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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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医科大审计  2011年3月21日  浏览:

2666

 

广西医科大学文件

 桂医大基建〔2010〕2号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

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

      2.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协议

 

                            广西医科大学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

高校  基建工程  管理办法 通知

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5月6日印发

校对:

郭松超   录入:

曾靖   排版:

马壮丽 (共印35份)

附件1

 

广西医科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保修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监督机制,确保基建工程项目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国家及建设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南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向使用部门移交,并按《广西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理》办理相关资产入库手续;所称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基建处审批同意。

第六条由基建处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八条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规划验收、工程环保验收、工程防雷验收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

第九条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南宁市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一式叁套交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未在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校内自筹基建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基建处向学校综合档案室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条施工中,基建处应根据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

竣工后,应及时委托消防电气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后,报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规划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共同参与,向市城市规划局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

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二条环保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共同参与,向市环保局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证。

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三条防雷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共同参与,向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申报验收,并应取得建设工程防雷设施验收合格证。

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四条在工程项目达到总体竣工验收条件时,基建处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国资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关分包单位和学校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后勤处、保卫处及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共同参与。

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的移交指基建处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项目总资产向使用部门移交,同时办理好相关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的移交由基建处主持,国资处及使用单位等部门参加,并在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移交记录单经基建处、国资处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四章工程项目的保修

 

第十九条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学校应按工程结算额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

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协议》、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条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

具体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五)灯具、开关、插座、冲水阀、门锁保修期为一年,光源、水龙头等易耗品为半年。

(六)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校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

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

质保期满后的维修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负责。

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基建处应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保修期间,基建处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协议》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二十四条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单位、国资处、基建处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广西医科大学

乙方(施工单位):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项目名称: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卫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乙方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如出现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隐患,乙方必须履行保修义务,特别是出现以下情形(不在乙方承包范围的项目除外)时:

1、楼地面、屋面、墙面渗漏水;

2、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等管道不通或泄露;

3、楼地面沉陷、空鼓、开裂、起沙;

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油漆等装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

5、门窗变形、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及渗漏水等;

6、厨房、卫生间地面泛水倒坡积水;阳台、露台、走廊、屋面倒坡积水;

7、厨房、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水;

8、室内外上下水管道及其他管道渗漏水、堵塞;

9、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

10、钢筋砼、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出现变形裂缝;

11、施工产生的其他质量缺陷。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为2年;

5、灯具、开关、插座、冲水阀、门锁保修期为一年,光源、水龙头等易耗品为半年;

6、室外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定日期起计算:

1、质量保修期限在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乙方将竣工档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甲方的次日起算(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

2、若工程移交给甲方时还存在质量问题且乙方选择自行进行整改时,则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以包括甲方在内的有关方签署的验收合格书面文件为依据);若乙方书面委托甲方整改、维修并同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从乙方预留于甲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支付时,则以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并代为整改、维修后,经甲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合格书面文件次日起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书第五条规定立即派人保修,并在本保修书第六条保修时限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

乙方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预留于甲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内,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如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甲方索赔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因乙方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乙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责任方追偿。

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属乙方采购的,或由甲方采购而乙方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用于工程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属甲方采购,乙方曾提出质量异议而甲方未经鉴定合格坚持使用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7、在本保修书规定的各分部分项(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外)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因乙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或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导致影响该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8、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使用人索赔的,甲方同意乙方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配合甲方与使用人协商解决。

因解决该索赔问题而由该工程保修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若乙方委托的工程保修负责人未按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进行协商处理的,则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全权处理补偿事宜,甲方与使用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其项下约定的补偿金由乙方承担,并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

1、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预留给甲方工程总价款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乙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工程总价款足额开发票给甲方。

2、自第二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二年时,甲方应将预留保修金余额的50%返还乙方;本保修协议约定的防水工程保修期满时,甲方应将预留的保修金余额返还乙方。

3、甲方在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各保修期限满后将预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甲乙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后甲方才将保修金返还。

4、甲方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乙方承担但已由甲方垫付的款项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偿付甲方,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5、自本条规定的保修金返还之日起14日内,乙方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到甲方处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因乙方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

五、保修程序 

1、工程竣工前,乙方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如甲方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乙方的通知,则乙方同意指定该工程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为保修负责人。

2、乙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有关变更在甲方收到乙方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

当发生质量投诉时,甲方可按乙方提供的联系电话通知乙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该保修负责人应于接到电话通知时起,12小时内到甲方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该电话通知以甲方处留存的电话通知记录为准。

逾期未来领取,或电话通知时该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化,乙方同意由甲方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乙方预留于甲方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3、乙方必须从甲方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起12小时内(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与甲方、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并按时到现场核查、完成维修(在本保修书第六条规定的保修时限内完成);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若乙方不遵守上述规定,甲方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20%向承包人收取代办费。

如乙方拒不承担上述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预留于甲方处的保修金中直接抵扣。

4、乙方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经住户签名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立即交回甲方。

否则,视为乙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按照返修内容估算返修费用及代办费,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如乙方履行了保修义务而住户无正当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单》上签名确认,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签章确认后,可认定为乙方已履行了保修义务。

5、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

如经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的承担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

6、若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甲方和甲方另行委托的施工单位按市场行情价进行结算,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乙方预留于甲方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六、保修时限(自乙方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之日起算)

1、楼地面、屋面、墙体渗漏水为5天;

2、楼地面坪沉陷、空鼓、开裂、起砂的为5天;

3、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的为3天;

4、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不通或泄漏的为2天;

5、厕所、厨房阳台、露台、走廊、屋面等倒坡积水的为5天;

6、门窗变形、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渗漏水及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的为2天;

7、室内外上下水道及其它管道渗、漏水或堵塞的1天以内必须完成,剩余的土建修复工作3天内完成;

8、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的为1天。

以上时限均以住(用)户配合为前提。

如住(用)户不予配合,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到场确认,未经甲方确认的,均视为住户已配合。

七、其他

1、甲方指定基建处负责协调保修具体事宜。

2、本保修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修协议。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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