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684298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7.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docx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docx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

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1、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调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校的职责

1、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2、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

4、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7条第二款)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其中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人叫被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及其《贯彻意见》第11-23条的规定,监护,按其设定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

《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五、学生的义务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2、避免和消除危险。

(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六、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

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2、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

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其他责任事故。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有故意或过失(疏忽大意或存有侥幸心理),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

1、学校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学具、生活设施、设备

2、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门卫制度与管理行为

消防制度与行为

宿舍管理制度与行为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与行为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出发前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选派教师、监管学生)

注意用车安全(大公司、验车、驾驶员执照、签订合同)

旅行过程中(教师管理、避免危险地带)

回校清点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体罚、变相体罚;体育课、化学课、劳动课

10、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的;

早读时间、上课时间、课间休息、午休时间、晚自习、熄灯就寝间歇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擅自离校、身体不适、学校作息时间变更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校园车辆行使

 总之:

预防学校责任事故应注意以下问题:

设施达标、制度健全、教育经常、管理到位、救护及时

二、学生或监护人责任事故

学校或者监护人由于有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的,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三、第三方责任事故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学校意外事故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由于不可预料、不可避免的情形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引起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范围的其他事故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5、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4条)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

1、一般归责原则

(1)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国外设计风格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