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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关联原稿

第二章文献综述

本章文献综述的主要内容是与本文研究问题的相关的概念、研究现状和基本观点。

本文以正式的法律制度环境与作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存在的政治关联间的相互作用为研究起点,研究法治环境、政治关联与公司发展三者的关系,重点讨论法治环境对企业构建政治关联、及所构建政治关联对公司发展影响的作用。

本章文献综述主要包括:

政治关联概念综述、法治环境对政治关联影响综述、法治环境对企业影响研究综述、政治关联对企业影响研究综述,研究评述及小结。

该部分的内容有利于梳理当前的研究现状,为本文进一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提供研究背景和基础。

第一节政治关联概念综述

一、政治关联概念的提出

政治关联概念的提出,是基于20世纪90年代西方再次的经济危机。

二战后期,经济出现大萧条,需求不足和严重失业困扰世界经济。

与传统经济学家赞同放任自流的经济政策不同,凯恩斯反对自由经济,提倡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提出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核心的国家干预经济发展的思想,对后期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20世纪70年代中期,西方经济出现严重的滞涨局面,人们开始怀疑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理论,转向自由放任的自由经济思想,主张市场机制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

新型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兴起,西方发达国家逐渐推行新型的自由经济政策。

90年代初,西方经济再次出现经济危机,经济衰退,政府重新重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政治关联研究是在这样的世界经济背景下展开的。

实质上,政治关联是政府对经济干预的一种形式。

与直接的政府干预不同,政治关联及其影响在较大程度上是以合法形式存在的。

"政治关联",也称"政治关系"、或"政治资源"。

Krueger(1974)是较早研究政治关联的学者之一,他认为企业家花费时间和金钱与政府建立联系,以期为企业带来某种利益。

不同的学者对政治关联概念的认识不同。

一些学者认为,企业的关键人物与执政者之间的密切联系是政治关联。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制度和社会背景不同,表现形式可能存在差异。

比如,有学者认为,企业与政治领导人之间的私人关系,属于政治关联。

Fisman(2001)研究印度尼西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将企业与执政当局之前密切的关系称为政治关联。

Johnson和Mitton(2003)选择马来西亚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将马来西亚的企业高管与政府首脑之前的私人联系视同政治关联,如政府人员参与企业的经济活动。

总体上,学者们就"政治关联"的界定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认识。

二、政治关联的界定

国外研究方面。

Roberts(1990)考察了公司的注册地和官员的居住地之间的关系,认为企业与参议员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就认定企业存在政治关联行为。

Faccio(2006)给出了更宽泛的界定,认为公司的高管与政府高管存在密切的关系,或者说高管是原来的议员、高官,那么就认定公司存在政治关联。

Bushman(2004)研究认为,当公司的国有股比例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应该认定公司存在政治关联。

Bertrand等(2004)对法国的政治关联情况进行研究得出,公司的高官曾经就读于精英学校,同时曾经是公务员或者曾经任职过政府机构,公司就存在政治关联。

Ferguson(2008)对德国的公司进行研究提出,如果公司的高管与执政党存在密切的关系,公司就存在政治关联。

Jayachandran(2006)认为,政治捐赠比例的高低是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政治关联的指标之一。

Wong(2010)对中国香港的公司展开研究,认为如果一个公司的股东或者董事同时又是选举委员会成员,那么这家公司就存在政治关联。

Fan等(2007)对我国公司进行研究,研究得出,如果公司总裁,具有政府或者军队的就职背景,公司就存在政治关联。

国内研究方面。

潘红波等(2005)研究了公司的高官,研究得出如果总经理或者董事长有过政府任职的履历,公司就存在政治关联。

吴文锋等(2008)扩展了研究范畴研究得出,只要公司于拥有政治资源的个人存在隐性的政治关系,包括高管曾任职于政府和选举时的捐助关系,政府持股形成的关系除外。

Xu和Zhou(2008)认为政治关联包括受保护的政治关联和不受保护的政治关联;受保护的政治关联,指的是建立在国家法律和经济制度基础上的政企关系,比如政府与企业之间合作;不受法律保护的政治关联,指的是政府某些官员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而不是政府。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没有就政治关联给出统一的概念。

国外学者侧重研究议员、官员、精英学校、政治捐赠等与企业的关系;国内学者侧重研究政府官员或者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国内外研究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政治制度环境的不同。

我国问题研究,还涉及到国有和非国有企业问题。

我国的国有企业占国民经济比例较大,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影响较大。

有研究者将国有企业纳入政治关联研究范畴,认为国有企业的政治关联存在差异,理由是政府对不同国有企业的重视不同,比如国有企业也有破产倒闭的案例,因此不同国有企业也存在政治关联差异。

也有学者讲国有企业的研究排除在外,认为国有企业存在天然的政治关联,理由是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普遍受政府的特殊照顾。

第二节法治环境对政治关联影响综述

法治环境作为学者广泛研究的决定政治关联运行效果的重要因素,影响企业的政治关联选择。

Bartels和Henry(2003)研究得出,与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相比,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国家政治关联现象更为严重,企业试图通过与政府官员建立政治关联来保护企业的利益;在这些地区,政治关联的建立是企业的一种被动保护政策。

Chen等(2005)的研究支持了上述观点,认为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干预经济发展较多的地区,企业试图通过建立政治关联来达到保护企业的利益。

Faccio(2006)等进行了多国分析,研究表明,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国家往往伴随着腐败,而两者共存国家的企业往往具有更高的期望建立政治关联。

研究的样本包括意大利、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和泰国等42个国家;研究发现,样本国家中有9个国家超过10%的上市公司与政府建立了政治关联;俄罗斯、泰国和马来西亚等国政治关联的比例超过了20%,可见在法律制度不完善、腐败严重的国家,政治关联的比例更高。

Boubakri等(2008)的研究支持了上述结论研究得出,与司法完善的地区相比,司法不独立的地区政治关联比较严重。

Berkman等(2010)运用事件分析法研究中小企业保护法律的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研究表明没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在短期内出现了明显的财富效应;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没有出现明显的变化,政治关联具有较强的屏蔽法律影响的作用。

有学者进行跨国研究,研究表明政治关联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存在,包括美国、英国和法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包括俄罗斯、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区别在于,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关联更为普(Johnson和Mitton,2003;Faccio,2006)。

罗党论和唐清泉(2009)的研究则指出,对于国内的民营上市公司,所处的地区的法治环境水平越差,越容易形成政治关联。

政治关联可能具有法律的替代作用。

在欧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完善,企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和获取盈利。

在这些国家,法律适度是约束企业和政府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在发展中国家,包括在民主构建中的国家,法律制度尚未构建完全或者执法效果尚缺,如俄罗斯、印尼、泰国和马来西亚。

在这些国家,法律还无法成为政府和企业依赖的准绳,政府和企业的行为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

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官员试图通过构建政治关联来获得收益;同时,企业也试图通过政治关联来获得政府的保护或者优厚的待遇,从而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对于国有企业比重比较大的国家,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本身就处于劣势,为了密弥补自身的劣势,同时为了获得优势资源,民营企业往往会采取主动或者被动的方式与政府官员建立政治关联。

第三节法治环境对企业影响综述

一、法与金融的相关理论

金融发展的法律渊源理论的出现可以看作是在制度经济学框架下对企业应对外部环境行为的继续和深入。

法律体系被理论界认为是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和界定的重要途径,但在这一阶段,关于法律制度与企业行为的研究均以西方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且基本暗含着两个假定前提:

①这些国家已经建立起恰当的法律制度和较强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即法律是完备的;②法律能得到严格执法和遵守(Pistor和Xu,2002)。

如Grossman和Hart(1988),Bebchuk(1994)等曾探讨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则的成本和收益的理论,但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则是否差异显著,是否以此可以解释不同国家金融发展模式,理论界仍然缺乏系统的知识,直到LLSV发展的法与金融文献的诞生。

LLSV(1998)发现,如果一国的投资者受到赋予其收回资金权利的法律的保护,则该国的金融发展水平较高。

投资者保护与融资组织的规模相比是更为根本的决定金融发展的因素,注意到一国投资者权利保护与该国的法律传统有关,LLSV(1998)采用比较统计分析,经验验证了49个国家法律对投资者保护差异对上述国家金融发展水平差异的解释力。

该论文被认为是法与金融文献开创性的工作,通过考察与投资者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他们的研究发现法律渊源对解释不同国家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非常重要,同时他们认为高的股权集中度是由于法律对投资者权利保护不足,并成为相应替代机制。

上述结论从新的角度支持了法律渊源影响金融发展的观点。

自LLSV(1998)之后,法与金融理论蓬勃发展,并延伸到金融及经济的许多领域,按照其研究视角的不同,一般将法与金融理论研究分成两个领域:

一是宏观法与金融理论,研究法律和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重点分析法律制度对金融深化、金融发展以及经济增长的正向影响;二是微观法与金融理论,即研究法律制度与企业成长、企业融资能力、融资成本,法律与证券市场和信贷市场发展,投资者保护与企业公司治理,公司价值等问题。

本文主要回顾法与金融理论在企业层面的相关研究。

微观法与金融理论的研究集中于投资者保护法律对于企业的公司融资策略,法律与证券市场和信贷市场发展,投资者保护与企业公司治理、公司价值的影响等问题,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

LLS(1999)、LLSV(2000,2002)和Caprio等(2003)的研究表明法律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越充分,企业的市场价值将越大,分配的股利将越多、流动性越高以及所有权将更加分散。

Shleifer和Vishny(1997)注意到内部经理人和控制股东经常能够侵占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以及法制在决定侵占程度上所起的关键作用。

实证分析也发现在投资者保护法和所有权集中以及控制权的私人收益之间存在强的相关性,如Dyck和Zingales(2003)的研究证实,少数股东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和更有效的法律执行降低了控制股东的私人利益。

来自这类实证结果的结论同样支持了法律对投资者权利保护愈强少数投资者对他们的投资就更有信心的观点。

法律制度也影响公司融资能力和金融系统配置资源的效率。

Beck等(2003)通过对38个国家近4000余家企业的数据,研究了来自不同法律起源的法律制度与企业融资能力的关系。

他们发现,在具有法国民法系起源的国家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的障碍明显高于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企业。

原因在于,具有法国民法系法律起源的国家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往往较差,仅仅把成文法作为法律判定的基础,并且司法部门的政治独立性较差。

这些都导致了在企业在签订外部融资合同时面临的障碍时法律体系不能灵活满足商业活动的需要。

Beck和Levine(2002)研究了法律制度对于资本在企业间和产业之间配置的影响。

他们的研究显示,法律制度会影响金融系统在不同产业之间分配资本的效率。

具体讲就是,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高的国家,外部投资者会更有效率将金融资源从萎缩性产业重新配置到成长性产业中。

LLSV(2002)以27个富裕国家的539家大型企业的数据分析了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和控股股东的现金流所有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他们构建了一个二者关系的简单模型,又利用计量方法验证了模型的结论。

他们发现:

良好的投资者保护抑制了控股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吞行为,对公司价值具有正的效应。

虽然控股股东对现金流的控制权对公司价值存在激励效应,但是随着投资者保护的增强,激励效应的边际收益递减。

Claessens等(2000)研究了东亚九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与小股东权利的关系,他们使用了LLSV(1998)中股东权利的指标度量投资者保护水平,其结果也支持了强的投资者保护法律有利于提高公司价值的观点。

在LLSV(2002)中,作者的样本中没有包含金融类企业。

Caprio(2003)填补了这:

一空白。

作者选取了来自44个国家的前十大上市银行,总计是244家银行(有些国家不足十个),研究了银行价值(用TobinQ表示)与控制权,股东保护法律和政府监管政策的关系。

他们通过回归估计发现,控股股东的现金流控制权越大,越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强的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程度也会增加银行价值,但是回归结果却发现政府行政监管对银行价值的影响不显著。

作者对此的解释是,政府行政监管一方面通过对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对银行价值产生正的效应,同时银行监管还要考虑到储户利益和防范金融风险,因此会对银行的资本结构和信贷活动做出限制(比如资本充足率等),这会降低股东投资机会,对银行价值产生间接的负面效应。

Beck等(2002)研究发现,在债权人权利保护较强和法律执行效率较高的国家,获得国外融资的企业规模较小。

这表明,在对债权人权利保护较弱的国家,企业规模较大,其目的是将对资本投资的保护内部化。

这与在有更好法律制度的国家,公司不受留存利利润的约束,可以在更有效率的规模上运营的观点是一致的。

Beck等(2003)研究了不同的金融、法律和腐败问题是否实际影响企业增长率,结果表明这些要素制约企业增长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其规模,即三个制约因素一致对最小型的企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金融与法律体制发展不完善和腐败更严重的国家,企业增长受到所报告的制约更大的影响。

因而,需要对改善金融与法律发展和减少腐败的政策措施进行充分修正和调整以促进企业增长,特别是发展小型和中型企业。

Mocrk等(2000)考察了法律制度、企业信息的可获得性和准确性、证券市场的效率间的关系,他们发现法制保护私有产权和少数股东权利的程度有助于解释国家间在证券价格同步性上的差异,即在法律对持股者保护较差的国家,国内证券市场的价格联动性强,所以个体股票价格的信息就少。

Wurgler(2000),Beck和Levine(2002)考察法律制度是否影响资本在企业间和产业间的配置,他们的结论是法律制度影响产业间资本的重新配置的效率。

特别是在法律制度对小的外部投资者的权利界定清楚和执行有效的国家,更有效的配置促使资本流向成长性企业,远离夕阳企业。

因此,功能良好的法律制度提高了金融体系配置资本的效率。

Claessens和Laeven(2003)的研究显示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影响公司获得融资的类型。

特别是在对投资者有较强保护法的国家,没有多少担保的企业较类似企业在相对较差法制环境国家更容易得到外部融资。

此外,在Rajna和Zingales(1998)的基础上,Beck和Levine(2002)的研究表明:

法制的效率增加了产业融资的可获得性和有利于新企业的创立。

根据这一思路,以上研究均支持了法的方法比传统的区别一个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为主导还是以市场为主导的方法在解释公司价值上更有效。

在法律制度影响企业股权集中度方面,Dyck(2000),Himmelberg等(2002)和Boubakri等(2005)使用国家层面数据得到了与LLSV(1998)相类似的结果,即在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较低的国家,股权将会更加集中,并判断这种股权集中是对较弱的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替代机制。

此外,其他学者还采用数理建模的方法来分析股权集中度与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关系。

CastilloandSkaperdas(2005)所建立的理论模型表明法律保护与内部人持股比例呈非单调关系。

Stepanov(2003)的模型也得到了法律质量同股权集中度呈"U"型的结论。

Burkart和Panunzi(2006)更加全面的分析了投资者保护、管理层激励、监督和股权集中度的关系。

他们通过模型推导发现,较弱的法律保护在增加管理层私有收益动机的同时,还增加了股东对管理层监督的动力,故投资者保护同股权集中度既可能是负相关,也可能是正相关关系。

同时这一模型的结论同样适用于当管理层同大股东联合侵害其他投资者的情况。

二、有关中国法治环境与企业行为相关研究

Allen等(2005)是较早从法与金融的视角分析中国问题的研究。

他们指出在法与金融的研究中的大部分都排除了中国(大陆地区)这一最为重要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因为中国是与现有法律、治理机制、金融、经济发展的相关文献向左的样本。

据此他们提出了"中国金融发展之谜"认为法与金融理论不能解释法律制度和金融制度都欠发达的中国经济为何能保持长期的高速增长。

他们把中国的经济领域分为正式(国有企业与上市公司)和非正式(各类乡镇、民营与合资企业)两部分,发现正式部分满足法与金融理论的观点,弱的法律保护导致较差的公司治理与绩效;而对于快速成长的非正式部分,他们认为存在替代性的融资渠道与公司治理机制来促进其成长。

非正式部门融资主要靠私人借贷、商业信用和港澳台及外国投资,公司治理则主要靠家族治理,利用自身人际关系和名誉。

因此建立在人际关系和名誉之上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了非正式部门发展,带动了经济增长。

在他们看来,法律在经济增长中的角色是次要的。

但之后也有学者对这一框架提出质疑,如认为在中国真正得到发展的中小企业仍然主要依赖的是正式制度下的融资支持(Ayyagari等,2007)。

国内学者更多的考察了投资者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对公司绩效、股权结构、红利策略等公司金融的关系,而这些研究则大多支持了法与金融理论的观点——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加强,促进了公司金融发展。

沈艺峰等(2004)指出中国的投资者保护的立法是一个随时间不断深化和保护增强的过程,他们将中国的投资者保护法律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他们根据LLSV(1998)股东权利指标并结合中国实际制定了一个衡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指标,对每个阶段的投资者保护水平赋值,发现投资者保护的逐步完善,降低了中小投资者对市场保护的依赖性,IPO的初始收益率逐渐下降。

从而得出投资者保护的增强会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他们首次将我国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指标量化,并用于检验中国的实际,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方法。

沈艺峰等(2005)利用沈艺峰等(2004)中的法律指标,以1993年至2001年之间我国证券市场进行股权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考察了我国证券市场不同历史阶段里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权益资本成本的变化关系。

他们发现,伴随着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措施的加强,上市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逐步递减,在控制公司特征和宏观经济变量的情况下,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与上市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许年行和吴世农(2006)的研究表明,导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散的原因有很多,包括IPO发行制度的演变、相关的中小股东立法保护不完善、与股权集中度相关的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少、政府对国有股权的转让存在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非国有控股公司在持有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降低控股比例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股权结构的分散,而法律保护可能不见得是主要原因。

吴世农等(2009)认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性质构成了对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替代,故在中国的上市公司样本中仅非国有企业中存在投资者法律保护和股权集中度的负相关关系。

侯宇和王玉涛(2010)针对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样本进行研究,为考察投资者保护同股权集中度的关系提供一个相对干净的研究环境,验证了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权集中度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单调的,在某些特定制度背景下,投资者法律保护会使股权结构变得更加集中,二者之间存在一种正的相关关系。

第四节政治关联对企业影响综述

"掠夺之手"与"帮助之手"之争。

"掠夺之手"与"帮助之手"之争是从政治关联对企业总体影响角度考量的。

"掠夺之手"是指,政府与企业建立政治关联会损害企业自身的利益,原因是政府和官员有自身利益的考量,这些考量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不一致。

Shleifer和Vishny(1994,1998)认为,政府有自己的利益考量,希望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拥有强权来维护和执行,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对企业有害。

于此同时,政府官员也有自己利益的考量,政府官员与企业建立政治关联,目的是获取自己需要的利益。

政府官员拥有广泛的社会关系,为获得支持,政府官员会将资源分配给自己的支持者。

政府官员也有经济利益的需要,会通过对企业施加影响来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

为避免自己处于劣势,政府官员还会对自己政治对手的企业进行打击,包括利用自己有影响的企业来打击对手。

主张掠夺之手的研究者,将政府和官员视为拥有私心的团体和个人,这些团体与个人为增加自己的利益会不惜动用手段来损害企业的利益,所以这些建立政治关联的企业的利益会收到伤害。

帮助之手"是与"掠夺之手"相对立的观点。

"帮助之手"是指,政府与企业建立政治关联会有益于提高企业或者整个社会的利益,原因是政府参与经济管理,可以最大化社会福利,政府干预企业也会拥有同样的效果。

帮助之手的支持者认为,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干预有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做好全局性调节。

同样,政府这种调节功能也可以用于围观的企业身上,政府干预企业发展会从企业宏观角度把握企业的发展,为企业带来长远的利益。

一、政治关联对公司价值影响的研究

目前,学者们就政治关联对企业价值影响的文献,采用事件分析法检验政治关联对股票价格或股票收益率的影响,但所得到的结论并不统一。

1、政治关联增加企业价值

在相关事件的选取上,一是以重要政治人物的死亡等事件为研究对象Roberts(1990)以美国参议员Jackson的死亡事件研究政治关联对公司市场价值的影响,结果发现与该议员有关联的公司在他去世消息公布后股价下跌而与继任者有关联的公司股价上涨。

Fisman(2001)以印尼前总统Suharto健康情况恶化的6次传闻进行事件研究,发现与Suharto家族存在关联的公司股价下降,且关联程度越高股价下降越多,关联程度最紧密的企业的股价收益率比政治关联最弱的企业要低23%。

其二是利用政治选举事件进行研究Clasessens等(2008)研究了巴西竞选事件,他们用企业在竞选中的政治捐献数额度量政治关联,发现在竞选结果公布前后企业的捐赠额与股票回报率成正比,如果企业支持的候选人获胜,则企业的回报率更是显著为正。

Knight(2007)发现布什在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获胜后支持布什的41家公司股票上涨了3%,而支持戈尔的29家公司则下降6%,当使用周收益率计算时二者差异为16%。

此法在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事件窗口中可能存在其他信息披露导致公告效应的不干净,同时此法只关注某个国家某个政治人物的突然性事件,缺乏一般性,且关联公司较少,如Fisman(2001)只获得了79家关联公司样本。

此外,Goldman等(2009)通过对美国S&P500指数样本股进行研究,研究发现具有政府履历的人员进入董事会或者公司高管时,公司股价上升。

Johnson和Mitton(2003)研究马来西亚处于经济危机时候的经济,研究得出,与马来西亚总理有密切联系的公司股价大跌,政府实行资本管制后,相关股票大涨。

Charumlind(2006)研究泰国的市场,研究发现企业的托宾Q值与政治关联具有正相关关系。

Ferguson和Voth(2008)研究了纳粹时期德国经济,研究发现,与纳粹关联的股票收益超过其他企业的收益。

Faccio(2006)对47个国家的政治关联现象进行研究,研究表明当官员进入企业高管或者董事会时,公司股票收益并没有发生显著的变化;但是当公司高管进入政界时,公司股价出现显著的上升。

2、政治关联降低企业价值

Shleifer和Vishny(1994)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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