受商业贿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指收受或向卖主索要佣金,包括医务人员向患者推销药品与器材、患者直接向厂家购买而从中收取佣金或其他工作人员向厂家、店家收取佣金等)。

  第四条各科室在与新入院患者及家属签订《医患协议书》时,必须详细向患者及家属宣教“医生拒收红包”事项,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病人,并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还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由医院相关人员负责告知并退还给病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医院作为医院医德医风奖励基金。

第六条医务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告知、不上缴的,视为收受“红包”。

一经查实,除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追缴“红包”外,处以“红包”金额10倍的扣奖,给予待聘、当年度考核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情节严重,收受“红包”一次金额(包括折合金额)在壹千元以上或收受“红包”两次以上的,在接受上述处理的基础上,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的处理,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连续注册资格,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索要“红包”的,从查实之日起,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三年内考核不合格、取消个人评优、评先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作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

对因“红包”问题引发医疗事故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医师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其执业证书或取消护士连续注册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采购中心应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医药购销诚信服务责任书》,对药品用量增长异常,无充分理由的,先作停药处理,待情况查明后再作决定;对在经营活动中给予“回扣”的药品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与其中断业务往来,取消其参加本单位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资格,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医务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在收到药商或医疗器械供应商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后,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交到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的视为收受商业贿赂,一经查实,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追缴“回扣”外,并处以“回扣”金额10倍的扣奖,给予待聘及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连续注册资格及相关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在医药购销中收受商业贿赂的举报,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对被实名举报收受“红包”和在医药购销中收受商业贿赂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记录存档。

  第十条医院院办受理有关“红包、回扣”专项投诉,举报电话3800000.同时每年不定期的组织相关人员和社会监督员对“红包、回扣”等商业贿赂整治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力度。

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署名举报“红包、回扣”并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查实金额10倍的奖励。

  第十一条科主任为科室整治“红包、回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

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作廉洁行医、规范服务的模范执行者,不得为收受“红包、回扣”者说情、解脱,甚至有意包庇袒护。

对放任自流,科内发生收受“红包、回扣”的,要追究科室负责人领导教育监督不力的责任,并与科室领导考绩紧密挂钩,但对本科室举报查处的只处理当事人。

  第4篇开展医护人员收受红包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总结

  开展医护人员收受“红包”行为专项

  整治行动自查自纠总结

  为了加强中心行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卫办发〔2018〕70号)和《关于开展医护人员收受“红包”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开展医护人员收受“红包”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报告如下

  一、通过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成立了以主任XX为组长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治贿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民主评议行风工作。

重点对不准为商业目的的统方,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收受患者红包,规范药品价格,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等进行了全面性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中心各科室从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内容,进一步明确行风建设的目的和要求,使中心职工认识到行风建设是提高系统行风建设水平和建设“廉洁、务实、便民”服务型的需要,较好地克服消极厌烦的思想,认识到个个都是行风评议对象,人人代表行风形象。

  三、边查边改,注重实效。

在行风整改工作中,我们按照“边查边改,查纠并举,重在整改”的指导思想,对一些医疗人员的服务质量不高,文明不规范,责任心不强等问题,及时分解到科室进行整改。

  第5篇四川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

  四川省卫生厅

  第一条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保证我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行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严禁向患者收取“红包”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红包”,是指与履行职务有关,通过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和信用卡、购物卡等有价证券或其它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本办法所称的回扣,是指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检验试剂、卫生材料等)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现金和信用卡、购物卡等有价证券,以及以支付旅游费用等形式给予的经济利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以在门诊大厅等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等方式,申明禁止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劝告病人及其亲属不要送“红包”;告诫有关厂商经销人员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推销其产品,不得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送回扣。

  第五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诊疗和医药购销等活动中,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受下列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红包”、回扣。

  

(一)医疗服务对象及其家属;

  

(二)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三)其他与执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回扣,应在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指定的受理部门。

  第六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在24小时内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1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多次收受“红包”、回扣,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论处。

  

(二)按照收受“红包”、回扣数额的2倍扣发奖金或补贴。

  (三)医护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利用该工作人员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与其履行职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红包”、回扣的,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指定他人收受“红包”、回扣的,依照第六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条实习生、进修生收受“红包”、回扣的,除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所得外,取消实习、进修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临时聘用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除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所得外,一律辞退。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医疗机构内部所属科室及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数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将“红包”、回扣集体私分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的作用,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对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予以袒护包庇或不认真查处的,予以通报,取消该医疗机构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评比先进和职务、职称晋升的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行为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卫生材料、器械、药品、保健品,美容化妆品等,要求或介绍患者到其指定医院就诊、药店购药,从中提取费用的,以收取“红包”、回扣论处。

  部门或科室组织推销、代销的,责令其如数上交非法所得,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赠送、介绍或代为赠送“红包”、回扣的,按收受“红包”、回扣论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将所收缴的“红包”退回患者;确实不能退回的,可用作支付困难患者的医药费用。

所收缴的回扣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立案之前,主动如数上交所收“红包”、回扣的;

  

(二)在立案检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或单位未掌握的问题的;

  (三)所收受的“红包”、回扣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四)有其他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领导干部收受“红包”、回扣的;

  

(二)索要“红包”、回扣的;

  (三)收受“红包”、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收受“红包”、回扣受到处理后重犯的。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是共产党员的,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6篇专项治理违规收受工作总结

  杨浦区牙病防治所

  专项治理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反腐倡廉工作,根据《杨浦区关于专项治理违规收受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通知》(杨纪【2011】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杨卫纪信【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认真全面的自查,已圆满完成了专项治理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工作,先将我单位的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教育、加强学习、坚持标本兼治

  我所接到通知后,分别组织了党员干部和全所员工干部进行了学习,并把惩治违规收受礼金礼券购物卡工作纳入了重要工作日程。

为此我所党支部从加强思想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入手,努力提高全所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和法纪法规意识,不断筑牢思想防线。

  二、明确目标、明确责任、党政齐抓共管

  我所根据上级纪委关于刹住收受礼金购物卡歪风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和廉政建设状况,已经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到了党支部目标管理重要工作内容,做到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为了确保目标落实,我所成立了以支部书记、所长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

与此同时,配备了

  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兼职纪检员、各科室负责人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状,进一步明确了目标、落实了责任。

每半年听取一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及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廉政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

  三、自查自纠、落实措施、工作齐头并进

  1、专门制作了《杨浦区牙病防治所专项治理违规收送礼品礼券购物卡工作自查自纠表》,下发至中层以上干部,人、财、物重点岗位等相关人员,要求干部职工本着对个人负责,对单位负责,对行政相对人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对存在违规收送礼品礼券购物卡行为的,要求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上交单位。

经查中层以上干部,人、财、物重点岗位等相关人员,没有发现违规收送礼品礼券购物卡行为。

  2、抓住医德医风建设这个关键。

在全体医务人员中大张旗鼓地开展医德医风教育活动,在医疗工作中严把医德关,多次强调医务人员禁止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礼金、礼券购物卡。

经查,没有发现违规收送礼品礼券购物卡行为。

  3、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严格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业务往来需要的招待费一律实行单列,经过自查有关经手人员没有发现违规收送礼品礼券购物卡行为

  4、坚持物资采购审批报告制度,在物资采购中认真执行设备采购的有关规定,坚持询价制、货比三家的制度。

经查无有关人员在采

  购中违反规定程序和收受礼金购物券等现象。

  四、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查找了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制度上的漏洞,有针对性的制定和完善了符合本单位特点的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重点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防治违规收送礼金等行为的发生。

  杨浦区牙病防治所

  2011-9-20

  第7篇某县司法局关于开展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XX县司法局关于开展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十项规定,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狠刹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歪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开展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川纪发[2014]16号)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开展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乐纪发[2014]18号)安排部署,在全县范围集中开展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问题专项整治。

XX县司法局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集中学习教育,强化思想认识

  XX县司法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廉荣贪耻的廉政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把学习禁止收送红包礼金有关规定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专题,纳入领导干部上廉政党课的重要内容,突出抓好主要领导干部、新任职干部、年轻干部、主要岗位干部等重点对象专题学习培训,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收受红包礼金对党风和社会风气的严重危害,深刻认识整治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的极端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了领导干部责任感和紧迫感。

同时,XX县司法局把遵守严禁收送红包礼金规定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2014年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适时进行抽查,

  加强日常监督,切实做到监督关口前移。

结合2014年廉政宣传周活动,抓好警示教育,深入剖析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明纪,确保每个领导干部都接受教育、受到警醒,筑牢廉洁自律思想防线。

  二、成立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实施

  为确保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问题专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XX县司法局按照县上的统一安排部署,迅速行动、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成立了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由XX县司法局局长权兵、党组书记罗成文任组长,副局长陈晓虹、副局长李勇、纪检组长傅艳彬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任组员,形成由“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协调、齐抓共管”,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有效推动了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认真自查自纠,组织公开承诺

  XX县司法局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经查,全局领导干部无一人有收受红包礼金的情况。

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XX县司法局于11月28日下午组织全局机关干部学习了相关文件,领导干部承诺拒绝收受红包礼金,并亲笔签订承诺书。

承诺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礼金;管好家庭成员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违反规定收受红包礼金;不违反规定赠送红包礼金。

XX县司法局局长权兵、党组书记罗成文带头作出公开承诺。

  四、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

  XX县司法局注重标本兼治,深入查找制度漏洞,及时跟进对策措施,扎紧扎牢制度笼子,从源头治理领导干部收送红包礼金问题。

在不断强化制度执行的同时,纪检组强化执纪监督问责,不断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切实增强制度刚性约束力,使制度成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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