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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工作篇

保卫工作篇

目录

第一章校园治安管理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车辆管理

第三节经商管理

第四节大型活动管理

第二章非校内人员管理

第一节外籍人员管理

第二节暂住人口管理

第三章危险品安全管理

第一节化学用品管理

第二节医用药品管理

第四章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第一节财务室

第二节库房

第三节实验室

第四节图书馆、公共教室

第五章节假日安全管理

第六章校园监控系统管理

第七章消防管理

第一节管理体制

第二节教育培训

第三节消防检查

第四节隐患处理

第五节重点事项管理

第六节重点部位管理

第七节重点工种管理

第八节用电证办理

第八章户籍管理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入户办理

第三节户口迁移办理

第四节户口借用

第五节身份证办理

第六节集体户口教工、学生办理出国(境)事项

第七节集体户口项目变更

第八节附则

第一章校园治安管理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校园是学校师生教学、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学校加强校园安全保卫管理,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条来校办事人员凭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经门卫登记后进出校门。

第三条校园内禁止贩卖、观看复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非法出版物。

第四条带公物出校门时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

物资(品)与证明不符时,门卫有权予以扣留。

第五条门卫、更夫有权检查出入人员、车辆及所带物资(品),任何人不得拒绝检查。

第六条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和外来招生、招聘、经商广告等。

校内告示、启示、广告、海报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窗口。

第七条学校禁止流动商贩和学生组织的经商性活动。

第八条在校园内举行文化、体育、娱乐等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登记。

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九条严禁酗酒、聚众闹事;严禁扰乱办公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秩序;严禁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教工、学生、临时工等集体宿舍内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特殊情况必须到宿舍管理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到保卫处备案。

第二节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校内私人车辆、校外常出入的送货车辆,应到保卫处办理《车辆出入证》,凭证出入校门。

第十二条出租车不准进入校园,对特殊情况,须经门卫值勤人员同意并登记方可进入;外来办事车辆须经门卫值勤人员同意并登记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禁止鸣笛,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小时。

第十四条严禁无证、酒后驾驶车辆,不准在校园马路上、运动场等场所练习驾驶车辆。

第十五条不准在校园交通要道暂停车辆,在其它场所暂停车辆,不得影响交通畅通。

第十六条在校园内召开大型会议或大型活动时,司机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第十七条校园内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不准赛车或骑飞车,不准相互追逐和曲线绕行,不准双手撒把。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占道须经后勤办批准,并设立交通禁行标志。

第十九条不准在马路上堆放垃圾、物品,不准随便移动或破坏交通标志。

第三节经商管理

第二十条凡在校园经商者,必须具有良好的经营道德,正确的服务思想,自觉遵守校园文明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内从事经营活动,须事先向保卫处和学校后勤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摊点必须在学校指定地点经营,按核准项目经营。

第二十三条教工住宅一律不准开展任何经营性服务(如饮食、茶座、卡拉OK、录相、小卖部、营业电话等),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节大型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大型活动是指在阶梯教室、体育馆等封闭场所及露天场所举行的文艺演出、联欢活动、体育比赛、电影放映、宣传展览、文化沙龙等群体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举办大型活动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方可举办。

未经批准的大型活动一律不得举办,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场地,违者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举办大型活动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主办者应对活动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举办大型活动的部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禁举办危害国家和学校的安全与稳定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八条举办活动前,主办方应与提供场地的部门联系,进一步检查内部设施的安全程度,消防通道有无阻塞,举办活动中要防止人员拥挤、踩踏事故,发现活动存在重大隐患的,学校将终止其活动。

第二十九条活动举办方和提供场所的部门,应根据参加活动的人数限量入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保卫处对举办部门提出的安全措施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可派出人员协助维持场内秩序,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举办篝火、灯火晚会等有火灾隐患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保卫处检查审批,主办方不得擅自举办上述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关部门举办的舞会,只限教职工和学生参加,不得向社会开放,未经批准不得搞校际间舞会。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举办各类活动,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活动人数较多的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行。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一般不允许进行校际交流活动,确需交流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办公室批准,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凡与上述要求相违背的,学校主管部门终止其正在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任何团体及个人,不得擅自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活动,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举办部门和活动场所的管理规定;

(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禁止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禁止起哄、大声喧哗、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秩序的不良行为发生。

第二章非校内人员管理

第一节外籍人员管理

第一条外籍人员包括专家、教师及其他临时来校的外国人。

第二条外籍教师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共同负责,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条外籍人员经主管部门登记后,由主管部门将名单送保卫处备案。

第四条外籍人员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五条外籍人员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

(二)从事、参与带有政治色彩的非法活动;

(三)非法传教或迷信活动

(四)破坏公、私财物,侵犯公私、财产安全;

(五)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或其它违法活动的;

第六条外籍人员应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妥善保管好现金及贵重物品,一旦发生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保卫处和有关部门报案。

第七条外籍人员不在校内居住,必须如实向学校报告其住所。

第八条外籍人员在校内工作、学习、居住期间要服从管理、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在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炉、酒精炉等违章用火用电器具,不得存放危险品。

第二节暂住人口管理

第九条校园内的暂住人口包括以下人员:

(一)在校园从事建筑施工的外来人员;

(二)校内临时工;

(三)临时来校学习并且在校园集体食宿的外来人员;

(四)校园内从事经商、修理等服务行业的外来人员;

(五)其他因事在校内临时居住的外来人员。

第十条暂住人口必须在来校三日内持相关证件、证明、自然情况资料和两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到保卫处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暂住人口和外来从事经商、修理等服务行业的外来人员,需交治安管理保证金。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暂住人口的安全管理和教育。

第十三条暂住人口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进入与其无关的区域,不得随意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活动,不得随意损坏、动用公共设施、物资器材。

第十四条保卫处将不定期对暂住人口进行检查,暂住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用工部门的责任人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将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章危险品安全管理

第一节化学用品管理

第一条化学危险物品范围是指实验室及气体部门的下列物品: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

第二条各部门在对化学危险品进行管理时必须遵照以下规定:

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专业技术和防护措施知识,加强定期培训,提高管理素质;凡属化学危险物品,各使用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由设备处统一办理;节假日、寒暑假应对实验室开展临时寄存危险物品的业务。

第三条用料部门管理危险品的人员,必须熟悉所领物品的性能,所有备用危险物品,必须按照不同化学性质分室(或柜)隔离存放,以确保安全。

第四条危险物品的存储应特别注意,化学性质上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应隔离放置,使用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第五条危险品库和使用单位的药品室内,严禁吸烟,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二节医用药品管理

第六条学校医用药品库是指学校社区医院和各实验室的药品库房。

第七条各医用药品库建立严格的药品管理、领取制度;应安装防盗门窗及报警措施。

第八条药品要分类存放,人离库房要关窗锁门、切断电源。

第九条麻醉药品(如杜冷丁)要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

第十条库内禁止存放无关药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第十一条库房钥匙不准外借,钥匙丢失要及时换锁。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坚持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第一节财务室

第一条学校财务部门是指学校财务处以及受财务处领导的食堂财务室、社区医院财务科。

第二条财务部门的门窗必须安装防护设施和报警设备。

第三条财务部门存放现金必须使用保险柜,保险柜必须使用密码,要有专人保管钥匙,钥匙数量要清楚。

保险柜内存放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特殊原因,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管,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条财会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室内。

出入要锁门,无人时要把手提金柜锁到保险柜内。

第五条财务部门取送数额较大现金时必须使用专用安全包,并有两人以上同行(必须有一名男同志)。

取送巨款要用专车,并由保卫人员押款。

第六条各部门的现金不得私自保管,必须按时送银行。

第七条财务部门应加强支票和其它票证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被盗、受骗。

第八条坚持安全检查制度,财会人员每天自查一次,计财处负责人每周检查一次,保卫处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节库房

第九条学校库房是指学校各系(部)、校办、后勤、食堂、教务、学生等存储有办公、实验、生活等物品的房间。

第十条各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库房管理、领取制度。

第十一条各部门库房应安装防盗门窗及报警措施。

第十二条物品要分类存放,人离库房要关窗锁门、切断电源。

第十三条贵重物品及实验用药品要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

第十四条任何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房。

第十五条库房钥匙不准外借,钥匙丢失要及时换锁。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节实验室

第十七条学校每个部门实验室都应严格管理,实验室应设安全负责人,使责任落实到人,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在教学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全面负责,向学生详细说明实验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十九条学生要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验室的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不准动用实验设备和药品。

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离人时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关闭水、电和煤气,关好门窗。

第二十二条各种危险化学药品必须专人保管,严格按使用管理制度领取。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加强实验室各种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第四节图书馆、公共教室

第二十四条学校图书馆、公共教室是供学生从事学习以及与学习有关活动的专用场所,校外人员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第二十五条学生不得在室内喧哗、打闹,不得进行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影响他人学习。

第二十六条到图书馆查阅资料、读书的师生不得擅自将书刊带走。

第二十七条学生入室学习时,随身携带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需要妥善保管好并在离开时带走。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并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听劝阻者交校保卫处处理。

第五章节假日安全管理

第一条假期是学校安全工作容易疏忽的时段,学校各部门应服从学校安排,要做好重点节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寒假、暑假等节假日的安全工作。

第二条放假前学校要统一召开保卫工作会议,部署、安排保卫工作,落实保卫工作的各项措施。

第三条各部门要教育师生员工遵纪守法,提高安全意识,假期外出办事或旅游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发生事故和案件。

第四条各部门放假前要组织安全大检查,进一步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各类案件发生。

(一)重要的仪器设备和微机、录像机、电视机、高档照像机等是否有专人保管;

(二)办公室是否有现金、有价证券存放;

(三)电气设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负荷运行;

(四)非实验用电热器具是否取缔;

(五)工作人员离室是否关好门窗和及时关闭水、电、煤气等;

(六)检查违章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现象是否杜绝,防火安全规定是否严格执行,私拉乱接电线现象是否坚决制止,纸张和垃圾是否及时清理;

(七)仓库是否符合防火安全规定、有无防火安全标志,防火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各类危险物品是否按规定使用、保管和存放。

相关部门应对以上各项要逐条认真查清,没有列出的检查部位和项目,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坚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

第五条学生管理部门应做好对留校学生的管理:

(一)各系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寒假、暑假期间留校学生的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二)寒假、暑假期间留校学生要实行合寝制度,男同学三人以上,女同学四人以上,各系部要把合寝人员的名单、房间号和无人的房间号在放假前报学生处和保卫处;

(三)无人的寝室要锁好门锁,并且贴上封条;

(四)要教育学生做好安全防范,如:

严禁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及观看淫秽书刊、录像、影碟等违法行为,严禁在寝室、教室内动用明火聚餐,严禁在教室和寝室吸烟等。

第六条成教部和相关部门对寒假、暑假期间到校上课的学生及其他成人学生要实行严格管理,加强遵纪守法和校规校纪教育。

第七条门卫更夫要认真履行职责,严防事故放生:

(一)严格学生宿舍楼和公用楼管理制度;

(二)严格会客登记制度;

(三)严格持物品出入登记制度;

(四)对出入楼人员要严格检查、登记;

(五)坚持按时间、到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六)在岗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聚集饮酒及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值班人员应严格值班制度:

(一)严禁在值班室内打麻将、玩扑克、饮酒及其它娱乐活动;

(二)要认真巡视校园及门岗,履行交接班手续,记好值班记录;

(三)值班时间按照校长办公室通知的作息时间执行;

(四)保持通信畅通,随叫随到。

第六章校园监控系统管理

第一条学校校园监控系统是监测校园安全的重要设备,保卫部门应严格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二条监控室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值班,要具有高度工作责任心,忠于职守,严守纪律,认真完成好学校赋予的安全监控任务,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条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准随意离岗,个人需处理事务时,应征得科、处长同意并在有人顶岗时方可离开。

第四条监控室对监控中发现的可疑情况,要及时向有关人员进行报告,不得延误。

第五条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监控室,师生员工、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和观访者必须经科、处长同意方可进入监控室。

第六条任何人都不得在监控室会客、聊天、玩耍,随意摆弄机器设备,不准使用接(报)警、指挥通信设备,拨打无关电话。

第七条值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闭监控系统、停止系统运行,要保证对校园实行24小时监控录像。

第八条监控值班人员每天都应对监控录像进行翻看,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及时另存入U盘保留,并做好标记,为业务部门破案提供有效线索。

第九条监控值班人员对校园发生的打架、斗殴及盗窃、交通肇事、火灾等监控录像时应另存U盘存档保留,并做好标记。

第十条保卫处负责人每周都应对有留存价值的录像进行汇总,制作光盘长期存档保留,并做好标记。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不得故意隐匿、毁弃视频监控系统采集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严禁将偶然所拍摄的个人隐私行为转告他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任何场所议论有关录像内容,泄露监控秘密。

第十三条系部、处(室)领导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值班人员要及时向科、处长报告,并热情做好接待工作和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监控值班人员要爱护和管理好各种装配及设施,严格操作规程,经常对设备进行维护,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有关人员要及时向处内报告,做好登记,及时报修。

第十六条保卫处应保持监控室内卫生清洁、干爽,空气流通,避免潮湿,物品摆放整齐,设备上不准有灰尘。

第十七条在监控室内不得存放各种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及磁性物品,堆放杂物和私人物品。

第七章消防管理

第一节管理体制

第一条消防管理是事关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学校及相关部门要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第二条学校实行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为领导、系(部)、处(室)层层落实的防火安全管理体制,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保卫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

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后勤办、各系(部)主要负责人等担任,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四条各系(部)和行政部门也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系(部)由其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行政处(室)由校办主任担任组长,具体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防火安全工作的方针、指示、法规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经常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制定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五)及时消除本部门的火灾隐患。

(六)组织和训练本部门的义务消防队。

(七)督促、指导防火安全员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保卫处作为承担防火安全具体工作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检查全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消防部门的指示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拟定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查处火灾,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四)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教育,提出安全检查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

(五)对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六)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七)购置、分配和维修消防器材。

(八)审定防火要害部位、重点单位,并建立防火档案。

第六条各部门要设防火安全员,其具体工作内容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规定。

(二)根据本部门防火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三)检查本部门的各项防火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加强火源、电源和危险品的管理,并做好情况记录。

(四)及时向本部门领导请示、报告防火安全工作情况,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五)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

第五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全校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分管防火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对全校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校长负责,其他校级领导负责分管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各系部、行政处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四)班级、寝室的防火安全工作由班主任、寝室长负责;

(五)每位教职工对本岗位及所在位置的防火安全工作负责,每年3月份,各级防火安全组织要逐级签订责任书、保证书。

第六条保卫部门要定期召开防火安全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布置工作任务,签订防火责任书。

与会人员要认真记录并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第二节教育、培训

第七条学校保卫处应指导各部门应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具体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消防法》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

(二)普及消防知识,使广大职工掌握报警的方法和内容,明确各自岗位的消防工作职责、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要求、应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三)学习本部门灭火预案的基本内容,使广大职工掌握灭火器材、设备的使用方法,掌握自救、互救、人员疏散的技能。

(四)防火疏散演练。

第八条消防教育形式应灵活多样。

各系(部)、处(室)应配合保卫部门,利用录像、板报、宣传画、标语、校园网、授课等各种形式,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案例,积极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师生员工提高防火的警惕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消防工作的专门人员和各个门卫人员要集中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第九条保卫部门应把消防培训纳入处(室)工作计划,使各级领导干部、全体职工人人懂消防,人人参与消防。

对重点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防火安全技术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试取得操作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在消防教育培训时间和效果上给予保证。

学校每年组织两次大型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分期、分批参加。

对学生的培训可利用新生军训和学期开学期间进行。

第三节消防检查

第十一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要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一)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水源状况;

(四)消防设施使用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八)其它需要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员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每日对以下内容进行巡查: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护门是否关闭严密;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职工下班后,清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七)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第十三条巡查过程中,如遇不安全因素,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十四条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四节隐患处理

第十五条保卫部门和消防安全有关人员对以下安全隐患事项应做重点关注:

(一)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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