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11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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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1108

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根据《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琼卫科教〔2013〕35号),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和服务质量为目的,经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的规范化培训场所。

符合条件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均可申报培训基地,每个基地可同时申报多个住院医师培训专科。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综合性医院和设置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层实践基地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共同组成,由综合性医院统一申报。

中医(含中医类别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按照《海南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和《海南省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标准(试行)》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医院资质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三级综合性医院。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为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二)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

2、具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图书馆藏书的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互联网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和设施。

(三)组织管理

1、各医院成立院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院长负责安排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职责分工明确。

2、成立专门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3、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

(四)支撑条件

1、能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2、在培训期间,应给予学员生活补助、夜班费、加班费等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可由各培训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细则,但不得低于省联席会议要求的最低标准。

3、为学员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协助安排培训期间的住宿。

4、医院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5、积极协助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

6、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合同。

第四条培训专科的基本条件

(一)培训专科应设置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标准要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所有的临床科室能够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标准要求,相关辅助科室设置齐全。

(二)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专业诊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各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标准。

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专科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三)培训专科实行专科主任负责制(应为本院人员,不得由外院专家兼职),全面负责培训工作。

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第五条社区实践基地的基本条件  

申报社区实践基地的机构必须是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医全科社区实践基地由2所以上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所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成。

(一)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住院医师社区实践培训所需的全科医学诊断、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等临床科室设置及相应功能。

2、建立社区健康促进网络,利用社区资源开展服务,有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口和完整的服务记录。

3、具备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具有满足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至少有一种以上全科/家庭医学杂志或书籍。

(二)组织管理

1、成立社区实践基地领导小组,负责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明确管理部门职责,落实专人负责。

2、建立健全基地组织管理、教学管理、人事财务管理以及考试考核制度等。

3、基地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应急处理能力,全面负责培训工作。

基地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和教学工作中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四)师资队伍

1、具备满足社区实践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带教导师与培训对象比例不低于1:

2。

2、带教导师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接受过全科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2年以上社区工作经验。

3、带教导师应具有基本的中医学知识和技能,其中至少有一名带教导师能够熟练地开展中医诊疗。

4、中医全科社区实践基地应当有5名以上经过中医全科医学培训的带教导师。

(五)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1、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地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能够提供公共卫生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传染病、免疫规划、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监测、实验室检验、艾滋病、环境与地方病、慢性病、消毒与病媒控制、职业病等业务内容。

3、具有实验检测能力,有完善的血清学实验室、传染病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实验室、结核菌实验室、HIV初筛诊断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理化和职业卫生实验室。

4、具有5名以上带教导师,带教导师应具有公共卫生相应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基地的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医院每年3月份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新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或专科。

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联合申请应以一方作为主体,主体单位条件须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标准条件的2/3以上。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单位自评

申报培训基地的专科及及其所在的医院或高等医学院校,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专科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并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

(二)形式审查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标准条件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培训专科,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实地评审的时间。

(三)实地评审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分类目录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标准条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专科进行实地评审,核定招生规模。

评审意见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

实地评审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

(四)评审等级和再申报

评审结果分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

达标的培训专科具备培训住院医师资格,基本达标的培训专科应根据评审结果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培训专科应根据评审结果重新制定专科建设方案,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待建设完成后再申请。

(五)公示

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培训基地审批结果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海南省卫生厅网站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

对认定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并说明理由与依据。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评审通过的培训专科名单及招生规模于每年6月底前向全省公布,并报国家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六)再认证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基地培训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核督导,评定周期为3年。

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建设情况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八条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学员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达标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基地及培训专科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九条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应加强管理,应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标准条件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规模接收住院医师,并依据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条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国家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和本细则,定期对全省的培训基地按《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考核评估表(试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训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将给予表彰。

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对擅自招收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对擅自扩大培训规模、不按照培训标准细则实施培训活动、基地组织管理混乱的培训基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一年整改,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三章师资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带教导师是培训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责任导师须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临床技能和良好的医德医风,热衷临床教学,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能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双导师制”,即学员由责任导师和业务导师共同带教。

责任导师由培训基地指定,负责学员整个培训期间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指导。

中医专科的培训学员在三年培训期间跟随责任导师临诊学习,以门诊为主,每周半天。

业务导师由培训基地各专科主任根据轮转情况进行配备,主要负责学员在本专科的临床带教工作。

第十三条各培训专科带教导师与培训学员比例不低于1:

2。

第十四条带教导师应严格按照《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的要求和培训基地制定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得随意调整培训计划、培训流程和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带教导师应及时检查培训学员的医疗文件书写情况,定期审核培训学员的培训记录(包括在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管理平台中对学员进行考勤管理及审核培训学员培训内容的录入情况),指导培训学员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医疗值班等制度,指导和督促培训学员参加各项医疗活动、疑难病例讨论、小讲座、教学查房以及相关的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带教导师应关注培训学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注重培养培训学员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十七条对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学员带教任务的带教导师,培训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带教补贴。

对在指导培训学员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带教导师,培训基地在评优评奖、职称晋升等方面应给予优先考虑。

对指导培训学员态度不端正、带教不认真的带教导师,基地应取消其带教资格。

第十八条每年3月份,符合带教条件的医师自愿填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带教导师岗位申请表》(附件1),通过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带教资格。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于5月份组织带教能力考核,通过者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授予带教导师资格。

第十九条培训基地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带教导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学员反馈)》(附件2)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带教导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培训基地考核)》(附件3),每年对带教导师统一组织考评,考评结果分四级,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获得优秀、良好评价的导师继续保留导师资格,获得合格评价的导师须重新申请导师资格;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导师,取消导师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带教。

第二十条带教导师的日常管理由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负责。

培训基地应将培训学员带教情况作为考核带教导师的重要指标之一。

对存在培训师资管理混乱、未按培训标准开展培训、擅自扩大培训规模、编造虚假培训记录、出具虚假考试考核成绩等情况的培训基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培训资格、撤销培训资格等处理。

对培训工作管理规范、培训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培训专科和带教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师资培训:

选送各专科骨干师资赴国内著名医学院校跟班学习;邀请国内外专家到我省举办师资培训班,提高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二条培训基地依托各专科骨干师资开展院内师资培训每年至少2次,并有培训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取得带教资格的带教导师每年至少参加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师资培训和培训基地开展的院内师资培训各1次。

 

第四章招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实行统一报名,统一考核,统一录取。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培训基地每年9月底前根据核准的培训规模统计各培训专科下一年度拟招录培训学员数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培训基地带教能力和全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医师需求,确定下一年度培训招录计划。

第二十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招生对象是从2011年起拟在我省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学员报名:

每年7月份,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员登录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管理平台()注册报名,可选择当年公布的基地目录中的1-2个专科作为志愿填报。

网上报名成功后,学员打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同时将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原件、复印件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八条招录考核:

通过资格审核的学员参加每年8月份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考核、基本技能考核,考核合格学员根据填报志愿参加培训基地面试。

第二十九条学员录取:

培训基地综合学员填报志愿,考核、面试成绩,于9月份择优录取学员。

考核合格但未被培训基地录取的学员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调配培训基地。

学员录取名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管理平台公布,同时向各市县卫生局、培训基地下发通知。

第三十条各市县卫生局、培训基地应督促被录取学员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名额不予保留。

第三十一条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负有监督、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生工作的职责,保证招生工作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下,按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三十二条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18个临床专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推拿(含中医康复)、中医骨伤科、中医五官科、中医全科等8个中医专科开展。

住院医师选择的培训专科应与其已取得的或将要考取的《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规范化培训年限为3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顺延。

具有临床医学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人员参加培训,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时间及内容;原学习专业和临床工作专业与规范化培训专业相同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接受2年培训;博士研究生原则上接受1年培训。

具体培训时间适用以下规定:

(一)原学习或临床工作专业与现培训专业不同的毕业研究生均参加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原学习或临床工作专业与现培训专业相同或部分相同的毕业研究生,参加全省统一的临床能力测评,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限。

1、通过临床能力测评的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含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毕业生,参加2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通过临床能力测评的临床医学博士学位(含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毕业生,参加1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未通过临床能力测评的毕业研究生,均参加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四条住院医师的工作日每年不少于235天。

实行12小时工作制,24小时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要求

(一)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

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

具有较强的职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际沟通能力;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公共科目:

有关卫生法律、法规(12学时),循证医学(8学时),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8学时),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20学时),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50学时)。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公共科目及课时。

公共科目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授课。

(三)专业理论知识:

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要求,学习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专科的基本理论,了解相关专科的基础知识。

(四)临床技能:

掌握本专科基本诊疗技术,病历书写以及主要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处理方法等临床知识和技能。

第6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员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申请执业注册。

注册批准机关为负责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为其注册时,不要求其提交聘用证明,不填写《医师执业证书》中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但应当按规定填写其他内容,并在“备注”页中填写“规范化培训信息”。

第三十七条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机关为负责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注册时,只需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中填写“规范化培训信息”,不需要变更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规范化培训信息”包括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培训基地名称,样式为“2***年*月*日至2***年*月*日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同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第三十九条规范化培训期间,学员可以按照取得的医师类别,根据培训计划在培训基地不同科室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轮转,其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不受限制。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

第四十条医师完成规范化培训后进行执业的,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

其中,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在其《医师执业证书》中补充填写“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其余内容不变。

第四十一条规范化培训引起的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原则上不予更换《医师执业证书》。

需要重新进行证书编码的,可以在《医师执业证书》变更记录中予以记录,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第七章考核管理

第四十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考核对象为已被本省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招录的接受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第四十三条考核类型与方式

(一)公共科目考试:

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每年4月份统一组织和实施。

(二)日常考核:

培训学员应将每天完成的培训内容如实填入《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并录入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管理平台,带教导师定期审核。

(三)出科考核:

根据培训细则规定,培训学员完成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须进行一次出科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中。

1、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和督查出科考核,实行专科主任负责制,由轮转科室培训管理小组具体实施。

轮转科室培训管理小组由科室主任(组长)、考核小组组长、科室教学秘书、科护士长组成。

2、培训基地成立本院督导及命题专家组、考官库。

各专科建立出科考核的试题库。

出科考核由轮转科室组卷,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

3、临床技能应采用床旁考核,由考核小组执行。

考核小组由高级职称医师1名(组长兼主考)、主治医师1名、高年资住院医师1名组成,执考前须进行培训。

4、考核完毕后,必须认真阅卷评分,结果的评定必须有客观依据和考核小组成员的签名。

5、所有出科考核的原始资料均应存入学员的个人档案,以备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督查,并做为结业综合考核资格认定的依据。

6、考核具体内容:

(1)手写入院大病历2份/每一轮转科室(轮转时间少于2个月者,写1份)。

(占总分10%)

(2)医德医风。

(占总分10%)

(3)考勤情况。

(占总分10%)

(4)培训轮转计划的完成情况(病种及病例数指标)、《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的填写情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管理平台培训内容的录入情况。

(占总分10%)

(5)理论考核。

(占总分20%)

(6)病例考核(床旁)(占总分30%),包括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病例分析(诊断及诊断依据、鉴别诊断、进一步检查内容、治疗)、专业提问。

(7)临床操作(占总分10%),轮转科室培训细则要求必须掌握的内容,不能用模型考核替代。

(四)年度考核:

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的要求,每年4月份组织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医德医风、日常工作考核、临床能力考核。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统一命题,制定评分标准,统一组织考核。

培训基地将学员考核结果填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年度考核表》,报省联席会议备案。

(5)结业综合考核: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医学会、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和培训基地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平台,每年8月份组织实施结业综合考核工作。

结业综合考核采用客观结构式临床考核(OSCE)模式,分为临床思维考核和临床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

设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病例分析、临床操作、综合知识、心电图及X线摄片结果判读(口腔颌面影像结果判读)六个考站。

第四十四条公共科目考试、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结业综合考核可根据不同专科规范化培训的特点,采取学分积累、笔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考核方式。

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建立各专科试题库。

第四十五条考核资格审查

(1)培训学员参加各项考核前由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公共科目考试、年度考核、结业综合考核学员资料进行复审。

(二)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参加公共科目考试资格:

1、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培训时间的1/5以上;

2、有一门及以上公共科目未参加学习的。

(三)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参加出科考核资格:

1、缺勤时间超过本科室或专业组轮转规定时间的1/3以上;

2、日常考核出现2次及以上不合格;

3、未按时完成信息系统培训内容的录入;

4、医德医风不良。

包括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考核周期内,经查实有5起以上患者或群众对其服务态度、服务作风的投诉。

(四)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参加年度考核资格:

1、本年度内学员连续缺勤2周或累计缺勤4周以上;

2、出科考核1次及以上不合格;

3、医德医风不良;

4、未按时完成信息系统培训内容的录入;

5、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在三级医疗事故中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五)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参加结业综合考核资格:

1、两年内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培训中连续缺勤4周或累计缺勤12周以上;

3、公共科目考试不合格者;

4、年度考核未通过;

5、轮转登记手册填写不符合要求;

6、未按时完成信息系统培训内容的录入。

第四十六条考核评价与管理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参加住院医师结业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海南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名单报国家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参加省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应在海南省卫生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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