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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迪盛(敦煌)一期9MWp光伏发电项目

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批准:

日期:

审核:

日期:

编写:

日期:

1.3工程概况

 

前言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条例》的技术支撑和配套规定,也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贯彻执行的要求,现将涉及变电站工程(施工部分)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实施计划,以便于公司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施工过程中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本工程依据:

国家颁布的有关电力、土建施工规程、规范和有关文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110kV~500kV送变电工程相关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我公司历年来110kV~500kV变电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及相关经验、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及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编制而成。

第一章强制性条文概述

1.1强制性条文概述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条例》的技术支撑和配套规定,也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1.2工程实施方针

为了保证迪盛(敦煌)一期9MWp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施工质量,我公司除在确保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满足施工质量要求外,在施工质量管理方面则坚决观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标准,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基准,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过程。

1.3工程概况:

迪盛(敦煌)一期9MWp光伏发电项目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地处敦煌市七里镇工业园区,距敦煌市约25公里。

9个逆变器室及9个箱变基础,均为地上一层结构,耐火等级为二级,地震设防列度为七度。

1.4编制依据

1.4.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

1.4.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1)

1.4.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1.4.4《国投敦煌一期9MWp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4.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汇编

1.4.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1.4.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部分)》DL5009.3-1997

第二章组织结构

2.1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

2.1.1从项目部至施工班组,层层落实质量负责人,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贯彻执行。

组织结构流程图详见图一

 

 

各班组长

 

图一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结构流程图

2.1.2项目经理()

是强制性条文实施质量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项目强制性条文质量管理工作。

2.1.3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审核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布置强制性条文培训交底工作。

2.1.4组长()

领导本组强制性条文质量管理工作,是本组强制性条文质量第一责任人。

负责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组织对施工人员制定计划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纠正措施。

2.1.5副组长()

协助本组组长领导项目管理工作,是本组强制性条文质量实施直接负责人。

布置对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对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及时处理纠正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管理检查记录资料。

2.1.6管理层(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

组织工程具体施工,依据质量标准检查施工质量,及时纠正偏差,并提出改进措施;监督施工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1.7操作层(各班组长):

负责组织本工种人员实施操作,严格按强制性条文标准进行施工,服从管理人员的协调指挥和纠偏,做好工作自检和互检。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3.1强制性条文实施安排

本工程根据工程适用的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实施,施工过程现场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强制性条文培训教育,项目部做好宣传及督促监督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并及时收集相关实施过程资料,对工程实施阶段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安排:

序号

工作内容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1

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2012年6月17日

2012年8月30日

2

施工人员教育培训

2012年6月15日

2012年8月30日

3

计划实施阶段(检查、纠正)

2012年8月29日

施工结束

第四章实施措施

4.1教育培训

4.1.1教育培训目的:

增强全体员工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识。

4.1.2教育内容:

1)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适用于迪盛(敦煌)一期9MWp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的相关条款、设计图纸、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

2)实际操作培训

4.1.3教育形式:

1)对管理人员采取集中在项目部会议室由技术负责人或其他领导授课、讲解、交底强制性条文有关实施标准;对作业层员工由管理人员负责对下属在班组活动区,或借用项目部会议室进行授课、讲解、交底强制性条文有关实施标准。

2)对操作层员工进行强制性条文有关实施标准的技术工艺、质量的培训,包括:

施工技术员或技术负责人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质量交底,学习规程、规范,熟悉图纸技术要求;有经验的技工对非熟悉工进行实操教练培训;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向班组成员介绍质量通病,讲解防治措施或办法。

4.2质量控制措施

4.2.1严格按强制性条文有关实施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施工,每个方案的实施都要通过方案提出→讨论→编制→修改→定稿→交底→实施几个步骤进行。

4.2.2质检员依据强制性条文相关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班组长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处理。

4.4.2由项目安全质量部协助,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召开,检查、讲评上周(月)的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技术管理情况,施工质量检查情况,质量受控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性;提出限期完成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布置下周(月)的技术、质量工作计划,并落实责任人和检查监督人。

4.3检查总结

定期汇总强制性条文有关实施标准施工质量检查结果,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找出施工水平薄弱之处加以改进,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加强施工人员技能培训、增加施工设施投入等措施,不断提高施工水平,确保施工质量。

第五章工程适用的强制性条文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5.1施工质量

5.1.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我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我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1.2地基基础

5.1.2.1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对砂和砂石地基、圆砾石层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应至少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5.1.2.2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l20—99

3.7.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5.1.2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

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5.1.3混凝土工程

5.1.3.1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1.3.2钢筋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5.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中第7.0.4条与本条等效。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1.0.3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焊工考试合格证书,才能上岗操作。

3.0.5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4.1.3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时的要求。

5.1.7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3个热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RRB400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570N/mm2;

2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延性断裂。

当达到上述2顶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2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作。

复验结果,当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

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称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5.1.8闪光对焊接头、气压焊接头进行弯曲试验时,应将受压面的全面毛刺和镦粗

敦凸起部分消除,且应与钢筋的外表齐平。

弯曲试验可在万能试验机、手动或电动液压弯曲试验器上进行,焊缝应处于弯曲中心点,弯心直径和弯曲角应符合表5.1.8的规定。

表5.1.8.接头弯曲试验指标

钢筋牌号

弯心直径

弯曲角(°)

HPB235

2d

90

HRB335

4d

90

HRB400、RRB400

5d

90

HRB500

7d

90

注:

1d为钢筋直径(mm);

2直径大于25mm的钢筋焊接接头,弯心直径应增加1倍钢筋直径。

当试验结果,弯至90°,有2个或3个试件外侧(含焊缝和热影响区)未发生破裂,应评定该批接头弯曲试验合格。

当3个试件均发生破裂,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有2个试件试佯发生破裂,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伴。

复验结果,当有3个试件发生破裂财,应判定该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

当试件外侧横向裂纹宽度达到0.5mm时,应认定已经破裂。

5.1.3.4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7.2.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l75-2007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管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7.4.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1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8.3.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7.1.4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7.2.3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1.0.3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3.1.10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对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50119-2003

2.1.2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6.2.3下列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氯盐配制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l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经常受水淋受水流冲刷的结构;

3大体积混凝土;

4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经常处于温度为6O℃以上的结构需经蒸养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6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的或是表面有金属装饰的混凝土;

7薄壁混凝土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梁、屋架、落锤及锻锤混凝土基础等结构;

8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9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

6.2.4在下列混凝土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类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

2使用直流电源的结构以及距高压直流电源1OOm以内的结构。

7.2.2含亚硝酸盐碳酸盐的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3.1.7就应使用生活饮用水。

5.1.5砌体工程

5.1.5.1砌筑砂浆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4.0.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凡在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5.2.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小高度的2/3。

6.1.2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6.1.7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7.1.9 挡水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

3.0.3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0.3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4.0.5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5.1.7防水工程

5.1.7.1屋面工程防水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3.0.6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1.8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3.16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5.3.10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1.8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2.7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7.1.5平瓦必须铺置牢固。

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7.3.6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8.1.4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9.0.11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1.7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

3.0.2带饰面砖的预制墙板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复验

3.0.5现场粘贴的外墙饰面砖工程完工后,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4.9.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10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l

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1.12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5.1.1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

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103-2008第6.2.8与本条等效。

6.1.12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8.2.4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8.3.4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O3—2008

3.1.2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面积大于1.5

的窗玻璃;

2距离可踏面高度9OOmm以下的窗玻璃;

3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

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4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6.2.19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6.2.23安装滑撑时,紧固螺钉必须使用不锈钢材质,并应与框扇增强型钢或内衬局部加强钢板可靠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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