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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doc

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土的分类标准》的通知

  (90)建标字第691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土的分类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

  

1990年12月30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负责主编,并会同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9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土分类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希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水利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北京紫竹院,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90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统一工程用土的鉴别、定名和描述,便于对土的性状作定性评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用土;不适用于混凝土所用砂、石料和有机土。

  注:

工程用土指工程勘察、建筑物地基、堤坝填料和地基处理等所涉及的土类、有机土指土料中大部分成分为有机物质的土。

  第1.0.3条本标准是工程用土的通用分类标准。

各行业的工程部门可根据各自的专门需要,编制专门分类标准。

  第1.0.4条土的各项分类试验,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工程用土的类别应根据下列土的指标确定:

  一、土颗粒组成及其特征;

  二、土的塑性指标:

液限(ωL)、塑限(Wp)和塑性指数(Ip);

  三、土中有机质存在情况。

  第2.0.2条土的粒组应根据表2.0.2规定的土颗粒粒径范围划分。

  粒组划分         表2.0.2

  第2.0.3条土颗粒组成特征应根据土的级配指标的不均匀系数(Cu)和曲率系数(Cc)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均匀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6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60;

    d1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10。

  二、曲率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3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30。

  第2.0.4条细粒土应根据塑性图分类。

塑性图的横坐标为土的液限(ωL),纵坐标为塑性指数(Ip)。

本标准规定有两种塑性图,可根据下列所采用的液限标准进行选用:

  一、当取质量为写76g、锥角为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7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2.0.4-1分类。

  二、当取质量为76g、锥角为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0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2.0.4-2分类。

 第2.0.5条土中有机质应根据未完全分解的动植物残骸和无定形物质判定。

有机质呈黑色、青黑色或暗色,有臭味,有弹性和海棉感,可采用目测、手摸或嗅感判别。

  当不能判别时,可采用下列方法:

将试样放入100~110℃的烘箱中烘烤,当烘烤后试样的液限小于烘烤前试样液限的3/4时,试样为有机质土。

  第2.0.6条工程用土分为一般土和特殊土两大类。

  一、一般土按其不同粒组的相对含量可划分为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粗粒土、细粒土,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粗粒土按粒组、级配、所含细粒的塑性高低可划分为16种土类;细粒土按塑性图、所含粗粒类别以及有机质多寡可划分为16种土类。

  二、本标准所称的特殊土包括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可按其塑性指标在塑性图上的位置初步判别。

  第2.0.7条土类代号由基本代号组合构成。

基本代号及其含义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一的规定。

  第2.0.8条表示土类的代号按下列规定构成:

  一、一个代号即表示土的名称。

  二、由两个基本代号构成时,第一个基本代号表示土的主成分,第二个基本代号表示副成分,或土的级配,或土的液限。

  三、由三个基本代号构成时,第一个基本代号表示土的主成分,第二个基本代号表示液限,第三个基本代号表示土中微含的成分。

 

第三章 土的分类

  第3.0.1条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试样中巨粒组质量多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巨粒土;

  二、试样中巨粒组质量为总质量的15~50的土称巨粒混合土;

  三、试样中巨粒组质量少于总质量的15的土,可扣除巨粒,按粗粒土或细粒土的相应规定分类定名。

  注:

当散布在土内的巨粒,其体积对土的总体性状有影响时,可不扣除巨粒,按粗粒土或细粒土的相应规定分类定名,并应予以注明。

  第3.0.2条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分类定名,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的分类       表3.0.2

 第3.0.3条试样中粗粒组质量多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粗粒土。

  第3.0.4条粗粒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试样中砾粒组质量多于总压量的50%的土称砾类土;

  二、试样中砾粒组质量少于或等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砂类土。

  第3.0.5条砾类土应根据其中的细粒含量及类别、粗粒组的级配,按表3.0.5分类。

  砾类土的分类    表3.0.5

 注:

表中C或M根据表3.0.9或3.0.10确定。

  第3.0.6条砂类土应根据其中的细粒含量及类别、粗粒组的级配,按表3.0.6分类。

  砂类土的分类          表3.0.6

  第3.0.7条试样中细粒组质量多于或等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细粒土。

  第3.0.8条细粒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试样中粗粒组质量少于总质量的25%的土称细粒土。

  二、试样中粗粒组质量为总质量的25%~50%的土称含粗粒的细粒土。

  三、试样中含部分有机质的土称有机质土。

  第3.0.9条当采用图2.0.4-1所示的塑性图确定细粒土的类别时,应按表3.0.9分类。

  细粒土的分类          表3.0.9

  第3.0.10条当采用图2.0.4-2所示的塑性图确定细粒土的类别时,应按表3.0.10分类。

  细粒土的分类         表3.0.10

  第3.0.11条含粗粒的细粒土应按表3.0.9或3.0.10划分。

并根据所含粗粒类别,依据下列规定分类:

  一、粗粒中砾粒占优势,称含砾细粒土,应在细粒土代号后缀以代号G,如CHG、CLG、MHG、MLG等;

  二、粗粒中砂粒占优势,称含砂细粒土,应在细粒土代号后缀以代号S,台CHS、CLS、MHS、MLS等。

  第3.0.12条有机质土可按表3.0.9或3.0.10划分,在各相应土类代号之后应缀以代号O,如CHO、CLO、MHO、MLO等。

  第3.0.13条当取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7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确定特殊土的类别时,应按表3.0.13对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作初步判别(图3.0.13)。

  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的判别       表3.0.13

  第3.0.14条当取液限仅锥尖入土深度为10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确定特殊土的类别时,应按表3.0.14对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作初步判别(图3.0.14)。

  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的判别       表3.0.14

  第3.0.15条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等特殊土的最终分类定名尚应遵照相应的专门规范,本标准仅规定在塑性图中的基本位置和相应的学名。

第四章土的简易鉴别、分类和描述

  第一节简易鉴别方法

  第4.1.1条土的简易鉴别方法适用于本标准第2.0.6条中的各类土,其中特殊土的分类定名还应该遵照本标准第3.0.15条的规定。

  第4.1.2条本方法用目测法代替筛分析法,以确定土颗粒组成及其特征;用干强度、手捻、搓条、韧性和摇震反应等定性方法,代替用仪器测定土的塑性。

  第4.1.3条土中有机质应按本标准第2.0.5条的规定鉴别。

  第4.1.4条确定土粒粒组含量时可将研散的风干试样摊成一薄层,凭目测估计土中巨、粗、细粒组所占的比例。

再按第三章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为巨粒土、粗粒土(砾类土或砂类土)或细粒土。

  第4.1.5条干强度试验时应将一小块土捏成土团,风干后用手指捏碎、掰断及捻碎。

根据用力的大小区分为:

  一、很难或用力才能捏碎或掰断者为干强度高;

  二、稍用力即可捏碎或掰断者为干强度中等;

  三、易于捏碎和捻成粉末者为干强度低。

  注:

当土中含碳酸盐、氧化铁等成分时会使土的干强度增大,其干强度宜再用湿土作手捻试验,予以校核。

  第4.1.6条手捻试验时应将稍湿或硬塑的小土块在手中揉捏,然后用拇指和食指将土捻成片状,根据手感和土片光滑度可区分为:

  一、手感滑腻,无砂,捻面光滑者为塑性高;

  二、稍有滑腻感,有砂粒,捻面稍有光泽者为塑性中等;

  三、稍有粘性,砂感强,捻面粗糙者为塑性低。

  第4.1.7条搓条试验时应将含水量略大于塑限的湿土块在手中揉捏均匀,再在手掌上搓成土条,根据土条不断裂而能达到的最小直径可区分为:

  一、能搓成直径小于1mm土条者为塑性高;

  二、能搓成直径为1~3mm土条而不断者为塑性中等;

  三、搓成直径大于3mm的上条即断裂者为塑性低。

  第4.1.8条韧性试验时应将含水量略大于塑限的土块在手中揉捏均匀,然后在手掌中搓成直径为3mm的土条,再揉成土团,根据再次搓条的可能性,可区分为:

  一、能揉成土团,再搓成条,捏而不碎者为韧性高;

  二、可再揉成团,捏而不易碎者为韧性中等;

  三、勉强或不能再揉成团,稍捏或不捏即碎者,为韧性低。

  第4.1.9条摇震反应试验时应将软塑至流动的小土块捏成土球,放在手掌上反复摇晃,并以另一手掌振击此手掌,土中自由水将渗出,球面呈现光泽;用二手指捏土球,放松后水又被吸入,光泽消失。

根据上述渗水和吸水反应快慢,可区分为:

  一、立即渗水及吸水者为反应快;

  二、渗水及吸水中等者为反应中等;

  三、渗水吸水慢及不渗不吸者为反应慢或无反应。

 第二节鉴别分类

  第4.2.1条巨粒土和粗粒土可根据本标准第4.1.4条的目估结果,按表3.0.2、表3.0.5及表3.0.6的规定进行分类定名。

  第4.2.2条细粒土可根据本标准第4.1.3条和第4.1.5条至第4.1.9条的试验结果,按表4.2.2进行分类定名。

  细粒土的简易分类        表4.2.2

注:

凡呈黑灰色有臭味的土,应在相应土类代号后加代号“O”,如MLO、CLO、MHO、CHO。

第三节土状态描述

  第4.3.1条在现场采样和试验室开启试样时,应按下列内容描述土的状态:

  一、粗粒土:

通俗名称及当地名称;土颗粒的最大粒径;巨粒、砾粒、砂粒组的含量百分数;土颗粒形状(圆、次圆、棱角或次棱角);土颗粒的矿物成分;土颜色和有机质;细粒土成分(粘土或粉土);土的代号和名称。

  二、细粒土:

通俗名称及当地名称;土颗粒的最大粒径;巨粒、砾粒、砂粒组的含量百分数;潮湿时土的颜色及有机质;土的湿度(干、湿、很湿或饱和);土的状态(流动、软塑、可塑或硬塑);土的塑性(高、中或低);土的代号和名称。

  第4.3.2条土的状态应根据土的不同用途按下列各项分别描述:

  一、当用作填料时:

不同土类的分布层次及范围。

  二、当用作地基时:

土的分布层次及范围、结构性、密实度和稠度。

附录一基本代号

  漂石(块石)       B

  卵石(碎石)       Cb

  砾            G

  砂            S

  粉土           M

  粘土           C

  细粒土(C和M合称)    F

  混合土(粗、细粒土合称) Sl

  有机质土         O

  黄土           Y

  膨胀土          E

  红粘土          R

  级配良好         W

  级配不良         P

  高液限          H

  低液限          L

 附录二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通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

  参加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

       铁道部铁道科学研究院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勘察院

       南京大学

       长春地质学院

       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王正宏、

、卞富宗、苏贻冰、李生林、罗梅云、唐大雄、饶鸿雁、陶秀珍、韩玉明、熊兴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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