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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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行为,使个人征信系统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我行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我行个人征信系统应用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定期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全行个人客户信用信息;按照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及对我行的授权,建立用户体系,并在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操作中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客户基本信息、个人客户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客户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客户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客户信贷交易信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客户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个人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供我行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时使用。

我行及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我行向征信中心报送及查询到的个人客户信用信息,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内部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

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我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应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个人征信系统应用推广及相关工作的指导,由总行和各分支行信贷业务的主管行长领导,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科技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参与,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部门。

第九条个人征信系统应用推广及相关工作包括:

协调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等。

第十条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贷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

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信用卡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用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

在总行科技部门的协助下,总行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和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按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要求,从信贷系统和信用卡系统中提取个人客户信用数据,生成符合要求的数据报文,按时向征信中心报送,同时及时下载征信中心发来的反馈报文交与总行科技部门,协同并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好错误数据的纠错工作。

第十一条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的日常运行、网络管理、设备配置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各业务系统提取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系统运行部门会同相关厂商和业务部门查找出错原因,及时修改。

第十二条法律合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业务部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评价各部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是否符合内控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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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安全、平稳、高效运转配备必要的人力资源。

第十五条各分行牵头部门须配备1-2名人员,专岗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日常运行管理、用户管理和异议信息核查等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信息核查和出错数据修正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数据质量。

第十六条牵头部门应每年组织交流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分析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完善相关制度,推动个人征信系统平稳、高效、安全运行。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七条用户管理采用注册管理方式。

注册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用户管理员两类,授予不同的权限。

用户的注册、停用以及职责权限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银发【2005;|6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用户管理应坚持做到“一人一户”,严禁一人多户或多人一户。

第十九条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必须立即更改初始密码;要做到每两个月定期修改密码,修改后的密码不能与初始密码相同。

各级用户管理员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本部门负责人保存。

用户管理员密码修改后,原密码必须立即销毁。

第二十条各级行用户管理员应将辖内普通用户和用户管理员名单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当辖内用户发生新增和停用,用户管理员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四章信息查询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在办理以下新增授信业务或进行客户异议核实时,必须查询个人征信系统: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信用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信贷业务和风险管理部门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对已发放贷款进行贷后管理时可查询个人征信系统。

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发现客户信用状况恶化的,应根据业务部门有关风险管理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避免贷款风险进一步加大。

第二十三条除贷后管理外,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均需取得被查询人〔客户)的书面授权。

如果客户不同意授权我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查询其个人信用状况,我行不得为其办理新增授信业务。

第二十四条个人信用报告等级:

为保证各级行授信操作标准的一致性,控制信用风险,根据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客户信用信息,我行按照风险大小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包括已书面授权我行查询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分为禁入、次级、瑕疵和正常四类。

信用卡申请客户分类标准另行规定,相应的业务处理措施也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划分标准:

(一)禁入类客户:

信用报告反映申请人存在严重的不良记录,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意愿或能力存在严重缺陷,以往债务已形成事实风险,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贷款或信用卡账户状态显示为冻结、止付及呆账等非正常状态;

2^信用卡最近24个月(注:

账户状态显示为“销户”的信用卡,最近24个月指查询时间的最近24个月,账户状态显示为“正常”的信用卡,最近24个月指结算年月的最近24个月,下同〉还款状态记录中出现6(未结清销户^或出现4〔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4次,准贷记卡透支91-120天)及以上;

3^贷款最近24个月(注:

账户状态显示为“结清”的贷款,最近24个月指查询时间的最近24个月,账户状态显示为“正常”的贷款,最近24个月指结算年月的最近24个月,下同〉还款状态记录中出现6(未结清销户\2(以资抵债\0〔担保人代还)或出现4(逾期91-120天)及以上;

4^信用卡最近24个月内累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8次或出现3(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3次,准贷记卡透支61-90天)的次数累计超过2次;

巧.贷款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累计逾期次数超过8次或出现3(逾期61-90天)的次数累计超过2次;

6^业务部门认定的应该进入禁入类的其他个人客户。

(二)次级类客户:

信用报告反映申请人信用交易记录有逾期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务的正常偿还,目前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意愿或能力存在缺陷,潜在风险较大的,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信用卡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逾期最高记录为3;

2^贷款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逾期最高记录为3;

3^信用卡最近24个月内累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不超过8次(含8次,下同X且出现3的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

斗.贷款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8次,且出现3的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

5^业务部门认定的应该进入次级类的其他个人客户。

(三)瑕疵类客户:

信用报告反映申请人信用交易记录基本良好,历史上有少量情节轻微的逾期情况出现,但并未影响债务正常偿还,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未“结清”或“销户”的信用卡或贷款,账户状态均为“正常”;

2^信用卡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逾期最高记录为2(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2次,准贷记卡透支31-60天〉;

3^贷款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逾期最高记录为2(逾期31-60天〉;

4^信用卡最近24个月内累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不超过4次;

巧.贷款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累计逾期不超过4次;

6^业务部门认定的应该进入瑕疵类的其他个人客户。

(四)正常类客户:

信用报告反映申请人信用交易记录良好,申请人偿债意愿和能力良好,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信用卡明细信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人未“销户”的信用卡,账户状态均为“正常”;

故每张信用卡当前逾期期数均为“0”。

匚.信用卡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仅有“/”(未开立账户\“^”〔本月没

有还款历史,即本月未透支丨使用夂“#账户已开立,但当月状态未知)或“,〔正常,准贷记卡透支后还清,贷记卡当月的最低还款额已被全部还清或透支后处于免息期内兄

2^贷款明细信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人未“结清”的贷款,账户状态均为“正常”;

故各笔贷款当前逾期期数及逾期总额均为“0”。

匚.贷款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仅有“/”(未开立账户\“^”(本月没有还款历史\“#”〔账户已开立,但当月状态未知)或“X”〔正常,借款人已按时归还该月应还款金额的全部〉;

查询之日申请人在征信系统内无信用报告或查询到的信用报告中无信用交易记录的,视为正常类客户。

对于信用报告显示当前账户状态为逾期等非正常状态,但由于信用报告的时间差问题,客户实际已正常归还贷款的,客户提供贷款行或发卡行的还款明细凭证后,按实际情况划分。

第二十六条禁入、次级、瑕疵和正常类客户的准入政策:

(一)对禁入类客户,除非客户能证明上述结果非本人过错造成,提供书面说明,并经过分行〔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信贷业务主管在贷款审批表中签字同意,否则我行各级机构不得与其发生新增授信业务;

(二)对次级类客户,我行各级机构原则上不得与其发生新增授信业务。

对于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较好、属于非恶意拖欠、最近3个月的还款情况正常,贷款行认为可以接受的次级类客户,客户须提供书面说明,信贷员在调查结论及建议中说明拟上报贷款的理由,贷款终审行信贷业务主管〔若贷款在二级支行审批的,则至少由一级支行信贷业务主管)在审批意见表中签字同意后,可与其发生新增授信业务。

(三)对瑕疵类客户,我行各级机构可以与其发生新增授信业务,但应由客户提供书面说明或信贷员在调查结论及建议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四)对正常类客户,我行各级机构可以与其发生新增授信业务。

借款人配偶为禁入类或次级类的,应将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向下调整

一级。

禁入类和次级类客户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二十七条根据各项贷款业务不同的担保方式、额度和风险程度,总行和一级分行可对各类客户的准入政策进行调整,并在各项贷款业务相关业务制度中予以补充规定。

对以现金等价物作质押或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可适当放宽客户准入政策。

对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应执行较为严格的客户准入政策。

邮政储蓄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可不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第五章异议核查和纠错

第二十八条异议处理原则客户如果对个人征信系统信用报告中我行提供的信息存在异议,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或直接向我行分支机构提出异议核查申请。

第二十九条异议核查的岗位设置在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的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信用卡中心设异议处理岗位;在支行有关业务部门设异议核查岗位(信贷员原则上不能担任〉,共同负责异议的核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需总行科技部门单笔纠错的,科技部门相关人员应在收到总行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信用卡中心等业务部门发出的纠错需求后尽快组织相关单位完成纠错,并将相关报文发至总行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或信用卡中心,由其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六章数据报送

第三十一条数据报送原则

我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银发【2005;|62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数据报送方法

我行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按照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由信贷系统和信用卡系统分别汇集并处理全行个人客户相关业务的信用信息,生成数据报文,通过网络报送方式按月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

如遇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网络报送时,应刻录数据光盘人工报送人行征信中心。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信息安全要求

个人征信信息数据的生成、报送和保管要严格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保证安全。

数据资料保管人员和使用者均应牢固树立保密观念,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建立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更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客户征信数据。

第三十五条个人征信系统各级用户应规范使用系统,杜绝对系统的滥用行为。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各级行用户管理员违反本办法第三章及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银发【2005;|62号〉,未对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数据报送员未按要求进行个人征信数据生成和报送的,对承担数据生成和报送责任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被人民银行处罚的,视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相应的处罚。

对由于责任事故造成数据上报失误,或者对发生问题不及时解决影响数据上报的,追究承担数据生成和报送责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操作人员的经办责任。

第三十八条信息查询员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未得到客户授权即进行查询,或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其他目的的,给予相关业务人员和分管领导及机构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被人民银行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和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等管理不善,影响用户查询应用、导致个人授信业务无法正常办理的,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条其他未依据本办法落实信息安全和系统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违反本办法以致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损害我行或客户利益,并对我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依照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5〕第3号令)和我行稽核处罚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

人责任。

情节严重、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本办法由ⅩⅩ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本办法自ⅩⅩ年7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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