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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促进深化全面预算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办发(2000)64号、财会字(2001)41号文件,结合冀中能源集团(2010)31号文件《资金管理若干规定》、(2010)31号文件《资金集中管理实施方案》及我公司实际制定。

第二章 资金管理原则及模式

第三条资金管理原则

资金管理原则为“集中管理、分灶吃饭、预算控制、实时监控”。

具体为:

(一)统一借贷、统一结算、统一调度、有偿使用的原则;

(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的原则;

(三)确保上交、分灶吃饭、公司不垫款的原则;

(四)优先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性费用、上级管理费的原则;

(五)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各单位所有的收入必须交集团公司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各单位之间的支出,根据资金性质、用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结算中心结算支出。

(六)实时监控原则。

是指集团公司对各单位资金实时监控。

第四条资金管理模式

集团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即统一开户、集中审批、预算控制。

第三章 资金管理纪律

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纪律

(一)不准擅自在外开户,严禁公款私存,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或借其他单位账户进行款项收入规避监控;

(二)现金收入应当按规定限时存入指定银行账户,未经允许,不准坐支现金;允许开设外部银行账户的单位,收入户金额达到20万元时,须及时转入集团公司指定账户;

(三)不准瞒报收入或以各种形式转移收入;

(四)不准自行进行票据贴现或转让;

(五)不准自行办理票据抵押贷款及其他票据业务;

(六)不准超限额储存现金。

第四章资金收支预算

第六条编制资金收支预算的要求及相关内容

(一)资金预算的编制:

资金预算包括投融资预算和生产经营资金预算。

各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积极可行、相互衔接、留有余地的原则,在分清轻重缓急的基础上,认真编制,不能突破资金来源。

(二)年度资金预算:

各单位根据批准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核,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月度资金预算:

各单位根据下达的月度生产经营计划、物资采购计划、投资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编制月度资金预算,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每月初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组织召开资金平衡会,资金平衡会由集团公司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主持,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参加。

会议审定后的资金预算,经集团公司财务部整理汇总后下达,各单位遵照执行。

(四)资金预算下达:

各单位每年10月份申报下年度资金预算,集团公司每年1月上旬下达;每月最后一日申报下月资金预算,集团公司每月在规定日期召开资金平衡会,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七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费;

(二)支付各种抚恤金、退休金、丧葬费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它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支出;

(三)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报酬;

(四)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五)支付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或其它物资的货款;

(六)支付出差人员差旅费;

(七)在支票规定起点下的零星支付。

第八条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不得发生以下活动

(一)超出规定范围或限额使用现金;

(二)超出库存现金规定限额留存现金;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三)保留账外公款,私设“小金库”;

(四)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

(五)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

(六)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

(七)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

(八)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九)利用账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一十)将单位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一十一)发行变相货币或其它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九条库存现金的额度(见附表)。

第十条结算中心对各单位实行统一结算。

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到国有专业银行开设辅助账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资金使用范围。

收入户用于各种款项的收入,不能支出,且只能向结算中心账户划转款项;支出户只能支出,不能收款(收款为结算中心划入款项)。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不准将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凡将收入挂在往来账的,视同瞒报收入处理(各单位每月须将有关收入报表报送结算中心)。

第十二条要严格执行不给钱不发货的原则,不准出现新的拖欠。

对集团公司批准采用滚动结算的,要制定严格的控制程序,并加速陈欠回收。

确认为坏账的,应及时按规定做坏账损失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的罚没款收入要纳入财务账内,杜绝体外循环,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自收自支。

第七章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建立内部贷款风险控制机制,对各单位进行内部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成立内部贷款评审小组,负责内部贷款发放及贷款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内部贷款程序:

(一)贷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结算中心组织贷前调查,落实还款来源,制定还款计划;

(三)评审小组评审;

(四)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下列单位不予贷款:

(一)内部信用等级不符合贷款条件;

(二)非统一核算主体;

(三)经费单位。

第十八条发放内部贷款时,要落实资金来源。

贷款规模要与资金来源相适应,并与年度资金收支计划相衔接。

第十九条各单位不准在外部金融机构贷款,也无权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章结算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条结算中心对集团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引进银行管理机制,利用资金流通过程的时间差,发挥集团资金的整体优势,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节约财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结算中心设“内部单位存款”和“内部单位借款”科目,各单位设置“结算中心存款”和“结算中心借款”科目。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须在结算中心开户,单位间的经济往来,一律通过结算中心结算,本着钱货两清、及时结算原则,每月对账一次,并做好对账记录。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年度、月度资金预算,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经资金平衡会审定后,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在编制资金预算时,应按如下顺序安排资金:

员工工资——电费——工资性费用及管理费——其它上交款项——采购资金——项目资金——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结算凭证必须经结算中心审查盖章后方可生效,并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在结算中心开户的单位存款不足时,一律停办支付业务。

第二十七条结算中心对各开户单位存贷计息。

收支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每季结算一次,利息收入和支出,均在“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支出)”科目列支。

第二十八条通过结算中心结算款项,每日下午4:

30为结算中心结账时点,每月终“关门”时间,可延至次月2日办完,但结账时间仍在当月最后一日。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必须在次月2日前,按集团公司规定,将应上交集团公司的各种款项上交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九章资金授权批准及支付规定

第三十条资金流程图如下:

各单位

借入流动资金

基建借款

其他业务收入

产品销售收入

上级拨入资金

集团公司账户

不允许开设外部银行账户单位

允许开设外部银行账户单位

各单位

支出账户

罚款捐款

纳税

电费

支付工资

购设备物资

其他支出

税金

电费

材料

工资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资金收支结算审批权限规定:

资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对内对外投资、专项支出等,必须严格执行审定后的资金预算,杜绝无计划支出。

拨付时必须经工程管理有关部门履行签批程序后,报董事长批准,结算中心方可支付。

生产经营资金的拨付使用必须执行审批后的月度资金预算。

允许设外部银行支出户的单位,根据资金预算及资金用途,向结算中心提交拨付款申请,经结算中心审批后,分期拨付。

不允许设外部银行支出户的单位生产经营资金的拨付,由结算中心根据资金预算及资金申请,直接付款。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资金审批制度,审批人应根据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一)预算内资金按批准后的预算项目和额度执行;资金收支预算不准突破。

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追加、调整的,必须提交资金预算追加申请,按原报批渠道及权限重新办理;

(二)维简工程及资本性支出按《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的各种罚款、摊派、赞助、捐赠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经集团公司领导研定后办理;

(四)日常生产经营资金按有关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内部货币资金支付程序

(一)支付申请。

各单位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申请中应注明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收款单位有银行账户的,必须进行转账结算;没有银行账户的个人和单位,金额超过5万元的,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按照职责、权限,并根据资金余量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十四条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一)办理货币资金的各种票据由出纳人员购买,交由复核人员(会计)保管,或根据人员结构调整分管,并设登记簿进行记录,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时,向复核人领用、注销,以防止空白票据遗失或被盗用;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由一人保管付款所需的所有印鉴;

(三)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有权对各单位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调度、检查,由结算中心牵头,财务部、审计部参加,每季度至少对各单位检查一次,同时可随机抽查,对所查出的违反本办法的不合理支出有权进行纠正、处罚。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执行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财务科长为直接责任人;相关人员为一般责任人,如发生下列行为的,除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进行处理。

对相关人员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对财务科长通报批评或免职;对行政正职采取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撤职。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坐支截留、挪用和私存行为的,一经查实,私存款项全部没收,并处等额罚款;坐支、挪用的按坐支、挪用额的10%收取资金占用费。

(二)库存超限的按超限额的30%给予罚款;职能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收费、罚款,对其所收取的款项全部没收。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给予冻结账户,没收存款的处罚。

(四)不及时(三日之内)按限额上交收入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各单位库存限额

单位:

单位名称

金额

备注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本部

3000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煤炭销售分公司

5000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物资贸易分公司

3000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东二号煤矿

5000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洗煤厂

3000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机械修造分公司

3000

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

9000

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涿鹿矿业有限公司

5000

冀中能源张矿集团牛西井

5000

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康保矿业有限公司

5000

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部)

3000

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

3000

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贸易分公司

3000

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矿业有限公司

5000

冀中能源张家口第一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5000

冀中能源张家口宣东瓦斯热电有限公司

3000

冀中能源张矿集团鄂尔多斯市张家梁煤炭有限公司

9000

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内蒙古准格尔旗特弘煤炭有限公司

9000

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检测检验有限公司

1000

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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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培中心

0

质检站

0

煤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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