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系统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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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系统要求
GA53-2015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分级、资格条件、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以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
GA990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GA991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6722-2014、GA99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6722-2014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爆破作业blasting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GB6722-2014,足义3.1]
3.2
破作业单位blastingunit
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两类。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t、江位是指为本单位的合法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仝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GB6722-2014,定义3.2]
3.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blastingengineeringandtechnicalpersonnel
具有爆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考核,获得从事爆破工作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GB6722-2014,定义3.3]
3.4
爆破作业人员blastingpersonnel;personalsengagedinblastingoperations
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GB6722-2014,定义3.4]
4分类
爆破作业人员分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5分级
5.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分为高级/A、高级/B、中级/C和初级/D。
资格等级与作业范围对应关系见表1。
5.2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不分级。
表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与作业范围对应关系表
6资格条件
6.1一般要求
一般规定如下:
a)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无刑事处罚记录;
d)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6.2特殊要求
6.2.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为:
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
b)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1年以上;
c)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d)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e)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A的,应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5项B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f)近3年参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6.2.2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为:
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b)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近3年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7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
7.1岗位设置
7.1.1按照岗位职责分工不同,爆破作业单位应设置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岗位。
7.1.2单位技术负责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
7.1.3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不得兼任。
7.2岗位职责要求
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应符合GA990的规定。
8资格管理要求
8.1培训教育
8.1.1首次培训
8.1.1.1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不少于240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
8.1.1.2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应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
8.1.2继续教育培动
8.1.2.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8.1.2.2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8.1.3培训组织
8.1.3.1爆破作业人员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应由燥破作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组织。
8.1.3.2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有固定教学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师资由省级公安机关认定。
8.1.3.3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应使用统一规范的培训教材,并参照8.2.2.3设置课程和教学内容。
8.1.3.4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建立培训档案,在培训结束后10日内通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录入培训人员、时间、地点、师资和内容信息,并向培训人员发放参加培训的证明。
8.2许可证管理
8.2.1申请
8.2.1.1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见附录A)及以下材料:
a)身份证明复印件;
b)申请人符合8.1,2要求的证明,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提供符合8.1.1要求的证明;
c)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d)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e)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c)、d)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8.2.1.2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提交8.2.1.1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符合6.2,1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
a)资历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和获奖证明等:
b)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主持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证明、设计文件等。
8.2.2考核
8.2.2.1考核组织
8.2.2.1.1爆碱作业人员的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组织,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8.2.2.1.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专家由公安部认定。
8.2.2.1.3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考核专家由省级公安机关认定。
8.2.2.2考核程序
8.2.2.2.1考核30日前,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考核时间、地点及考核大纲。
8.2.2.2.2考核10日前,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组织对申请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考核。
8.2.2.2.3考核结束10日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
8.2.2.3考核内容
8.2.2.3.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a)民用爆炸物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b)爆破安全技术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c)炸药与爆破基本理论;
d)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e)爆破器材及爆破施工技术;
f)爆破工程地质;
g)爆破设计与施工;
h)爆破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
8.2.2。
3.2爆破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a)民用爆炸物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b)爆破安全技术;
c)炸药与爆破基本理论;
d)常见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性能、使用条件及安全管理要求;
e)装药、堵塞、网路敷设和起爆等爆破工艺及安全技术要求;
f)爆破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
g)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的操作程序。
8.2.2.3.3安全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a)民用爆炸物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b)爆破安全技术;
c)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d)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和清退安全管理规定;
e)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要求。
8.2.2.3.4保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a)民用爆炸物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b)爆破安全技术;
c)验收、保管、发放和回收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求;
d)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规定;
e)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要求。
8.2.2.4考核方式
8.2.4.2.1爆破作业人员考核方式为理论考核和面试考核。
8.2.4.2.2理论考核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
8.2.4.2.3理论考核和面试考核均及格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2.4.2.4爆破作业人员考核成绩、考核结果和考核专家等信息应录入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
8.2.3发放
8.2.3.1经考核合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会安机关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2.3.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注: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式样参见《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24号)。
8.2.4换发和补发
8.2.4.1换发
8.2.4.1.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8.2.4.1.2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8.2.1.1规定的材料。
8.2.4。
1.3变更工作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向现工作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8.2.1.1规定的材料和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
8.2.4.1.4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并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8.2.4.2补发
8.2.4.2.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应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申请。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补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8.2.4.2.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应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申请。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核实、收回原证后予以补发,补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8.2.5撤销、吊销禾口注销
8.2.5.1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或不适合
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
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确实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2.5.2爆破作业人员因故不再从事爆破作业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撤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2。
5。
3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签发公安机关应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玎证》。
8.2.5.4爆破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未提出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或死亡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注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9日常管理要求
9.1爆破作业人员不得超出《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载明的作业类别从事爆破作业。
9.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超出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9.3爆破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9.4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9.5初次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后,方可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9.6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除外:
a)同一爆破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b)因非爆破作业单位原因致使爆破工程项目停工超过2个月,经委托单位同意的。
9.7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更换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除外:
a)委托方与爆破作业单位己解除爆破作业合同的;
b)委托方同意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c)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9.8爆破作业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应书面办理交接手缤,并于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的公安机关。
属于GA991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的,还应同时将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9.9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除9.7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