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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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河南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1工作简况
1.1任务来源
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2016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5]236号)要求,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于2015年12月提交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计划任务书”,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6]127号),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列入《2016年度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修订计划》。
1.2承担单位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
1.3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孙觅博,戚世森,王银山,杜晓晓,陈相龙,高翔,雷振华。
1.4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付瑞杰,轩慎民,吕仲祥,易善亮,白建峰,杨东英,苏航,李鹏,黄山,王相谦,张彬,李承骏,闫志强,王海涛,任春萍,蔡能博,李松涛,李秀菊,田振女,孙缔英,孟春丽,魏磊,孟博霞,郭涌,程晋亮,景晶,付扬戬。
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水建[2014]7号) 等有关法规规定,水利工程实行政府部门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的质量管理体制。
河南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工程建设期间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职权,进行质量监督。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
河南省是全国唯一地跨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域的省份,土地面积16.7万km2,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十分繁重。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是受河南省水利厅委托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
主要职责是:
归口管理全省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省辖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对河南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河南省水利厅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及河南省水利厅指定的其他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种类繁多,不仅包括水利水电本身的枢纽工程、输水工程等,还包括为运行管理服务的房屋建筑工程、专用输电线路工程、桥梁码头工程、专用公路及专用铁路工程等等。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将工程外观质量定义为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主要依据《评定规程》中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将水利水电工程按工程类型划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和其他工程4类。
对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及其建筑物工程规定了具体的外观质量评定项目、质量等级、赋分标准及其中检查、检测项目的质量标准;对枢纽工程规定了外观质量评定项目、质量等级、赋分标准,但未规定检查、检测项目的质量标准;对于其他工程,仅规定了有关水工建筑物单位工程中的房屋建筑分部工程外观质量评定项目及好、一般、差的质量等级,但未规定评定项目的质量标准。
可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分级标准、评定项目、质量标准等不够系统、完整,操作性不强,给实际评定工作带来不便,不同的人评定尺度难以统一,影响评定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所以,为规范河南省的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加强对河南省水利工程外观质量,统一河南省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式,规范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维护水利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有关规范、规程、建设标准等,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外观质量工作实际,制定《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3主要起草过程
2015年11月成立标准编写小组,结合省内外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作实际和经验,2017年4月完成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2017年4月下旬,邀请水利系统内专家对编制的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评审。
2017年5月,根据水利系统内专家的评审意见,编写小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标准编制原则与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4.1标准编制原则与依据
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实施指南,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4.2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是在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水建[2014]7号)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编制,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无不相符合之处;对于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条文已直接引入文本,成为本标准的内容,也无相抵触之处。
5主要条款的说明:
(本条内容引用标准原文编号)
3 术语和定义
SL176和DB41/T129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程外观质量检测
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和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在工程现场采用检查、量测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程外表质量特性的活动。
3.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水利工程实体质量和外观质量提供检测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规定取得相应检测资质并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检测业务,对社会出具公正性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社会中介机构。
3.3 检测人员
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中从事检测技术管理和检测操作人员的总称。
3.4 检测设备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对检测结果作出判断所使用的符合计量认证规定的计量器具设备及辅助器材的总称。
4 基本规定
4.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4.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3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检测专用章后生效。
4.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开展诚信管理,在水利行业守规则,讲诚信,规范诚信行为,遵守检测程序,做到检测数据结论客观、真实、规范。
5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分类
5.1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制订和确认原则
5.1.1 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确认后,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技术标准,按照本标准类型各项目所列质量标准提出工程项目的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5.1.2 本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外观质量标准不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5.1.3 本标准中未列出而工程中既明显又较重要的外观质量项目,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相关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结合本标准的工程类型研究制订质量标准及标准分,报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确认后,作为本标准的补充,在河南水利网()工程质量监督专栏上公布,其他工程可直接使用。
5.2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分类
5.2.1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4类。
5.2.2 水利工程的其他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和水利工程专业公路外观质量评定。
5.3 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5.3.1 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按表1的规定。
5.3.2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按表2的规定。
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连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按表3的规定。
5.3.3 引水(渠道)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按表3、表4的规定。
5.3.4 水利工程房屋建筑项目划分为分部工程时,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按表5的规定;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时,执行GB50300和GB/T50375。
5.3.5 水利工程专业公路项目划分为分部工程时,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按表6的规定;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时,执行JTGF80/1。
6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检测
6.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工程外观质量检测。
6.2 外观质量检测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工程外部尺寸、表面平整度、轮廓线、立面垂直度、大角方正等进行的量测。
6.3 大型水利工程、省重点工程、省管工程以及大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水利工程检测甲级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其他水利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水利工程检测乙级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的检测范围不应超越计量认证的检测能力。
6.4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到工程现场,根据水利部令第36号、SL734等有关规范规程、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工程项目划分和外观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编制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宜包括实体质量和外观质量,检测数量和部位应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
项目法人应将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执行。
6.5 单位工程未完成,涉及到工程蓄水、过水验收时,个别工程部位将被淹没,项目法人应提前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淹没范围的工程外观质量检测工作,并拍摄有关影像资料,作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依据。
6.6 质量检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依据、检测方法、检测内容、检测仪器设备、检测部位、检测数量等。
6.7 检测单位在检测完成后应按照水利部令第36号和合同及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6.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6.9 项目法人应在外观质量评定前5个工作日,将检测报告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6.10 外观质量抽检,应成立由1名评定组成员负责、参建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现场检测小组,现场对检测报告中的检测项目进行复测。
质量监督人员列席外观质量评定时,应重点监督现场检测工作。
6.11 抽测数量应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不少于25%,且所抽测的各检测项目抽测总数不少于10个点;现场检测小组应做好现场检测记录工作,详见《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检测记录表》(附录A),并标明抽检的部位、高程或桩号;现场检测小组参加人员均应在现场检测记录表上签字。
7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组织和程序
7.1 外观质量评定组织
7.1.1 外观质量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外观质量评定组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持有外观质量评定证书的人员和从省外观质量评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
从省外观质量评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少于3人;若某参建单位中无符合条件的人员,则该单位不作为外观质量评定组成员;评定组总人数一般不应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如该单位工程由2个或以上施工单位完成,则施工单位各派1人参加;若该单位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
7.1.2 外观质量评定,项目法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外观质量评定会议。
7.1.3 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列席外观质量评定会议时,应按DB41/T1297有关要求,对外观质量评定组参建各方人员资格、是否从省外观质量评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以及评定的程序、内容等进行监督,同时抽查工程质量检测资料。
7.2 外观质量评定程序
7.2.1 项目法人按要求组建外观质量评定组,宣读评定组成员名单;评定组推举1名成员为组长,负责安排(领导)评定工作。
7.2.2 项目法人向外观质量评定组介绍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
7.2.3 外观质量评定组成员熟悉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设计图纸、文件。
7.2.4 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检查和检测,对检查项目进行现场打分,对检测项目的抽检数据做好记录(附录A)。
7.2.5 统计外观质量评定得分。
7.2.6 讨论并通过外观质量评定工作报告。
7.3 检查项目评定
7.3.1 评定组成员按照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对检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按等级填写检查项目外观质量现场评定表(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不得离开现场后凭印象评定,评定组成员在各自的检查项目外观质量现场评定表上签名后,交给组长进行汇总。
7.3.2 各检查项目外观质量等级的评定得分计算
a)根据外观质量评定组成员评定的检查项目质量等级,计算评定组成员各检查项目评定得分(评定组成员各检查项目评定得分=各项标准分×评定组成员评定等级);
b)将评定组成员各检查项目评定得分进行统计汇总(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计算各检查项目平均分;
c)计算各检查项目评定的得分率(各检查项目得分率=各项平均分÷各项标准分);
d)根据各检查项目评定的得分率确定各检查项目的评定级别;
e)评定组成员在统计汇总表上签名(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
f)按照各检查项目的评定级别将对应的得分填写在外观质量评定表中(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
7.4 检测项目评定
7.4.1 各检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检测项目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得分表(表7)。
7.4.2 检测项目合格率的确定,采取检测报告结论与现场抽检的检测结果相比较,且“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a)当所抽检的检测项目的合格率大于或等于检测报告中该项目合格率时,采用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的合格率。
b)当所抽检的检测项目的合格率小于检测报告中该检测项目合格率时,采用现场抽检项目的合格率。
7.4.3 按照《检测项目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得分》确定检测项目等级,将对应的得分填写在外观质量评定表中(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
7.5 统计外观质量评定得分
7.5.1 外观质量评定组对已填好的外观质量评定表进行统计,计算出“实得分”、“应得分”。
7.5.2 外观质量得分率计算见公式
(1)。
外观质量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
(1)
外观质量得分率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7.5.3 当一个单位工程中包含有枢纽、堤防、引水(渠道)、其他等多种类型的分部工程时,且各类型工程的外观质量得分率均不低于70%,取各工程类型的外观质量得分率的权重值作为该单位工程的外观质量得分率,见公式
(2)。
外观质量得分率=(a×m/i+b×n/i+c×l/i+d×k/i)×100%
(2)
式中:
a---枢纽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
b---堤防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
c---引水(渠道)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
d---房屋建筑外观质量等分率;
m---枢纽工程分部工程个数;
n---堤防工程分部工程个数;
l---引水(渠道)工程分部工程个数;
k---房屋建筑分部工程个数;
i---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总数。
i=m+n+l+k(不包括评价分部工程)
7.5.4 当单位工程只作为评价项目时,其所属分部工程的外观质量得分率均应达到70%及其以上才能够进行评价验收。
7.5.5 外观质量评定组成员签名。
外观质量得分率计算完成后,外观质量评定组成员对评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评定表内签名。
7.6 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7.6.1 房屋建筑工程划分为单元工程时的外观质量评定。
房屋建筑工程作为一个或多个单元工程划分在水利工程的分部工程中,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时,对该分部工程中房屋建筑单元工程进行必要的量测、检查,量测、检查结果纳入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相应检测项目中评价。
7.6.2 房屋建筑工程划分为分部工程时的外观质量评定。
房屋建筑作为一个或多个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外观质量评定时,应分别进行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水利工程专用公路外观质量评定和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外观质量评定,并分别计算得分率。
7.6.3 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8、表9)。
7.6.4 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外观质量评定程序、检查项目评定、检测项目评定、评定得分统计同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见表5和附录N、附录O、附录P)。
7.6.5 房屋建筑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
对水利工程中独立的、规模较大的房屋建筑工程作为单位工程,工程质量评定应执行GB50300、GB/T50375。
7.7 水利工程专用公路外观质量评定
7.7.1 水利工程专用公路外观质量评定,执行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程序,使用《水利工程专用公路外观质量评定表》(表6)。
7.7.2 水利工程专用公路划分为单元工程的外观质量评定。
专用公路作为一个或多个单元工程划分在水利工程的分部工程中,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时,对专用公路单元工程进行必要的量测、检查,量测、检查结果纳入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相应检测项目中评定。
7.7.3 水利工程专用公路划分为分部工程时的外观质量评定。
专用公路作为一个或多个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外观质量评定时,依据《水利工程专用公路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程序进行(见表6和附录Q、附录R、附录S)。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应按水利工程和专用公路的权重进行计算。
7.7.4 水利工程专用公路划分为单位工程时的外观质量评定。
执行JTGF80/1进行评定。
7.8 外观质量评定工作报告
7.8.1 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组应根据评定情况形成外观质量评定工作报告,作为外观质量评定成果。
7.8.2 外观质量评定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单位工程建设内容;
b)外观质量评定程序(评定组人员组成);
c)检查项目外观质量现场评定表;
d)检测项目现场检测记录表;
e)外观质量现场评定汇总表;
f)外观质量评定表;
g)外观质量评定结果。
8 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核定
8.1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束后,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评定验收前将外观质量评定工作报告报质量监督机构。
8.2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外观质量评定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核定外观质量评定结论。
8.3 质量监督机构在核定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时,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a)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程序开展外观质量评定工作;
b)外观质量评定组的组建是否满足要求;
c)是否按批准的检测方案进行了检测;
d)外观质量评定得分率的统计计算方法及结论是否正确。
8.4 当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意见与项目法人一致时,可在核定栏内填写:
“同意外观质量评定结论”;质量监督机构对外观质量评定有异议时,应责成项目法人组织外观质量评定组成员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6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水利系统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科研、设计、高校等专家征求意见,各位专家对本标准无重大意见分歧。
根据审查意见,编写小组进行了修改完善——详见《河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完成本标准送审稿。
7作为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建议《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
8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
本标准归口单位成立技术专家组,举办培训班,组织参与质量监督的相关人员和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人员集中学习本标准的内容和方法。
各市县建立完善推广本标准的制度或实施方案,促使标准得以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
标准编写小组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