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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窗检验规程完整.docx

铝合金窗检验规程完整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建设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ZGZQ-05-2016

铝合金门窗检验规程

版本

A/0

页次

1/12

1总则

为确保铝合金门窗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公司要求,确保满足顾客要求;对产品的全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得到满足。

产品检验分为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2范围

适用于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的监视和控制。

3检验内容

3.1材料

3.1.1型材

外门窗框、扇、拼樘等主要受力杆件所用的主型材壁厚应经计算或实验确定。

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最小实测壁厚,外门不低于2.0mm;外窗不低于1.4mm。

型材表面处理符合GB/T8478-2008,P5页表5的规定。

3.1.2钢材

铝合金门窗所用的钢材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

3.1.3密封材料

框扇间密封用胶条回弹恢复(Dr)不应小于5级,热老化回弹恢复(Dr)不应小于4级。

窗用密封胶条应选用平板硅化加片型。

3.1.4玻璃

玻璃的选用符合应符合JGJ113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1.5五金配件

铝门窗框扇连接、锁固用功能性五金件应满足整樘门窗承载力的要求,其反复启闭性能应满足反复启闭性的要求。

3.1.6紧固件

铝门窗组装机械连接应采用不锈钢紧固件。

不应使用铝及铝合金抽芯铆钉做门窗受力连接用紧固件。

3.2外观质量

产品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油污或其他污迹;密封胶缝应连续、平滑、连接处不应有外溢的胶粘剂;密封胶条应安装到位,不应有脱开。

玻璃表面应无明显色差、划痕和擦伤。

3.3尺寸

3.3.1规格

3.3.1.1单樘门窗

单樘门、窗的宽、高尺寸规格,因根据门、窗洞口宽、高标志尺寸或构造尺寸,按照装饰面材料厚度、附框和安装缝隙尺寸确定。

应优先设计采用基本门窗。

3.3.1.2组合门窗

又两樘或两樘以上的单樘门、窗采用拼樘连接组合的门、窗,其宽、高构造尺寸应与GB/T5824规定的洞口宽,高标志尺寸相协调。

3.3.2门窗及装配尺寸

3.3.2.1门窗及框扇装配尺寸偏差

门窗及框扇装配尺寸偏差符合GB/T8478-2008表7的规定

表7门窗及装配尺寸偏差

项目

尺寸范围

允许偏差

门窗宽度、高度构造内尺寸

<2000

±1.5

≥2000<3500

±2.0

≥3500

±2.5

门窗宽度、高度构造内侧尺寸对边尺寸之差

<2000

<2.0

≥2000<3500

<3.0

≥3500

<4.0

门窗框与扇搭接宽度

±2.0

±1.0

框、扇杆件接缝高低差

相同截面型材

≤0.3

不同截面型材

≤0.5

框、扇杆件装配间隙

≤0.3

3.3.2.2玻璃镶嵌构造尺寸

门窗框、扇玻璃镶嵌构造尺寸符合JGJ113规定的玻璃最小安装尺寸要求。

3.4装配质量

3.4.1门窗框、扇杆件的连接牢固,装配间隙应有有效的密封,紧固件就位平正,并进行密封处理。

3.4.2门窗附件安装牢固,开启扇五金件运转灵活。

紧固件就位平正,并进行密封处理。

3.5构造

3.5.1门窗框、扇杆件的连接构造可靠,人接触的部位应平整,具有使用安全性。

3.5.2门窗附件的安装连接构造可靠,并具有更换和维修的方便性。

长期承受荷载和门窗反复启闭作用的五金配件,其本身构造应便于其宜损零件的更换。

3.6性能

3.6.1抗风压性能

3.6.1.1性能分级

外门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指标值P3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外门窗抗风压性能分级

分级

1

2

3

4

5

6

7

8

9

分级指标值

1.0≤P3<1.5

1.5≤P3<2.0

2.0≤P3<2.5

2.5≤P3<3.0

3.0≤P3<3.5

3.5≤P3<4.0

4.0≤P3<5.5

4.5≤P3<5.0

5.0≤P3

注:

以上单位为千帕,第9分级在分级后同时注明具体检测压力差值。

5.6.1.2性能要求

外门窗在各种分级指标分压作用下,主要受力杆件相对挠度符合表9的规定;风压作用后不应出现使用功能障碍和损坏。

 

表9门窗主要受力杆件相对面法线挠度要求

支撑玻璃种类

单层玻璃、夹层玻璃

中空玻璃

相对挠度

L/100

L/150

相对挠度最大值

20

注:

L为主要受力杆件的支撑跨度。

3.6.2水密性能

3.6.2.1性能分级

外门窗的水密性能分级及指标值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外门窗水密性性能分级

分级

1

2

3

4

5

6

分级指标值△P

100≤△P<150

150≤△P<250

250≤△P<350

350≤△P<500

500≤△P<700

700≤△P

注:

单位为帕,第六级应在分级后同时注明具体检测压力差值。

3.6.2.2性能要求

外门窗试件在个性能分级指标作用下,不应发生水从试件外侧持续或反复渗入室内侧、发生喷溅或流出试件界面的严重渗透现象。

3.6.3气密性能

3.6.3.1性能分级

门窗的气密性分级及指标绝对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注:

门窗的气密性能指标即单位开启缝或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可分为正压和负压下测量的正值和负值。

表11门窗气密性能分级

分级

1

2

3

4

5

6

7

8

单位开启缝长分级指标值q1

(m³/m·h)

4.0≥q1>3.5

3.5≥q1>3.0

3.0≥q1>2.5

2.5≥q1>2.0

2.5≥q1>2.0

1.5≥q1>1.0

1.0≥q1>0.5

q1≤0.5

单位开启缝长分级指标值q2

(m³/㎡·h)

12≥q1>10.5

10.5≥q1>9.0

9.0≥q1>7.5

7.5≥q1>6.1

6.0≥q1>4.5

4.5≥q1>3.0

3.0≥q1>1.5

q1≤1.5

3.6.3.2性能要求

门窗试件在标准状态下,压力差为10pa时的单位开启缝长空气渗透量q1和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不应超过表11中个分级相应的指标值。

3.6.4空气隔声性能

3.6.4.1性能指标

外门、外窗以“计权隔声量和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作为分级指标;内门、内窗以“计权隔声量和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作为分级指标。

3.6.4.2性能分级

门、窗的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指标值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门窗的空气隔声性能分级

分级

外门、外窗的分级指标值

内门、内窗的分级指标值

1

20≤Rw+Ctr<25

20≤Rw+C<25

2

25≤Rw+Ctr<25

25≤Rw+C<25

3

30≤Rw+Ctr<25

30≤Rw+C<25

4

35≤Rw+Ctr<25

35≤Rw+C<25

5

40≤Rw+Ctr<25

40≤Rw+Ct<25

6

Rw+Ctr≥45

Rw+C≥45

注:

用于建筑内机器、设备噪声源的建筑内门窗,对中低频噪声宜用外门窗的指标值进行分级;对中高频仍可采用内门窗的指标值进行分级。

3.6.5保温性能

3.6.5.1性能指标

门、窗的性能指标以门、窗传热系数K值表示。

3.6.5.2性能分级

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指标值分别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门窗保温性能分级

分级

1

2

3

4

5

分级指标值

k≥5.0

5.0>k≥4.0

4.0>k≥3.5

3.5>k≥3.0

3.0>k≥2.5

分级

6

7

8

9

10

分级指标值

2.5>k≥2.0

2.0>k≥1.6

1.6>k≥1.3

1.3>k≥1.1

K<1.1

3.6.6遮阳性能

3.6.6.1性能指标

门窗遮阳性能指标-遮阳系数SC为采用JGJ/T151规定的夏季标准计算条件,并按该规程计算所得值。

3.6.6.2性能分级

门窗遮阳性能分级及指标值SC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门窗遮阳性能分级

分级

1

2

3

4

5

6

7

分级指标值SC

0.8≥SC>0.7

0.7≥SC>0.6

0.6≥SC>0.5

0.5≥SC>0.4

0.4≥SC>0.3

0.3≥SC>0.2

SC≤0.2

3.6.7采光性能

3.6.7.1性能分级

外窗采光性能以透光率折减系数Tr表示,其分级及指标值应符合表15的规定。

表15外窗采光性能分级

分级

1

2

3

4

5

分级指标值Tr

0.2≤Tr<0.3

0.3≤Tr<0.4

0.4≤Tr<0.5

0.5≤Tr<0.6

Tr≥0.6

注:

Tr值大于0.6时应给出具体值。

3.6.7.2性能要求

有天然采光要求的外窗,其透光折减系数Tr不应小于0.45。

同时有遮阳性能要求的外窗,应考虑遮阳系数的要求确定。

启闭力

3.6.8启闭力

3.6.8.1门、窗应在不超过50N的启、闭力作用下,能灵活开启和关闭。

3.6.8.2带有自动关闭装置(如闭门器、地弹簧)的门和提升推拉门、以及折叠推拉窗和无提升力平衡装置的提拉窗等门窗,其启闭力性能有供需双方协定。

3.6.9反复启闭性能

3.6.9.1性能指标

门的反复启闭次数不应小于10万次;窗的反复启闭次数不小于1万次。

带闭门器的平开门、地弹簧门以及折叠推拉、推拉下悬、提升推拉、提拉等门、窗的反复启闭次数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6.9.2性能要求

门、窗在反复启闭性能实验后,应启闭无异常,使用无障碍。

3.6.10耐撞击性能(玻璃面积占门扇面积不超过50%的平开旋转类门)

30Kg沙袋170mm高度落下,撞击锁闭状态的门扇把手处1次,未出现明显变形,启闭无异常,使用无障碍,处钢化玻璃外,不允许有玻璃脱落现象。

3.6.11抗垂直荷载性能(平开旋转门类)

门扇开启状态下施加500N垂直静载15min,卸载3min后残余下垂量小于3mm,启闭无异常,使用无障碍。

3.6.12抗静扭曲性能(平开旋转门类)

门扇在开启状态下施加500N的水平方向静载荷5min,卸载3min后未出现明显变形,使用无障碍。

4实验方法

4.1材料

4.1.1材料及附件的质量验证

铝合金门窗所用的材料及附件进厂时,检查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等随行文件,验证其所表示的性能和质量指标与本标准规范附录A所示的相应标准的符合性。

4.1.2.1铝合金型材

基材壁厚采用分辨率为0.5μm的膜厚检验仪和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在型材的不同部位分别测量表面层膜厚和型材壁厚,测点不应少于3点。

基材的实测壁厚和膜厚之差并经计算求得,精确到0.01mm,取平均值。

型材尺寸偏差按GB/T5237.1的规定执行。

4.1.2.2表面处理厚度

采用分辨率为0.5μm的膜厚检测仪在不同部位测量,测点不应少于3点,取平均值。

4.1.3钢材

钢材表面热浸镀锌、锌电镀及防锈涂料处理层厚度按GB/T4956的规定进行;钢铁黑色氧化膜质量按GB/T15519规定进行。

4.1.4玻璃

玻璃的品种、厚度及质量按6.1.1的规定进行验证

4.1.5密封材料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相容性与粘接性试验按GB16675的规定执行。

4.1.6五金配件与紧固件

五金配件的承载能力及反复启闭性能和紧固件的材质与力学性能,按6.1.1的规定进行验证。

4.2外观

按GB/T14952.3-1994第7章规定的观察条件,采用钢直尺及目视法检验。

4.3尺寸

采用钢卷尺、钢直尺、游标卡尺、深度尺、塞尺。

4.4装配质量:

采用目视观察法和手试实验法。

4.5构造

采用目视观察法和手试实验法。

4.6性能

4.6.1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

按GB/T7106的规定,以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的顺序进行实验。

4.6.2空气隔声性能

按GB/T8485的规定进行实验

4.6.3保温性能

按GB/T8484的规定进行实验;或按JGJ/T151规定,在冬季标准计算条件下计算门窗传热系数。

4.6.4遮阳性能

在按GB/T2680的规定实测门窗单片玻璃太阳光光谱透射比、反射比等参数基础上,按JGJ/T151的规定,在夏季标准计算条件下计算门窗遮阳数SC值。

4.6.5采光性能(外窗)

按GB/T11976的规定进行实验。

4.6.6启闭力

按GB/T9158-1998的规定进行实验,测定试件锁闭装置的紧锁力和松开力,以及门窗扇在开启和关闭过程中所需的最大值,以紧锁力、松开力、开启力和关闭力的最大值为门窗的启闭力性能值。

4.6.7反复启闭性能

门窗反复启闭性能实验按JG/T192的规定进行。

4.6.8耐撞击性能

按GB/T14155-2008的规定进行整樘门的软重物体撞击实验,撞击门扇把手或门扇中横梃处。

4.6.9抗垂直荷载性能

按ISO8275-1985的规定进行整樘门的抗垂直荷载性能实验。

4.6.10抗静扭曲性能(平开旋转门)

按ISO9381-2005的规定进行实验

性能检验试件分组、数量和实验顺序见表16。

表16门窗性能检验试件分组、数量及试验顺序

试件分组

1

2

3

4(平开旋转门)

试验项目及顺序

隔声

采光(外窗)

气密、水密、抗风压

保温

启闭力

反复启闭

耐撞击

抗垂直荷载

抗静扭曲

试件数量

3

1

3

1

3

1

1

1

1

试件合计

3

1

3

3

5检验规格

5.1检验类别于项目

5.1.1产品检验分为出产检验和形式检验。

5.1.2出厂检验项目为5.2外观、5.3.2.1门窗及框扇装配尺寸偏差和5.4装配质量。

5.1.3形式检验项目为5.2外观、5.3尺寸、5.4装配质量、5.5构造和5.6性能的全部项目。

5.2出厂检验

5.2.1组批与抽样规则

5.2.1.1外观和装配质量为全数检验。

5.2.1.2门窗及框扇装配尺寸偏差检验,从每个出厂检验(交货)批中的不同品种、系列、规格分别随机抽取10%且不得少于3樘。

5.2.2判定与复验规则

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

抽检产品检验结果有多于1樘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抽检项目中如有1樘(不多于1樘)不合格,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数量产品进行重复检验。

重复检验的结果全部达到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GB/8478—2008

5.3型式检验

5.3.1检验时机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上产后,产品的原材料、构造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试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f)正常生产时应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3.2组批与抽样规格

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的检验批中,按表16规定的数量随机抽取。

5.3.3取样方法

产品型式检验应选取各种用途、类型、品种、系列中常用的门窗立面形式和尺寸规格的单樘基本门、窗作为代表该产品性能的典型试件。

铝合金门窗型式检验典型试件立面形式及规格参见附录B。

5.3.4判定与复验规则

抽检产品全部符合5.2~5.6项目要求,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

外观、门窗及框扇装配尺寸偏差、装配质量检验项目的判定和复检应符合7.2.2的规定。

性能检验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试件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产品标志、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

6.1.1产品标识

6.1.1基本标识内容

铝合金门、窗产品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或商标:

b)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c)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或编号“

d)生产许可证标记和标号。

8.1.2警示标志和说明

门窗结构复杂、开启方法比较特殊,使用不当会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使用安全的产品,应设置简明有效的使用警示标志和说明(包括文字及图示)。

6.1.3标志方法

6.1.3.1本章8.1.1a)~d)要求的产品标志内容应采用铝制、不锈钢标牌或其他材料标牌标识,标牌的印制应符合BG/T13306的规定。

6.1.3.2门的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上框、中横框等明显部位。

6.1.3.3窗的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上框、中横框、窗扇梃侧面等适当部位(开启后可看到)。

6.1.3.4产品使用警示标识和说明应在门、窗的把手或执手等启闭装置附近粘贴醒目的警示说明标签。

6.2产品合格证书

6.2.1每个出厂检验或交货批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产品合格证书的编制应符合GB/T14436规定。

6.2.2门窗批量产品合格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商标及标记(包括执行的产品标准标号)

b)产品型式检验的物理性能和力学性能参数值:

c)产品批量樘数、面积、尺寸规格型号:

d)门窗框扇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种类、色泽、膜厚:

e)玻璃及镀膜的品种、色泽及玻璃厚度:

f)门窗的生产日期、检验日期、出厂日期,检验员签名及制造商的质量检验印章:

g)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h)质量认证或性能标识等其他标志:

i)制造商名称地址及质量问题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j)用户名称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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