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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公证合同

借款公证合同

  篇一:

公证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号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

  乙方因生意需要向甲方请求借款,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

  方,上述保证人自愿为乙方此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现经当事人各方平等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借给乙方:

  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

.00元整;

  二、借款利息: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按月计息,月息为%。

  三、借款用途:

商业经营、货物买卖、债务清偿等一切合法商事用途。

  四、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五、借款归还:

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本合同所指的“日”包括非工作日,借款到期,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还款日为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为理由延迟还款,否则构成违约。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逾期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月违约金按乙方应还款总额的30%计算。

  六、担保条款

  1、

  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

  2、保证期间:

为两年(自);

  3、本合同所有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每个保证人均负有在其担保范围内独立清偿被保证人(即乙方)所欠全部债务的义务。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2、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皆由乙方自己承担);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提前归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利息按借款实际天数计算。

  八、承诺保证条款

  1、乙方及各保证人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资质、资信、财务、经营状况等所有信息、证照、契据证件等真实、准确、合法、完整、有效;

  2、乙方及各保证人保证在遭遇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其财务资信状况发生任何可能危机还款的不利变化等情况时,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九、违约责任

  1、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甲方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聘请律师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自愿接受对甲方律师费的强制执行,并放弃对甲方要求其支付律师费

  的抗辩权。

  2、在乙方遭受诉讼、仲裁、行政、刑事处罚以及财产与资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进而影响其还款义务的履行等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同时行使本合同赋予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乙方及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

  3、如乙方及各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承诺,或借款未到期,但乙方未能按月向甲方支付利息的,累计拖欠甲方两个月利息未付的,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直接申请公证强制执行,乙方及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4、因乙方违约,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月违约金按乙方应还款总额的30%计算。

  十、公证条款

  1、本合同甲方、乙方、保证人均同意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

若乙方到期不依约还款,甲方有权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乙方、保证人均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

  2、本借款合同所需的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3、执行金额的确认:

甲方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有权通过乙方预留的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EMS)或以电话对执行金额向乙方进行核实确认,乙方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时,如对执行金额有异议应于三日内持有效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持还款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处即可依据申请人申请的金额出具执行证

  书。

如公证处无法按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乙方,亦或乙方改变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未书面通知公证处,则不论乙方是否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均视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对强制执行金额的抗辩权。

  4、乙方、保证人各方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范围包括:

万元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

  5、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本合同各保证人愿意单独或共同作为被执行人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6、乙方联系电话为:

,邮政编码:

  乙方特快专递接收地址: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所有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保证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篇二:

借款合同公证

  借款合同

  贷款人、抵押权人(甲方):

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XX;

  借款人(乙方):

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XX;

  抵押人(丙方):

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XX;

  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在丙方提供房产抵押的条件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人民币X万元整(¥XXXX),具体以借据为准。

  二、借款用途:

用于资金周转。

  三、借款利率:

月利率2%。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X个月,即从X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具体以借据为准。

  五、还款方式:

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

  六、违约金:

乙方如未能按时归还利息或本金,即按应按借款本金数的3‰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担保方式:

丙方自愿以坐座在[《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编号:

(粤地权证穗字第XXX号)]作为借款抵押物。

借款期限届满,若乙方不能还清借款本息,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

  八、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方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XXX年XX月XX日

  篇三:

民间借款合同公证

  上公证:

XX

  民间借款合同公证

  民间借款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民间借款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应向出借方住所地或借款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如涉及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应向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的受理条件和要求是:

  

(一)填写借款合同申请表

  

(二)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出借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出借方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②民间借款合同文本;

  ③出借的款项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借的证明;

  ④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借款方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借款方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

  ②借款方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③借款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④借款方用自有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交抵押或质押物(权利)的清单、所有权证明;

  ⑤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3、有担保方,担保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担保方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担保能力证明;

  ②担保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

  上公证:

XX

  人身份证、担保能力证明;

  ③担保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其担保能力证明;

  ④用财产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

  ⑤担保物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共有人是夫妻的,应提交结婚证;⑥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4、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篇四:

借款公证书

  借款公证强制执行确保债权实现如何确保债务人能够还款,其中一种方法就是双方就其合法借贷行为达成一个借款协议。

  并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当借款期满,债务人拒绝还款时,债权人可以向公证处

  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债权人再将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快便能使自己的债权

  得以实现。

以下是对强制执行借款公证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索债款的文书,经审查核

  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

  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活

  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

  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

  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

  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严格的公证程序和特有的强制执行力给债务人极大的法律震慑力。

  敦促债务人及时全面履行债务,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同时,债务人一旦不能履约,债权人即

  可不经法院的诉讼审判程序,直接凭借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到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执行,

  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

  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

  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

  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

  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

  文书。

  办理借款公证须知: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

自然人应提供以下身份证件:

户口簿(户籍证明)、

  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有效的委托书及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以下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

  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他人

  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抵押合同等债权文书原件;公司章程、

  验资报告等;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所涉及财产的房产证、登记证等产权凭证。

需要注意: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协议所有当事人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具体所需材

  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

借款合同

  贷款人、抵押权人(甲方):

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xx;借款人(乙方):

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xx;抵押人(丙方):

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xx;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在丙方提供房产抵押的条件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

为明

  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人民币x万元整(¥xxxx),具体以借据为准。

  二、借款用途:

用于资金周转。

  三、借款利率:

月利率2%。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x个月,即从x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具体以借据

  为准。

  五、还款方式:

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

  六、违约金:

乙方如未能按时归还利息或本金,即按应按借款本金数的3‰每日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七、担保方式:

丙方自愿以坐座在[《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编号:

(粤

  地权证穗字第xxx号)]作为借款抵押物。

借款期限届满,若乙方不能还清借款本息,逾期超

  过30日的,甲方有权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

  八、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方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xxx年xx月xx日篇三:

个人借款公证表个人借款公证申请表郑州市公证处制篇四:

委托公证书范本(借款方)委托公证书范本(借款方)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本人与共同购买座落于的房屋,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福建省直单位

  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申请贷款。

现因,特委托作为本人的代理人。

  代为办理与购房、银行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受托人具体代理权限及范围如下:

  1、签署购房合同及与购房相关的文件,办理相关合同备案登记、公证事宜。

  2、办理及领取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3、就所购房产向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申请贷款,办理与贷款

  有关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抵押登记申请表、个人贷款支

  付凭证等与贷款有关的文书上签字)。

  4、办理归还银行贷款、抵押注销等相关手续。

  5、签收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建行福建省分行送达的与贷款有关的各类文书。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所做的一切行为,视同本人所为;因此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

  的相关费用,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在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时在本人书面通知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

  建行福建省分行本委托失效之前一直有效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篇五:

民间借款合同范本(公证执行版本)在线律师咨询:

抵押借款合同范本(公证执行版本)样本二出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

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

  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

  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三条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大写)即(小写)%。

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出借方

  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还款方式:

借款方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

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

  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

  其他抵押物的;

  3.其他:

  第七条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日内,足额向借款方发放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抵押条款

  第九条为确保借款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

  保。

  借款方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和他人共

  有的,共有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条经评估公司评估,并经本合同双方确认,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

  写)元整,(小写):

¥元。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后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

  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抵押担保范围为: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

  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当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借款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

  有其它担保,出借方均有权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

  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四条出借方应在借款方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办理抵押

  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

  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

  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3.出借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

  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方另行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

  4.因出借方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出借方应向

  借款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

  

(1)出借方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出借方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

  押注销手续的;

  (3)因出借方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如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第十六条生

  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

  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2.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应由合同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部门或单位)留存

  份。

  篇五:

一文了解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一文了解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一、初步法律分析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

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即是指经过公证程序公证的债权文书。

从其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来看,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另一类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其需要符合的条件和具体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一)债权文书内容需要满足的条件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联合通知》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范围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不是指债权债务的数额固定,也不应当认为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是指债务的主体、数额或者计算标准、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以及履约的认定程序必须约定明确。

  

(二)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

  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为: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另外,对于在履行过程中的未经公证但符合上述范围规定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经申请,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三)抵(质)押合同可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目前还处于探索之中,《联合通知》把无争议的事项作了列举,同时又规定了一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的兜底条款,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其他债权文书”是否包括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担保合同(包括第三方担保合同和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合同),实务中对保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基本上不存在异议,有争议的主要抵(质)押担保合同可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

本文结合公证机构及法院实践对此进行说明。

  虽然在理论上对抵(质)押合同是否为“债权文书”存在一定的争议,否认抵质押合同为“债权文书”的观点认为,抵质押本身不是债权而是担保物权,抵押合同不属债权文书的范围,抵押权不能通过非诉讼程序来实现。

但实际上这个问题在司法部《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第6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抵押财产。

”以及第14条规定“以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参照本细则

  办理。

”有所规定,应该说,司法部的此规定以规章的形式基本上解决了抵押合同能否赋与强制执行效力问题的争议。

法院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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