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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108271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承诺函文字、投标报价表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c.投标文件包装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d.投标人应提交营业执照、中国保监会保险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证明书、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如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近3年)等文件。

(2)投标文件上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采用电汇方式,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保险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7)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g.投标人编制的服务方案可行,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9)投标人未对同一险种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选择性报价。

(10)投标人严格遵循U盘中的格式及运算定义,未擅自修改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11)投标承诺函文字报价、投标报价表报价及U盘中的投标报价表报价三者不一致时,以投标承诺函报价为准。

(12)招标文件中第四章“保险方案”及第五章“合同格式书”为必须响应项,投标人已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应答“响应”。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2项规定。

(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a.超出经营范围投标;

b.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c.投标有效期不足;

d.投标保险年费率任一费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

e.不同项目的同一险种投保年费率不一致;

f.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g.投标文件制作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h.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情况。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6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能力条件:

6分

(2)业绩条件:

8分

(3)响应条件:

6分

(4)报价得分:

8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确定: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无效标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招标人标底价的确定:

a.下浮率的确定:

下浮率在开标前在开标现场采取摇珠方式确定。

摇珠操作办法如下:

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用摇珠方式产生。

在下浮率1%-5%范围内,以0.1为一档次增序确定摇珠球号码,共有41个球,将标有号码的乒乓球放入密封箱中,依次抽出6个球,6个球对应下浮率的平均值即为该项目评标基准价下浮率。

(下浮率范围在1%~5%浮动区间)

b.招标人标底价=招标人控制价×(1-下浮率)

(4)有效评标价范围:

有效评标价≤招标人标底价的100%,不在此范围内的评标价将否决其投标。

(5)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0.5×招标人标底价+0.5×评标价平均值。

备注:

下浮率的平均值(百分比)四舍五入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评标价平均值、招标人标底价、评标基准价四舍五入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万元。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各评分项

分值

2.2.4

(1)

能力条件

6分

注册

资本金

4分

a.投标人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大于或等于50亿元人民币的,得2.4分;

b.投标人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大于50亿元人民币的,在50亿元基础上,每超过40亿元(尾数不计),加0.4分,最高加1.6分。

c.本项满分为4分。

2017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

2分

a.投标人总公司2017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100%的,得1.2分;

b.投标人总公司2017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00%的,在100%的基础上,每超过25%(含25%,尾数不计)加0.2分,最高加分0.8分。

c.本项满分为2分。

注:

2017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从201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报表得出。

业绩条件

8分

承保

业绩

4分

a.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人总公司或属下经营单位至少独家承保或首席承保过1个保额为20亿元人民币或以上的国内高速公路路产保险项目业绩的,得2.4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保额为20亿元人民币或以上的国内高速公路路产保险项目业绩的加0.4分,最高加1.6分。

b.本项满分为4分。

注:

投标人须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以确保业绩的真实性。

(证明资料可以是:

合同复印件、中标通知书、保险协议,并加盖公章),若投标文件没有提供相关有效证明资料,则视为无效资料,不得分。

理赔

业绩

4分

a.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人总公司或属下经营单位在国内高速公路路产保险项目中有单宗赔偿金额3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理赔业绩的,得2.4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单宗赔偿金额3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理赔业绩的,加0.4分。

最高加1.6分。

b.本项满分为4分。

注:

理赔业绩需提供赔付协议书或理赔沟通函或赔款计算书或转账支付凭证等其他可证明理赔业绩的证明材料。

2.2.4

(2)

响应条件

6分

免赔额限定

范围

响应

3分

险种

评分条件

每次事故免赔额

响应

得分

财产

一切险

(2.4分)

地震、海啸

(0.3分)

10万元

0.1

8万元

0.2

5万元

0.3

台风、暴雨、洪水及边坡或隧道塌方

(0.8分)

10000元

0.2

7000元

0.5

3000元

0.8

盗抢、油污、交通事故

(0.9分)

1000元

0.3

500元

0.5

零元

0.9

其它每次事故(0.4分)

零元

0.4

公众

责任险

(0.4分)

第三者财产每次事故

(0.2分)

零元

0.2

第三者

人身伤亡

每次事故

(0.2分)

零元

0.2

现金险

(0.2分)

零元

0.2

理赔时间响应

3分

评分条件

每次事故

理赔时间响应

分值

1万元以下

的赔案

(0.4分)

5天内定损,双方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结案

0.4

1~10万元

的赔案

(0.4分)

7天内定损,双方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结案

0.4

10~50万元的赔案

(0.6分)

定损时间响应

(0.3分)

26-30天内定损

0.1

21-25天内定损

0.15

16-20天内定损

0.3

赔付时间响应

(0.3分)

26-30工作日内赔付

0.1

21-25工作日内赔付

0.15

16-20工作日内赔付

0.3

50~100万元的赔案

(0.8分)

定损时间响应

(0.4分)

41-45天内定损

0.1

36-40天内定损

0.15

31-35天内定损

0.4

赔付时间响应

(0.4分)

41-45工作日内赔付

0.1

36-40工作日内赔付

0.15

31-35工作日内赔付

0.4

100万元以上的赔案

(0.8分)

定损时间响应

(0.4分)

51-60天内定损

0.1

41-50天内定损

0.15

31-40天内定损

0.4

赔付时间响应

(0.4分)

51-60工作日内赔付

0.1

41-50工作日内赔付

0.15

31-40工作日内赔付

0.4

2.2.4(3)

报价得分

8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3;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1;

(3)投标人根据以上报价评分标准算出的得分乘以80%加权比例得出最终报价得分。

备注:

评标价四舍五入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万元。

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其他内容附于“评标办法前附表”之后。

 

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其他内容:

1.评标方法及组织及工作程序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2评标组织

1.2.1清标工作组

招标人可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成立清标工作组,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清标工作组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1)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2)对投标文件按照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内容进行初步清查;

(3)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4)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5)配合评标委员会核验有关数据和分值计算结果。

备注: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1.2.1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人数为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按规定从省级交通运输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听取招标人、清标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

(3)按照以下1.3款评审程序进行各项评审工作。

1.3评审程序

1.3.1初步评审:

包括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

1.3.2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打分:

(1)技术文件得分:

包括投标人公司资质得分(能力条件得分、业绩条件得分)和投标条件响应度得分;

(2)评标委员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分别评审打分。

投标人最终技术得分为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投标人的技术评分取平均值(四舍五入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1.3.3除非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其它外部证据。

1.3.4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

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1.3.5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的投标文件才有效,才可进入下一阶段的报价评审。

1.3.6计算评标基准价及评标价得分,进行算术性修正。

1.3.7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说明(如有)。

1.3.8综合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及投标人公司资质得分(能力条件得分、业绩条件得分)和投标条件响应度得分,提出评标意见。

1.3.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1.3.10按评标办法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公司资质(能力条件、业绩条件):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条件响应度(响应条件):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得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公司资质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条件响应度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得分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招标文件中第四章“保险方案”及第五章“合同格式书”之“保险协议格式”及“保险明细及条款”为必须满足项,投标人无法完全响应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当费率与投保额的乘积与保费(保费=投保额×费率)不一致时,以标出的费率为准并修正保费;

(3)当各险种保费累计保费合价(保费合价=财产险保费+公众责任险保费+现金险保费)出现差错时,按第本章第3.1.3款

(2)目规定修正后各险种保费为基准重新计算保费合价。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部分第2.2.4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公司资质计算出得分A;

(2)按本部分第2.2.4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条件响应度计算出得分B;

(3)按本部分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评分分值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2.3投标人得分=A+B+C。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a.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b.项目具体保险理赔方案不够明确。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a.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性差错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正;

b.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项目具体保险理赔方案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各项目公司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个。

3.4.3在评标过程中,如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

3.5定标原则

3.5.1按上述评审办法的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如果综合得分相同,以报价得分较高的投标人排名优先。

当一家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等且报价得分也相等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其名次:

(1)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2)以注册资本金高的投标人优先;

(3)由评标委员会视投标人公司资质、投标条件响应度等情况经评议后,投票确定其名次;

3.5.2按照上述第3.5.1款原则对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进行排名,按排名次序推荐出3名中标候选人。

3.5.3如果发生无法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其它意外情况,评标委员会可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3.5.4如果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或重新组织招标,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5如果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因公示被投诉并查证属实存在造假行为的,按否决其投标处理,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发生以上情况时,招标人按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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