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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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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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

  摘要: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因需要治疗休养不能工作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被称作误工费。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这笔费用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民事赔偿。

《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

  摘要: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因需要治疗休养不能工作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被称作“误工费”。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这笔费用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民事赔偿。

  《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此处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为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该解释未规定误工费的上限。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来说,通常情况下,受害人所在单位应出具误工证明,但须注意审查证明的真实性,必要时可要求受害人出具能够证明其实际收入水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

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

从损失的性质上说,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应当得到但由于遭受损害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

  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

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

误工费的赔偿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的赔偿应为受害人因误工而造成的损失,其适用前提为有劳动能力。

  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

  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

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

(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

  2、无固定收入的。

  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的。

若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应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其他自然人若能作此证明的亦应以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来计算每天收入状况;对无法举证的,由受诉法院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无收入的。

  是指本人生活________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交通事故发生地。

  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

  5、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6、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因为造残疾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确定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损失之间从那个界限开始算,那就是从定残这一天算起,定残前赔偿误工费,定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

  误工费的时间计算问题。

对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应区分不同情况,主要分三类:

  一是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

  二是构成伤残的;

  三是死亡的。

  

(1)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2)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3)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苏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苏州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标准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苏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

  1、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3、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________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苏州交通事故残疾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________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精神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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