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安全奖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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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安全奖罚条例
金通煤矿安全奖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工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结合公司和我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安全奖罚条例。
第2条任何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发现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必须停止作业。
第3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均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对于责任者,除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还要进安全学习班,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劳模,并存入矿档案。
对严重“三违“者或由于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按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开除矿籍)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4条条例所涉及的罚款事项由检查人员填制违章罚款通知书,统一由安检科交给矿财务代扣。
行政处分由各部门提出意见经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情节严重者移交地方司法部门处置。
第5条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不明责任的一般性事故、违章、隐患,由基层单位责任人追查责任,落实罚款。
矿安检科只对基层单位进行处罚。
第6条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三违”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个职工认识“三违”的危害性,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坚持做到“安全在我心中,质量在我手中,岗位在我脚下”,实现本矿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第7条矿及外委施工单位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细则,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8条各级领导干部对上级和矿部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报、指令、命令、各种制度、预案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否则对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处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行政职务。
第9条工人入井前必须参加班前会,如果生产单位值班人员不组织召开班前会学习,罚值班人员200元,单位1000元,个人不参加班前会学习,私自入井者罚款100元。
第10条安全活动不落实、记录不齐全,罚主要负责领导100—300元。
第11条各级人员未经矿领导同意私自不按时上岗值班,罚款100元。
第12条对新工人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给安全资格证书,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上岗者,每人次罚款100元,用人单位罚款500—1000元。
第13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未经复审的,每人罚款500元,罚用人单位每人500—1000元。
第14条对特种作业人员两年必须进行一次考试和复审,否则,每一人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而上岗者,罚用人单位2000元/人,上岗者本人200元。
第15条矿、施工队必须按规定给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否则罚相关责任者100—500元。
第16条开工前各单位对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并进行考试,否则,罚单位主要负责人300—500元,不参加学习考试的罚当事人100元。
第17条作业规程及措施必须经矿有关科室及领导审批签字,经全体施工人员签字后方可作业,否则罚技术员200元。
第18条各施工队干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让工人冒险作业的,根据情节除处以500—10000元罚款,造成事故按本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经济条例处罚外,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行政等处分。
第19条发现“三违”而不制止者、查出“三违”不按规定处罚者,与“三违”人员同等处理,干部在场加倍处罚。
第20条对因工程质量低劣,事故隐患严重而责令停产整顿的单位,罚款500—5000元。
第21条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和态度恶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22条无措施施焊,或措施落实不力,罚跟班队干部、焊工各200元,罚单位500—2000元。
第23条无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不健全而开工的,罚指示开工者500元,施工单位负责人500元,罚施工单位技术员500元。
第24条通风、运输等生产系统改变而未对作业规程和措施及时进行修改而施工的,罚责任者100元,罚施工单位500—1000元。
第25条“三违”人员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或两条以上,实行并罚。
第26条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态度不好的典型“三违”人员,由矿安委会研究决定严肃处理。
第27条对检查举报“三违”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或打击报复的,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矿籍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28条“三违”人员谎报单位和姓名的,加罚500元。
第29条因“三违”或工作失误造成影响采区生产8小时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5000元罚款。
第30条带电作业者或甩掉电器安全保护者,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按本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经济条例处罚外,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行政等处分。
第31条不按措施起吊、搬迁和检修大型设备配件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按本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经济条例处罚外,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行政等处分。
第32条仓库、油库、机修车间等岗位工或其他人员违反防火制度而引起火灾者,处以500—2000元罚款,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矿籍等处分。
第33条遇到地质变化无措施冒险强行作业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矿籍等处分。
第34条对事故抢救不力,造成事故扩大的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矿籍等处分。
第35条高空作业不使用防坠保护装置的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第36条由上级公司及矿部查出的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重复出现,一次罚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
第37条上岗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入井不佩戴自救器、矿灯、矿帽者,每项罚款100元。
第38条对于不配合验身,无理取闹,干扰正常验身工作的入井人员,给与100-500元罚款。
第39条偷盗矿井设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或破坏安全设施,罚500—10000元,视情节严重程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40条凡个人罚款由集体承担者,追究主要责任者责任,并对原被罚人员罚款100—500元。
第41条对拒绝签收或涂改、撕毁隐患通知单,罚款100—1000元。
第42条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者,罚事故单位主要领导500—10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矿籍。
第43条在距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44条井下带烟火(电气焊作业者除外)者、吸烟者或在工作面发现有吸烟痕迹、闻到烟味、或有烟头出现,罚违章人员1000元,取消其入井资格,罚外委施工单位5000—10000元。
矿职工停止其工作,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45条对井下、地面特殊岗位班中脱岗者、工作时间睡觉,罚本人500元,队长1000元,是临时用工者清除出矿,是矿内职工根据情节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46条在井上、下或工作岗位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者,除对队(部门)给予3000元处罚外,对打架双方都给予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与司法部门论处。
第47条穿化纤衣服,带电子表及手机入井者罚款200元。
第48条私自带他人入井,发现一人罚300元。
第49条不按规定交接班,发现一人罚100元。
第50条在井下关闭矿灯、摘下安全帽每项罚100元。
第51条酒后上岗,地面岗位处200元罚款,井下岗位处500元罚款,造成事故根据情节除按《安全责任状》执行外,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行政处理意见。
第52条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者,罚跟班队长500元,并停止其工作。
第53条刁难、围攻、谩骂、殴打安全检查人员者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重的交与司法部门论处。
第54条无干部跟班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第55条攀爬乘坐非乘人车辆或设备者罚当事人一次200元。
第56条灭火器材过期失效者罚责任人一次100元。
第57条不用专用爆破器起爆者,对爆破者一次罚款300元。
第58条没有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59条为无爆破员资格证人员发放火工品者罚当事人一次200元。
第60条无爆破员资格证领取火工品者罚单位1000元,当事人200元。
第61条不按井口检身制度进行出入井登记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62条外委施工单位未经资质复查施工者,一次罚款2000元。
第三章事故管理
第63条外委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根据情节给予10000—50000元处罚。
第64条发生事故后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完善调查报告,制定防范措施,罚队长500元。
第65条职工在上、下班或出差工作途中发生交通肇事,及时汇报交警队、矿调度室及安检科,否则后果自负。
第66条矿内职工井下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人身事故,处责任者100—500元罚款。
第67条外委施工单位无规程而开工者或不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有关行业标准施工造成严重质量事故,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第四章采掘
第68条顶板管理必须依照作业规程规定执行,一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对队长及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69条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或者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处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70条把支柱支在浮煤或浮矸上,以及没有刹实背牢,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71条综采面刮板输送机未闭锁,而上刮板输送机行走或跨越输送机作业,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71条综采液压管路系统连接不按规定,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72条综采支架与运输机不垂直,角度小于80度,上倾、下歪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73条支架有咬架现象对责任人每一处罚100元。
第74条机组过后不及时移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75条综采工作面控顶距超过规程规定,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
第76条综采面擅自留顶、底煤,罚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
第77条采煤机、综掘机的内外喷雾系统不完好,以及无喷雾水作业,罚主要责任者100—200元。
第78条采掘工作面遇地质变化时,未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罚主要责任人100—500元。
第79条液压系统压力未卸载,而撤卸高压管、接头,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80条在采煤机摇臂未落地或未支撑稳定时,拆卸压力锁定阀,罚责任者100—300元。
第81条更换采煤机滚筒时,在支撑端和煤壁间,不进行临时支护,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82条在采煤机摇臂下,无垫块工作,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83条支架初撑力小于支架额定值80%,每架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84条机组过后不及时移架,发生漏矸等现象时,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85条不按规程要求施工吊挂电缆者,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86条采面过联巷不加强支护、处理片邦煤,罚班长100-500元,队长1000元。
第87条不按规程规定铺网、联网、吊挂钢丝绳,罚带班队长100元,班长100元。
第88条不按规程规定支设回撤通道、联巷、辅助通道,罚带班队长、班长各100元,单位500元。
第89条不按规定连接支护顶板单体,少一根罚单位100元。
第90条不认真支护三角区或不及时拉掩护架或抽心撤架,造成边架或掩护架被压死者,罚班长300元,带班队长200元,班内每人100元。
第91条不按回撤规程安设绞车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绞车,罚岗位工300元、带班队长500元。
第92条采面贯通后,不及时加强支架支护造成支架被压死等不利于回撤现象时,罚责任人和队长各300元,罚单位500元。
第93条回撤期间顶网因故损坏不及时修补罚带班队长100—200元。
第94条铺网或联网时,“三机”没有闭锁,罚责任者100—500元,单位1000元。
第95条回撤过程中使用的牵引、起吊设备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500元,单位2000元。
第96条回撤过程中,人行道内单体支柱无防崩措施,罚队长300元,罚单位500—1000元。
第97条回撤过程中,设备运输线不畅或没有执行“行车不行人”的规定,罚责任人200元,单位1000元。
第98条综采面有明显片帮还在架前行走,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99条遇有断层、过老巷、构造带、收尾等,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有干部现场指挥,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500——1000、生产技术科负责人100元。
第100条未制定初放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101条在初次来压期间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现场严格执行,否则罚责任人200——1000元,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根据情节由矿安委会研究处罚决定。
第102条煤层正常情况下,采煤机截齿率损失大于15%或割顶梁,罚责任人50——500元。
第103条乳化液配制浓度低于3%,罚责任人一次100元。
第104条采掘机械无水作业罚违章指挥者100—500元,罚违章操作者100—500元。
第105条巷道贯通前,地测部门没有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区队没有及时编写贯通措施或有措施执行不好,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500元。
造成事故根据情节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行政处理意见。
第106条巷道抹角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未按规程规定支护抹角区及联巷者,罚队长、班长、司机各200元。
第107条掘进喷浆施工时,没有采取有效保护电缆、管路、机电设备等安全措施,罚责任者100—500元,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
第108条掘进面杜绝空顶作业,空顶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超空顶作业罚队长、跟班队长、班长、煤机司机各500元。
第109条采掘机械启动前必须向四周发出警报,确认四周无人方可开机,否则,一次罚司机100元。
第110条掘进工作面司机位于在规定的空顶区域外操作者罚款500——1000元,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等处分。
第111条掘进机运行期间,超过驾驶室前方查看截割情况者,罚款100——500元。
第112条掘进机行走时司机未看护好电缆而被压,罚责任人100元。
第113条掘进机前后10米范围内不得有人,副司机必须与正司机配合好,否则罚责任人100——500元,造成事故严肃处理。
第114条移动设备离开驾驶室不停电,一次罚司机500元。
第115条联巷贯通不设警戒,罚班长100元,放炮员100元、安检员100元。
第116条检修掘进、采煤机或更换截齿时,必须断开电气控制开关,截割头落地,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罚单位责任人500元。
第117条综采煤机司机工作站在滚筒和摇臂对应位置,发现一次罚司机100元。
第118条综采面不执行“拉架不行人,行人不拉架”的规定,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0。
第119条盲巷不设警标和不打栅栏,每处罚单位100—500元;无故损坏栅栏或打开密闭,罚单位500元,罚队长100元,责任人200元。
第120条掘进机等大型设备在大巷行走时必须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技术员100元,队长200元,责任单位500—5000元。
第121条井下综采工作面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规定,一次罚司机100—200元。
第122条运行的转载机护板上面严禁人员逗留,违者罚款100—500元。
第123条铲车上严禁乘人,否则罚乘坐人员每人100元,铲车司机100元。
第124条超挖严重(机掘大于200㎜,炮掘大于300㎜),发现一处,罚责任者200元,队长500元。
第125条掘进工作面设备检修没有在顶板有完整支护且无淋水的安全地点进行,罚带班队干部100元,当班班长100元,检修人员100元。
第126条钢梁支护不接顶,每排罚当班作业人员100元。
第127条锚杆没有二次紧固,扭距达不到100N.M,抗拔力达不到5吨,每根罚100元。
第128条锚索、锚杆布置不符合设计规定,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129条刮板运输机被大块煤、矸石卡阻时,必须先将煤机退至安全而有支护的地方,然后用大锤砸碎处理,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130条掘进机截割臂在进行任何检修时,必须在升降油缸上套上限位套且将隔离手把打到关位,否则,罚责任者1000元。
第131条煤机割煤时,割坏顶煤每处罚司机100元。
第132条掘进过程中不按规定作业,罚司机100元,罚跟班队长500元。
第133条联巷和支巷开口两侧抹角或单侧抹角大于4米;罚责任人100元,跟班队长100元。
第134条采掘工作面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无标识,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135条施工图牌板不齐全或不清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136条巷道淤泥积水一处超过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137条油脂存放不符合规定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138条炮掘工作面装药、放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罚单位500—5000元,责任人100—500元。
第139条炮掘工作面火工品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罚单位500—5000元,责任人100—500元。
第140条炮掘工作面不采用光面爆破或光爆效果很差,罚单位500—2000元,责任人100——500元。
第141条锚喷巷道的顶部活矸必须喷前处理掉,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42条喷浆前冲洗巷顶帮,保证喷体质量,否则,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143条锚喷巷道喷射厚度小于设计规定,每米罚责任者100元。
第144条混凝土振动不好,出现峰窝麻面、空洞时,每发现一处罚施工单位2000元。
第145条在任何情况下,喷枪不准对准人,违者罚喷射手200元,当班班长100元。
第146条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将药管分别装在专用药包和雷管箱内,并且必须加锁,违反一项罚款500—2000元。
第147条放明炮、糊炮、连珠炮者,罚责任人100元,罚单位5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加倍处罚。
第148条炮眼封堵不合要求,用煤块等其他材料者,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单位500元。
第149条放炮时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者,罚放炮员和班长各100元,罚单位500元。
第150条放炮安全距离小于规程规定时,罚放炮员100元,罚区队跟班干部100元,罚单位2000元。
第151条放炮时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设安全警戒,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安全警戒员不负责任意放他人进戒区域者,罚警戒员100—500元同时罚施工队2000元。
第152条炸药和雷管不得乱扔乱放,每发现一节(卷)药或一发雷管,罚使用单位1000元,罚放炮员500元。
第153条对当班出现的瞎炮必须及时处理,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罚当班班长、放炮员和带班队长各100元,罚单位2000元
第154条对未放完的炮不按规定在现场向下班交接清楚,罚当班交班人、放炮员各100元,罚单位500元。
第155条装药不使用木质炮棍,罚责任者100元,罚单位500元。
第156条放炮前后不将放炮母线的两个头扭结成短路的罚责任者100元,罚单位500元。
第157条破坏测量设施、标志,罚责任者1000元/每处。
第158条损坏井下大巷安全警示标识,一块罚款1000元,损坏其它地点安全警示标识,一块罚款500元。
第159条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器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带电体相接触者罚当事人一次300元。
第160条爆破员没有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任意放置或随意转交他人的,对放炮员处以300元罚款。
第161条乱扔乱放炸药和雷管者,对放炮员处以500元罚款。
第162条剩余的爆破材料没有按规定交回火药库者罚款每次1000元。
第163条综采、综掘工作面严格按照神华集团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第四版的要求执行,有一小项不合格罚款500-2000元。
第164条矿组织每月一次月底工程质量、文明生产验收,综采工作面满分为100分,达不到60分,单价下调10%,综掘工作面工程质量60分,文明生产40分,两项达不到合格标准,单价下调10%。
第165条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0-30000元,上级部门检查出问题加倍处罚。
第五章一通三防
第166条瓦斯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通检科长、技术负责人各100--500元。
第167条瓦检员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填写弄虚作假,一次罚瓦检员200元。
第168条瓦斯检查不坚持制度,出现空班、漏检、脱岗时,每次罚瓦检员200元。
第169条回风巷煤尘超限,积尘长度超过5m,厚度超过2mm,一处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
罚单位300—500元。
第170条在瓦斯鉴定、反风演习、测定通风机性能时不按规定执行者罚款100—500元。
第171条不按规程要求砌筑密闭,工程质量低劣,一处罚跟班队长500元,单位1000元。
第172条严格控制井下明火作业,对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电焊、气焊等,要实行作业一次审批一次安全技术措施,不准代用或通用安全措施,否则罚单位500—10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173条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发生循环风或无风电闭锁的,罚使用单位500元,罚通风队长、技术员各100——300元。
第174条放炮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违者罚瓦检员100元。
第175条各硐室的风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罚通风责任人100元。
第176条扩散通风不执行规定,盲巷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封闭,罚通风责任人100—500元。
第177条随意甩掉或损坏瓦斯探头,使其监测失灵,罚责任者100—1000元。
第178条放炮、运输时损坏风筒、管路、探头,每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179条风筒吊挂不符合规定,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180条风筒接头不严、破口大于2毫米,不及时粘补,每处罚责任者50元。
第181条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每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182条局部通风机设备附件配备不全,每项罚责任者100元。
第183条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罚责任者200元。
第184条风筒拐弯处折深超过0.1m,不设弯头罚责任者200元。
第185条瓦检牌板填写不清,罚责任者100元。
第186条随意停开局扇者罚款责任人100—1000元。
第187条随意打开风门、风障造成风流短路者,随意打开棚栏者,罚款200元。
第188条对损坏通风设施者,罚责任人100—500元,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
第189条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罚跟班队长500元、瓦检员200元,上报矿安委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190条随意开、关调节风窗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191条采掘工作面、各转载点,没有按规定设喷雾洒水设施或安设得不符合要求,每处罚转载点设备使用单位100—500元。
第192条转载点浮煤和粉尘堆积超过规定,每处罚设备使用单位5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193条掘进头不进行综合防尘,炮前、炮后不洒水,罚施工单位100—1000元,当跟班队长200元。
第194条应设灭火器材的地点,每缺一项或失效、数量不足,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95条作业地点粉尘超标一处而不治理的,罚单位负责人100—500元。
第196条掘进工作面无风作业,罚跟班队长500元,罚单位1000元;盲巷、尾巷无风且未设警示栅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97条掘进头的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每超1米罚责任者100元。
第198条爆破作业不使用水炮泥,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199条用车撞击风门者,罚责任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