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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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处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管理规范化水

平,保障养护维护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

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养护工作实际,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处范围内所有养护作业行为。

第三条养护作业,按规模分日常养护、维修保养、大中修

工程三大类;按工程性质分路面、路基、桥梁、结构物、沿线设

施五个方面;按作业区分超、行车道区、中央分隔带区、路肩区、

边坡边沟区五个区域;按照作业时间分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

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四类。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在维持正常交通情况下养护施工作业,必须严格遵

守高速公路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行车、养护作

业人员、构造物的安全和道路的舒适与畅通。

第五条养护作业单位在上路作业之前,应到分处养护科办

理有关进入施工手续,并签署安全管理协议。

分处养护科负责协

 

-1-

 

调办理市处及路政部门审批手续。

第六条养护作业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

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对养护维修作业人

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参加养护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

技术、文明生产教育,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对于从事特

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同时,养护单位应积极参加市处及分处组织的高速公路安全作业

培训,认真学习高速公路有关公路法规、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否

则不许进路施工。

第七条养护单位每天开展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向分处养护

科报告施工作业占道计划。

分处养护科负责向路政及信息(分)

中心等部门进行报备。

养护作业过程中养护单位要听从分处相关

部门及高速交警部门的管理,必要时(遇交通管制、车队保障及

压车等情况)应及时无条件采取停工保畅措施。

第八条上路作业的养护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作为本工程的直接责任人,不但要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

案,还要建立安全作业、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制度,并在施工现

场立牌提示,要切实做到责任到人、落到实处。

第九条养护作业现场的交通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养

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JTG H10-2009)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 的

规定和要求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禁止驶入

 

-2-

 

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工作人员要穿着反光服,佩戴

安全帽,严禁越过安全区作业,作业过程应接受路政人员的检查,

确保交通车辆、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养护单位的雇员、设备等任何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护单位承担一切伤亡、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

诉讼等费用。

第十一条养护单位的养护、施工用车辆应具有合法手续、

牌照齐全,并相对固定,开工前将“施工车辆登记表”报分处养

护科备案。

 

第三章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开展公路长期养护作业前,分处应组织制订养护

安全作业应急预案,并报市处养护科、路政科备案。

第十三条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

作状态,在未完成养护维修作业之前,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除或改

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控制区范围,以保证养护维修作

业控制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

安全设施。

当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为养护维修作

业而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但警告区标志的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

 

-3-

 

序相同,恢复正常交通。

当占用超车道最后撤除最前端标志时,

应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前方 30 米安全区域挥旗警告

提示,撤除设施要快速。

第十五条小修保养和大中工程的作业控制区分警告区、上

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横向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

止区六个区域,必要时设置大型载重汽车停靠区。

1.警告区是最重要的一个控制区,区内至少必须设置施工标

志、限速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形诱导标,其它标志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再行增加;警告区长度应视设计速度及交通量情况而定,

不得小于 1600m,原则为 2000m。

2.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

路标。

上游过渡区长度应视最终限速值及封闭车道宽度而定,下

游过渡区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30 米。

3.纵向缓冲区长度应视最终限速值及道路纵坡坡度而定,横

向缓冲区其宽度不宜大于 0.5 米。

在纵向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

应布设路栏。

4.工作区与开放交通的车道之间必须有明确的隔离装置。

作区的布置,还要考虑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口与出口。

5.终止区最小长度不宜小于 30m。

第十六条超、行车道作业区的交通控制方式分为封闭单车

道和封闭单幅车道两种情况。

封闭单幅车道要报请市处批准,时

间不宜超过五天。

封闭单车道一天以上的报分处信息管理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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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封闭单车道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超过三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

时。

工作区长度不宜超过1km,且封闭作业区间距为 5km 以

上。

第十七条车道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

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非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

标志,并宜布设警示频闪灯。

路肩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路肩一侧

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另一侧仅在警告区起点

布设施工标志。

第十八条封闭期间要加强夜间的灯光标志和安全管理,并

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灯或标志车;需在夜间施工时,作

业区内应设置照明。

第十九条中央分隔带内作业区长度宜控制在1km 内,分

处辖区内原则不宜超过两处。

作业区的两端至少要各插桔黄旗四

面,并设专职安全员、导向标或施工标志,作业人员严禁在超车

道内走动。

第二十条中央分隔带绿化内的植被修剪、垃圾清理等养护

作业,应封闭靠近中央分隔带的内侧车道,并按临时养护作业控

制区布置。

洒水车辆占用超车道进行中央分隔带绿化浇水等移动

养护作业,洒水车必须配置后置式 LED 分流箭头等提示标志,

并保证正常开启,易于识别。

车辆后方应采用软体(绳)连接拖

拽大型交通锥或防撞桶,连接长度应大于 20 米。

作业人员应加

带安全措施(如安全带)在车体内规范作业,确需沿路走动作业

 

-5-

 

人员,须有专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沿车流方向,不能落后于车

体尾部且不得在中央分隔带内休息。

第二十一条路肩作业区长度不宜超过 200m,交通控制采

用设置锥形标、导向标,锥形标间距不宜大于 6m,其中,上游

过渡区和工作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 3m,锥形标应设在实线标线

的外侧,不压标线;路肩绿化打草时交通控制采用插桔黄旗,并

设专职安全员;路肩上需要堆放物品时,应堆放整齐,时间不宜

超过三天,并设置警示标志。

严禁在路肩上利用路面作业,以免

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条边坡边沟作业,应在作业区两端的土路肩上各

插两面长杆桔黄旗,以示作业区的位置,给车辆以警戒。

作业人

员应在边沟边上活动,不宜在路肩上走动。

若需在硬路肩上堆放

设备或其它物品,应设反光锥形标,锥形标间距应小于 10m。

第二十三条施工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安全警觉性。

上路时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

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安全标志的桔红色背心,

否则不准进入养护施工作业区。

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内

的行车道内坐、站立或行走,不得已需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

辆的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四章养护文明作业管理

 

-6-

 

第二十四条在养护作业施工之前,要认真研究图纸,分析

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路面不受破坏和污染等,杜绝有损高

速公路设施的行为。

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养护作业除保障安全外,作业的方式和方法需

讲究文明,随时随地保持路容路貌的整洁,不外露土、石块等杂

物。

作业场地标志明显,防护齐全,作业面小,时间紧凑,常见

病害的维修作业如裂缝、泛油、拥包、坑槽等应当天完成。

第二十六条中央分隔带和路肩开挖的苗坑,不应超过三天,

超过时应覆盖,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持环境的优美。

第二十七条路面清扫作业时,清扫工应着反光标志服,清

扫车应按照处相关管理规定统一外观。

当占用路面进行人工移动

养护作业时,宜封闭一定范围的养护作业区域,并按临时养护作

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路肩清扫等人工移动养护作业,宜布设

移动式标志或交通锥,其距人工移动养护作业起点不宜小于

150m。

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等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

严禁清扫工把垃圾扫至路肩、边坡和中央分隔带内,应集中扫至

泄水槽内,定时清理。

清扫路面的同时,要定期清除边坡、边沟、

隔离栅上的垃圾,保持路容、路貌的整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处养护、路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高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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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养护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各分处养护、路政部门应当

结合道路巡查进行养护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单位发现养护施工作业存在不符合

规定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作出整改或整

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三十条养护施工人员不服从监督人员管理,造成交通责

任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养护作业现场

安全管理规定》(****〔2014〕27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养护作业现场安全设施摆放标示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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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护作业现场安全设施摆放标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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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201*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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