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案件侦查中间接证据体系的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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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件侦查中间接证据体系的构建

杀人案件侦查中间接证据体系的构建

摘要

杀人案件的侦查是以复原杀人案件的基本事实为基本目标,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发现证据,获取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证据来达到排除各种嫌疑,揭露犯罪事实,最终确定作案过程和杀人凶手的过程。

相对于一般案件而言,由于杀人案件属于重刑犯罪案件,案犯往往在作案前后有着更多的准备并尽可能地消除相关证据,因而,案件侦查最基本的任务就是通过收集、审查和固定证据来最终证明相应的案件事实。

但是,相对于通过直接证据的运用来对案件进行的判定而言,通过收集、审查和固定间接证据来判定案件的过程却是一个更为复杂的证据运用过程。

当全部需要运用间接证据来证明侦办案件或其主要事实的时候,所使用的间接证据必须能够形成一个极其完整和系统的证明体系。

而这个在案件侦办与处理过程中由已经收集、审查、判断并固定为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若干间接证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互相制约并能够对于过去某个特定时间段内发生的与特定案件相关的事实予以真实的再现的各种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系统就是间接证据体系。

杀人案件的侦查和破获离不开间接证据体系的建立,但是,这一间接证据体系的建立显然必须首先以侦查过程中对于相关案件间接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为基本依据和前提,因而,所谓杀人案件侦查中间接证据体系构建的准备,归根到底就是在侦查过程中对于案件间接证据的获取、收集、保全和审查。

而也只有在充分进行了对于案件间接证据的获取、收集、保全和审查的基础上,按照使用的任何一个证据首先都必须是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证据,都需要通过侦查手段证明与核实,而对于那种没有经过查证与核实的证据内容,则必须予以排除,不得将其纳入到间接证据体系的原则,紧紧把握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本身的各种不同的关联性,做到各个间接证据之间证明方向的一致,保证各个间接证据与需要证明和再现的案件事实之间达到协调一致并保证构建间接证据体系能够最终验证或者再现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的基本要求;在对于案件证据进行保全与固定的同时,按照证据自身的法定形式加以分类管理,揭示每一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每一证据和需要证明和再现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找到每一项间接证据的印证能力和印证方向,充分发挥其印证功能,保证每一项证据都能够按照自身的特点发挥自身的价值,保证各个证据之间发生相应的联系,通过逻辑链接形成一个推理严密、结果唯一的统一性整体;才能够更好地完成间接证据体系的构建,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

关键词:

杀人案件间接证据收集与审查间接证据体系构建

SystemofindirectevidenceinHomicideCases

Abstract:

Homicideinvestigationistorestorethebasicfactsofthemurdercasebasicobjectiveevidencehasbeenfoundtouseavarietyofinvestigativetechniques,toobtainevidence,examinetheevidence,theuseofevidencetoreachthevarioussuspects,exposingthefactsofthecrime,tofinalizetheprocessofcommittingthecrimeandmurdererprocess.

Relativetothegeneralcase,themurdercasefallstion-relatedcriminalcases,theperpetratorstendtohavemorepreparationbeforeandafterthecrimeandthepotentialtoeliminateasmuchaspossibleoftherelevantevidence,andthus,themostbasictaskoftheinvestigationofthecasebycollecting,reviewingandfixedevidencetobeconclusiveevidenceofthefactsofthecase.However,asopposedtothroughtheuseofdirectevidenceforthecasetodetermineintermsoftheprocesstodeterminethecasebycollecting,reviewingandfixedindirectevidenceistheuseofamorecomplexevidence.Whenallrequiretheuseofcircumstantialevidencetoprovethattheinvestigationofthecaseoritsmainfacts,theuseofcircumstantialevidencemustbeabletoformanextremelycompleteandsystematicproofsystem.Inthecaseforinvestigationandprocessingbythecollection,review,judgmentandfixedcontactwitheachotherforcertaincircumstantialevidenceandthefactsofthecase,confirmeachother,mutualrestraintandforthepastwithinaspecificwhenaskedsegmentofspecificvariousindirectevidenceofthefactsrelevanttothecasetobetruereproductionoftheevidenceiscircumstantialevidencesystem.

TheinvestigationofthemurdercasesandcrackedinseparablefromthecircumstantialevidenceEstablishmentHowever,thecircumstantialevidenceoftheestablishmentofthesystemisclearlynecessarytotheinvestigationprocessforthecaseofindirectevidencecollectionandreviewasthefundamentalbasisandprerequisitefor,andthus,theso-calledmurderpreparationofcircumstantialevidenceinthecaseinvestigationsystemconstruction,inthefinalanalysis,inthecourseoftheinvestigationforthecaseofcircumstantialevidence,collection,preservationandreview.

Onlyinsufficientlythecaseofindirectevidence,collection,preservationandreviewonthebasisofanyevidenceofitsusemustfirstofallwiththeobjectiveandtheauthenticityoftheevidence,investigativetechniquesandverification,Forthatthereisnoverificationandverificationofthecontentoftheevidence,mustberuledout,maynotbeincorporatedintotheprincipleofindirectevidencesystem,firmlygraspthecircumstantialevidenceandthefactsofthecaseitself,thevariouscorrelation,sothatthevariousindirectbetweenthefactsofthecaseevidencetoprovethesamedirectiontoensurethatthevariouscircumstantialevidenceandtheneedtoproveandreproductionbuildacircumstantialevidencesystemtoachievecoherenceandtoensurethatthefinalverificationorreproduceacompletebasicrequirementsofthefactsofthecase;Fortheevidenceinthecasepreservationandfixedatthesametime,inaccordancewiththelegalformofevidencetobeclassifiedmanagement,revealtheintrinsiclinkbetweeneachoftheevidenceandtheneedtoprovethefactsofthecaseandreproductionbetweeneachandotherevidence,tofindanindirectevidenceconfirmstheabilityandconfirmsthedirection,givefullplaytotheconfirmfunction,toensurethateachpieceofevidencecanplaytotheirvalueinaccordancewithitsowncharacteristics,toensurethatallevidenceofcontactbetweentheformationofatightreasoning,logicallink,theresultsofasingleunifyingthesexualoverall;tobeabletobetteraccomplishthesystemofindirectevidence,torestorefactsofthecase,tomaximizethemaintenanceoflawandjusticeandsocialjustice.

Keywords:

Homicides;indirectevidence;indirectevidenceSystem;Build

目录

引言4

第一章杀人案件的侦查与间接证据及其体系概述6

一杀人案件的侦查6

(一)杀人案件的含义7

(二)杀人案件的一般特点7

(三)杀人案件侦查的基本内容8

一间接证据9

(一)间接证据的含义9

(二)间接证据的基本分类12

(三)间接证据基本特征15

二间接证据体系16

(一)间接证据体系的概念16

(二)间接证据体系的特征17

第二章间接证据体系构建的意义和现实依据19

一间接证据体系构建的意义19

(一)直接证据的相对缺陷19

(二)间接证据的相对补证效力20

(三)间接证据体系定案的效力21

二间接证据的使用存在的问题22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间接证据使用的不足23

(二)间接证据印证功能的不足23

(三)间接证据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功能的缺失23

第三章杀人案件侦查中间接证据体系构建的准备24

一杀人案件侦查中间接证据的收集24

(一)杀人案件侦查中间接证据的收集必须迅速及时25

(二)杀人案件侦查中集间接证据的收集要全面、细致25

(三)杀人案件侦查中间接证据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26

(四)杀人案件侦查中间接证据要注意固定与保全26

二杀人案件侦查中间接证据的审查26

(一)对证据的来源进行合理性的推理27

(二)分析间接证据的内容27

(三)对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审查28

(四)从间接证据的可采性方面进行审查28

第四章杀人案件间接证据体系构建的要求与实施29

一杀人案件间接证据体系构建的基本要求29

(一)间接证据体系构建使用的证据必须客观真实30

(二)间接证据体系构建必须注意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31

(三)间接证据体系构建必须注意证据整体的完整性31

(四)间接证据体系构建必须注意两个一致32

(五)间接证据体系必须注意结论的唯一性33

二杀人案件侦查中间接证据体系构建的实施33

(一)侦查中要系统管理间接证据33

(二)挖掘间接证据隐秘性的特征33

(三)发挥间接证据的印证功能34

(四)正确处理证据链的问题34

结语35

参考文献37

引言

杀人案件的侦查与破获既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也是公安系统战斗力的最集中的表现。

而也惟其如此,杀人案件的侦查与破获也一直是理论界极其关注的热门课题。

另一方面,在任何案件侦查和破获的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则显然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但是,相对于一般案件而言,由于杀人案件属于重刑犯罪案件,案犯往往在作案前后有着更多的准备并有可能尽可能地消除相关证据,因而,在侦查过程中,其中占据优势地位,发挥明显作用的直接证据往往比较少,这就不仅给案件的侦查和破获带来了更大的困难,也对于证据的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开始普遍关注了在直接证据不足以明确案情,实现侦破目的的情形下,其他与案情真相间接相关的证据的使用问题。

而关于杀人案件侦查中间接证据体系的建构,不仅在这一背景下成为了理论界更加热衷的现实课题,而且也成为侦查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

而在现实的案件侦查过程中,由于对间接证据的认识缺乏准确性和全面性,容易形成诸多失误,这就使得间接证据的运用手段、运用实效出现了实践偏差,影响了案件侦查的科学性。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个概念放在一起,即使是专业的侦查人员有时也会认为前者是确切的,而后者则是可能的,依据直接证据就可以准确证明案件的真相,还原案件事实,而根据间接证据,只能为案件真相的还原提供可能性;其实,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案件真相还原的效力上是相同的,只要推演的方法是正确的,证据是确实的,那么结论就是确定的,证据和事实之间存在的是科学逻辑演绎关系而非主观向度选择关系。

即便如此,案件发生后,由于其还原依据是依靠的逻辑推演而非情形再现,是人的主观认同和客观真相的吻合诉求,因而盖然率的高低自然就成为衡量案件客观过程重要标准。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为盖然率提供证明,而盖然率的高低的判别与证明强度的大小直接相关,盖然率的认定所依据的证据的确实性和推演的逻辑方法的正确性才与结果紧密相关,唯有切实确信真相还原的合理性,科学性,侦查结果才令人信服,证明才能为法官采信。

在间接证据发挥效用的推演方法上,科学性和正确性往往受到挑战,特别是在有罪推论和有罪推定之间往往会衍生分歧,前者是对证据自身的案件真相还原证明效力的论证过程,其前提条件是证据的客观实在性,后者缺乏相应的证据基础,只是在相关法制的基础上进行的罪过判定过程,而非确证过程,二者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是否属于证明过程。

当然,间接证据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所起的效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合理的掌控,在案件真相和案件事实的还原判别上,一般很难进行单独确证。

不过,间接证据在案件侦查中的优势还是相当可观的,需要引起侦查人员的重视,在进行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中也应该引起法官的高度关注。

相对于直接证据而言,间接证据一般比较容易为罪犯忽略,易于侦查人员扩大侦查范围,强化侦破手段,作为直接证据的佐证发挥效力。

自然,由于间接证据的关系较为隐晦,需要在证明逻辑上进行系统的建构,然而,这丝毫不影响间接证据的客观性。

我国司法制度自建立以来,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司法认定体系和特点,在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不过,由于传统和现实环境的影响和限制,还存在一定问题,间接证据的实践缺失就是其中的内容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比如,在进行案件确证时,我国传统上就比较注重案件证据对高盖然率的保障,追求证据的数量和直接证明关系,对于直接证据较少,证据数量较少,直接证据存在矛盾和冲突的案件不敢判别,难以判别,又缺乏相应的此类案件判别手段模式,常常会造成案件真相和证据诉求之间的大空白,不能为此类案件提供充分的客观论证手段,进而难以达到较高的确证程度。

特别是对于缺乏直接证据的案件,即使有足够数量,认证逻辑合理科学,论证效力足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法官在进行案件的裁决时也不敢贸然定罪,而是遵循以往的判案传统,从轻判罚,依照重罪轻判、疑罪不判的原则进行认定。

其实,这些案件侦查和判别的手段和依据是和我国的司法传统与司法实践影响分不开的。

新时期社会发展的显著特点就是法制化保障权重的逐步加大,在社会上建构起公平和正义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当前人自身发展的诉求,国家和政府应该担负起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裁决者的责任,法律则是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天平,科学侦查认证体系的建构则是公平和正义最有力的保障。

尤其是对于社会危害巨大,极大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杀人案件,最容易形成社会负面效应,影响社会公正。

而传统的法律认证体系的含糊性和退缩性恰恰为重大社会犯罪行为提供了减轻处罚的空间和可能,要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无私,就需要对现行的法治理念进行转变和更新,从证据的客观认证科学性和准确性出发,对各种案件尤其是社会影响恶劣的杀人案件进行真实事实回归认定。

据此,对各种案件特别是杀人案件的侦查认证研究就需要不断的深入和扩展,针对我国案件认证的现实,间接证据体系的构建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第一章杀人案件的侦查与间接证据及其体系概述

一杀人案件的侦查

杀人案件的侦查就是侦查主体以复原杀人案件的基本事实为基本目标,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发现证据,获取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证据来达到排除各种嫌疑,揭露犯罪事实,最终确定作案过程和杀人凶手的过程。

因而,想要了解杀人案件的侦查过程及其注意的事项,显然需要首先了解杀人案件的所指及其基本特点。

那么,究竟何为杀人案件呢?

一般意义上的杀人案件又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我们又该如何依据杀人案件的特点进行侦查呢?

(一)杀人案件的含义

杀人案件很难说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术语,可以说,在广义上说,就刑事侦查的业务范围而言,凡是接触到的非法终结被害人生命(包括因故未能导致被害人实际死亡)或者暂时以不能确定的原因并排除非法剥夺的因素而导致的被害人生命终结(包括因故未能导致被害人实际死亡)的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按照杀人案件进行侦查;而在狭义上说,则可以进一步按照案件侦破的结果,把杀人案件确定为包括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以投毒、爆炸、放火等犯罪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绑架、强奸、抢劫等为目的而致被害人死亡等类命案。

(二)杀人案件的一般特点

杀人案件一般都要(激情杀人除外)经过犯意、预谋、实施和应变等四个相互连续的行为过程并总是有时间、空间、人物、器物、事件、原因和结果等一系列相关要素构成。

因而,按照这些行为过程与构成要素,一般可以找出杀人案件的突出特点:

1.杀人案件往往有着更为周密的预谋和相应的应变活动

可以说,绝大多数案件都有着一定的预谋和应变活动,但是,相比之下,由于杀人案件实施本身往往比较复杂,而且凶犯面对重刑处罚更期望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而,在整个杀人案件中,往往有着比较其他案件更为周密的预谋和相应的应变活动。

而也正是犯罪分子往往为了掩盖其杀人罪行而进行了各种相应的密谋和应变,因而,也就自然增加了侦查的难度。

2.杀人案件一般都有尸体和损伤可以作为侦查的依据

由于杀人案件所直接侵害的乃是他人的生命,因而,杀人案件一旦发生并形成事实,就必然存在相应的尸体或者伤者。

即使凶犯能够及时地毁尸灭迹,也往往会由于各种条件限制而留下相应的痕迹,为侦查过程中通过现场的勘验及推断来还原案件事实提供了相应的侦查依据。

3.案件现场往往会存留大量的案件痕迹

一般而言,由于杀人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尤其是由于被侵害人往往有可能在发觉受到侵害时不得不采取相应的活动,因而,在复杂的案件背后往往就会存留有大量的与案件相关的物证,这些痕迹显然更多的属于间接证据。

4.杀人案件往往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

杀人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杀人案件往往存在着复杂的因果关系。

这些因果关系既包括杀人凶犯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和利害关系,也包括杀人行为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及其形成的存留与案件相关痕迹之间,各种痕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而与本文相关,需要注意的是,杀人案件存在的大量的间接证据往往不仅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而且,各种证据之间也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

(三)杀人案件侦查的基本内容

根据杀人案件的特点,在侦查过程中,通过现场堪查、走访和对于当事人的审讯,一般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掌握并作为证据。

1.客观态势

所谓“客观态势”主要是指在案件现场存留的各种客观状况的总和,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及其结束以后形成的相关客体及其态势的变动、变化和异常情形。

而这些变动、变化和异常情形如果是被固定在案件现场的客体上,则表现为大量的与案件相关的痕迹,成为判断案件和物证,如果是存在于被害人或知情人的耳闻目睹或感受之中,则表现为印象痕迹,这些印象痕迹也同样属于进行案件判断的证据,而且往往具有更加隐蔽的性质。

2.作案过程

对于作案过程的侦查是指在查明客观态势之后对于作案人实施杀人活动的全部作案过程进行勾画,并进而不断通过相应的客观态势的侦查来验证或否定的过程。

它实质上是对于证据进行思考与运用的过程。

3.心理活动

侦查和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主要是为了能够在侦查过程中更加准确深刻地认识和刻画当事人的活动,进而确定案件的性质和侦查方向。

由于这种推断往往必须依据相应的证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心理活动方面的内容的获得不仅比较复杂,而且也很难直接作为证据。

4.隐含信息

隐含信息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隐藏在案件的客观态势之中而又没有通过客观态势直接呈现出来的可以帮助还原案件事实的相关内容。

由于在侦查过程中往往需要把若干现象综合或者通过对若干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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