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财富三号四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优先收益类产品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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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财富三号四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优先收益类产品说明书

中国建设银行

 

“建行财富三号”四期

股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

(优先收益类)产品说明书

 

2008年12月

中国建设银行“建行财富三号”四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

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产品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投资本理财产品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经济运行和资本市场产生一定影响,可能导致所投资的企业股权价格受到影响,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收益。

此外,股权投资产品受政策因素影响较大,如新股发行、上市公司重组的有关政策法规的不确定性,以及国内金融监管政策对上市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要求等政策变化均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收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甚至导致本金损失。

2.被投资企业的非系统性风险:

股权投资类理财产品经过投资顾问对项目的专业筛选,仅投资于有限企业,因此被投资企业的非系统性风险未能通过投资组合加以分散。

如果被投资企业因各种不可预知的因素而无法上市退出,或由于其他因素造成经营业绩下滑导致企业价值下降等情况,将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3.市场风险:

在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的情况下,由于本产品将主要通过企业分红、股权转让或拍卖、上市后变现等方式获得现金收益予以实现退出,因此即使在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良好的状况下,由于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造成被投资企业的股票价格波动,使本产品资产面临市值下跌的风险。

4.结构化风险:

本产品采用“优先—次级”结构,优先收益类产品的本金和收益由次级类产品提供保障,但优先收益类产品仍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次级收益类产品本金损失的可能性远大于优先收益类。

同时,当产品整体收益率低于约定值时,次级收益类投资者需用其本金支付优先收益类投资者的收益;当产品整体收益率超过约定值时,扣除相应的业绩报酬后,优先收益类投资者仅获得一定比率的投资收益,剩余部分均归次级收益类投资者享有。

5.投资运作风险:

在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投资顾问受知识、经验、决策、判断、技能等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甚至对本金造成损失。

6.流动性风险:

本产品不可提前赎回,因此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7.合法合规性风险:

在本理财产品运作的过程中,可能由于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导致本理财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被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

8.延期风险:

如因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等原因(如投资标的变现逾期)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偿还本金及收益,中国建设银行将提前公告并相应延长理财产品存续期限。

9.再投资风险:

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本理财产品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

如果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投资者将无法按预期期限获得预期收益。

10.通胀风险:

本理财产品的目的是理财资金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保值增值,造成实际收益为负的情况。

11.信息传递风险: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每个自然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披露上一自然季度内理财产品的运行情况,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

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国建设银行。

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中国建设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中国建设银行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

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中国建设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13.信托公司未能勤勉、尽职风险:

本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如因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受损,该损失将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委托人向信托公司索赔,信托公司赔偿不足的,由本理财产品投资者自担相关损失。

14.其它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发生本金损失;以及由于网络系统故障、不可抗力、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因素出现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受理、赎回、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支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等。

在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我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您签署本提示书、客户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我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风险提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提示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确认栏

本人确认如下: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提示书及产品说明书,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确认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为编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投资决策。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

本理财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提示”并谨慎参考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充分理解本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仅是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该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533客户服务电话以及互联网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建行财富三号”四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优先收益类)

产品编号

产品对象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内部风险评级

中等风险(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规模

优先收益类产品(即本产品)和次级收益类产品规模共15亿元

优先收益类产品规模上限10亿元

次级收益类产品规模上限7.5亿元

两档产品规模比例

优先收益类规模不超过次级收益类规模的2倍,即每2份优先收益类产品至少有1份次级收益类产品提供本金及收益保障。

产品募集起始日

根据产品管理人公告确定

产品募集截止日

2009年1月14日

投资期限

5年(建行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延长期以1年为限)

投资起始日

2009年1月15日

投资到期日

2014年1月14日

资金到账日

产品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

投资范围

通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成立“建银二号股权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优质的拟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收益权、公众公司的定向增发等。

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和债券回购,以及可转债和上市公司再融资、短期借款、信贷资产转让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

认购费率

按投资者认购金额的0.5%收取认购费,认购费需投资者在认购金额外另行支付

产品固定管理费

本产品的固定管理费包括产品管理费、投资顾问费、保管费、受托管理费等,共计2.1%/年。

产品业绩报酬

投资顾问对产品整体年收益率超过10%和25%的部分,分别收取10%和20%作为业绩报酬(相关计算方法见后)

首次购买起点

200,000.00元

追加金额

10,000.00元整数倍增加

其他规定

认购日至募集期结束日之间,投资者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但不计入投资本金。

产品到期日与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本产品不具备质押等功能。

销售范围

本期产品在中国建设银行私人银行、财富管理中心和指定网点予以销售

本期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

本期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三盏警示灯

,风险程度属于中等风险级别,适合于稳健型投资者。

(本风险评级为我行内部评级结果,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后果,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后附的评级标准说明)

我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

风险标识

风险评级

评级说明

适用投资者

无风险或风险极低

提供本金及收益保障,或者提供本金保护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

保守型投资者

较低风险

提供本金保护,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

收益型投资者

中等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但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稳健型投资者

较高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的概率较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较大

进取型投资者

高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很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很大

积极进取型投资者

目录

一、序言7

二、释义7

三、产品管理人7

四、产品保管人8

五、投资顾问8

六、相关服务机构9

七、产品的交易结构9

八、投资范围9

九、投资限制9

十、募集安排及认购方式10

十一、产品的成立10

十二、产品的费用与税收11

十三、产品的收益与分配11

十四、到期与提前终止13

十五、产品资产13

十六、产品资产估值14

十七、估值方法14

十八、估值程序14

十九、产品的信息披露15

二十、差错处理16

二十一、特别说明16

一、序言

本《产品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编写。

 

二、释义

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产品或本产品』

指中国建设银行“建行财富三号”四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优先收益类)

『整体产品或产品整体』

指本产品和中国建设银行“建行财富三号”四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次级收益类)共同构成产品集合。

『产品说明书』

指《中国建设银行“建行财富三号”四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优先收益类)产品说明书》。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产品管理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

指建银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产品保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信托公司』

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产品募集期』

指《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募集期限。

『存续期』

指本产品成立日至产品终止之间的期限。

『客户协议书』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

『认购』

指在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产品的行为。

『产品收益』

指被投资公司股权减持所获得的价差、投资所得利息、银行存款和短期借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产品资产总值』

指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购买的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短期借款、信贷资产转让以及其它资产等形式存在的产品资产的价值总和。

『产品负债』

指产品所需要承担的各项费用总和。

『产品资产净值』

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产品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产品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和产品单位净值的过程。

三、产品管理人

产品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公司网址:

产品管理人的职责

(1)挑选、监督、更换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

(2)依法募集产品;

(3)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复核并公告产品单位资产净值;

(6)办理与产品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产品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它相关数据;

(8)以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9)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产品保管人

产品保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住所:

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200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00号

产品保管人的职责

(1)保管信托财产保管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内的资金;

(2)保管人依据信托公司提供的文件,以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名义,为每个信托财产在辖内营业机构开立独立的信托财产保管专用银行存款账户;

(3)负责信托财产保管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与场外证券交易指定结算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账户、信托公司指定的资金收付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

(4)按照与信托公司约定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方法,提供信托财产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复核服务;

(6)根据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概况

名称:

建银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1213室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408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投资顾问的职责

(1)在符合投资目标、投资限制及投资指引下,经过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充分的调查后,做出相应的投资建议;

(2)为配合产品管理人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产品管理人;

(3)按季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估值;

(4)在本理财产品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期间,对已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5)在被投资股权退出时,提供恰当、可执行的减持方案;

(6)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相关服务机构

产品销售机构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公司网址:

信托公司

名称: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6F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6F

信托公司职责

(1)应负责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产品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2)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产品管理人;

(3)配合投资顾问按季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

(4)应为本产品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指定业务联络人,以保证通讯畅通和业务正常运作;

(5)保存产品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它相关数据15年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职责。

 

七、产品的交易结构

“建行财富三号”四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分为优先收益类产品(即本产品)与次级收益类产品两个类别,产品整体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优先收益类产品规模不超过次级收益类产品规模的2倍,即每2份优先收益类产品至少有1份次级收益类产品提供本金及收益保障。

产品管理人将其在上述两档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交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设立“建银二号股权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建银二号”),该资金信托由建银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

 

八、投资范围

通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成立“建银二号股权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优质的拟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收益权,公众公司的定向增发等。

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和债券回购,以及可转债和上市公司再融资、短期借款、信贷资产转让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

 

九、投资限制

除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它适用法律法规不时放宽或增加限制而相应调整,以下投资限制及指引将适用于本产品:

1.本理财产品投资的拟上市公司股权、股权收益权不少于两家;

2.不得将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3.不得将本理财产品财产用于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4.通过新股(债)申购中签得以上市新股(债)持有期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

5.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十、募集安排及认购方式

募集起始日:

由产品管理人根据次级收益类产品的销售情况,另行公告确定。

募集结束日:

2009年1月14日。

募集规模:

优先收益类产品(即本产品)与次级收益类产品的募集总规模不超过15亿元,其中优先收益类产品规模上限为10亿元,次级收益类产品规模上限为7.5亿元。

本产品将通过产品管理人各私人银行、财富管理中心、指定网点予以销售。

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本产品认购方式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产品管理人实际扣划资金成功为准。

投资者应在本产品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产品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及认购费(认购费不计息)退还投资者。

本产品每份产品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每份产品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

募集资金利息在产品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账户中,将不计入理财产品金额。

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产品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产品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银行,不得动用。

在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

认购费率为0.5%,投资者在购买本产品时须在投资本金外另行支付。

例:

假设某投资者投资200,000.00元认购本产品,相关交易信息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本金×认购费率=200,000.00×0.5%=1000元

即投资者在购买本产品时需另行支付1000元认购费。

实际投资资金为200,000.00元,认购份额为200,000份。

 

十一、产品的成立

产品成立日:

2008年1月15日

若本产品和次级收益类产品募集总份额不足6.5亿或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适宜本产品的运行等原因,则产品管理人可宣布本产品不能有效成立,产品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认购金额本金及认购费(认购费不计息)在募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产品认购人,计息期间为客户认购日至退还资金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十二、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产品运作有关的费用

1.产品固定费用的种类

(1)产品管理费;

(2)投资顾问费;

(3)产品保管人的保管费;

(3)信托公司的信托管理费;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产品固定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产品固定费按产品募集金额的2.1%年费率按日计提,按年支付。

由信托公司向产品保管人发送产品保管费划付指令,产品保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2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产品相关各方。

有关各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产品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产品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产品费用。

产品管理人可酌情调低产品固定费用,但需最晚在变更前三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除管理费、保管费外,如存在其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产品份额持有人支付的费用,产品管理人可以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但需最晚在变更前三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二)与产品业绩表现有关的费用

本产品到期时,扣除不含业绩报酬的各项费用后,若产品整体(即由本产品及次级收益类产品构成的产品集合)年收益率超过10%但不足25%,则对超过10%的部分提取10%作为投资顾问业绩报酬;

扣除不含业绩报酬的各项费用后,若产品整体(即由本产品及次级收益类产品构成的产品集合)年收益率超过25%,则对10%至25%的部分提取10%,对超过25%的部分提取20%作为投资顾问业绩报酬。

(三)与产品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产品销售有关的费用仅包括认购费,具体标准及计算如前述。

(四)产品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三、产品的收益与分配

(一)产品收益

(1)由本产品和次级收益类产品共同构成“建银二号”的投资收益予以决定;

(2)包括被投资股权退出所得收益、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收益、短期借款及信贷资产转让利息、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收益及银行存款利息收益,并最终体现在产品单位净值中。

(3)因运用产品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产品净收益为产品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产品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产品收益分配

1.固定收益分配顺序

“建银二号”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应本理财产品承担的全部费用(业绩报酬除外)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优先收益类产品本金→优先收益类产品收益→次级收益类产品本金→次级收益类产品收益

产品的预期固定收益以年收益率10%为限,若整体产品年收益率不足10%,则次级收益类以自身的本金和收益支付给优先收益类,确保优先收益类年收益率达10%,但以次级收益类所有本金为限。

2.浮动收益分配

扣除不含业绩报酬的各项费用后,若产品整体年收益率超过10%但不足25%,则对超过10%的部分扣除10%的业绩报酬后,按照1.5:

7.5的比率分别分配为优先类浮动收益和次级类浮动收益;

扣除不含业绩报酬的各项费用后,若产品整体年收益率超过25%,则对10%至25%的部分扣除10%的业绩报酬后,按照1.5:

7.5的比率分别分配为优先类浮动收益和次级类浮动收益;对超过25%的部分扣除20%的业绩报酬后,按照1:

7的比率分别分配为优先类浮动收益、次级类浮动收益。

例:

“建银二号”共募集金额10亿元,优先收益类和次级收益类各募集5亿元,产品5年到期;

情景一:

扣除不含业绩报酬的各项费用后,产品本金收益合计30亿元,即“建银二号”5年实现投资收益20亿元,整体年收益率为40%,其分配顺序如下:

①优先收益类本金5亿元;②优先收益类收益2.5亿元;③次级收益类本金5亿元;④次级收益类收益2.5亿元;⑤投资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2.25亿元;⑥优先收益类浮动收益1.875亿元;⑦次级收益类浮动收益10.875亿元。

投资管理人业绩报酬及浮动收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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