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修改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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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修改2.docx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修改2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沈哈提速工程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孔宪民

工程

名称

长大线

提速改造工程

电话

139********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

沈阳铁路局长春电务段

联系人

施工期限

2006年2月

2006年6月

电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5)1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

哈大线K626+400~K628+600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

线路、桥涵附属。

3、地点和时间K626+400~K628+600

地点:

哈大线K626+400~K628+600。

时间:

2006年2月~2006年6月。

4、影响范围:

K626+400~K628+600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

K626+400~K628+600。

期限:

2006年2月~2006年6月。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哈大线K626+400~K628+600提速改造工程线路、桥涵附属施工过程的监督和各单位协调。

2、K626+400~K628+600施工范围内涉及相关电务设备均属安全防范内容。

3、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四、安全权利及义务:

1、施工时,甲方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

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2、依据施工平面图,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工艺,使乙方明确施工有可能给

地下隐蔽带来损害和不良后果,做好防范。

乙方向甲方提供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使甲方明确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等,使之作出适宜的防范措施。

3、在施工当日,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若甲方发生有危及

地下设施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在必要的时候可责令甲方停工处理。

如乙方因故不能到现场配合,乙方应提前24小时告之甲方,使甲方不得擅自施工,如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4、乙方派出人员熟悉并掌握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确指导甲方人员施工,因乙方派出

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担当责任和损失。

5、由于甲方施工等原因而使地下设施发生损坏时,甲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抢修,乙

方要积极配合,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6、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

并在施工当日,

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7、如因隐蔽设施埋设时间过长等原因乙方不能提供准确的位置时,甲方在施工前,要在乙方的

指导下进行“井”字形开挖,以探明电缆的走向、埋深。

开挖过程中,甲方要听从乙方的指挥,不得野蛮开挖,不得使用机具开挖。

8、施工期间人身安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五、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

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六、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1、按沈阳铁路局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七、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调解决。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局安全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沈哈提速工程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孔宪民

工程

名称

长大线

提速改造工程

电话

139********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

沈阳铁路局长春水电段

联系人

施工期限

2006年2月

2006年6月

电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6)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

哈大线K626+400~K628+600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

线路、桥涵附属。

3、地点和时间K626+400~K628+600

地点:

哈大线K626+400~K628+600。

时间:

2006年2月~2006年6月。

4、影响范围:

K626+400~K628+600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

K626+400~K628+600。

期限:

2006年2月~2006年6月。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哈大线K626+400~K628+600提速改造工程线路、桥涵附属施工过程的监督和各单位协调。

2、K626+400~K628+600施工范围内涉及相关水电设备均属安全防范内容。

3、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四、安全权利及义务:

1、施工时,甲方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

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2、依据施工平面图,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工艺,使乙方明确施工有可能给

地下隐蔽带来损害和不良后果,做好防范。

乙方向甲方提供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使甲方明确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等,使之作出适宜的防范措施。

3、在施工当日,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若甲方发生有危及

地下设施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在必要的时候可责令甲方停工处理。

如乙方因故不能到现场配合,乙方应提前24小时告之甲方,使甲方不得擅自施工,如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4、乙方派出人员熟悉并掌握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确指导甲方人员施工,因乙方派出

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担当责任和损失。

5、由于甲方施工等原因而使地下设施发生损坏时,甲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抢修,乙

方要积极配合,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6、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

并在施工当日,

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7、如因隐蔽设施埋设时间过长等原因乙方不能提供准确的位置时,甲方在施工前,要在乙方的

指导下进行“井”字形开挖,以探明电缆的走向、埋深。

开挖过程中,甲方要听从乙方的指挥,不得野蛮开挖,不得使用机具开挖。

8、施工期间人身安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9、甲方在动土施工前72小时通知乙方做好人员安排和相应的准备工作创造条件,如私自施工产生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赔偿。

10、在有隐蔽设施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使用机械开挖。

五、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

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六、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1、按沈阳铁路局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七、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调解决。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局安全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沈哈提速工程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李建

工程

名称

长大线

提速改造工程

电话

136********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

长春铁路通信服务中心

联系人

施工期限

2006年5月8日

2006年5月31日

电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6)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

哈大线K590+400~K591+700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

拆除中间站台

3、地点和时间K590+400~K591+700

地点:

哈大线K590+400~K591+700

时间:

2006年5月8日~2006年5月31日。

4、影响范围:

K590+400~K591+700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

K590+400~K591+700

期限:

2006年5月8日~2006年5月31日。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哈大线K590+400~K591+700提速改造工程杨木林拆除中间站台施工过程的监督和各单位协调。

2、杨木林拆除中间站台施工范围内涉及相关铁通设备均属安全防范内容。

3、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四、安全权利及义务:

1、施工时,甲方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

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2、依据施工平面图,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工艺,使乙方明确施工有可能给地下隐蔽带来损害和不良后果,做好防范。

乙方向甲方提供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使甲方明确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等,使之作出适宜的防范措施。

甲方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双方严格执行“两图一标”制度。

3、在施工当日,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若甲方发生有危及地下设施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在必要的时候可责令甲方停工处理。

如乙方因故不能到现场配合,乙方应提前24小时告之甲方,使甲方不得擅自施工,如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4、乙方派出人员熟悉并掌握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确指导甲方人员施工,因乙方派出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担当责任和损失。

5、由于甲方施工等原因而使地下设施发生损坏时,甲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抢修,乙方要积极配合,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6、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

并在施工当日,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7、如因隐蔽设施埋设时间过长等原因乙方不能提供准确的位置时,甲方在施工前,要在乙方的指导下进行“井”字形开挖,以探明电缆的走向、埋深。

开挖过程中,要听从乙方的指挥,不得野蛮开挖,不得使用机具。

五、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

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六、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1、按沈阳铁路局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七、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调解决。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局安全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沈哈提速工程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孔宪民

工程

名称

长大线

提速改造工程

电话

139********

设备管理单(乙方)

长春供电段

联系人

施工期限

2006年5月8日

2006年5月14日

电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6)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

哈大线K607+700~K614+300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

拆除郭家店站中间站台

3、地点和时间

地点:

郭家店站

时间:

2006年5月8日~2006年5月14日。

4、影响范围:

郭家店站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

K607+700~K614+300郭家店站

期限:

2006年5月8日~2006年5月14日。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哈大线K607+700~K614+300提速改造工程郭家店站拆除中间站台施工过程的监督和各单位协调。

2、郭家店站拆除中间站台施工范围内涉及相关供电设备均属安全防范内容。

3、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4、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沈铁办发[2006]38号关于《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化办法》,

铁道部发《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电气化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安全权利及义务:

1、甲方施工必须纳入月度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施工。

如由于某些原因须变动方案时,经双方会签,形成书面材料后,由甲方负责申请临时电报或调度命令,方可施工,施工封锁由甲方在车站申请登记。

2、甲方施工过程中,严禁人员、工具、材料触及接触网,否则后果自负。

甲方的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对施工工具进行监控,防止施工机械刮碰支柱、拉线和接触网等。

甲方施工过程中人员和机具必须与带电设备保持2米安全距离,甲方人员的人身安全由甲方负责。

3、施工时,甲方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

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4、依据施工平面图,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工艺,使乙方明确施工有可能给

地下隐蔽带来损害和不良后果,做好防范。

乙方向甲方提供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使甲方明确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等,使之作出适宜的防范措施。

5、在施工当日,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若甲方发生有危及

地下设施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在必要的时候可责令甲方停工处理。

如乙方因故不能到现场配合,乙方应提前24小时告之甲方,使甲方不得擅自施工,如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6、乙方派出人员熟悉并掌握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确指导甲方人员施工,因乙方派出

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担当责任和损失。

7、由于甲方施工等原因而使地下设施发生损坏时,甲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抢修,乙

方要积极配合,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8、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

并在施工当日,

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9、如因隐蔽设施埋设时间过长等原因乙方不能提供准确的位置时,甲方在施工前,要在乙方的

指导下进行“井”字形开挖,以探明电缆的走向、埋深。

开挖过程中,甲方要听从乙方的指挥,不得野蛮开挖,不得使用机具开挖。

10、施工期间人身安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11、甲方在动土施工前72小时通知乙方做好人员安排和相应的准备工作创造条件,如私自施工产生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赔偿。

12、在有隐蔽设施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使用机械开挖。

13、本协议双方均应严格执行,未尽适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

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六、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1、按沈阳铁路局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七、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调解决。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局安全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月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

单位

(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

沈哈提速

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孔宪民

工程

名称

哈大线

提速改造工程

电话

139********

行车

组织单位

(乙方)

沈阳铁路局

长春车务段

联系人

施工责任地段

DK610+085

~

DK610+525

施工期限

2006年4月1日

2006年4月16日

电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6)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

哈大线DK607+700~DK614+300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

站场改造。

3、地点和时间

地点:

哈大线DK610+085~DK610+525

时间:

2006年4月1日~2006年4月16日。

4、影响范围:

郭家店站内II道DK610+085~DK610+525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

郭家店站内II道DK610+085~DK610+525

期限:

2006年4月1日~2006年4月16日。

三、安全防范内容、措施及结合部安全分工

1、郭家店站内II道DK610+085~DK610+525施工范围内涉及相关车务设备均属安全防范内容。

2、甲、乙双方要严格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时,甲方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

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

乙方对甲方的施工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要责令甲方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2、在施工中,甲方到车站登记和消点。

3、在施工前,甲方应将改造施工图及实施性施工方案报给乙方,以便乙方掌握改造范围及步骤,有利于施工配合。

4、甲、乙双方严格执行«施规»和«技规»中的有关规定。

5、乙方要积极做好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严格落实施工封锁方案,为甲方施工创造条件。

6、当甲方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守“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五、发生行车责任事故的处罚办法: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

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六、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按建设单位相关文件规定支付。

七、其他

1、本协议有效时间由甲方施工时起至甲方完工时止。

 

甲方签字:

公章:

乙方签字: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表一式七份,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路局设备管理部门、安监室各一份。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沈哈提速工程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孔宪民

工程

名称

长大线

提速改造工程

电话

139********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

四平工务段

联系人

施工期限

2006年2月

2006年6月

电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5)1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

哈大线K579+800~K700+640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

新铺路基、新铺线路、新建桥、涵洞。

3、地点和时间

地点:

哈大线K579+800~K700+640。

时间:

2006年1月~2006年6月。

4、影响范围:

K579+800~K700+640。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

K579+800~K700+640。

期限:

2006年1月~2006年6月。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哈大线K579+800~K700+640提速改造工程路基、线路、桥、涵洞、站场改造施工过程的监督和各单位协调。

2、K579+800~K700+640施工范围内涉及相关工务设备均属安全防范内容。

3、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四、安全权利及义务:

1、对于线桥部分的施工,甲、乙双方在甲方施工前,应派出人员共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区段进行划分和确定,甲方动用乙方设备的区段其维修和行车安全不再由乙方负责,时间期限由甲方施工开始直至验交或另有协议时止。

2、施工责任地段其前后100米其维修和行车安全由甲方负责。

3、施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平面图并依据施工平面图,向乙方介绍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工艺,使乙方明确施工有可能给线路养护维修带来的影响,做好防范。

4、甲方在行车线施工,必须和车站事先联系,并按铁路《施规》办理防护,动用线、桥、路基及在地下设施范围内施工时,应在施工前48小时通知乙方,为乙方作好人员安排和相应的准备工作创造条件,对安全区段的划分提供准确的施工范围,并配合乙方作好安全区段的防护工作。

甲方在双方确定的施工范围内负责其行车安全及维修工作,直至交工或另有协议时为止。

5、甲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听从乙方人员的指导,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因乙方派出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担当责任和损失。

6、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应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

在施工当日,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的施工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要责令甲方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甲方停止施工。

7、甲方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要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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