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破产逃债及其预防对策兰平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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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破产逃债及其预防对策兰平doc
浅析企业“破产”逃债及其预防对策/兰平-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单位投资不实或已抽回所投资金,致使破产企业财产减少,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可暂不立案,通知其出资单位或主管部门将注册资金补足并列入破产财产后,再立案处理。
若其出资单位或主管部门不按法院通知的要求补足注册资金,虽然债务人已被工商机关核准注册为法人企业,法院也可根据其注册资金不到位的实际情况,认定债务人不符合法人条件,不具备法人资格,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
债务人的出资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债务人进行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破产立案后,抽回所投资金的,系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应裁定,追回抽逃的资金,并列入破产财产。
(五)对资产范围的欺诈及处理
一个企业的资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
长期以来,人们对“看得见,摸得着”的机器、厂房、设备等这类有形资产的认识是根深蒂固的,而对“看不见、摸不着”的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商业信誉、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经营特许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标记、销售网络等这类无形资产的认识则知之甚少。
因而,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往往仅重视有形资产的清理、评估或追问,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的清理、评估、处理,使破产企业的固有资产不能得到真实、准确的反映。
针对以上情况,法院应加强对清算组的管理,把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纳入破产财产中来;发现有隐瞒、虚报、未报、不报无形资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一律裁定追回,列入破产财产。
以免企业钻空子,给破产欺诈以可乘之机。
三、对“破产”逃债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破产立法,加强法制宣传
1、我国现行《破产法》的不足及落后表现。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
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社会主义竞争创造必要的前提,促使企业自主经营,不断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
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12月2日颁布的,通过《破产法(试行)》的实践已提出了不少问题,比如:
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对破产法进一步完善,重新颁布一部正式的企业破产法。
2、和世界经济全面接轨,需要新的更完善的《企业破产法》。
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正向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国际惯例靠拢,中国经济融入世界市场经济需要更完备的《破产法》。
根据国际惯例,破产法不应有意识形态色彩,也没有必要保留政府行政干预的条款,凡不应由破产法规定的问题,都应从破产法条文中删去。
以使我国破产法更为规范,有利于提高破产案件的办案效率,尽量缩短在程序上所花费的时间。
对于债权人及其他有关方面都是有益的。
3、加强《企业破产法》的宣传。
《企业破产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规之一,经济生活需要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牵涉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破产法随着向市场经济转化,更应在较大范围内开展较为系统的破产法知识介绍,通过报纸、广播、电视讲座等形式宣传破产法的职能,意义,从而引起广大群众的关注,更加有利于人们对《企业破产法》的理解和执行,更有效地防止破产欺诈案件的发生。
(二)建立债务公示、破产警示和强制破产制度
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企业,要作科学地实事求是的认真分析研究。
对那些可以经过整顿或通过其他改革形式救活的企业,要通过改革整顿救活,有一些企业办不好,要给它以“缓刑”期,看一看,进行帮助;有的企业整体不好,局部可以用,则想法把局部办好;有的分解或兼并可以办好,则分解兼并。
对那些确实无法救活,而破产有较大成功把握的企业,在政府同意,统一规划安排,企业自愿,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的条件下,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破产。
破产制度是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不能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务时,由国家(法院)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施强制的管理与换价,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的清偿为目的制度。
根据《破产法(试行)》第八条规定: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进行债务公开,破产警示,执行强制破产制度,使全体债权人得公平的清偿,而免除债务人无法清偿的部分。
使得搞假破产,真逃债的企业无机可乘。
(三)建立破产清算事务所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即为破产企业的法定管理者。
其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中指定,非经人民法院认定或裁定不得更换,以防止不正常地撤换人员。
此外,清算组还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清算组依法行使职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整体上的破产法的实施状况来看,要抓好破产案件的处理,防止局部受益,全局受害无穷的假破产案件的发生,清算组是关键。
按照市场原则,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清算组的工作也应走市场化的道路,及时建立破产清算事务所。
所长由人民法院从经注册登记的破产咨询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物所等有关机构中指定,成员由所长选聘,报人民法院批准。
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配合人民法院和清算组事务所的工作。
这样,在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就能有效地铲锄“破产”逃债的土壤,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有利于社会生产健康发展。
(四)严格把握好破产案件的审查立案关
与一般民事、经济案件相比,破产案件具有特定的程序,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当事人有异议,可向作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一规定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指导、监督缺乏途径和措施,使“破产”逃债有可趁之机。
因此,准确把握好破产案件的审查立案关是审理破产案件的关键的第一步,要从破产案件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入手,全面审查,其中着重从以下三方面严把审查立案关。
1、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根据《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
我们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予以受理;当然,有的国有企业,如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根据《破产法》不宜宣告破产,所以,对这类企业的破产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2、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所谓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
搞破产逃债的常常是为达到逃债之目的,把尚未达到破产界限,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
对此,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查呢?
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
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
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对一些相关问题进行审查。
A、对无产可破的企业申请破产的,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立案受理后,依《破产法》第三十四条宣告破产程序终结;b、对仅有一个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只要符合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也可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五)加强对企业“破产”逃债行为的制裁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十章所列的第二百0六条、二百0八条、二百0九条、二百一十一条、二百一十二条、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等的规定,对导致企业破产的人员追究破产责任,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刑事处分、经济制裁,目的在于通过制裁导致企业破产的违法行为,而惩治那些对企业不负责任的管理者,同时督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尽心尽责尽力,避免发生官僚主义作风和瞎指挥现象,以减少破产欺诈事件的发生,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六)大力提高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市场竞争机制的激烈加剧,必然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走上破产之路,然而,破产还债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是清理债务的专门手段,是一种既有综合性又具有独立性的程序制度。
从破产程序的开始阶段它类似于诉讼程序,具备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通过举证,分别支撑自己的主张;从人民法院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中认定债权、债务均是认定无争议的客观事实,它类似于非诉程序;从债权人通过申请破产以实现债权这一点看,它又类似于执行程序。
所以破产还债程序是一种“全能程序”,凡是涉及破产企业的一切权利义务都将归受理破产案件法院一并处理。
国家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破产企业的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交织在一起摆在人民法院面前。
法院不仅要做债权公平受偿的维护者,还要做国有资产和国家法律的捍卫者,作地方政府破产预案的参谋者,作社会秩序的保卫者,作群众怨气的承受者,更要集中精力去审查、制裁破产欺诈者,防止前述形形色色的破产欺诈行为的发生,总的说来破产案件的审理,千头万绪,涉及方方面面,困难重重。
所以,破产案件较之其它的民事、经济案件来说,审理难度大,这就要求人民法官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
凭经验办事的法官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为了全面提高法官的整体执法水平,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鼓励法官参加函大、业大、电大、研修等法律专业班的学习,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推广先进的审判方式。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官的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低下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使假破产的企业钻不到法律的空子,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七)正确界定破产财产,使破产财产达到最大值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包括:
已宣告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即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尚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尚未清收的债权和利息、企业的无形资产等。
另外,对企业产权不明的财产、职工的集资款,以及企业使用的土地等应否列入破产财产?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应从“三个有利于”出发,分别处理。
1、对破产企业产权不明确的财产,坚持从实际出发。
这主要是针对成立于五六十年代的企业,当时这些企业的资产是靠主管领导一手指划,没造册登记,或产权证也遗失的。
对此采用公告寻找产权人,要求主张权利者限期到法院登记,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限期届满无人主张产权,或仅有主张但无依据的,即裁定该资产归破产企业所有,列入破产财产,同时由清算组持法院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2、对破产企业交纳的集资款,据其集资性质予以处理。
A、名为集资,实为向职工借款的不列入破产财产;B、如是投资入股,既承担企业的风险责任,又参与了分配企业的盈利的,应列入破产财产;C、集资款属于劳动纪律保证金或产品质量保证金的,如果职工没有违反劳动纪律,也没出现不合格产品的情况,那么,应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将此款退还职工,不作为破产财产。
3、特别注意把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列入破产财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事业单位拥有的能对生产经营和后续发展产生持续影响的非实物形态的一项经济资源,具有独占性、排他性。
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标记、许可权、商业秘密、商业信誉、销售网络等。
破产企业往往因管理不严、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其无形资产很容易被忽视,在破产清算时一般只注重对有形财产进行评估,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处理或处理不当。
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提高素质,擦亮眼睛,科学地界定无形资产的范围,加强和完善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规范地对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拍卖和转让,将其所得列入破产财产,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浅析企业奥运营销的整合策略
(1)-
内容摘要:
奥运积极进取的精神内涵和广泛影响力,使其成为企业营销的热点。
本文从三个方面剖析奥运营销的策略,包括:
抓住公众心理,将企业营销与奥运事件和内涵密切联系,以取得公众认同;在做强企业的基础上,采取长效或快速反应策略,以释放奥运效应;通过广告、新闻、赞助等多渠道宣传,沟通企业与公众,以达到奥运营销目的。
关键词:
奥运营销策略效应
奥运体育盛会向来万众瞩目,2008年北京奥运更是倍受关注。
奥运营销借助奥运相关题材,以人物、事件或服务为载体,与奥运精神内涵相融合地建立商家品牌联想。
奥运营销固有内涵性、持久性和影响力,使其成为差异化营销的主流,然而,如何制定适宜的奥运营销策略,拓展营销渠道,整合传播,仍是尚须探讨的问题。
立足公众心理,把握奥运商机
奥运体育竞技是崇尚英雄和个体价值的运动,随着奥运发展和公众对体育运动认识的提高,奥运从更高层次上代表着一个集体、国家或民族的情结。
公众对奥运赛事的关注度不断增强,对奥运相关商业行为“爱屋及乌”。
以奥运理念为核心开展营销
市场经济一直强调竞争,并演绎着企业优胜劣汰的生存法则,市场经济中的商业竞争在效益驱使下,由于信息不对称,难以找到绝对的公平,而奥运标准恰好是追求彻底公平。
随着社会理性回归,商业精神逐渐由单一的竞争走向联合、共赢、和谐的统一,而奥运追求正是“既是对手,又是朋友”的融洽与和谐,奥运理念与商业精神间具有极佳的融合点。
可口可乐公司就很好地把握住这一点,奥林匹克运动是人类力与美的展现,它传达的是“更快、更高、更强”的价值;可口可乐宣传其“乐观奔放、积极向上、勇于面对困难”的核心品牌价值,恰好与奥林匹克运动的价值相吻合,广为公众接受。
以奥运理念为核心开展的奥运营销,会令目标受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企业形象和产品服务推广。
以奥运热情扩大公众对企业宣传的接受度
奥运会期间,体育赛事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公众对奥运关注度也是最高的,我国电视台体育频道的节目收视率充分说明了这一点,2004年雅典奥运会期间,几乎所有体育频道的节目收视率都大幅提高,特别是央视1套和5套获得转播权后,其收视率上升了约300%,央视节目收视率达到85%以上。
这期间体育爱好者们极具热情,也给商家提供了营销商机。
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西蒙说:
“信息的丰富产生注意力贫乏”,在公众对奥运超常热情的情绪中,商家推出种种奥运营销手段吸引受众的眼球是可行的。
例如,2004年雅典奥运会期间,中国移动推出“烽火雅典”奥运主题专项信息服务,三星推出雅典奥运火炬传递的赞助商行动,几乎老叟皆知。
利用奥运会期间人们的视觉“贫乏”,将产品的传播受众放大和扩散,是商业“聚焦法则”顺应公众心理产生的效果。
定位价值核心,提升奥运效应
奥运营销属于战略层面的概念,是为塑造企业形象、实现产品和服务传播推广的营销行为,透过奥运,实现公众—奥运赛事—企业间的情感交流。
要求企业在开展奥运营销前利用自身产品或服务优势,找准企业核心价值和阶段性推广活动与奥运精神内涵的对接点,以实现奥运营销效应倍增。
产品优势策略
奥运营销不仅仅是将企业产品或服务打上奥运印迹,更需要有丰富的产品或服务内涵。
“竞争战略之父”迈克尔?
波特关于行业结构性分析中的“五力模型”和“三大战略”理论,提出差异化手段是竞争取胜的关键,揭示每个企业不可能具有绝对的资源和产品优势,专业化和差异化才是个体企业的持久竞争力。
这方面例子以浙江富阳飞鹰船舶公司为最典型,该公司在2004年雅典奥运皮划艇比赛用品招标中,提供的产品以0.2毫米的“质量优势”战胜了美国、德国等一些长期为奥运会提供该项活动比赛用品的企业;无独有偶,雅典奥运比赛和颁奖用的所有国家的500万元国旗制作订单由上海一家企业中标而生产。
这些事实足以让企业扬名海外,毕竟奥运用品的提供厂家是极少数。
然而,这只是问题的表象,更深层的问题是企业奥运营销开展后,过硬的产品或服务将为后期的商机转化为企业实实在在的利益,这也意味着企业必须具有自己的产品实力,站在高角度视点抓住奥运营销的机遇,以良好口碑占据更大市场。
长效性策略
围绕奥运进行企业及其产品宣传,长期的过程尤为重要。
奥运营销与事件营销不同,以奥运为营销平台,借助公关活动吸引目标受众本身就是长期的过程,奥运营销所具有的强大推动效应同样也需要相当长的期限才能真正发挥。
在整合营销观念下,长效性奥运营销通过延长奥运营销周期,树立企业形象、打造企业品牌、推广产品,有效实现企业核心价值的提升与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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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作者):
快速反应策略
长效营销并非企业参与奥运的惟一方式,企业要快速超常发展,需要寻找塑造企业形象的突破点,这一过程中,时间是最重要因素,在奥运每一阶段都会有机会出现,快速、巧妙的利用机会,是奥运营销的必要举措。
例如,爱国者在雅典奥运会开幕前夕,凭借爱国者“灵动”技术的防盗版功能,获得在奥运会开幕前发布3万张原版2004奥运会主题曲的先发权,并结合自身特色产品推出爱国者“2004全球限量珍藏版”六大金牌产品。
在奥运会徽标、吉祥物等体育文化元素已经被转化为成熟的商业产品予以运作的今天,爱国者敏锐地将奥运歌曲与企业市场行为结合,以闪盘产品承载奥运火炬传递MTV完整版,迅速实现奥运歌曲的商业转化,是一种快速反应的奥运营销范例。
快速反应策略要求企业在基于对奥运关注的基础上,积累经验,发掘机会,把握商机,以快速反应手段释放企业核心优势,并试图超越。
巧用传媒渠道,整合奥运资源
在奥运营销中,真正与公众沟通的是企业开展的各种活动和广告宣传,鉴于此,企业应该在找准自身定位,挖掘核心价值后,在更广泛的层次上拓展沟通渠道,让公众在直观的感受过程中与企业产生共鸣。
创意广告策略
奥运营销广告应融合企业品牌内涵,并将奥运理念作为广告中的点睛之笔,如同太极讲求的“借力运力”,奥运营销广告借助奥运明星或活动,彰显企业及其产品的独特魅力,将“发力”着眼于与奥运活动项目和奥运精神内涵接轨的创意。
现有许多奥运营销广告具有这种巧妙构思,例如,早期可口可乐公司请奥运跳水冠军伏明霞作雪碧的代言人,将她自信、真诚的个性与雪碧的清新、晶莹的产品特质,以及自由爽快、清新自然的品牌精神融合;联想在奥运品牌推广中,始终将“奥运产品、国际品质”的理念进行诠释,将“只要你想”的核心理念和“崇尚自我价值”奥运精神完美结合;耐克公司更是抓住2004年雅典奥运会刘翔打破奥运史上田径运动金牌全由欧美国家囊括的契机,全面更新其户外广告:
“定律是用来打破的”,让人耳目一新,也将耐克“创新”的品牌内涵诠释得淋漓尽致。
巧妙的创意和精心制作的商业性广告,将其传播主题与奥运细节结合,产生以奥运影响力整合于商业广告的功效。
社会新闻策略
尽管“文化搭台,商业唱戏”成为市场运作的流行法则,但是挖掘营销活动的社会价值仍然非常重要,其关键是调动奥运营销资源,通过新闻形式将企业产品社会价值延伸。
现实中,与奥运有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推广活动具有极高的新闻价值,也能够使推广活动变得更为生动、有趣,事半而功倍。
更有企业可能利用奥运契机赢得媒体机会,例如,雅典奥运会期间,中国奥委会与数家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除了履行约定的回报条件外,还为企业提供了利于自我宣传的平台,在中国体育代表团成立当天,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部将相关企业资料进行展示,同时还组织了两批企业观摩团,进入奥运村参观,慰问中国体育代表团教练员和运动员们,吸引了众多媒体的目光,企业通过接受新闻媒体专访,同样达到宣传企业品牌和文化营销目的。
公益赞助策略
营销界有句经典名言:
“做广告不如做新闻,做新闻不如做公益”,深刻表达了广告传递的最高境界—通过商业的营销事件来传播社会价值,赞助在奥运中广泛盛行。
奥运赞助作为一项公益性活动通过冠名赞助方式实现,目前,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公众会很关注奥运赛事,但对“慷慨解囊”赞助奥运活动背后的企业却往往视而不见。
作为企业,将赞助作为营销手段,慷慨解囊并不是目的,目的是要让尽可能多的公众知道是谁在赞助。
为此,企业需要找到好的切入点,在赞助社会性和商业性之间取得平衡。
这里必要提及2001年农夫山泉在奥运营销上的战略规划和“润物细无声”的策略渗透,在北京申奥活动中,农夫山泉策划的“一分钱一个心愿,一分钱一份力量”的活动,将产品赞助与奥运活动结合,调动了公众的申奥参与热情,使整个推广计划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完美统一。
作为一项营销策略,绝非赞助了奥运赛事事件本身,更重要的是在赞助之外创造公众与企业间互动机会,有奥运赞助的影响,再简单的商业互动都会令人信服,从企业角度,通过互动在更深层次上达到赞助营销目的—让公众了解自己,进而树立企业形象。
总之,奥运赛事只是凭借独特氛围提供企业营销平台,本身不能为企业营销解决任何问题,企业应将对奥运的态度和战略认识上升到一定高度,用整合观念围绕奥运开展营销策略,从公益、文化、热点等角度,运用广告、促销、活动等手段,提升以奥运文化为核心的企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