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主体认定以及救济途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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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主体认定以及救济途径

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主体认定以及救济途径

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简单的理解,机动车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责任。

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方式存在的,具体就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过错原则;(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需要说明一点,在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情况时,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目的也要保护机动车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公正的立法初衷。

在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根据76条的规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二、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算必要措施?

这个需要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第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之间的关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根据以上规定显而易见,赔偿是有限额的,分为,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两类:

 交强险赔偿范围交强险赔偿限额◆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赔偿最高限额:

12.2万◆无责任的限额: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赔偿最高限额:

1.21万*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

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

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

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另外对死亡伤残的理解应该宽泛一些,一般可以理解为死亡、伤残和一般损伤,只要发生了相关赔偿项目,保险公司就应该在死亡伤残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认定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时,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

 另外,《交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支付抢救费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义务,但是抢救费属于医疗费,由于赔偿限额的限制,保险公司最多也就支付1万元,对于动辄就需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治疗费,简直就是杯水车薪,因此进一步完善先行垫付制度,提高医疗费的保险理赔限额,细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办法,使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体现合理、公正社会分配制度。

     此处需要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需要明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是指在保险公司承担完交强险责任后,对于不足部分,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因为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且与被保险人、车辆驾驶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大小没有不然的联系,发生损害的,应当在法定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与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之间的关系

在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又购买了商业性第三者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间存在两种险种并存的情况,在赔偿顺序上应该如何处理?

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付以及有哪种保险赔偿?

现行法律以及理论界普遍观点比较认同的论述是,机动车所有人及投保“交强险”又投保“商业第三者险”,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投保模式,“商业性第三者险”成为“交强险’的一种补充和延伸,在出险后,应当先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由保险人直接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部分,有“商业第三者险”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以及责任情况赔偿,“商业性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这也是两者在归责原则上的明显区别。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最高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这为我们在受害人对精神损害赔偿有诉求时,如何处理提供一条思路。

 

第五、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在确定侵权责任主体时,根据立法者的解释,其是根据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的双重标准来确定的,通说,机动车所有人同时又是其使用人的,此时,机动车所有人符合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的双重标准,应当认定为“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机动车事故责任。

另外,机动车所有人也可以雇佣其他人驾驶,例如雇佣司机或者聘请临时的代驾人员。

现根据我国法上的运行利益和支配利益的双重标准,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的人,既然享有运行利益,又通过受雇佣人实际实现运行支配,所以应该是责任主体,受雇佣的人虽然可以享有运行支配,但是其并不享有运行利益,所以不是责任主体。

另外,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机动车所有人以外的人支配机动车的情行,此时如何认定责任主体,颇值思量。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至52条针对各种具体情行进行类型化的规定,对于明确机动车事故责任的主体,统一司法实践具有意义。

           

首先、租赁和借用等是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

根据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租赁、借用等情形时,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双重标准为基础来认定责任主体具体体现。

现行法条所列举的机动车租赁或者借用的情形,从法立法者的解释角度,应该属于有权使用的情形,其一、使用人基于合法的权利而是用机动车,这种合法使用机动车的权利一般是基于债权(租赁关系和借用关系),而不是物权。

其二、所有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使用人,根据责任认定的双重标准,这种交付应该限于简易交付(简易交付:

标的物在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意之前已经在买受人受理,买卖双方在达成买卖合意时标的物视为交付。

比如:

A借用B的照相,后A与B达成买卖合意,此时自A与B达成合意时视为照相机已经交付于A。

)和现实交付,不包括指示交付和占有交付。

一是租赁,在机动车租赁的情况下,对租赁关系的认定要注重其实质,而非名义。

承租人要对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和享有运行利益的权利,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占有使用就存在租赁关系。

另外,如果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则无法认定租赁关系的存在,此时仍然适用该条规定,只不过“承租人”被纳入无权使用人的范畴。

在租赁关系中,还存在一种附驾驶员的租赁关系,这时,责任主体应该是机动车所有人,因为承租人不享有运行支配的权利,因此49条中的租赁应该限缩解释为不包括附驾驶员租赁,限于光车租赁。

二是、借用。

在借用的情况下,无论借用时间长短,只要借用人具有实际支配机动车,并且享有运行利益,就可认定其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除了租赁和借用外还存在其他几种有权使用他人机动车的情形,主要包括:

1、机动车名义贷与。

一种是机动车挂靠,另一种是借用他人的身份证购车。

2、机动车修理。

3、机动车保管,一般情况下,原则上保管人无权使用机动车,但双方约定可以享有机动车的使用权时,发生交通事故时,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以上几种情况,根据49条的规定,强调运行支配的直接性,一般认为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其次、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考虑到机动车所有人将其机动车交给别人使用也可能有过错,因此4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处的过错可以理解为,是所有人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

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所有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作为终局责任人的使用人追偿。

其次、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

依据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的规定再次体现了,以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的双重标准作为认定责任主体的依据,作为登记记载的所有人既不享有运行利益也不能进行运行支配,所以不能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另外,第四十九条规定所有人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该法50条并没有类似规定,按照“明示其有,排斥其他” 的解释原则,出卖人。

赠与人等并不必对其过错负责。

另外,在理解交付的方式上,我们一般认定为,简易交付和现实交付,即,机动车必须实际交付到实际使用人手里。

从实践来看,50条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二是、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但是没有登记。

再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的情形

依据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该条明确规定,在机动车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盗抢人是责任主体。

盗抢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盗抢人支配机动车的运行,并且享有支配利益。

在车辆被盗抢的情况下,所有人可能有过失,但是立法者认为,该过失与交通事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至于以其他违法犯罪方式取得他人机动车的情形,违法行为人可以按照“无权使用人”,有其承担机动车事故责任。

最后、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情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又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至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原因力等综合因素确定责任份额,承担超出的部分,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六、机动车事故的综合救济

就交通事故救济来说,现在发展的趋势,主要是形成综合性的救济机制.通过侵权责任与交强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综合运用,已达到便捷、充分地救济受害人的目的。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因此,借助强制缔约制度,要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必须投保,而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保险公司拒绝、拖延承保交强险,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从实践中,采取“认车不认人”的方式,贯彻一车一保险的原则。

2、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50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需要以机动车一方负有侵权责任为前提。

这也符合“无责任既无责任保险赔偿”的基本原理。

3、《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在《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机动车逃逸后是否赔偿。

另外,针对特殊情况,《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的仅仅是垫付责任,并且仅仅对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1、受害人请求救助基金支付的条件,其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的成立。

其二是,受害人无法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其三、受害人无法童工其他途径受到救济。

 

 

《证券理论与实务》模块八考试精要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模块八考试精要

一、单项选择题

1、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第一个层次是指()。

A、法律B、行政法规C、厂纪厂规D、部门规章

2、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第二个层次是指()。

A、法律B、行政法规C、厂纪厂规D、部门规章

3、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

A、法律B、行政法规C、厂纪厂规D、部门规章

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起生效。

A、2005年1月1日B、2006年1月1日

C、2007年1月1日D、2008年1月1日

5、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起生效。

A、2004年1月1日B、2005年1月1日

C、2006年1月1日D、2007年1月1日

6、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至人民币3万元。

A、1年内B、2年内C、3年内D、4年内

7、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

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A、20%B、30%C、40%D、50%

8、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人。

A、2B、3C、4D、5

9、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至少每()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A、2个月B、4个月C、6个月D、8个月

10、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以上的独立董事。

A、1/2B、1/3C、1/4D、1/5

11、上市公司要设立()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记录、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A董事长B、总经理C、监事会D、董事会

12、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关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总股份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

A、1000万元B、2000万元C、3000万元D、5000万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起正式实施。

A、2004年1月1日B、2005年1月1日

C、2006年1月1日D、2007年1月1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将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条)。

A、4年B、5年C、6年D、7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将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条)。

A、3年B、4年C、5年D、6年

16、有下列情形之一: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上情形属于犯()罪。

A、操纵证券市场罪B、诱骗他人买卖证券

C、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D、泄露内幕信息

17、《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规定,客户可以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

A、四家B、三家C、二家D、一家

18、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

A、5B、10C、15D、20

19、()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A、2004年B、2005年C、2006年D、2007年

20、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

A、补偿B、赔偿C、补助D、偿付

21、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

A、法人B、人C、责任人D、自然人

22、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市等。

A、短期B、长期C、临时D、一天

23、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实施。

A、2002年B、2003年C、2004年D、2005年

24、凡年满l8周岁,具有()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A、初中B、高中C、中专D、大专

25、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A、一年B、两年C、三年D、四年

26、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A、5B、10C、15D、20

二、不定项选择题

1、涉及证券市场的法规涉及几个层次()。

A、法律B、行政法规C、厂纪厂规D、部门规章

2、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至人民币()万元。

A、(2、5、3)B、(3、5、3)C、(4、5、3)D、(2、5、4)

3、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

公司不仅可以用货币、()还可以用股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出资。

A、实物B、工业产权C、非专利技术D、土地使用权出资

4、上市公司的()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董事B、监事C、高级管理人员D、工会主席

5、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控股股东B、股东C、实际控制人D、虚拟股东

6、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A、贷款B、票据承兑C、信用证,D、保函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A、股票B、储值卡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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