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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知识产权评估

第一部分基本概念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企业将其合法拥有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知识产权质押制度早在1995年《担保法》中就被确立,但此后十多年中,知识产权质押在企业与银行的融资担保活动中并未被重视,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知识产权创新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迅速发展,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创新和国民经济发展中最有活力的重要力量之一,但同时面临着发展不稳定和融资难的瓶颈:

一方面,企业急切需要融资但缺少金融机构可接受的有形财产作担保品,另一方面,企业拥有具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多,但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一直被闲置。

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可以克服企业缺少有形财产担保品的困难,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条很好的途径;同时,企业通过对知识产权担保价值的利用,可切实了解知识产权价值的特殊属性及巨大价值所在,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产业化中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生成和溢发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从而促进企业主动地加强知识产权创新、运用和管理。

而对银行等融资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融资价值的利用也是其进行金融创新、拓展新业务和发展潜在优质客户的一个很好途径。

企业和银行之间双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形成了内在需求和客观条件。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意义:

大力推进和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主动引导和推动,可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机制的完善,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交易环境的建设,推动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的和价值实现等,这在我国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具有特殊的政策价值和实践意义。

2007年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和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先后明确要求推进知识产权质押业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再纯粹是企业与银行双方作为私主体之间的一种商业化市场交易活动,而已成为一种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具有显着政策目标因素的活动,是被利用为实施“知识产权创新、运用、管理和保护”四大战略目标内容,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实施政府产业政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以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等的政策工具和手段。

二、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

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其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即《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的范围,其中包括:

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有关人们在一切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有关科学发现的权利,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有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中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亦称“著作权”)两部分。

其中,工业产权中又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

无论是广义的划分还是狭义的划分,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的大致分类

⑴人身权利:

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⑵财产权:

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3.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

⑴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

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

⑵属于“智力成果权”:

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类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这种智力劳动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⑶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密不可分。

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知识产权价值的特点。

⑷地域性和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三、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概念: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公司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特征

⑴没有实物形态:

无形资产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利或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它没有实物形态,但却具有价值,或者能使企业获得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的盈利能力。

不具有实物形态是无形资产区别于其他资产的显著标志。

⑵能在较长的时期内使企业获得经济效益:

无形资产能在多个生产经营期内使用,使企业长期受益,因而,属于一项长期资产,企业为取得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

⑶持有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出售:

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了管理目的,而不是为了对外销售。

脱离了生产经营活动,无形资产就失去其经济价值。

⑷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提供未来经济效益的大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这些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受企业外部因素的影响,其预期的获利能力不能准确地加以确定。

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不能代表其经济价值,一项取得成本较高的无形资产可能为企业带来较少的经济效益,而取得成本较低的无形资产也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的利益。

⑸是企业有偿取得:

只有花费了支出的无形资产,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否则,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3.无形资产的确认和入账前提:

根据无形资产的特征,企业的资产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入账确认为无形资产:

⑴该资产为企业获得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⑵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4.无形资产的分类

⑴知识类无形资产:

指人类智力发明创造的成果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无形资产。

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和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

以专利权为例,持有专利技术企业可以利用该技术生产新产品,或者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性能好于非专利的同类产品,或采用专利技术后会提高原有产品的生产产量或会降低生产成本,由此可以获得新增利润或超额利润;此外,专利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在专利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所有者的许可,其他企业不能利用该专利技术生产产品,这样就相当于为拥有专利权的企业保护了市场,延长了企业取得超额利润的时间。

由此可见,专利权虽然没有物质实体,但它明显地能为企业创造收益,同时由于法律的保护,又具有可以转让和有偿使用的性质,因此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

⑵权力类无形资产:

指由契约、合同或政府授权形成的无形资产。

它主要包括合同类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类无形资产。

其中合同类无形资产主要是指优惠的购买合同、优惠的销售合同、优惠的租赁合同和低息贷款合同等;特许权类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因政府授予某些企业专营权和专卖权或其他类似权利而在一定条件下所形成的无形资产。

⑶关系类无形资产:

指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与外界有关企业、人员、机构以及内部雇员之间形成的有助于企业经营的良好关系。

它主要包括稳定的客户关系、有效的销售网络和有组织的职工队伍。

以稳定的客户关系为例,由于企业和一些客户在长期交往中彼此建立起了相互信任的关系,虽然企业所提供产品的功能并不一定比市场上同类产品突出,客户仍然相对稳定地向该企业订货,从而使该企业得以保持较稳定的销售收入,这种良好关系对于企业来说,显然是一种非常宝贵的无形资产。

⑷其它类无形资产:

指除以上三大类无形资产以外的其它特殊种类的无形资产,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商誉。

商誉是一种组合型无形资产,它是由企业中的各项经营资产(其中包括各单项无形资产)共同创造的,一个企业有无商誉以及商誉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企业经营效果的好坏。

四、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代表着某种可能的财产权,不一定是无形资产,但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

就是说,知识产权只是无形资产当中的一部分。

如果联系到一个生产企业或科研单位,该企业或单位的无形资产除了它的知识产权即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资产以外,还应包括其商誉、广告形象、许可证合同、销售网络、员工素质、客户名单等资产。

所以,无形资产评估绝不能等同于知识产权评估。

对某个企业或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所得出的价值,绝不是该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全部。

从本质上来说,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权,是国家主权在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对于自己的知识产品不能占有的情况下而设定的权利,是授予其所有者排他性支配的垄断权,以促使其效用发挥。

而无形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应该满足资产的定义,能够为企业带来收益。

知识产权的特征决定了其只是具有带来收益的潜在可能性,但知识产权本身并不一定就是无形资产。

实证研究表明,企业中拥有知识产权数量与盈利水平并不存在相关性。

可见,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为企业的超额收益的获取创造了可能的条件,要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则要采取措施和创造条件,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使其成为无形资产。

五、知识产权评估

1.概念: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评价、估计或预测,也就是对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2.知识产权评估的必要性和复杂性: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作为知识产权类的人力资本等要素不为会计计价反映,但却是企业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资源。

各种事实也表明知识产权推动了企业的发展,使其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差距越来越大。

安达信公司调查结果证实了公司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关系的明显转换:

1978年,公司账面价值平均相当于市场价值的95%,而1988年下降至28%,估计现在已低于20%。

换言之,在新经济下公司市场价值有80%来自于非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深入研究可以发现主要来自于知识、品牌、人才以及关系等无形资源。

世界著名的微软公司有形资产的数量仅与小型企业相差无几,而企业的市值则超过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市值的总和。

这表明,知识产权产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

这种专有权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它可以在市场上(如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版权贸易市场等)进行交换,满足人们的需要。

由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或生产主要是基于人的智力劳动,而不是像一般手工或机制产品那样,主要是基于物质消耗和时间消耗,因此,智力劳动成果的价值不能像一般产品的价值那样简单地通过计算物耗和时耗成本来计算。

虽然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或生产可能也会有一定的物耗与时耗,但相比而言这种物耗与时耗不是主要的,所以对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单纯使用计算成本的方法远远不够,必须由专业的评估人员通过严密的工作程序和采用专门的方法来实施。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较之有形资产评估而言相对复杂,因为知识资产种类繁多、千差万别,可比性差,并且其受客观环境影响较大,其效用发挥的期限、无形损耗及风险方面不确定因素较多。

评估毕竟只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预测,由于不可能充分、准确地考虑一切未来将出现并起作用的实际因素,估价并不一定等于价值。

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实例,如某项知识产权估价为20万元,却有可能被人以80万元的价格买走,并通过利用产生高于80万元的收益。

“估价”与“评价”本身说明了它们本身不是真正的价值(交换价值),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或定价只能是一种预测性的评价,评估者的结论必须是建立在相关市场情况的分析和预测基础上,是对市场价值的估计和判断,而最终由市场决定和反映出的价值才应当是真正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也是对评估值的一个检验。

3.知识产权评估要充分了解其商品化、产业化的实现潜力。

知识产权最终要依赖企业的合作并把相关产品推向市场,得到市场的认同,才有其真正的价值,没有和产业结合并转化为具体产品或效益的知识产权,很可能不值分文。

4.知识产权评估要充分借助或依赖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

m虽然知识产权评估只要是评估机构面临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则必须和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合作。

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对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做出专业的判断,并向银行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法律意见书,以保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解决,因为就本质而言,价值评估就是经济意义上的价值和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的有机组合。

5.知识产权价值的特点。

⑴知识产权获利价值的基础是未来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

即对于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来说,其价值首先仍然是对知识产权未来盈利能力的期望,是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由使用该知识产权给企业所带来的垄断利润、超额利润等超额收益决定。

⑵知识产权战略价值具有高风险与高度不确定性。

知识的不可储存性和创新效益的溢出效应,使得在知识产权从研究开发到形成、运用的动态序列决策过程中存在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开发能力风险、市场风险和组织风险等,从而导致未来的不确定性大。

⑶知识产权战略价值的根本在于知识产权隐含的选择权。

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企业在知识产权项目上拥有较多的选择权,需要根据具体的市场环境作出灵活的决策选择。

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知识产权的价值构成因素,一般包括:

①创作发明成本,是直接用于创作发明的智力消耗和物质消耗费用;②法律保护成本,为作品成果得到法律保护而支付的一切费用;③发行推广成本,是为公开发行作品、推广成果,以实现其经济权利而支付的费用;④机会成本,表现为预期收益现值,即作品、成果用货币时间价值表现其带来的经济效益;由于作品、成果出售、转让,让出方将丧失预期收益的机会,因此,让出方让渡知识产权的代价就是受让方所得的未来预期收益,也就是所让售知识产权的机会成本。

在没有新的理论和方法突破前提下,目前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基本上沿用了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

1.收益法

  收益法(又称收益现值法、利润预测法)评估基于这样一个原理:

一项财产的价值等于它在未来带给其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的现值。

该方法从产生收益的能力的角度来看待一项资产,因此,它只适用于直接产生收益的经营性资产,该类资产通过生产经营带来收益,同时通过生产经营的进行,其在若干个会计期间内会连续不断地创造出收益。

因此,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最为适当的方法应为收益法目前业内研究成果显示,已批准的专利、商标与商誉、版权(计算机软件除外)的评估主要都是采用收益法。

收益法中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

节省许可费折现法、增量收益折现法以及超额收益折现法。

⑴节省许可费折现法,是指将因拥有被评估对象所能节省的许可权费折现加总,或将授权他人使用被评估对象可获得之许可权费收入折现加总从而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即实务中的销售收入分成法。

⑵增量收益折现法,是指通过比较企业拥有被评估对象前后其带来的增量收益现值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增量收益折现法常用来评估能带来超额收益或节约成本的知识产权。

⑶超额收益折现法,是指在考虑其他相关资产对收益的贡献后,折现仅为被评估对象所产生的税后收益,从而确定被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超额收益折现法包括单期超额收益折现法和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

鉴于实践中被评估对象会在一定时期内带来收益,因此,一般常用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

超额收益折现法常用来评估对预期收益产生重大贡献的知识产权,相对来说,其他相关资产在整个收益模式中显得较为次要。

2.市场价值法

  市场价值法(又称市场比较法或销售比较法),是最直接、最简便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也是国际上特别在有形资产评估中首选的方法。

它以现行价格作为价格标准,通过市场调查,选择几个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的已交易同类资产作为参照物,将被评估资产与它们进行差异比较,并且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价格调整。

市场法只有存在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资产交易市场时才适用。

这种方法建立的基本依据是:

一个精明的投资者或买主,不会用高于市场上可以买到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价格去购买一项资产。

这是评估中替代原则的具体应用。

应用的前提是有一个充分活跃的公平资产交易市场,参照物的各项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

现行市价法主要分为直接法和类比法。

直接法是指在公开市场上可以找到与被评估资产完全相同的已成交资产,可以其交易价格作为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

类比法是指在公开市场上可以找到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资产的交易实例,以其成交价格作必要的差异调整,确定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

由于知识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一般不会出现完全相同的知识成果。

直接法难以运用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

但并不排除可以找到各方面条件相似的可以进行比较的知识产权,例如一部作品的作者已有若干作品推向市场,待评估作品版权与已上市作品版权在交易条件方面有可比较之处,那么也可以用类比法对该作品版权价值作出评估。

确定适当的参照对象就成为采用类比法评估的最关键环节。

同时,也需要针对被评估知识产权的特点,对于相类似资产的成交价格作必要的调整。

调整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时间因素,即参照物的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的时间差异对价格的影响;地域因素,相比较的知识产权所在地区或地段不同对交易价格的影响;作用因素,即知识产权在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的大小等等。

因此,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采用市场法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也是一种较可行的方法。

3.成本法

  成本法,又称重置成本法,是以重新建造或购置与被评估资产具有相同用途和功效的资产现时需要的成本作为计价标准。

成本法依评估依据不同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复原重置成本法,又称历史成本法,以被评估的资产历史的、实际的开发条件作为依据,再以现行市价进行折算,求得评估值;另一种是更新重置成本法,以新的开发条件为依据,假设重新开发或购买同一资产,以现行市场计算,求得评估值。

一般都选择更新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简而言之,重置成本就是为创造财产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总和(研发成本、开发成本和法律成本)。

第二部分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

一、专利权:

1.概念: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

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一个国家依照其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的分类

⑴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人只有将这种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还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和缴纳当年年费,这项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正式成为一项具有专利多种属性的发明专利。

⑵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⑶外观设计专利:

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③必须富有美感;④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3.专利特点

⑴排他性:

指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⑵区域性:

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

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

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

⑶时间性:

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

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专利“保护的有效期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第二十年年终”。

4.评估专利技术价值需要考虑的因素

⑴法律因素:

主要包括:

①权属的完整性,即该专利人或委托人所拥有的专利权权属的完备程度。

②法律的保护程度,包括两个方面,专利所处的状态以及权利要求的完整性。

专利所处的状态指技术在专利申请中所处的状态,是处于初审阶段还是实质性审查阶段或是获得专利证书阶段,越是在后面的阶段其价值越大。

专利的类型不同,保护程度也不一样,发明专利由于通过实质性审查,因此剽窃他人专利或者在获得专利证书后被宣告撤销的可能性较小。

相对于其他两类专利而言,其技术含量较高,申请的周期较长,权利人承担的风险也较大,因此价值相对较高。

权利要求的完整性是指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所提出的需要保护的专利的范围,也体现了权利要求书的质量问题,有的权利要求完整,较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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