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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条款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条款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条款

(一)种植业

1、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小麦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小麦,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整地块连片种植;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臵;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

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小麦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小麦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冰雹、六级(含)以上风;

二、暴雨;

三、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四、内涝;

五、穗发芽;

六、火灾;

七、地震;

八、泥石流、山体滑坡。

第四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大面积、集中连片的保险小麦经济损失,经农林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共同鉴定确认,由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损失率达到5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小麦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严重干旱;

二、持续冻灾;

三、爆发性、流行性病虫害及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小麦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

三、盗窃;

四、可通过有效措施防治的常规病虫害、鸟害及施肥不当;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六条每亩保险金额600元,保险费率6%,每亩保险费36元。

保险期限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自保险签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作物收割完毕时止,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

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人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保险人不得以虚假赔案或虚增赔款金额的方式变相支出费用。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对于被保险人直接投保的,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的,应由村委会或集体经

济组织出具相关证明。

对于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等代投保的,应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等机构出具盖章确认的投保清单。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当以唯一名称投保,不得随意变更投保人姓名,或以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通过虚构投保关系或者伪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获取参保资格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适时进行播种、施肥、浇水、锄草、防治病虫害、排涝、抗旱、收获等工作,加强生产管理,保障小麦的正常生长。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人说明小麦的受灾损失情况,并

配合保险人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原则

(一)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小麦不同生长期损失赔偿计算公式表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已付赔款)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小麦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四)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小麦损失,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

(五)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

二、赔偿的内容

全部损失:

即同一地块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损失严重,损失率达80%(含)以上,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每亩不同生长期赔偿标准,100%计算赔偿。

公式:

全部损失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受损面积×100%

部分损失:

即同一地块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其中部分损失严重,毁坏部分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结合损失率与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计算赔偿。

轻微损失:

即同一地块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中度损失:

茎、叶、生长点、果实都不同程度受损仍能继续生长,在有效保险金额的30%以下赔偿;

(二)轻度损失:

个别叶片、果实受损仍能恢复生长,受损程度较轻,酌情每亩在50元以下赔偿。

穗发芽损失:

即保险小麦在收获前因连阴雨致使麦穗发芽而形成小麦损失,在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20%以内计算赔偿。

冻灾损失:

即保险小麦因遭受持续冻害,致使麦苗停止发育、心叶变黄变干造成死苗而形成小麦损失,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旱灾损失:

即保险小麦因遭受长期自然干旱,致使麦苗异常缺水造成死苗而形成小麦损失,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病虫草鼠害损失:

即保险小麦因遭受爆发性、流行性病虫害及草鼠害,致使小麦植株80%(含)以上的叶片感染或被蚕食,以及植株营养不良或缺苗而形成小麦损失,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第二十二条因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自向被保

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如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支付赔款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第二十四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其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影响享受相关惠农政策;情节严重者,保险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玉米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玉米,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整地块连片种植;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臵;

三、种植密度为5000株/亩以下非青贮用途;

四、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五、生长和管理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

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玉米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玉米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冰雹、六级(含)以上风;

二、暴雨;

三、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四、内涝;

五、火灾;

六、地震;

七、泥石流、山体滑坡。

第四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大面积、集中连片的保险玉米经济损失,经农林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共同鉴定确认,由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损失率达到5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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