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对全国水资源保护十二五规划工作会议纪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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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对全国水资源保护十二五规划工作会议纪要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

 

附件1:

全国水资源保护“十二五”规划工作会议纪要

2010年6月23~24日,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全国水资源保护“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水利部水资源司,松辽流域、海河流域、黄河流域、淮河流域、长江流域、珠江流域和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的代表及特邀专家30余人。

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水规总院关于《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及工作大纲内容的汇报,对《规划》编制工作和工作大纲进行了认真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如下:

一、近期水利部提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水资源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水资源保护的新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编制本《规划》)是十分必要和紧迫。

水资源保护内涵需从以往的水质保护为主扩展为水质、水量、水生态并重,注重河湖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维护河湖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保障流域饮用水安全、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规划》工作大纲确定的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和依据正确,规划目标可行,规划任务基本合理。

三、本次规划范围以各流域上报水利部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为基础,结合“十二五”期间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考核目标60%的要求,并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

规划范围应重点关注流域干流、重点湖库以及部分重要支流等。

建议7月中上旬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尽快确定本次规划具体范围。

四、关于重要水域入河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

针对确定的规划范围及其实际,各流域拟定本流域水功能区达标目标,经全国协调、复核后确定各流域水功能区达标及改善目标;在此基础上,结合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有关陆域污染源的成果,提出2015年重要水域功能区的入河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并明确陆域行政单元对应的水功能区。

五、关于流域重点水域主要入河排污口调查及整治方案:

建议各流域在流域“十一五”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段综合治理,重点关注对区域功能和城市格局影响较大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排污口,提出其整治实施方案。

六、关于主要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水量规划方案:

以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全国主要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为基础,结合水功能区划,提出主要河湖重要控制断面及重要水域生态基流、湖泊生态水位和敏感生态需水规划方案,确定其生态水量要求、生态调度的综合管理方案等,提出生态补水的工程建设等。

七、关于典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方案:

建议在《全国主要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基础上,结合各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和近期工作需要,在各流域合理选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试点对象,提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方案。

八、关于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方案:

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开展编制工作。

建议在水利部公布的全国重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中选择水源地,具体水源地由流域商省区确定。

九、关于监测规划与实施方案:

监测规划与全国水文“十二五”发展规划相协调,水质、水量、水生态兼顾。

在加强常规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关注省界及国界水域、重要水功能区、重要供水水源地、主要入河排污口的调查、监督监测;增加重要断面生态流量、主要湖库生态水位、重要水生生物保护区生物等监测等;规划内容以断面布设、监测项目及管理要求为主,并明确相应能力建设的需求,提出监测规划与实施方案。

十、将“主要水功能区划成果复核及评价考核方案”和“法规标准等编制与实施计划”调整到“综合管理”中;综合管理应加强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规范、政策和研究等内容。

十一、根据水利部10月份提交《规划》报告成果的要求,会议对规划工作进度进行了如下调整:

(1)7月中上旬:

召开专题会议,确定规划具体范围、水功能区达标率等。

(2)7月底:

提交规划项目清单,进行第一次汇总。

(3)8月份:

进行第二次汇总,筛选确定纳入本次规划内的项目,进一步细化项目布局、措施类型等。

(4)9月份:

规划最终成果确定,报告编写。

(5)10月份:

提交规划报告及审查。

 

附件2:

全国水资源保护“十二五”规划

工作大纲

(报批稿)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二O一O年六月

 

一、规划编制背景和意义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匮乏和水污染所构成的水危机依然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制约因素。

水资源具有多功能的资源特征,水资源保护的根本任务是保护江河湖泊水域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水生态等资源属性不受破坏,能够发挥其综合功能并能持续利用。

20世纪80年代中期,水利部首次组织编制了全国七大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该规划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9-2002年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首次提出了全国重要江河湖库的水功能区划,并以水功能区为单元,提出水域纳污能力和污染物控制量和削减量。

2002年开展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中,水资源保护部分增加了与水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内容。

2006年,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开展了全国各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将水资源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水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作为流域综合规划的重要内容。

2005年,水利部开展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已将保障饮水安全、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作为水资源保护的重点之一。

近期水利部提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水资源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适应新时期的要求,水资源保护内涵需从以往的水质保护为主扩展为水质、水量、水生态并重,注重河湖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以维护河湖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为,以保障流域饮用水安全、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为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来支撑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为国家宏观决策和水资源统一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十二五”规划将水资源保护作为重要内容,提出了开展专项规划要求。

综上,按照水资源保护的新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编制《全国水资源保护“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十分必要和紧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水资源保护的相关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5号),水利部的职能调整明确加强了水利部在水资源保护,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和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职责,如“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城乡供水工作。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指导农村饮水安全……”等。

水资源保护规划是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科学合理地编制水资源保护“十二五”规划,是有效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阶段性基础,也是支撑“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

二、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十一五”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水利部组织开展了全国水功能区划定工作并以此为依据核定完成重要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为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国家对水污染治理投入不断增加,局部河湖生态环境状况好转。

但是总体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水资源综合利用薄弱环节依然存在,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尚不完善,水资源粗放利用的方式还未根本改变;全国总的污染控制任务特别是工业污染源的治理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不同区域水质、水量、水生态问题突出;部分地区水土资源过度开发、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未得到有效遏制;水资源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尚待落实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加剧,对水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生态系统尤其是水生态系统承受越来越大的压力。

保护水资源、维系良好河湖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任务十分迫切。

三、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和依据

(一)指导思想

在充分分析“十一五”及以往水资源保护工作成效与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发改委“十二五”规划部署和要求,以建立和实施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目标,坚持水量、水质、水生态统一规划和一体化管理,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确定的水利部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职能要求,加强和拓展水资源保护工作,使水资源保护满足“十二五”期间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

(二)规划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突出管理”的原则。

与其他相关专业、行业、区域规划相协调。

2、坚持“综合治理、注重生态”的原则。

3、坚持“措施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其它相关行业“十一五”计划和规划,全国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各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各省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

3、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规划目标和任务

“十二五”期间水资源保护规划总体目标:

落实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的统一规划和一体化管理;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60%,重点的受损水生态得到修复,重点饮用水水源地饮水安全得到保障。

“十二五”期间水资源保护规划任务是: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全国水功能区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考核体系;强化流域机构省界水质水量监测监督管理;注重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建立水资源保护与河湖生态治理修复工程体系。

五、规划范围

综合考虑我国不同区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可能性及具备的工作基础等因素,经与流域机构商议,以流域上报水利部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为基础,结合“十二五”期间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考核目标60%的要求,并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规划》范围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辽河、松花江、太湖流域的干流、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

鉴于水利部正在组织编制的《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已开展重点区域地下水保护规划,本规划范围不包括地下水保护规划有关内容。

六、规划措施与方案

(一)重要水域入河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

以水功能区划为依据,水利部在“十一五”期间相继核定完成了黄河干流、淮河流域、海河流域、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珠江流域、太湖流域,长江三峡库区等重要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依法提供给环境保护部,为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提供了科学依据。

结合《规划》目标,各流域的水功能区达标率考核目标应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分层次确定,在此基础上,结合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相关陆域污染源的成果,提出2015年重点地区和重点河段等重要水域的入河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

(二)流域重点水域典型入河排污口调查及调整方案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水利部的重要职能,通过组织入河排污口专项执法检查监察,并及时将超标严重的入河排污口向地方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通报,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十一五”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规划》对各流域干流排放的排污口和流域内其它大型排污口信息进行梳理,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水域水质保护要求,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调整原则与要求;选择重点水域,结合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段综合治理,重点关注对区域功能和城市格局影响较大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排污口,分析其设置的问题,明确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水域,初步拟定可设置排污口的水域,并设置限制条件和需采取的控制措施;提出关闭、改建典型入河排污口实施方案。

(三)主要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水量规划方案

保障河湖生态水量是实现水资源水质、水量、水生态统一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措施。

《规划》结合水功能区划以及正在开展的各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和全国主要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提出主要河湖重要控制断面及重要水域生态基流、湖泊的生态水位和敏感生态需水规划方案。

对重要控制断面生态需水规划方案确定生态基流及生态用水配置量;采用坝、闸、涵等工程的调度,保障生态用水及其过程;提出生态补水工程建设内容,明确补水水源,研究确定补水时机及补水水量要求。

重要水域生态需水规划方案针对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湿地、自然保护区水域、国家级鱼类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的水域。

(四)典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方案

“十一五”期间,水利部从加强河湖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维护河湖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出发,组织开展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并以《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若干意见》为依据,开展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建设和《全国主要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工作,提出了河湖联通、恢复湿地、防止海水入侵、保证生态流量、恢复泉源等工作思路。

《规划》在《全国主要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基础上,结合各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和近期工作需要,在各流域合理选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试点对象。

规划方案编制既要符合本地当前实际情况,又要具备前瞻性,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对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地区,还应当突出试点建设内容的代表性、典型性和示范性,考虑资料的可获取性,对有一定工作基础的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可优先考虑纳入试点规划方案中。

各流域内重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项目按照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要求,根据试点项目区水生生境特点,拟定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建设方案,并按流域及省级行政区分项列出试点规划建设项目清单。

(五)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方案

《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颁布实施,水利部和有关部门也按要求编制完成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等专项规划,具备了项目实施的要求。

应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对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内的水源地,开展综合整治。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积极推进民生水利建设新局面,加快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进程,“十二五”规划应以第一批和第二批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尽快编制并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实施方案。

为编制重要水源地安全保障实施规划方案,应补充调查各水源地基本情况,复核各水源地的安全状况评价,综合分析水源地存在的问题,提出水源地保护及综合整治措施(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核定、准保护区污染物控制方案、水源地保护工程、泥沙与水土保持控制工程)、水源地建设方案和水源地综合管理建设方案(监控体系布局、监测点建设方案、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应急预案编制方案、实施方案编制规划费用)等。

(六)监测规划与实施方案

经过“十一五”的建设,目前各流域已形成了以流域监测中心为核心,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与移动监测相结合的水资源监测体系,监测范围基本覆盖流域主要水体,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站点数量不断增加,监测项目逐步扩展,每年向各级政府提供大量水资源质量监测信息,为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环境综合治理、水资源调度、防洪调度与管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等打下了科学的基础。

“十二五”期间在重视常规监测的基础上,为满足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需要,应强化省界、国界和重要水功能区控制断面的监测、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督监测、取水许可水质管理监测、重要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主要河湖水生生态监测(水温、生境和水生生物监测)、污染事故跟踪监测等监督性监测,并将增加采用自动监测、遥感监测等机动监测、巡测监测手段。

为保障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需要,应与《全国水文“十二五”发展规划》相协调,确定监测断面布设、监测项目、管理要求、能力建设配置要求等,制定相应的监测规划与实施方案。

为保障监测规划的实施,必须加强监测能力建设,结合流域水环境监测现状,统一规划,全面建设,突出重点,分年实施。

按不同要求、不同类型,科学建设和改善水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和软硬件设施,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同步进行。

建设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软硬件设施和监测队伍建设等。

(七)综合管理

1、主要水功能区划成果复核及评价考核方案

根据水利部“三定”方案,水利部从1999年开始组织以流域为单元,开展了全国主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的划定工作。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完成了水功能区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了科学依据。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目前尚未得到国务院批复,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存在部分不一致和不协调的情况。

“十二五”期间在尽快推进《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报批工作的同时,应对重点区域水功能区划成果复核与调整,修正不合理的水功能区,完善水功能区管理平台,特别是对省界缓冲区应重点复核水质目标及其重要控制断面的监测和监督管理。

鉴于目前纳污总量红线实施管理需要和水功能区管理的制度化要求,“十二五”期间提出参与考核评价的国家、省区、市县级水功能区的考核内容(考核断面、考核指标等)、考核评价技术体系及方案等方面的要求。

2、法规标准等编制与实施计划

《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本构建了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管理体系。

总体来看,这些法规规定的水功能区划制度、水质监测制度、入河排污口管理、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等制度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流域与区域之间、水利与环保等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渠道还不畅通,联合防污、控污机制还没有建立。

除进一步加强地区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建立并完善流域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环保与水利相联合的治污机制,加强在水污染防治规划、水功能区监督管理、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水质监测等工作中的衔接与合作外,推动已有法律制度的全面落实,是当前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

我国目前涉及到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对水资源保护都做出了必要的规定,但现有法规中水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过于分散,相关法规缺乏协调性,对取水、用水、排水这一个完整的过程进行了分割管理,对水的不同用途,对水的不同储存形态进行了分别管理。

有的法规对水资源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为此,必须加快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步伐。

“十二五”规划应结合水资源保护特点,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推进有关层次的配套法规。

七、规划保障及效果评价

针对上述水资源保护“十二五”规划措施与方案进行实施效果评价,评价措施的可操作性和预期效果。

从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机制体制、科技创新、投资保障等方面,提出规划各项任务的实施保障方案。

根据规划提出的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方案,估算完成规划所需的投资,研究并提出投资方案。

八、进度安排

本项规划编制周期为十一个月(见工作进度安排表),总体分为三个阶段,进度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

2009年11-2010年1月,前期准备及编制工作大纲、咨询审查和资料调研等。

第二阶段:

2010年1月-7月,水资源保护“十二五”规划措施与方案的编制,提出规划初步成果。

提出重要水域入河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流域重点水域典型入河排污口调查及调整方案、主要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水量规划方案、典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规划方案、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实施方案、监测规划与实施方案、主要水功能区划成果复核及评价考核方案以及法规标准等编制与实施计划等,对规划实施进行效果评价并提出规划保障。

第三阶段:

2010年8月-9月,完善规划成果,编写与修订全国水资源保护“十二五”规划,完成总报告并审查上报。

工作进度安排表

主要规划内容

2009年

2010年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前期准备及编制工作大纲、咨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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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料调研,编制技术大纲并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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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资源保护“十二五”规划措施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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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重要水域入河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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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流域重点水域典型入河排污口调查及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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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主要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水量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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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典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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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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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监测规划与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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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主要水功能区划成果复核及评价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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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法规标准等编制与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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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效果评价及规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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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报告编制与修订、审查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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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规划组织及工作方式

水规总院为规划总编制单位,并由水规总院牵头,各流域机构技术负责人和有关科研院所专家参加成立规划编制工作组,负责规划工作大纲、技术大纲的制订和规划成果汇总与报告的编写。

流域机构(各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提供流域有关水功能区、排污口、河湖污染限排意见、水生生态状况、监测与法律法规建设等有关规划资料。

为保证规划成果的先进性,规划编制组聘请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环境保护部等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定期对规划成果的咨询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

十、规划成果

《全国水资源保护“十二五”规划》报告

十一、规划工作量及工作经费

全国水资源保护“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与审查经费在中央水利前期水利“十二五”工作经费中安排。

根据水利部水规计【2002】371号文《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依据规划工作内容,经核算,本规划工作经费合计为60万元(见工作经费估算表),工作量和工作经费如下:

1、规划工作量和经费

按照规划各部分内容分别进行工作量核算,包括人工费、资料印刷费、咨询费以及会议费等,规划经费估算为45万元。

2、资料购置费

按《办法》要求,资料购置费包括收集相关部门资料、各流域主要江河遥感资料以及各省区有关监测资料等,本次规划全国基本资料及相关成果收集购置整理费按规划设计费的11%计列。

3、咨询评估费

本规划涉及专业领域及部门较多,编制工作复杂,且规划工作周期较短,需要经常进行专家咨询,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水规计[2002]371号文的要求和本规划实际情况,咨询评估费按规划设计费的22%计列。

工作经费估算表

序号

项目及工作内容

经费

(万元)

1

规划设计费

45

1.1

主要水功能区划成果复核及评价考核方案

5

1.2

重要水域入河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

6

1.3

流域重点水域典型入河排污口调查及调整方案

6

1.4

主要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水量规划方案

6

1.5

典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规划方案

6

1.6

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实施方案

6

1.7

监测规划与实施方案

5

1.8

法规标准等编制与实施计划

5

2

资料购置费(规划设计费的11%)

5

3

咨询评估费(规划设计费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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