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章程规章制度doc.docx
《信访制度章程规章制度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访制度章程规章制度doc.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信访制度章程规章制度doc
信访制度-章程规章制度
访
工
作
制
度
为了规范办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认真处理、规范接待,形成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院成立信访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组员由医务、院办、护理等负责人组成,。
二、职能部门要热情接待来信、来访、来电人员,做到首接负责制。
并认真做好登记、调查、处理、反馈、统计上报和归档工作。
三、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直接答复来访人。
对一般的来访件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来访人。
四、对反映重大问题的信件送主管领导批示,需转办的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处理。
五、由上级转来的信访件,除按规定答复信访人外,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报告处理结果。
第三篇:
信访制度信
访
接
待
制
度
一、信访接待人员在接待来访群众时要衣着整齐,举止端正,热情大方,态度诚恳,说话和气,以礼相待,文明用语,并讲普(请您支持wwW.haowOrd.COM)通话。
二、信访接待室要保持整洁卫生,备有开水、茶杯、桌、椅等物品。
三、信访接待人员要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意见,力所能及地答复和解决来访群众提出的事项。
对不能当场作出答复、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给上访者作好思想工作,耐心疏导;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问题,要指明方向和程序,并热情帮助联系有关单位给予妥善处理。
四、信访接待人员在接到群众来信来访后,要认真做好登记,根据来信来访群众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做到当日事当日结。
五、对待来信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在未经调查、弄清事实之前,不应轻易肯定或否定,也不能随意许愿或批评指责。
六、对来信来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和内容,要保守秘密,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
七、信访接待人员在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拉。
第四篇:
信访制度中国当代信访工作制度
一切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都被要求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受理和处理信访问题:
一切有关信访工作制度的政策文件等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否则无效或必须修改;属于司法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党政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充分尊重司法独立,等等。
根本目的一致。
都是尊重人的尊严、保护人的权利、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根本要求一致。
都是要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民建议权、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基本权利,一般通过写信或走访等形式行使,否则,人民参政议政、当家做主就会受到影响。
因此,应通过信访工作相关法规制度明确规定信访人可以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对象、方式、方法、形式、程序等,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参政权、救济权和监督权,以实现信访人实体性的权利、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和程序性义务及其它义务。
中央反复强调,解决信访问题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关键是要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各地坚持及时就地化解,切实做到“发现得早、化解的了、控制得住、处理的得好。
”
针对信访个案,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全力抓受理,做到“桩桩有人管”;突出抓办理,做打拼“件件有着落”;强化抓反馈,做到“事事有回音”。
按照“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级党政领导有权处理信访的干部,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本地区本部门。
第五篇:
信访制度信访接待制度
一、建立信访登记制度。
办公室专人登记。
信访件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及时做好解释疏导和调查处理工作,不激化矛盾,不推诱责任。
三、认真做好来信处理工作,对上级领导、机关批转的信件,要认真调查,实事求是地解决,并及时呈报有关领导。
四、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搞好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
五、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广泛征求基层干部、群众、对财政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卓尼县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信托税收制度
【管理制度】
当信托财产属于应税不动产时,信托业务的财产受让方可能还负有缴纳契税的义务。
在信托设立环节,委托人将应税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时,作为信托财产名义承受人的受托人可能需要按其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在信托存续环节,受托人在运作信托项目过程中购入其他应税不动产时,也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契税。
在信托终止环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如不动产)归还给委托人或受益人时,委托人或受益人可能需要就所取得的信托财产缴纳契税。
与契税类似,信托各方在信托设立、信托存续、信托终止等环节还可能涉及印花税等其他税务事项。
现行信托税收制度的总结
一、实质课税原则缺失、重复征税问题突出
尽管信托业务已经发展多年,但我国信托税收制度迄今未明确类似信托“一物两权”特殊状态下的税务处理,亦未明确“名义转让”不征税或免税的待遇。
实际上,信托业务的税务处理目前仍然处于相当不确定的状态。
在税务实务中,基层税务机关出于执法风险的考虑,往往是直接依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不区分"名义转让"和"实质转让",对名义转让行为也一律课税,结果导致重复征税问题突出。
一些典型重复征税情况包括:
信托设立时就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名义转让”产生的纳税义务,如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信托存续过程中信托收益的所得税和流转税纳税义务与信托终止时或信托收益分配时产生的所得税和流转税纳税义务相重复;信托终止时就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名义转让”(如归还信托财产)产生的纳税义务,如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
二、信托税收制度存在征管漏洞
由于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可能造成实际上多重征税的现象,另一方面又可能引起征管漏洞,进而出现税收流失的问题。
从我国实践来看,税收流失主要发生在信托存续环节。
在信托存续环节,受托人需要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交易以取得收益,这就可能发生所得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应税事项。
但由于信托制度的特殊设计,一些税种在适用于信托业务时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实体障碍或程序问题,最终可能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三、重复征税等问题影响信托业务发展
如前所述,由于缺乏明确的信托税收政策,我国信托业务的重复征税问题突出。
这种重复征税问题使得不动产信托、股权信托、公益信托等多种信托活动在实践中一直无法正常开展。
以不动产信托业务为例,如前所述,此类业务在现行税收制度下面临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由于对同一税源的多次征税,加大了信托业务的经营成本,直接后果是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最终导致行业内该类信托业务一直未正常开展。
由于税收制度及其他方面的限制,我国信托行业目前主要的业务是资金信托业务。
但即使是这一类相对简单的信托业务,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也存在税收处理的不一致性,加剧了税务机关执法风险和信托当事人的税收遵从风险。
四、“营改增”带来巨大挑战
自2012年以来,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都在经历一场影响深远的增值税改革,即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逐步改为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以此进一步解决现行营业税制度下的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政策规划,“营改增”将于2015年全面完成。
基于此,现在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的行业(包括信托行业),也应在2015年底前纳入营改增。
目前来看,在信托行业推行“营改增”是我国建设信托现代税收制度的大势所趋,也会有利于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但从微观来看,“营改增”也会给信托行业带来相当大的挑战。
具体而言,在全面推行营改增之后,信托业务中的交易各方将更有动力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其销项税额。
实际上,如果未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或未能及时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或取得后未及时提交负责认证的,都可能增加相关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此外,如果将信托计划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则目前为数众多的信托计划将需要信托公司投入更多的合规成本,同时也要求税务机关匹配更大规模的征管资源。
最后,由于信托计划的持续时间长短各异,对于单个信托计划而言,其进项、销项税额的匹配在实务中也可能会出现问题。
整体而言,“营改增”会将信托业务的各方纳入更为严密的增值税管理体系中。
从这个角度出发,信托行业迫切需要一个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增值税管理制度,以促使各方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实际负担税款人有统一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征纳矛盾和涉税争议。
上一篇:
妇产医院营养科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 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