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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条实施计划合电B版

序号

规范名称

条文内容

执行措施

备注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编制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质量检验计划,严格按“四级”检查制度执行,技术资料严格按《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

土建工程)及大唐合电体系文件执行。

序号

规范名称

条文内容

执行措施

备注

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3.9.6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中砖抗震墙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

加强作业工人技术交底,并在施工过程加强验收

3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3.0.1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11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

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

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

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

5由于地震、暴雨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编制测量作业指导书

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4模板分项工程

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钢筋分项工程

5.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编制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对于模板及其支架的承载能力应有计算书,钢筋、水泥建立跟踪台帐并有专人管理,现场施工质量严格按电力质量验收评定规程执行。

序号

规范名称

条文内容

执行措施

备注

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7.4.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

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序号

规范名称

条文内容

执行措施

备注

5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1.0.3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3.1.10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质量百分率计);

2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质量百分率计);

设专人管理,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一批砂、石均需送检,对于用在重要工程的砂需做碱活性检测。

6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3.1.7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用经过检验合格的水

7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GJGJ18—2003

1.0.3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焊工考试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3.0.5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剂应用产品合格证。

4.1.3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时的要求。

5.1.7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3个热扎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PRB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570N/mm;

2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延性断裂。

当达到上述2项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2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试验结构有1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的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倍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

复验结果,当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

实行持证上岗,且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接头检测。

序号

规范名称

条文内容

执行措施

备注

7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GJGJ18—2003

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倍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

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5.1.8闪光对焊接头、气压焊接头进行弯曲试验时,应将受压面的金属毛刺和镦粗凸起部分消除,且应与钢筋的外表齐平。

8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4.0.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凡在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编制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原材需提供质保书并复检,建立跟踪台帐,现场施工质量严格按电力质量验收评定规程执行。

9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5.2.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6.1.7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6.2.3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8.2.1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编制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

序号

规范名称

条文内容

执行措施

备注

10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

3.0.3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0.3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4.0.5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配合比设计。

11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6.2.7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

连续。

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7.3.6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8.1.4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9.0.11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B50209—2002

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4.9.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8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

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

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4.10.10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5.7.4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

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检查地面施工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编制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现场施工质量严格按电力质量验收评定规程执行。

序号

规范名称

条文内容

执行措施

备注

1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1.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

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图5.1.1略)

5.1.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略)。

5.1.10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检查各设备材料的产品合格证。

加强验收,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制定用电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做好防雷漏电措施,规范布置施工用电线路,不是专业人员不得乱接私接电线。

在施工过程派专人监护

 

14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2.0.7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六级以上台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和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0.9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

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序号

规范名称

条文内容

执行措施

备注

1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3.1.1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尚未搭设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拦杆。

二、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搭设临时护栏。

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搭设正式防护栏杆。

三、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地面通道上部应搭设安全防护棚。

四、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3.1.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面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面为0.5~0.6m。

坡度大于1:

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于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杆柱。

2、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3、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分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300m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

板与笆下边距离地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卸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清扎竹笆。

3.2.1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编制雨天高空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各机械设备经有资质单位验收合格后放可使用,四口五边专人围护及维护。

做好施工前的安全交底,针对施工各阶段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序号

规范名称

条文内容

执行措施

备注

1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2.2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五、边长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六、位于车辆行使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0m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居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规定其位置的措施。

4.1.5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不得有缺档。

4.1.6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4.1.9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4.2.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制防护拦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4.2.4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

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有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4、2、5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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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备注

1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4.2.6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米以上的框架、过梁、雨蓬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

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并架设安全网。

4.2.8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

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

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5.1.1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甘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0mm.。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16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定》JGJ33-2001

2.0.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

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2.0.5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2.0.8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编制各机械操作规程并挂牌,各机械经有资质单位验收后方可使用,各种机械设备定位停放,各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电气、机械在施工过程中派专人监护。

序号

规范名称

条文内容

执行措施

备注

16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定》JGJ33-2001

2.0.9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

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2.0.15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3.1.7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3.1.8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

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3.1.11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修检。

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3.1.14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

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6.17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3.6.19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开

关。

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

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17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130-2001

1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2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亦应彩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序号

规范名称

条文内容

执行措施

备注

17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130-2001

6.3.5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2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检查各设备材料的产品合格证,钢管、扣件需经有资质单位鉴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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