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及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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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及分析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与分析

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其非市场和无对价以与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特点,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

一、无偿划转制度的历史变迁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

对企业国有资产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间流动,是我国特有的也是最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资产整和方式,原指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资产转移行为。

在八十年代末,这种无偿划转的做法被广泛采用,主要是政府部门将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划转给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且在划转过程中不剥离富余人员、不良债务和企业办社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偿划转的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型,企业主动型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模式也在蓬勃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被经常采用。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前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规定,为实体性规范;后者侧重于办理划转手续,为程序性规范。

机构改革后,尤其是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上述两个文件的体制基础发生了变化。

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无偿划转事项以行政管理为主,分为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和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两个阶段。

国资委成立后,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与企业之间不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无偿划转事项实质转变为企业产权关系调整。

2005年8月29日,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与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该指引第二条规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目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主要限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

二、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与分析

(一)营业税

1、对于采用无偿划转方式进行重组时不动产转移是否征收营业税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

虽然属于同一投资主体但由于是不同的法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应按赠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

比如母公司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划转到其全资子公司名下;比如一人有限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土地、房屋划转到投资者名下等。

观点二认为:

土地、房屋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目前有关无偿划转营业税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个案逐案进行审批,没有统一政策。

例如《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规定:

为妥善处理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务院批准,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对于建银投资将其拥有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建行股份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自2005年1月1日起,3年内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与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与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进一步对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与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因此,在实务中对无偿划转资产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有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

资产(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要区分企业的经济性质,对于国有企业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因此不用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其他类型企业则认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且不属于上述不征税的赠与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观点二认为:

无偿划转只是同一投资主体之间的划转行为,不论经济性质是否属于国有,都应依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目前有关无偿划转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个案逐案进行审批,没有统一政策。

例如《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规定:

为妥善处理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务院批准,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不动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再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承受非经营性房产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87号)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企业将非经营性房产无偿划转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增值税

1、对于采用无偿划转方式进行重组时是否征收增值税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

虽然是同一投资主体但由于是不同的法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观点二认为:

资产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2、目前有关无偿划转增值税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个案逐案进行审批,没有统一政策。

例如《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规定:

为妥善处理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务院批准,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1、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将资产在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对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该文件指出了不视同销售的范围只限于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并没有将子公司包括在内。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几中方式,并没有将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资产的无偿划转列入重组的范围。

但从法理上分析,如无偿划转符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等几个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认定条件,应该会获得税收扶持。

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59号文的规定,通过合理安排重组架构使之符合文件规定,从而享受特殊性重组的税收待遇。

2、目前在实务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无偿划转涉与的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河北省地税局在2009年度《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十一条关于企业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规定:

“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根据该文件规定,无偿划转资产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但由于系按账面净值确认收入,因此对当期应纳税所得没有影响。

(五)契税

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同时规定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六)印花税

对于采用无偿划转形式签订的产权转移数据,一般免予征收印花税;对于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例如《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规定:

为妥善处理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务院批准,建银投资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建银投资从中央汇金公司取得且投入建行股份的国家注资部分免征印花税,对其余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建银投资承接原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且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建银投资与原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附件:

相关文件

国有资产管理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与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与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与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与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所涉与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九条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十条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与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企业涉与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被划转企业涉与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与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生效条件;

  (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

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第十一条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与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第十四条

 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批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三)划转双方与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与发展规划的;

  

(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三)无偿划转涉与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第十九条

 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一)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二)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四)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

  (五)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与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中央企业与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中央企业与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第六条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

无偿划转事项需报国资委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央企业应按规定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与相关材料。

 

(二)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与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与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

对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国资委应与时予以办理。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文件材料,其中:

 

(一)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请示的具体事项。

 2.划出方、划入方与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设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级次、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3.无偿划转的理由。

 4.划入方关于被划转企业发展规划、效益预测等。

 5.被划转企业风险(负担)情况。

 

(1)人员情况。

在岗人员、内退人员与离退休人员人数,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离退休人员管理方式、统筹外费用等。

 

(2)或有负债情况。

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具体情况,相关解决方案,风险判断与其影响等。

 (3)办社会职能情况。

企业办各类社会职能情况,相关解决方案等。

 6.相关决策与协议签订情况。

 划出方、划入方、职代会、中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决策(批准)情况。

 涉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情况;涉与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情况。

 协议签订与主要内容。

 7.相关承诺事项。

 

(1)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妨碍产权转移的情形。

 

(2)除已报送国资委的划转协议和承诺事项外,未与划转他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也无其他承诺事项。

 申请文件中有关被划转企业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或有负债、人员安置等内容,应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划转协议与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

 

(二)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主要指:

 1.中央企业子企业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中央企业相关决议或批准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中央企业与非中央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3.涉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涉与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

 

(一)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

 

(二)符合中央企业主业与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划转所涉与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划转协议规定内容齐备,无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

第九条本指引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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