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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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工作,保证各级各类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运动的开展,并为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特长生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依据,以及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特长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北京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各项目竞赛规则制定。

第三条北京市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其对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办或与北京市体育局联合主办的市级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负有管理、监督、协调的职责。

第四条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派的市级体育竞赛第一承办单位。

其他承办单位须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批后,方可履行承办单位的所有职责,并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由区县教育委员会主办或与区县体育局联合主办的区县级体育竞赛以及由市教委指定的专业机构承办的特定比赛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竞赛管理

第六条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分为三类,即高中阶段能够为体育特长生办理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的竞赛(以下简称高中优胜证明竞赛)(见附件1)、初中阶段为高级中等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推荐项目的竞赛(以下简称中招体育特长生竞赛)和普通群体性体育比赛。

第七条高中优胜证明竞赛和中招体育特长生竞赛要符合以下赛事要求:

1、承办单位必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等级标准》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承办比赛,比赛场地、器材、比赛项目、组别、奖项设置等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具体规定详见附件2)。

并且竞赛必须要具有一定的规模,可以通过区县选拔或者采取主客场制进行比赛。

2、竞赛规程由承办单位以及裁判长按照各项目竞赛规则和主办单位的相关规定及国家体育总局《等级标准》的竞赛要求制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体育特长生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审核工作的意见》(市教委【XX】号文),高中优胜证明竞赛(附件1)的竞赛规程须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体美处处章。

竞赛规程包括:

竞赛的名称、时间、地点、组织机构、参加对象、报名办法、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和奖励、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注意事项、规程解释权等。

第八条普通群体性体育比赛的开展要以吸引广大普通学生广泛参与为原则,达到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增强学生体质健康的目的。

第三章承办单位

第九条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和其他承办单位必须在上一年12月初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上报全年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未列入计划内的竞赛不被列入高中优胜证明竞赛或中招体育特长生竞赛内)。

竞赛计划及规程必须有明确的比赛时间及地点。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待批。

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由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或其他承办单位制定并下发给各区县教委。

由区县教育委员会主办或与区县体育局联合主办的区县级体育竞赛活动须在上一年12月初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上报全年体育竞赛计划,经审批后方可作为中招体育特长生竞赛。

第十条承办单位有责任在赛前将竞赛计划上报北京市公安局文保处或承办单位所在地区公安治安部门备案,并应确保比赛赛场的安全。

并按要求办理运动员比赛期间阶段性人身保险。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学生体育竞赛软件管理系统的要求制定各级别体育竞赛有关项目,包括竞赛报名表的格式、检录方式、比赛形式、成绩记录、录入等。

第十二条赛后承办单位要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京市学生体育竞赛软件管理系统的要求向市教委提交比赛成绩,并及时上报赛会总结、竞赛信息及影像资料。

高中优胜证明竞赛和中招体育特长生竞赛须上报秩序册、成绩册。

第四章参赛单位

第十三条参赛单位要遵守项目规则和竞赛规程,听从大赛组委会的统一安排,遵守大赛组委会的相关规定,出席领队会、协调会及总结表彰会。

第十四条参赛运动员要依据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身份证(或户口本)按照规定报名参赛。

比赛中要发扬顽强拼搏、积极进取的精神,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第十五条对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违背体育道德,扰乱竞赛秩序的运动员或教练员,给予批评、教育。

对情节严重者,按照《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违纪处罚规定(草案)》(附件4)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在体育竞赛中严禁使用兴奋剂。

查出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兴奋剂条例》及《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违纪处罚规定(草案)》(附件4)取消其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禁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兴奋剂条例》追究相关教练员、队医的责任。

第五章裁判

第十七条竞赛裁判长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指派,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有权对裁判长进行调整和更换。

竞赛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与裁判长协商确定。

裁判员的选派要符合各项目规则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等级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在执行裁判工作中,裁判员要严格按照竞赛规则执裁,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第六章奖杯证书及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高中优胜证明竞赛的奖杯证书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指定制作;其他竞赛的奖杯证书由承办单位自行制作。

第二十条高中优胜证明竞赛和中招体育特长生竞赛的竞赛成绩由承办单位在赛后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将比赛结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办理市级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办理必须符合以下程序及规定:

1、申请

赛后两周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统一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上报区县教育委员会。

再由各区县教育委员会将学生资料、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学生成绩由当值裁判长签字方可生效)以及申请表统一提交赛事第一承办单位。

审核盖章后,再由第一承办单位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盖章,并统一一次性办理体育竞赛成绩证明。

2、审核

各级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审核期内认真进行审核工作。

审核内容包括:

申请是否符合时限要求,学生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申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成绩证明的赛事是否符合标准;申请成绩证明的成绩是否达到相应的标准规定。

3、审批和办理

在认真完成学生体育竞赛成绩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达到标准的学生进行审批和办理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生办理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的成绩,是指该生正式报名参加(以秩序册为准)由北京市教委指定的符合规定的竞赛时获得的成绩(以成绩册和成绩证明为准)。

凡不符合竞赛报名资格规定或参加测验者,其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将作为每年北京市中小学生数字运动会,即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考核评估,以及审批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特长生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北京地区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一月

附件1:

北京市高中体育特长生能够办理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的竞赛范围

附件2:

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推荐项目竞赛范围

附件3:

北京市高中体育特长生能够办理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的竞赛相关标准规定

附件4:

《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违纪处罚规定(试行)》

附件1:

北京市高中体育特长生能够办理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的竞赛范围

1、北京市中学生田径运动会;

2、北京市中学生“金帆杯”足球、篮球、排球比赛;

3、“振兴中华杯”足球、篮球、排球比赛;

4、北京市中学生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棒球、垒球、手球、武术、游泳、跆拳道、健美操、定向越野比赛;

5、北京市传统校田径、足球、篮球、排球、棒球、乒乓球、游泳、定向越野比赛;

6、“北京奥林匹克教育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学校”比赛。

 

附件2:

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推荐项目

竞赛范围

1、中学生田径运动会;

2、“金帆杯”足球、篮球、排球比赛;

3、中小学生长跑比赛;

4、中小学生乒乓球比赛;

5、中小学生游泳比赛;

6、传统项目学校田径、足球、篮球、排球、棒球、乒乓球、游泳、武术、定向越野比赛;

7、“北京奥林匹克教育学校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学校”(原试点校)田径比赛;

8、受市教委、市体育局委托由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举办的足球、篮球、排球、游泳、武术、健美操、体操、跆拳道比赛;

9、北京市中小学生艺术体操锦标赛;

 

附件3:

北京市高中体育特长生能够办理体育竞赛成绩优胜证明的竞赛相关标准规定

序号

项目

赛事相关规定

1

田径

1、至少有一名国家级裁判员执裁。

2、投掷类项目器材按照等级标准规定执行。

2

游泳

1、比赛符合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游泳竞赛规则》要求。

3

足球

1、市级足球比赛必须为11人制足球比赛,场地器材符合国际足联颁发的竞赛规则要求。

4

篮球

1、场地器材符合中国篮协审定的《篮球规则》要求。

5

排球

1、场地器材符合中国排协审定的《排球规则》要求。

6

乒乓球

1、比赛符合中国乒协审定的《乒乓球规则》要求。

7

武术

(散打)

1、比赛中每个执行裁判组至少有两名国家一级裁判员执裁。

2、规定比赛项目为:

北京市运动会武术套路(散打)比赛规定的全能或单项,初级套路、教学套路、集体项目和对练项目除外。

8

健美操

1、按照“竞技健美操运动员技术等级规定动作”进行比赛。

2、至少有2名国家级裁判员,其他为2级以上裁判员。

9

体操

1、按照“全国少年体操比赛规定动作”进行比赛。

2、必须有1名国家级裁判员和2名一级裁判员。

10

长跑

1、必须由2级以上裁判员执裁。

11

跆拳道

1、全国大众系列跆拳道比赛未被体育总局列入竞技系列赛事。

12

棒球

1、比赛符合中国棒球协会审定的《棒球竞赛规则》要求。

13

定向越野

1、比赛符合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审定的《竞赛规则》要求。

14

垒球

未开展

15

羽毛球

未开展

16

网球

未开展

17

手球

未开展

18

艺术体操

未开展

附件4:

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竞赛违纪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北京市中小学生体育比赛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非体育道德行为,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体育比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全市中小学生体育比赛期间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办、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承办的北京市中小学生市级体育比赛。

各区县级比赛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运动员、教练员、运动队对违规违纪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处罚不服者,可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赛事组委会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罚决定。

第五条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条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兴奋剂条例》

第二章处罚

第七条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

在比赛中,取消比赛资格的个人项目已取得的名次、成绩亦被取消;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取消该集体项目成绩(处理办法遵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

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取消该队团体总分名次、成绩,该项目下面的名次不再递升。

第八条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比赛的。

经竞委会查实后,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追回已发奖品,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上场参赛的,经竞委会核实,按本规定第一条集体项目被取消运动员资格的办法处理。

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经济处罚并进行全市通报。

第九条运动员凡有漫骂、侮辱对方行为的,除临场由裁判员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外,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赛的处分。

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经济处罚。

第十条不论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犯他人人身的,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并根据其情节给予停赛,直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并予以全市通报;如发生集体相互斗欧的队,均取消比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停止1—3年的比赛资格。

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5000-8000元并进行全市通报。

凡有触犯社会治安条例的,则由公安部门按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教练员、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中断超过10分钟的,即判为罢赛,临场裁判有权判对方获胜,情节严重的,另给予纪律处分。

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2000-3000元,并对违纪的教练员、运动员进行停赛1—5场比赛的处罚。

第十二条为防止比赛双方搞交易,预谋胜负,经仲裁委员和竞赛委员会审查认定后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该运动会或单项比赛竞赛部批准,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

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3000-5000元。

第十三条凡无故弃权的,以前赛项获得的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参加以下该项目比赛资格,并酌情给予罚款。

第十四条领队、教练员要到职、到位、管好队伍,以身作则遵守赛会各项规定;服从判罚,要有全局观念,加强对运动队场上、场下的教育管理;对运动队发生的严重违纪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运动队发生严重违纪事件时,领队、教练员态度暧昧,制止不力或参加、怂恿的,都应追查领队、教练员的责任,并按情节给以该运动队停赛1—3年的处罚。

第十五条裁判员违反下列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裁委会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

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该次比赛或若干场比赛裁判资格。

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裁判主管部门给予停止裁判工作,降低或撤消裁判等级的处分。

(一)凡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者。

(二)凡由于裁判水平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赛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者。

(三)凡接受贿赂者。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裁判员以及与竞赛有直接关系的个人和部门,一经查实,由竞赛监督委员会给予严厉处罚。

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3000-5000元。

第十七条在比赛期间运动员吸烟、饮酒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处以罚款,直至取消比赛资格。

教练员、裁判员酗酒者一经发现,处以罚款,直至处分;裁判员将不被安排执行裁判任务。

第十八条比赛期间凡衣着、仪表不整,不遵守赛场公共秩序,不遵守赛事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运动员、教练员不得参加比赛和执教。

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按价赔偿;有意损坏的,应严肃处理。

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经济处罚,并给以该运动队停赛1—3年的处理。

第二十条凡将淫秽的、书刊带到赛场的,一律没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2000元。

第二十一条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裁判员对观众不礼貌,与观众寻衅闹事或参与观众起哄扰乱赛场秩序的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1000-3000元。

第二十二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个人或队,应写出书面检查材料,交该运动会或单项比赛组委会并转给其所在单位备查。

建议单位酌情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裁判员判罚运动员出场或判定一个队的罢赛,赛后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报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承办各种项目比赛区县(单位),年度联赛的赛区,必须确保赛场安全及赛场秩序。

坚决禁止观众向赛场内投掷饮料瓶、杂物及可能干扰比赛或伤及人身的任何物品;坚决禁止观众擅自或强行进入比赛场地;坚决禁止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运动员和赛场工作人员。

凡出现以上现象的赛区,视情节轻重对该赛区处以人民币5000-10000元罚款或取消该区县(单位)今后承办比赛资格。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第一条运动员资格,由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

违犯竞赛纪律的,由竞赛监督委员会会同仲裁委员会讨论做出处分决定,并报该运动会或单项比赛组委会备案。

对与竞赛无关的违犯纪律行为,由赛事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第三章反兴奋剂

第二十六条运动员不得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无条件接受兴奋剂检测。

如确有使用行为者取消名次、成绩停赛2-3年。

第二十七条运动员辅助人员应当教育、提示运动员不得使用兴奋剂;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协助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不得阻挠兴奋剂检查、检测,如违反上述行为者将对教练员、领队、医生等直接责任人员三—四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并罚款3000-4000元人民币。

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参赛单位主管领导要负责对有关人员反兴奋剂教育,如发现使用兴奋剂对本单位主管领导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并对单位处以20000元人民币罚款。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市教委体美处。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试行)。

 

二OO九年一月

附件2:

2009年北京市中小学生市级体育竞赛年度计划

序号

比赛名称

特长生比赛

序列号

时间

地点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项目(个人∕集体∕团体)

1

北京市中小学生

乒乓球比赛

08-8-4

07-30-4

2009.1

66中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北京市乒协

个人、团体

2

北京市中学生金帆杯

足球比赛

07-30-1

08-8-2

2009.1-2

大兴一中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集体

3

北京市中学生金帆杯

篮球比赛

07-30-1

08-8-2

2009.1-2

北京八中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集体

4

北京市中学生金帆杯

排球比赛

07-30-1

08-8-2

2009.1-2

景山学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集体

5

北京市中小学生

长跑比赛

08-8-3

07-30-4

2009.3

青龙湖

公园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丰台区教委

个人、团体

6

北京市中小学生

踢毽比赛

2009.3

地坛

体育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东城区教委

个人、团体

7

北京市中小学生

跳绳比赛

2009.3

地坛

体育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东城区教委

个人、团体

8

“勇敢小伙伴”绑腿跑

(12人)

2009.3-5

人大附小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电视台

北京日报报业集团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各区县教委

集体

9

第四季《阳光伙伴》

(28人)

2009.3-7

人大附小

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各区县教委

集体

10

北京市振兴中华杯

篮球比赛

07-30-2

08-8-8

2009.3-11

基层学校

场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集体

注:

特长生比赛序列号以京考中招【2008】8号文件和京教体美【2007】30号文件的附件中体育推荐项目序号为准

2009年北京市中小学生市级体育竞赛年度计划表

序号

比赛名称

特长生比赛

序列号

时间

地点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项目(个人∕集体∕团体)

11

北京市中学生

田径运动会

08-8-1

07-30-4

2009.4

待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个人团体

12

北京市09奥林匹克教育体育后备人才学校

田径比赛

07-30-5

08-8-7

2009.4-5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奥林匹克基地校

教研组

个人

13

北京市中小学生

轮滑比赛

2009.5

师达中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海淀区教委

个人团体

14

北京市初中男子橄榄球比赛(腰旗橄榄球)

2009.5-6

首师实验学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集体

15

北京市高中校园

青春健身操比赛

2009.5-10

体育馆或基层学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集体

16

北京市少年儿童

跳皮筋大赛

2009.6

西藏中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东城区教委

集体

17

北京市中小学生棒球

比赛(中学组)

07-30-4

2009.9

大成学校

顺义

棒球庄园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丰台区教委

集体

18

北京市中小学

羽毛球锦标赛

2009.9

租借

体育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个人团体

19

北京市学生

啦啦队大赛

2009.10

门头沟

体育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体育局、

首都精神文明办、

团市委、市总工会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大体协、职教体协

集体

20

北京市中小学生

定向越野比赛

2009.10

待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海淀教委、师大三附中

集体

注:

特长生比赛序列号以京考中招【2008】8号文件和京教体美【2007】30号文件的附件中体育推荐项目序号为准

2009年北京市中小学生市级体育竞赛年度计划表

序号

比赛名称

特长生比赛

序列号

时间

地点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项目(个人∕集体∕团体)

21

北京市中小学生国家

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赛

2009.10

北京

理工大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团体

22

北京市振兴中华杯足球比赛

07-30-2

08-8-8

2009.10-11

人大附中

回民学校等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集体

23

北京市振兴中华杯排球比赛

07-30-2

08-8-8

2009.10-11

基层学校

场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集体

24

北京市中小学跆拳道锦标赛

07-30-4

08-8-8

2009.10-11

租用体育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个人团体

25

2009年北京市中小学(短网)网球赛

2009.10

基层学校

场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个人团体

26

北京市中小学体操等级运动员规定动作达标赛

07-30-4

08-8-8

2009.10

体育

大学

国家体操管理中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个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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