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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机械设备管理办法.docx

工程局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械设备是工程局的重要技术装备,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完成各项施工任务的物质基础。

机械设备管理是施工全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机械设备管理水平,是促进工程局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工程局机械设备管理实行“局平衡调度,实行租赁制、单机(车)成本核算制”。

第三条现有机械设备逐年提取的折旧费是工程局购置大中型机械设备和改造现有机械设备的重要资金来源,必须专款专用,逐步实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化。

第四条机械设备保修是保证其技术性能和提高其使用寿命的必要技术手段,管理部门要适时安排,保证施工需要。

第五条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上级的有关政策法规,在管理和技术上积极创新,广泛采用现代经营管理办法和技术手段,努力提高工程局机械设备完好率、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本局机械设备实行工程局、机长两级管理,产权均在局,实行机长负责制。

局财务部门是全局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设有专职设备管理员,负责单位的所有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每台设备配备相应的机手,选出机长一名,具体负责该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责范围

(一)局专职设备管理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各类机械设备管理细则并严格检查督促落实。

(2)根据工程任务情况,合理调配充分利用机械设备和组织平衡指导对工程局外出租或租用机械设备,提高机械设备利用率。

(3)组织安排机械设备维修及配件供应工作,提高机械设备完好率。

(4)组织检查机械设备保管、使用、保修、技术档案等,建立健全工程局机械设备台帐,准确记录机械的的运转状况。

(5)组织申请鉴定报废机械设备及废旧机械设备的处理工作。

(6)组织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各类机械事故。

(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机械人员的技术培训,处理机械设备技术问题。

(8)处理其他有关的机械设备事宜。

(二)机长职责

(1)机长要正确操作和全面熟悉所管设备,负责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2)根据工程需要,编报机械设备使用计划、保修计划、租赁计划、报废计划,经局批复后执行。

(3)建立所管机械设备台帐、卡和技术档案,详细记录机械使用及运转情况。

(4)负责组织机械设备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5)合理使用机械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负责组织所属机械设备的保修工作,执行有关保修规范。

(7)负责所管机械设备安全工作,处理上报机械设备事故。

(8)管好配备的机械设备操作员,负责技术指导、安全教育等管理工作。

(9)办理其他有关机械设备事宜。

第八条工程局财务部门及机械管理人员都要认真对待机械设备的验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操作者进行验收、安装、调试。

验收内容:

机械设备外观、液压、电器、安全防护完好,运转正常,型号规格符合购置计划,按装箱清单、附件、专用工具、备件、技术文件、填写机械设备验收清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局,一份交财务,一份备案)。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或运输中损坏,应及时交涉退货或索赔。

第九条机械设备档案及统一编号

(一)财务部门负责工程局机械设备总台帐及核算工作。

(二)专职设备管理员负责建立所管机械设备的台帐、登记卡和技术档案。

(三)技术档案内容:

(1)原始资料:

含使用保养说明书、零件目录、出厂合格证、设计资料等。

(2)机械设备附属装置、随机工具、备品登记表及变更记录。

(3)机械设备技术鉴定、运转记录、修理记录、改装批件、图纸资料和记录。

(4)机械设备运用、保养和消耗汇总记录,替换设备(轮胎、钢丝绳、蓄电池等)及主要总成、基本件更换记录。

(5)事故记录资料。

(6)机械设备履历书。

(四)机械设备由工程局统一编号。

第十条机械设备的调拨要根据机械设备的闲置需求或管理需要,由县局办理固定资产的有偿或无偿转移。

调出单位要保证机械设备的完整,专用备件、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档案一并移交,不许拆换或留存。

第十一条折旧费的提取

(一)  折旧费计算

年折旧费=原值/预计使用年限

耐用年限:

预计使用年限由财务人员会同设备管理员确定。

(二)局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按月提取机械设备折旧费。

第十二条 机械设备的保管要做到防水、防压、防滑、防冻、防潮、防晒、防盗,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停置及废旧机械设备未经局批准,不能拆卸,小型机具、工具、仪器、量具实行领用卡制度,丢失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

第十三条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机械设备可报县局管理部门,由县局组织成立报废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由财务部门会审,最后由局领导审批。

报废的机械设备由县局统一处理。

第十四条局管理部门对所有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进行随时抽检,每年组织检查。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的的使用方式有内部租赁、内部无偿、对外出租等,可根据各项目工地情况确定使用方式。

第十六条机械设备的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合理使用机械设备。

第十七条工地使用必须在项目开工前1个月提出机械设备使用计划,并报工程局机械设备管理部门,由局统一平衡进行调配。

不足或多余部分经局批准可外雇或出租。

第十八条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必须了解施工项目情况,关心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并做好机械设备的检查、保养和故障排除,合理储备易损零件,保证进场机械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机械使用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对有关人员和操作手进行技术交底,使之掌握施工工艺和熟知施工质量要求,以提高机械作业水平,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机械管理和工程管理人员要密切配合,合理组织现场施工,严防停机待机或供不应求现象,保证稳定的生产秩序。

第二十一条在机械设备的使用中,必须遵守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各级指挥人员要严格遵守,由于违章指挥造成的后果,由违章指挥者负责。

第二十二条建立严格的机械使用责任制

(一)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贯彻人机固定的原则。

对大中型专用机械设备要坚决做到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

(二)多班作业的机械设备实行机长负责制,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要求

(一)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所操作的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技术性能,严格按施工规范,工艺规程操作。

(二)认真做好日常保养工作,使机械设备经常处于整洁、完好状态。

(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充分发挥机械效能,降低消耗,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施工任务。

(四)认真做好机械设备使用记录,除记录台班数量外,还要如实记录每一台班工程量、装运量等。

第二十四条机械设备凭操作(驾驶)证开动。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例行保养制度

(一)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要检验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安全机构及各零部件的连接、紧固、润滑等。

(二)机械设备在使用期间要做到机器、工具、现场干净,油、水、气、电不漏,技术状况完好,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

(一)对新进和经过大修、改造和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要进行检查鉴定和试运转,试验合格或经过走合保养后,再正式投入使用。

(二)新进机械设备的操作者一定要先培训后操作。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动他人专管机械设备,不得随意拆换机械设备零部件,禁止机械设备带病或超负荷作业,不准在无作业条件、燃油料不合格的情况下强制使用机械设备,不得冒险作业,挖掘机等履带式机械,长途调迁不得自行。

第四章保养与修理

第二十八条各机械管理人员要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使用和保养的关系。

对所管机械设备要实行强制保养、科学检修,由局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要严格按照保养间隔期进行保养,大中型机械设备一般应参照厂家保养手册要求进行保养。

第三十条大修或中修要提前列出计划;小修是无计划的零星修理,应与保养结合进行。

第三十一条机械设备保修计划要报局批准,保修后由局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大修项目由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施工期间超过三千元的修理项目要报局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修理机械要实行修前、修理过程、修后三检制。

认真做好技术检验,严格执行“修理技术规范”,坚持质量标准,做好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使用、不予验收。

积极开展修旧利废、交旧领新制度,努力降低修理费用,提高修理质量。

第五章 租赁

第三十三条全局机械设备对内对外均可实行租赁制,双方要正式签订租赁合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因一方提出无理条款,影响施工生产的,产生的后果由该方负责。

第三十四条租用机械者负责所租用机械设备单程调迁费(含装卸运杂费),调迁费规定如下:

(1)机械设备自行,按台班计算。

(2)出租方有义务协助运输。

第三十五条租用出租双方有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报局解决,但双方不能因争议而影响工程施工。

第三十六条租用局外机械设备或对局外出租机械设备,要经局批准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报局备案,结算执行市场价格。

第三十七条各工程项目要合理配置非生产用车,严格控制非生产用车数量和费用。

工程局在审定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计划时一并核定。

工程项目工作量较大的或承担多个工程项目时,工程局领导和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用车配备不足,确需外租时,应报局批准,租赁合同报局备案。

第六章 核算

第三十八条全局机械设备原则上要实行单机(车)成本核算制。

第三十九条单机(车)核算由财务部门完成,财务部门要设单机(车)核算明细帐。

第四十条单机(车)核算,可以进行全项核算,也可以进行选项核算,但收支情况,一定要以单机(车)形式准确入帐。

第四十一条单机(车)核算要与分配挂钩,有奖有罚。

第七章 安全与业务培训

第四十二条管理部门和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和教育,建立健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三条机械设备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修规程和工程施工规范。

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新工人在操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严禁酒后操作。

第四十四条事故处理

(一)事故分类:

事故有工伤事故和机械事故。

(1)工伤事故按县局有关规定处理。

(2)机械事故是指由于操作、维修、保管、指挥施工措施不当等原因所致机械设备非正常的损坏。

(二)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伤员,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三)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工伤事故:

按县局有关规定处罚。

(2)机械事故:

按责任大小,处以经济损失的5%-15%的罚金。

(四)由于操作者责任,造成的责任事故,机械设备在修理期间,不享受工地一切待遇。

(五)上级另有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工程局应对机械管理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管理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八章奖惩规定

第四十六条设备工作量(或单车收入)结合设备状况与设备维修费的比率、日常保养、爱护设备程度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根据设备管理的需要,年终开展评比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机长,给予奖励。

最高限额1000元。

第四十八条 对设备维护不好的机长,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应给予经济惩罚。

 对玩忽职守、违反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由工程局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按造成损失的10%-20%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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