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城区及对外交通干道绿化提升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PP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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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城区及对外交通干道绿化提升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PPP

 

平度市城区及对外交通干道绿化提升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

(草案)

 

二〇一七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合同主体1

第1条当事人1

第2条项目公司2

第二章合作关系3

第3条合作内容3

第4条合作期限5

第5条合作履约担保5

第三章建设投资7

第6条建设投资7

第四章政府交付资产8

第7条交付日及交付条件8

第8条交付范围及程序9

第五章前期工作10

第9条前期工作的内容及要求10

第10条设计11

第六章工程建设12

第11条开工准备12

第12条施工12

第13条进度控制13

第14条工程质量控制14

第15条验收与完工14

第七章运营和服务16

第16条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16

第17条甲方的监管及评估16

第八章社会资本移交项目21

第20条移交21

第九章收入和回报22

第18条政府付费22

第十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24

第19条不可抗力24

第20条法律变更25

第十一章双方的一般义务、责任与保障27

第21条甲方‌的‌一‌般‌义‌务27

第22条乙方‌的‌一‌般‌义务27

第十二章违约处理29

第23条违约行为认定29

第24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29

第25条违约行为的处理30

第十三章合同解除32

第26条解除事由32

第27条合同解除程序32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34

第28条争议解决办法34

第十五章其他约定36

第29条合同变更与修订36

第30条合同份数36

第31条合同签署36

第十六章谈判备忘录37

第一章合同主体

第1条当事人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当事人签署:

1.1甲方

甲方名称: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职务:

电话:

传真:

1.2乙方

乙方名称: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职务:

电话:

传真:

第2条项目公司

2.1设立

2.1.1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双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2.1.2项目公司为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应在平度市辖区内。

2.1.3平度市政府授权平度城投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与招标确定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SPV),注册资本与项目资本金一致,暂定为4131万元。

其中,平度城投公司持股比例为35%,拥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2.1.4项目运作过程中,平度城投公司全程参与项目管理,主导资金使用、建设标准、建设施工、审计核算等关键环节,对重大决策的方向进行掌控。

2.2项目公司股权变更

合作期内,未经政府方同意,社会资本不得对外转让持有的项目公司(SPV)股权,11年合作期满社会资本完成退出。

2.3不免除

2.3.1项目公司的经营活动,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2.3.2项目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

第二章合作关系

第3条合作内容

3.1项目范围

为减缓平度市财政近期还款压力,拟采用BTO(即建设-移交-运营)的PPP运作模式。

具体由社会资本和政府方出资代表(即平度城投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SPV),经平度市政府授权由平度市规划局通过PPP协议授予项目公司(SPV)经营维护权,由项目公司(SPV)承担项目投融资、建设、移交(项目建成后即将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政府指定机构)及运营维护(建成后仅由项目公司负责对外交通干道及城区内部景观节点的绿化设施维护,不含现河公园和植物园绿化维护)。

项目合作期11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10年。

11年合作期满社会资本完成退出。

3.2回报方式

项目为公益性绿化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不具备独立商业经营条件。

因此,采用政府付费方式以保证SPV公司合理利润(即项目合理利润率上限取值为5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暂按现行基准利率4.9%计算,随利率变化而同步调整,下同)。

政府结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财政补贴付费。

按照“基于可用性的绩效合同”模式,由政府向项目公司(SPV)购买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以及为维持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管理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并向项目公司(SPV)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其中可用性服务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融资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运维绩效服务费主要包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运营管理维护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3.3项目资产形成和转移

资产形成

资产形成包括固定资产形成和无形资产形成。

其中有形固定资产包括绿化苗木及市政配套等基础设施等。

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由政府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且由政府方负责土地征迁工作及相关费用。

本项目不考虑土地征收补偿等相关费用,土地所有权均属于政府相关机构。

项目所形成的全部资产按照摊销费计列。

资产转移

1、前期转移

项目前期工作已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初设及施工图设计等费用计入竣工决算并通过审计,全部转移给项目公司(SPV)由其进行支付;如转移前已发生前期费用支付采用暂开收据方式,将来由合同收款方向项目公司(SPV)开具发票。

此外,对于实施机构已签订、与项目推进有关的尚未履行的合同及费用也一并由项目公司(SPV)进行承继。

2、资产转移

项目采购阶段需要在PPP协议中设定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方接受: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公司(SPV)将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移交政府指定机构。

经营期内,项目公司(SPV)承担绿化及相关基础设施的经营及设施维护,保证正常使用,按期提交设施的使用状况及质量检验报告。

3.4土地获取及使用

3.4.1项目不涉及土地权属的选择即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由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无偿提供给SPV公司建设使用,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

第4条合作期限

项目建设期1年,经营期10年

第5条合作履约担保

5.1履约保函的格式与金额

(1)建设期履约保函

提交主体:

SPV公司;

提交时间:

正式签署项目合同的同时;

退还时间:

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和环保验收且SPV公司递交运营维护保函后;

担保事项:

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开工节点、竣工节点、试运营节点、验收节点、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运营维护保函提交等。

保函金额:

1400万元。

(2)运营维护保函

提交主体:

SPV公司;

提交时间:

SPV公司获得运营资格的同时;

退还时间:

项目运营期满后;

担保事项:

持续稳定维护义务、服务质量规范情况、安全管理等。

保函金额:

700万元。

(3)移交保函

提交主体:

项目公司(SPV);

提交时间:

正式移交项目全部资产之日;

退还时间:

移交维修期及缺陷责任期满后;

担保事项:

移交维修义务以及履行缺陷责任期的维修义务等。

保函金额:

700万元。

5.2保险方案

包括建设期保险和运营期保险,需要由SPV公司拥有并持续运营。

5.2.1建设期保险:

必须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其他如货物运输险、完工延迟险、第三者责任险、环境责任险等由SPV公司自定。

5.2.2运营期保险:

必须购买财产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其他如业务中断险等由SPV公司自定。

第三章建设投资

第6条建设投资

目前项目未开展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最终的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尚未正式确定,项目匡算建设投资仅参照平度城乡规划局汇报材料,匡算建设投资约20878万元(不含建设期融资费用,其中建设工程费约1838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约950万元,基本预备费约1547万元),实际操作中以政府方认可的第三方专业造价机构审定结算值作为政府财政支付的最终依据。

第四章政府交付资产

第7条交付日及交付条件

7.1交付日

双方方在确认本合同第7.2条的先决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本合同生效日后第五(5)个工作日为交付日。

7.2交付先决条件

7.2.1交付日前,项目公司应:

1.已提交符合本合同第5条规定且经甲方认可的履约保函;

2.同意受让与甲方项目建设、正常运营相关前期工作,以及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剩余履行期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以及相关资料等。

7.2.2交付日前,甲方应:

1.已拟订完成与项目正常运营相关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清单,并取得合同(劳动合同除外)各相对人的书面同意,可以将剩余履行期间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

2.已拟订完成并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需交付的相关资料清单。

7.3未满足交付先决条件时的处理

7.3.1项目公司未满足条件

如果项目公司未能满足第7.2条的交付先决条件,且甲方未书面声明放弃,甲方可以自主决定:

1.交付日延期,以使项目公司满足第7.2条的交付先决条件;

2.声明放弃相关先决条件;

3.书面通知项目公司终止本合同。

7.3.2甲方未满足条件

如果甲方未能满足第7.2条的交付先决条件,且项目公司没有书面声明放弃,项目公司可以自主决定:

1.交付日延期,以使甲方满足第7.2条的交付先决条件;

2.声明放弃相关先决条件;

3.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第8条交付范围及程序

8.1交付范围

8.1.1甲方应向项目公司交付:

1.已完成的前期工作成果。

2.已取得前期工作合同相对人同意转让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3.双方确认需交付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前期工作

第9条前期工作的内容及要求

9.1甲方已完成的前期工作

9.1.1甲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完成了相关各项前期工作。

9.1.2甲方应于交付日,按第8条规定向项目公司交付已完成的各项前期工作成果。

9.2项目公司的义务

9.2.1项目公司被‌视‌为‌已‌经‌审‌阅‌过并且同意接受‌第9.1条中各项前期工作成果,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项目公司承‌担。

9.2.2项目公司对甲方选择的前期工作承担机构予以认可,并承继承担机构与甲方签订的合同,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9.3项目公司负责的前期工作

9.3.1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完成除第9.1条甲方已完成工作以外的各项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手续符合适用法律规定。

9.3.2第9.3.1条规定的各项前期工作,应在甲方已经完成的前期工作基础上完成,不得对项目建设规模、基本设计要求、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标准等内容做实质性修改,不得背离投标文件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需要变更,经由甲方同意,并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9.4甲方监督与协调

9.4.1项目公司按第9.3条规定完成的各项前期工作,工作成果应经甲方审查后,报有权部门批准。

9.4.2甲方应对项目公司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

2.对乙方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

3.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第10条设计

10.1甲方已完成工作

甲方已完成项目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并获得了相关许可和批准。

10.2项目公司的义务

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以及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除经甲方认可外,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六章工程建设

第11条开工准备

11.1开工许可

项目公司按适用法律要求负责各项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包括不限于:

环评、能评、安评、消防、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施工许可等审批及行政许可。

11.2甲方的责任

11.2.1甲方用在合作期内协调和推进所有与有权部门的交往,协助项目公司从有权部门获得并维持审批。

11.2.2给予并维持应由甲方给予的批准。

第12条施工

12.1乙方的工程总承包权利

12.1.1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乙方可自行建设本项目。

12.1.2乙方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要求签约进行施工总承包建设。

12.2乙方施工的一般义务

12.2.1乙方应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施工,并按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乘以乙方中标的工程造价(建安工程费)折扣率控制项目建安工程费。

12.2.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适用法律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乙方应为项目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

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现行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重大责任事故。

12.2.3乙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并‌承‌担‌建‌设‌工‌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12.3不免除

建设期内甲方对项目施工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均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与项目建设施工的有关责任。

第13条进度控制

13.1进度计划

项目建设期应满足社会资本响应文件提出的工期目标,为一

(1)年,开工日以甲方确定为准。

13.2项目公司的义务

13.2.1在技术可行及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应保证竣工验收日期不可延后,且在约定正式运营日前开始运行使用。

13.2.2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符合第13.1条要求的具体施工计划并经甲方确认批准后执行。

施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实施方案与计划、施工计划安排以及预计的工期,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应的保证措施。

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允许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计划。

第14条工程质量控制

14.1工程质量标准

项目工程质量应符合法律及有权部门颁布并实时更新的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项目公司承担合同期内涉及的停车和餐饮设施的运营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期提交质量检验报告。

并满足本合同关于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

14.2甲方参加或检查的权利

甲方或其代表有权在工作时间参加或检查项目公司的质量保证与控制的检验及方法,以确认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

项目公司应积极协助进行这类检查。

第15条验收与完工

15.1项目公司负责工程验收

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双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以确认项目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15.2完工

甲方组织交工验收后,确保项目达到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本合同要求的建设标准要求,甲方、乙方、项目公司、监理、设计、勘察需在交工验收表/报告签字盖章确认。

签章完成日即视为完工日。

15.3不‌可‌免‌除

‌甲方‌或有权部门未‌监‌督、‌检‌验‌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尽‌量‌减‌少‌纠‌正‌缺‌陷‌的‌费‌用,甲方‌或有权部门在‌知‌悉‌该‌缺‌陷‌之‌后‌应‌‌尽‌早‌将‌任‌何‌缺‌陷‌通‌知‌项目公司,‌要‌求项目公司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15.4无‌弃‌权

甲方和/或有权部门‌检‌查‌和验‌收‌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行‌为‌均‌不‌得‌解‌除‌项目公司‌在‌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的‌缺‌陷‌或‌延‌误‌的‌任‌何‌责‌任。

 

第七章运营和服务

第16条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16.1.1建设:

享有融资、建设权利,负责项目资本金的筹集、融资和工程施工建设,达到相应的竣工验收和使用条件。

16.1.2设计:

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SPV公司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变更工程设计,由政府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发的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其他由SPV公司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发的相关费用由SPV公司承担。

16.1.3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公司(SPV)将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政府指定机构。

16.1.4运营维护:

SPV公司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协议约定对各项设施进行运营维护,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确保项目达到约定标准,保障项目正常运营使用。

经营期满后,社会资本完成退出。

16.1.5注册资本变更:

项目公司(SPV)因建设运营需要,经社会资本出资股东的同意,可通过追加资金、或使用未分配利润等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项目公司(SPV)减少注册资本,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16.1.6股权限制:

除SPV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不得私自将公司的任何股权质押、提供担保或对此类权利施加或致使施加限制。

第17条甲方的监管及评估

按照平度市政府投资项目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并明确发改、财政、审计、建设、市政、平度城投公司等部门机构的职责分工,共同承担行政监管责任。

19.1建设期监管

1、项目责任制

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SPV公司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SPV公司应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定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各个阶段进展情况。

2、项目稽察

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设立指挥部,负责对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稽察,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资金管理

项目公司(SPV)应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施工图预算组织建设,在社会资本方招标采购阶段,暂以目前匡算投资作为控制上限,最终将以政府方认可的第三方专业造价机构审定结算值作为政府财政支付的最终依据。

通过组织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公司(SPV)负责工程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由施工总承包方配合审计局对项目进行审计,审核工程费用;由政府方出资代表进行全过程投资监控。

4、设计管理

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方案组织进行施工,并且从初设阶段就引入全生命周期投资控制措施。

因不可抗力可申请调整设计方案或投资预算。

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以及建设标准。

对在建设过程中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超规模或超预算的,经实施机构同意后由项目公司(SPV)提出变更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并上报平度市政府审批。

19.2履约管理

1、政府监管

依据PPP协议对项目公司(SPV)的建设、运营维护进行持续的合同监管;项目涉及到的其他政府部门协同对项目公司(SPV)进行行政监管。

项目投资费用须经平度市政府指定的管理代表与项目公司(SPV)的管理代表按审批流程办理联签手续后,方可进行支付。

2、服务监管

运营期通行者或管理机构对各项服务进行监督,并根据服务满意程度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

3、融资方资金监管

贷款融资银行就项目资金使用及还款进度进行监管。

4、其他利益相关者合同履行监管

工程承包商、工程监理公司、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原辅料供应商等项目其他利益相关者依据各项合同协议对项目公司(SPV)的合同履行情况予以监督和约束。

5、处罚措施

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其他合法措施。

19.3行政监管

1、实施期间知情权

(1)项目正式开工以前,由项目公司(SPV)向政府提交项目计划,对建设期间重要节点做出原则规定,以保障按照工程进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投入使用。

(2)在建设期间,由项目公司(SPV)定期向政府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说明工程进度及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

(3)在开始运营之前,项目公司(SPV)编制项目运营手册,并在开始运营日之前报送政府备查。

在运营期间,由项目公司(SPV)定期向政府报送有关运营情况的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

2、现场检查

政府有权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检查相关工作。

3、对承包商选择的监控

项目公司(SPV)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运营合同前应事先报告政府,由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该承包商的选择是否符合国家及青岛市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等。

4、对服务质量的监督

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相关标准规范,通过设置竣工绩效标准和运维绩效服务标准,建立绩效奖惩制度,从而督促项目公司(SPV)保证工程建设和公共服务质量,同时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即政府对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并激励社会资本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持续改进项目维护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5、行业监管

市政、消防、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实施行政监管。

6、对项目的统筹监管

建立PPP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小组,统筹监管本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工作,避免由于多部门监督项目导致权责划分不清晰导致出现监管缺位或越位的现象。

7、处罚措施

包括责令提交详细说明并整改;暂停建设;宣布项目公司(SPV)部分违约,处以相应违约金处罚;宣布项目公司(SPV)全面违约,终止合同;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19.4公众监督

推行信息公开制度,明确约定项目公司(SPV)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

信息披露和公开的范围是除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如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相关资料),其他的信息均可依据项目公司(SPV)和政府的合同约定予以公开披露。

在PPP框架合同中明确项目公司(SPV)在运营维护期间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运营服务范围、运营质量规范标准等内容,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引导公众参与项目的监管。

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社会资本移交项目

第20条移交

由于项目用地主要由政府方提供使用,建成后由项目公司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产权证即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方所有。

即项目建成后将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政府指定机构。

运营期内项目公司拥有项目范围内绿化设施(不含现河公园和植物园绿化)的运营维护权和收益权。

第九章收入和回报

第18条政府付费

18.1付费机制

项目是无用户(通行者)付费的绿化提升及市政配套等基础设施工程,属于非经营性项目,采用“政府付费”机制。

根据资金支付方向,政府财政支出包括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从全生命周期成本考虑,为合理控制政府财政支出,项目分别设置可落地的可用性服务费绩效考核指标以及运维绩效服务费绩效指标。

(1)可用性服务

可用性服务费绩效指标主要包括:

质量、工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建设程序规范性,将其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标准。

(2)运维绩效服务

设置绿化管养、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管理、环境保护、利益相关者满意度等运营维养成本绩效指标,通过对服务绩效水平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运维绩效服务费支付挂钩。

18.2付费方式

政府付费分为可使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两部分,政府付费以运营补贴支出的形式支付。

即:

An=Bn+Cn

其中:

An为第n年政府付费总额

Bn为第n年可使用性服务费总额

Cn为第n年运维绩效服务费总额

n为财政运营补贴周期年限,即n=1,2,……,10。

第一十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19条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

指生效日期之后出现的,使得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所有事件,而该事件是本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即使可以预见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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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不可抗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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