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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编号

乙方编号

 

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年【】月

北京·海淀

 

 

汽车租赁合同

汽车租赁合同(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出租方:

(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承租方:

(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定义和释义

一.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1.1“本合同”,指【】公司与【】公司签署的编号为【】之《租车合同》。

一.1.2“出租方”或“甲方”,指【】公司。

一.1.3“承租方”或“乙方”,指【】公司。

一.1.4“租赁车辆”,指本合同第二条所述之车辆。

一.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一.1.6“工作日”,指中国的银行一般正式营业的日子,星期六、星期日或中国公众假期之日除外。

一.1.7“日”,指公历日。

一.1.8“元”,指人民币元。

一.2本合同中约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下一日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日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一.3本合同所提及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提及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一.4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检索方便而设置,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应当以条款的具体约定为准,而不应参考该标题进行解释。

第二条租赁标的

二.1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租赁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如下汽车:

车牌号【】,车辆类型【】,车身颜色【】,车架号【】,发动机号【】,行驶公里数【】,燃油类型【】#汽油,车辆状态良好,年检合格,手续齐全。

租赁车辆的详细情况详见附件1。

二.2双方确认,租赁标的仅限于用于【】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从事营运等盈利性目的。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三.1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赁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有意续租,则双方可另行签署续租协议。

三.2租赁期限内,如发生本合同第【】条所述任一情形导致本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则租赁期限应予以终止,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条的约定进行结算和交接车辆。

第四条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四.1租金

四.1.1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的月租金(固定含税)为¥【】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租赁期内租金总额为¥【】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

四.1.2租金支付方式为【月/季/年】结,即【】。

四.2押金

四.2.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车押金¥【】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保证金。

四.2.2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后,在乙方结清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并将租赁标的返还给甲方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无息退换给乙方。

四.3其他费用

四.3.1双方确认,乙方在使用租赁车辆期间所需支出的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违章停车罚款、事故损害赔偿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3.2双方确认,租赁车辆所需支付的保险费、正常使用状态下的保养费、车船使用税、年检费由甲方承担并支付。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1甲方的权利义务

五.1.1甲方拥有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除本合同约定的对租赁车辆的使用权外,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甲方对车辆的所有权。

五.1.2甲方享有按期、足额收取合同约定的租金的权利,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租金。

五.1.3租赁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救援服务,并协助乙方进行车辆定损及理赔事宜。

五.1.4车辆发生事故或丢失情形的,甲方享有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如乙方对事故的发生或丢失负有直接责任时,甲方可就保险公司未赔偿的损失向乙方追偿。

五.1.5甲方不承担因乙方使用租凭车辆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如甲方被追究相关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2乙方的权利义务

五.2.1乙方享有在【】区域内的车辆使用权,如超出【】区域须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将租赁车辆开出【】区域。

五.2.2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证件、印鉴、支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如因乙方违反前述承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2.3乙方应按车辆使用说明对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保养,特别注意对机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轮胎气压的检查和对制动、转向、灯光、刮水器、喇叭性能的监控。

如发现异常,乙方应在发现后48小时内立即通知甲方;如未及时通知甲方,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进行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五.2.4乙方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所租车辆转租、转让、转卖、抵押,不得私自更换驾驶员,如因前述原因导致租赁车辆损毁、丢失以及所引发其它一切后果、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五.2.5乙方不得私自更换、拆卸车辆的零部件、附件和设备装置及甲方所设的标志铅封等物,否则,乙方应按被拆物件的重置价格的10倍赔偿。

第六条车辆的保险、保养及修理

六.1租赁车辆每累计行驶5000公里时应进行定期强制保养,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行驶里程,以便甲方预约及安排保养日期。

六.2交强险到期前3天,年检到期日前5天,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将租赁车辆行驶至指定地点(如需),以便进行续保和年检。

因乙方原因导致交强险逾期未续保,而造成车辆不能获得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原因导致车辆年检不过关造成的罚款及其它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六.3标的车辆年检、保养、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修理时,必须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家修理,否则乙方需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4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保养、年检和修理,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车辆的续租和退车

七.1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续租,如续租应到甲方办理续租手续,以保证乙方用车。

七.2如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则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办理退车及交接手续。

逾期6小时以内,甲方收取当日租金的50%,超过6小时按全天租金计算。

七.3乙方退车时如将甲方提供的行驶证件丢失,应支付实际补办费用。

七.4乙方退车时如出现车辆外观发生划、蹭、磕、碰等损伤需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或由乙方委托甲方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5乙方退车时,如乙方预缴的租金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赔偿金外尚有剩余的,由甲方在退车当日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如预缴租金不足以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的,乙方应在退车当日补足差额款项。

七.6乙方退车时,甲方将从押金中暂留¥【】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的电子警察、移动抓拍保证金,暂留期限为30个工作日。

暂留期限届满如无任何违章行为,甲方应于暂留期限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无息退还全部暂留保证金。

第八条特殊事宜

八.1租赁期间如出现交通事故、车辆丢失等情形时,乙方应立即向公安、交通部门报案外,还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并同时提供全部相关证件,作为甲方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的依据。

如因乙方延误,超出保险公司报案期限或乙方提供的证明未满足理赔条件,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2乙方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丢失等,由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办理保险公司的理赔事宜。

事故处理期间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包括甲方协助处理事故所支付的费用、车辆修理费用、对第三人车辆及人身的赔偿费用等。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前述理赔不满足保险理赔条件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租金照付。

八.3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未处理完、车辆未修复时,乙方仍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车辆租金。

八.4公安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对事故结案后的赔偿金,由甲方退还乙方,但免赔和不予赔偿部分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承担车辆修理费用的30%,作为车辆因事故所造成车辆贬值赔偿,车辆修理费超过5000元时,按车辆修理费用的40%赔付给甲方,车辆修理费用超过10000元时,按车辆修理费用的50%赔付给甲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九.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若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则构成违约。

九.2若一方违约,在不影响守约方在本合同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九.2.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九.2.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形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九.2.3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实际发生的损失及因追索违约金、损失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保全受理费、保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九.2.4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九.2.5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九.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每延期一日,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三十(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但因甲方逾期缴付车辆导致的延迟除外。

九.4甲方逾期交付租赁车辆的,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已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三十(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

九.5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一十条合同解除

一十.1合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方可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款项超过30日的;

(6)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一十.2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后果

一十.2.1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按照已履行部分的现状进行结算。

一十.2.2如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违约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第一十一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十一.1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一十一.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十一.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合同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条款及相应义务。

第一十二条通知与送达

一十二.1双方如以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的方式联系的,相关函件按以下联系人和地址送到视为送达,收件方拒收或无法接收的均视为送达。

如果是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如果为电子邮件,则为电子邮件发送之日(被系统退回的除外)。

以电子邮件或其他非纸质形式送达的,应同时辅助以纸质形式送达,但不影响电子邮件或其他非纸质形式送达的效力。

一十二.2为明确双方信息沟通和交流方式,特规定本合同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一十二.3本合同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列明的地址,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根据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视为送达,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未履行变更通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

一十二.4本条所列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或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第一十三条其他

一十三.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一十三.2非经协商一致,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当由双方共同以书面形式做出。

一十三.3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肆(4)份,双方各执贰

(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十三.4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认为其放弃该项权利或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任何权利,但协议一方明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权利者除外。

一十三.5未经其他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十三.6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了协议双方之间就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相关事宜达成的全部和唯一的协议,并取代了一切先前达成的谅解、安排、约定或通信。

一十三.7本合同第八条(保密及内幕信息)、第十二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本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一十三.8本合同正文及附件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本合同有任何修订或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除签署日期和签署页外,本合同正文及附件中任何非打印文字或图形,除非经双方书面确认,否则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十三.9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协议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十三.10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1:

车辆移交清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与【】之《汽车租赁合同》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附件1:

车辆移交清单(由出租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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