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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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9
中药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二、受理部门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
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的格式、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无相关研究内容”或“不适用”。
申报资料的撰写还应参考相关法规、技术要求及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表的整理
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其中至少两份为原件;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1套综述资料(应包含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概要),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综述资料中的申请表应为原件),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要点
(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1.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拟增加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以及增加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的,申请人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新的药物临床试验。
获准上市的药品增加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需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2.药物临床试验终止后,拟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起,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仍需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4.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按所申报的适应症管理,同一药物不同适应症应分别提交注册申请。
对于同一适应症涉及多个临床试验方案的申请,需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简要说明。
5.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经申请人评估,认为无需或者不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符合豁免药物临床试验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同时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6.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情形的,第三十六条情形的,可以直接提出非处方药上市许可申请,同时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7.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发生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重大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原注册申请,补充研究后重新申报。
申请人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等不涉及技术审评内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药品审评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
(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
1.申请附条件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就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条件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等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2.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人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应当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申请。
3.申请人在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之前,应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4.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依据《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
5.已申请沟通交流的,应提交与该申请相关的沟通交流编号、沟通交流回复意见,并就回复意见进行逐项答复。
6.对于技术指南明确、药物临床试验有成熟研究经验,申请人能够保障申报资料质量的,或国际同步研发的临床试验申请,在监管体系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获准实施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可不经沟通交流直接提出临床试验申请,并予以说明。
(三)申请表审查要点
1.药品注册申请表
按照药品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规范填写申请表,填报信息应与证明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1.1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按照该申请实际情况勾选。
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勾选“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按照《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申请;勾选“特别审批程序”的,应按照《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办理。
1.2申请事项:
按照该申请实际申请事项填写。
申请临床研究(包括附加申请免临床研究的),选临床试验;申请上市,选择上市许可。
1.3药品注册分类:
中药、天然药物应参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选择。
1.4其他事项:
同时申请减免临床研究,则选减或免临床研究,并提交减免临床研究的理由及相关资料;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企业申请收费优惠的,可选小微企业收费优惠。
1.5药品通用名称:
申报复方制剂或者中药制剂自拟药品名称的,应当预先进行药品名称查重工作。
1.6英文名称/拉丁名称:
中药制剂没有英文名的,可以免填;申报中药材的需提供拉丁名。
1.7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其他制剂及规格:
填写该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的受理号及名称,包括联合用药的制剂受理号及名称。
若为完成临床研究申请上市的,需填写原临床申请受理号、临床试验批件号、临床试验登记号等。
1.8原/辅料/包材来源:
申报药品注册时,须填写所用的相关信息,应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信息公示平台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1.9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应与拟申请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一致。
应涵盖申报资料中所申请的适应症信息,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形,以申请表填报内容为准。
适应症分类应与适应症一致。
1.10是否涉及特殊管理药品或成分:
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管理的特殊药品,应选填。
1.11同品种新药监测期: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批准临床的,可受理申报上市许可申请。
1.12本次申请为:
填写申报品种本次属于第几次申报。
简要说明既往申报及审批情况,如申请人自行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批要求曾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等情况。
原申请审批结束后,方可再行申报。
1.13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
所填报的信息应与证明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并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
已经填入的申请人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权者(另需提供签字授权书原件)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2.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
如符合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可提交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并提供如下信息:
2.1基本信息
如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应与药品注册申请表有关信息一致。
2.2从业人员、上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企业资产总值等:
申请人依实际情况填写。
2.3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权者(另需提供签字授权书原件)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1.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
1.1专利信息及证明文件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应由申请人出具,并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如适用)
1.3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如适用)
申请使用商品名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1.4对照药合法来源文件(如适用)
1.5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证明文件(上市申请适用)
《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复印件、临床试验用药质量标准及临床试验登记号等相关材料,并就《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中意见进行逐项答复。
1.6药材/饮片、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证明文件
1.6.1药材/饮片来源证明文件,如供货协议、发票等。
1.6.2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如供货协议、发票等。
(如适用)
1.6.3制剂选用已登记原辅包关联审评时,还应提交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使用授权书复印件(如适用)。
如为供应商出具,需有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并附授权信。
1.7委托研究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完整合同书复印件。
二次委托研究应提供申请人与中间机构及中间机构与委托研究机构之间的完整的委托研究合同。
非临床研究安全性评价机构应提供《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资质证明。
采用境外已经完成的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支持境内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应符合《有关提交境外完成的非临床试验相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提供备案证明。
1.8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
1.8.1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出口国或地区物种主管当局同意出口的证明。
1.8.2对于生产国家或地区按食品或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制剂,应提供该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管理机构允许该品种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1.9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文(如适用)。
1.10药械组合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如适用)
经属性界定确认属于药品或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应提交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2.申请人/生产企业证明性文件
2.1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
2.1.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
申请人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上市许可适用)。
2.1.2境外申请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文,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市许可申请时,如变更注册代理机构,还应提交境外申请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文。
2.2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2.2.1生产企业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
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上市许可适用)。
2.2.2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和包装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文。
(境外生产药品适用)
对于生产国家或地区按食品管理的制剂,应提供该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
对于生产国家或地区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制剂,应提供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2.2.3申请新药临床试验的,应提供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
2.3小微企业申报资料(如适用)。
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原件。
3.其他申报资料
3.1申请人应按照《中药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明确注册分类,并在“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说明函中说明分类依据。
3.2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应由申请人声明对所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
同时,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在域外形成的此文件,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3.3临床试验方案:
对于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的,应同时提交临床试验计划和方案。
3.4临床试验报告应按照相关要求逐项提交。
报告封面应符合相关指导原则要求,并应加盖临床研究机构有效公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
临床试验数据库资料参照相关要求执行。
3.5拟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已有同类产品经属性界定为药品的,按照药品进行申报;尚未经属性界定的,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产品属性界定。
属性界定为药品为主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其中医疗器械部分参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提交,单独成袋。
3.6申请人撤回注册申请后重新申报的,应对重新开展或者补充完善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五)其他提示
1.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公告中规定的“改为内部核查”的证明事项,按公告要求执行。
2.境外生产的药品所提交的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以及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等),为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原件的,可不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3.上市申请时,如临床试验总结报告起始日期无法证明获准临床试验之日起三年内实施的,应提交获准临床试验之日起三年内的首例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复印件。
4.在已获准开展的临床试验期间,提出新增适应症临床试验申请的,申请时与首次申请重复的资料可免于提交(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除外),但应在申报资料中列出首次申请中相关资料的编号。
5.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补正资料,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受理审查决定
(一)受理
1.受理通知单:
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存入资料。
2.缴费通知书:
需要缴费。
依照《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要求缴费。
(二)补正
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
(三)不予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受理流程图
六、其他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等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指导原则有关文件执行。
七、附件
1.中药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2.参考目录
附件1
中药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药品名称
规格
申请事项
□临床试验□上市许可
注册分类
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特别审批程序
申请人
沟通交流编号
(如适用)
备注
一、基本情况
1.1是否符合豁免药物临床试验条件(上市适用)
□是
□不适用
□否
1.2申请人和生产企业是否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市适用)
□是
□不适用
□否
1.3是否已向中检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注册检验,并提交送检凭证复印件(上市适用)
□否
□不适用
□是
1.4是否已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上市适用)
□是
□不适用
□否
1.5国家局其他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否
□是
二、申报材料自查
2.1资料项目及目录是否按《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提交
□是
□否
2.2是否逐个封面加盖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印章
□是
□否
2.3是否按照填表说明要求填写申请表
□是
□否
2.4申请表填报信息是否与申报资料中内容一致
□是
□否
2.5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是否对他人的专利构成侵权
□否
□是
2.6所提交证明文件是否均在有效期内
□是
□否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1、本申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本自查表及所提交的申报资料均真实、来源合法、译文准确。
3、所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目录内容完全一致。
4、所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
5、所提交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6、保证按要求在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及时上传相关电子资料。
7、如有虚假,申请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申请人(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参考目录
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号)
2.《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3.《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
4.《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19年第16号)
5.《关于取消3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4号)
6.《关于取消1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二批)(2019年第55号)
7.《关于取消68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三批)(2019年第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