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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附补充条款

 

劳动合同(附补充条款)

    XXXXXX公司(以下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XX省、XX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聘用(以下称乙方)为我公司员工。

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年,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

    3.合同期限至于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

    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

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管理)工种(岗位或部门):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

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不间断休息二十四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

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第(三)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或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人民币元/月。

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后在次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时和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含省、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

其中:

    ①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如加班时间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②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③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

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属加班时间部分,应按加班工资计发。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条第1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甲方批准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甲方按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六)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或甲方分别计发。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动保险、医疗等待遇不变。

    (七)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则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

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则。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员工守则》及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

如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乙方死亡;

    3.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4.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

    5.本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送劳动教养的。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如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残废标准一至四级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停工医疗期计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标准执行;

    7.劳动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生产任务不足,确需按规定裁减有关人员的;

    8.甲方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确需按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

    9.甲方经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改进生产条件,无法在企业内部调剂安排的富余职工;

    10.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4.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方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

    如乙方依据上款第2项至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但不解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级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经区级以上医

    院证明仍确需住院治疗的;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乙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其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终止、解除、续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填发《职工劳动手册》、转移档案等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赁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

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十三)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甲方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按《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

属试用期内或因乙方被作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甲方不发给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十、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一方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或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二)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合同并相应变更本合同有关条款。

培训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一方无故不履行培训合同,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三)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在未经对方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独自承担的违约赔偿损失的金额超过上年本人全部工资收入部分,可以减免。

但属教育培训费、住房或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方面的损失赔偿除外。

    十一、调解和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之修正:

    对于本合同之任何修正,只有双方共同签署,以书面形式承认的才能生效。

    十三、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管辖,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不符,双方按新规定执行。

    十三、补充条款(见附页)

    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

年月日

    附页(补充条款)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之有关法规法令,并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纪律,遵守良好之道德准则。

    二、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之有关法规制定规章制度、纪律及员工守则,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乙方若被发现不遵照甲方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甲方将视乙方违反之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经济处罚(赔款或罚款),口头或书面警告,记过、调职、降职或解雇。

    三、甲方因工作和生产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轮班工作,乙方如无特别原因应服从安排。

    四、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相似之业务,乙方及其家属亦不得显名或匿名投资于甲方之竞争对手,供应商和顾客。

    五、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甲方之外公司以任何形式兼职,尤其是甲方之竞争对手,供应商和顾客。

    六、甲方之公司财产乙方不得为个人私用,无论何时,乙方不得利用甲方之名誉或个人职务之便,从事与工作无关之事务及获取个人利益,诸如行贿或受贿,索取小费和回扣等。

    七、甲方将对乙方有突出贡献之创造发明给予奖励。

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一切因工作而导致的发明、著作、设计和业务方法等,均属甲方财产,乙方必须从实呈报甲方并对外保密,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专利申请登记和商业、技术上的开发利用,非经甲方书面授权批准,乙方在任职甲方期间和离开甲方后五年内不得向第三者透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

    八、乙方于受聘甲方期间和离职后,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甲方之商业、财务、人事等信息,否则甲方有权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

    九、甲方发薪日为次月15日,甲方作为代缴税义务人,将在乙方工资内扣除乙方依法应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款,代为上交国家。

    十一、乙方入职需签订担保书,如乙方违反合同,其担保人需负连带责任。

    示例:

下面是教育系统的聘用合同仅供参考(有色部分或空格处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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