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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原则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

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2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中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预算评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本原则适用于在市科委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进行的预算评审,以及预算评审工作中有关评审专家、主办单位人员(含受托机构人员)、承办单位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的管理。

第三条预算评审工作是指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合规、讲求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二章预算评审管理

第四条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原则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评审资料。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纳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项目的,其经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试点项目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中示区组发【2010】15、1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承办单位编报的预算评审材料,必须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预算评审。

第七条评审回避原则。

市科委各业务处室应确认凡是参加预算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不得与该参评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或者不得影响预算评审工作公正、有序进行。

第八条加强预算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预算评审资料档案库,保证预算评审资料及记录的完整。

预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

项目申报文本、评审补充资料、评审专家意见等。

第三章预算评审原则

第九条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用: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其直接相关的费用。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设备采购分为购置、试制、现有仪器和设备升级改造、租赁等四种方式。

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仪器、设备、材料等费用原则上要求项目单位出具三家以上厂商的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的,由市科委专家确认并签属意见。

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及费用测算依据。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办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课题承办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的50%。

因科技项目在评审时尚未签订任务书,无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因此无协议或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可以用意向书替代。

租赁费的支出包括课题承办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

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

无意向书或协议或合同书的,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

评审时除提供意向书、协议或合同书,另附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概算。

(四)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评审时如承办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在此科目中。

(五)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外地调研、出差的,除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1500公里以外的可以乘坐飞机)给予交通费外,参照京财行【2007】93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天230元的食宿补助。

市内调研不住宿,参照“京财行【2002】378号文件《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补贴餐费20元/天。

区县调研需住宿,按每人每天180元标准确认,包含食宿等费用。

北京地区调研交通费仅考虑本课题赴调研地的往返油耗及过桥费,如本单位无办公用车可按调研人数和调研地点选择最经济的方案租用车辆,且租用价格需提供三家租赁公司的报价。

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市内交通费。

(六)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等,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会议费。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调研费,原则上要有相关依据文件:

经科委审批的年度计划(或国外的出国邀请函)、单位的出国申请等。

国外调研费,要提供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除交通费外,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进行审核。

注:

邀请函或出国申请,需请科委主管处审核出国人数及考察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资料印刷费和论文版面费,资料印刷费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

论文版面费均按照国内刊物发表每篇1000元、国外国际刊物发表每篇3000元的论文发表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知识产权事务费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已获得专利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九)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的15%。

临时工工资按照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市级部门预算中临时工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07元/人.月”评审;研究生按80元/天,1680元/月评审。

对于在课题内承担一部分任务但又无工资性收入的技术工,劳务费不得高于上年度市劳动局对外公布的企业人工成本标准。

(十)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直接经费的15%。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

是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二、间接费用:

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一)支出内容

1、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2、协调管理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项目前期申请费、可行性论证、外协合作费、财务核算费用、资料档案保管费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经费。

3、监督检查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验收论证、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经费。

4、科研人员激励费,是指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的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经费。

5、其他间接费用。

(二)间接费用应据实列支,根据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性质,总额核定比例。

1、示范区内高等院校、财政全部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3%。

2、示范区内财政部分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5%。

3、示范区内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及无财政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

4、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北京市科委条件财务处

北京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北京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

 中示区组发〔2010〕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确保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我市科技重大专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执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2006年至2020年国家重点实施的16个科技重大专项。

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是指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十八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及市财政拨款、区县政府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取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区内的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国家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等。

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用于市级科技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科技重大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财政支持方式。

(四)专户核算,追踪问效。

各级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及从其他资金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纳入国库监管系统。

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重大专项由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发改委、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和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

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整体机制及相关委办局职责按照我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市科委牵头会同相关委办局负责组织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的审核、论证和遴选,报市政府审定后,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提出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组织开展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联合评审;组织审核并批复重大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监督预算执行,审核、批复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核、批复重大专项资金决算等。

第八条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单位)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

牵头组织部门(单位)负责落实市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及相关配套资金;提出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列入部门预算,上报市财政局;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报送重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建议,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及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控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评审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示范区内重大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十条示范区内重大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

第十一条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

1.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参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议规模、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以及包括聘用的参与科技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内的临时人员等,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11.其他费用:

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设备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应当严格控制和管理。

(二)间接费用是指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管理和使用

间接费用根据不同科技专项以及同一科技专项中不同项目(课题)的特点及其复杂程度等因素核定。

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3-20%,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经费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向牵头组织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牵头组织部门或单位汇总并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市科委、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等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开展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单独核定批复。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预算编制要求。

(一)示范区内重大专项项目预算应当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支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科技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社会投入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

(二)收入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

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市财政拨款、区县政府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示范区重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等。

第十五条预算方案的形成。

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经批准后,由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组织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作为实施计划的组成内容,并按照规定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程序,纳入牵头组织部门(单位)预算,于每年9月1日前将审核汇总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部门年度预算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正式批复。

 

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市科委、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预算及时核批拨付项目(课题)资金,并负责组织项目(课题)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示范区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的调整,由牵头部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不变的前提下,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牵头组织部门(单位)批准。

(三)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支出项目中的设备购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其他支出项目之间可根据项目(课题)的具体执行情况,在确保实现项目(课题)目标的前提下,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示范区内的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

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课题)决算。

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应当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市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科技重大专项的各种资金。

重大专项资金的年度决算按照部门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牵头组织部门(单位)汇总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批复。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课题)决算,将项目(课题)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层)报至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资金,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课题)因故中止,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正式报送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由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组织进行清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复。

第二十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出现项目(课题)目标和计划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资金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示范区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和市科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进行调配。

企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组织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或检查,评估或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以及按进度核拨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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