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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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

课程介绍

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

《中国法制史》,全称为中国法律制度史,是法学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

它既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门必考科目,也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因此,它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本课程的性质及特点:

1.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

它的研究对象包括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比较重要的法律思想、立法和司法活动等在内的各种法制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2.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

它是法学与史学的交叉。

作为史学,它的基本功能是呈现历史的真相;作为法学,它是一门基础性、理论性的学科,有助于我们通过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现象来认识法律的一般规律。

因此,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要把法学理论与史学知识结合起来。

二、教材的选用

本课程选用的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指定教材《中国法制史》,该书由王立民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版)。

三、章节体系

全书按照朝代顺序分为17章,起止范围是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代一直到革命根据地时期。

分别是: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西周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明朝的法律制度——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晚清的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

总结:

(1)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第二章(西周)和第七章(隋唐)占分值比例最大,是考试的重点章节。

这几章也比较容易出大题。

(2)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章(明朝)、第十五章(北洋政府)近年出题较少。

但其中明朝的法律制度不可轻视。

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

(一)单选题(30题×1分=30分)

总结:

(1)最近四次考试中,出单选题最多的是第十三章(晚清)、第七章(隋唐)和第二章(西周)。

说明这几章易出选择题。

其中西周和隋唐也位于全书出题分值最多的章节之列。

(2)出单选题最少的是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五章(北洋政府)、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和第三章(春秋战国)。

但须注意其中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是全书出题分值最大的章节,不可掉以轻心。

(二)多选题(5题×2分=10分)

总结:

(1)近四次考试出多选题较多的是第一章(起源与夏商)、第二章(西周)和第四章(秦朝)。

(2)第三章(春秋战国)、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九章(辽、西夏、金、元)、第十章(明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最近四次考试没有出多选题。

但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出,其中第三章、第十章、第十四章出多选题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三)名词解释(3题×3分=9分)

总结:

(1)最近四次考试出多名词解释题较多的是第三章(春秋战国)与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

(2)最近四次考试没有出过名词解释的章节有第二章(西周)、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第十章(明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

但要注意,第二章、第十章、第十四章出名词解释题的可能性比较大。

(四)简答题(3题×7分=21分)

近年简答题在各章节中的分布情况:

2008年10月:

简述西周的契约制度。

(第二章)

简述秦至唐代的各种法律解释。

(第四—七章)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审判机关。

(第十四章)

2009年1月:

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第二章)

简述宋代鞫谳分司制度。

(第八章)

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劳动立法的基本内容。

(第十七章)

2009年10月

简述《法经》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第三章)

简述唐朝法律有关司法官责任的规定。

(第七章)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第十六章)

2010年1月:

简述西周时期《吕刑》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发展变化。

(第六章)

简述清末预备立宪的实质、影响与意义。

(第十三章)

总结:

(1)最近四次考试考简答题最多的章节是第二章(西周),3次。

第四章(秦朝)、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七章(隋唐)、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第十三章(晚清)、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各1次。

可见简答题的分布较散,有出题可能的章节较多。

(2)最近四次考试没有考过简答题的章节:

第一章(起源与夏商)、第三章(春秋战国)、第五章(汉朝)、第九章(辽、西夏、金和元朝)、第十章(明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五章(北洋政府)。

其中,第一章、第九章、第十二章、第十五章出简答题的可能性较小,但其它几章出简答题的可能性仍较大。

(五)论述题(2题×15分=30分)

近年论述题在各章节中的分布情况:

2008年10月:

试述唐朝法律有关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第七章)

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不干涉主义”原则。

(第十六章)

2009年1月

试述汉朝所确立的定罪量刑的新原则。

(第五章)

试述《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

(第十六章)

2009年10月

试述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四章)

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章)

2010年1月

试述清朝的会审制度及其历史意义。

(第十一章)

试述南京临时政府对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十四章)

总结:

(1)最近四次考试考论述题次数最多的章节是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2次。

第四章(秦朝)、第五章(汉朝)、第七章(唐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各考论述题1次。

估计以后的论述题,也仍然会出自这些章节。

(2)最近四次考试没有考过论述题的章节:

第一章(起源与夏商)、第二章(西周)、第三章(春秋战国)、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三章(晚清)、第十五章(北洋政府)。

其中,除第二章、第八章、第十三章外,其余各章出论述题的可能性较小。

三、学习方法

1、多看几遍。

注意及时温习。

注意利用零碎时间。

2、集中精力攻克重点。

3、考前强行背记,“临时抱佛脚”其实管用。

4、一定要练笔,尤其是要学会快速、有条理地回答论述题

内容串讲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考情

总结:

(1)本章考查的分值较小,主要考选择题,尤其是单选题。

(2)考查的重点为当时的法律名称及监狱称谓。

 

二、重难点串讲

(一)中国法的起源

1、礼化为法

《说文解字》:

“禮,履也。

所以事神致福也。

以示从豊。

”“‘豊’,行礼之器也”。

2、刑起于兵

《说文》:

“法,刑也”。

《国语·鲁语》: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刑起于兵”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暴力本质

3、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

(1)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

(2)法律内容以刑法为主

(3)法律具有早熟性

(二)夏朝的法律制度

1、法制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识记)

《甘誓》是我国第一部军法。

2、《禹刑》(识记)

《左传昭公六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后人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2010年1月单选1

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

A.《汤刑》B.《九刑》

C.《吕刑》D.《禹刑》

●09年1月单选1

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夏朝法律的是()

A.《禹刑》B.《汤刑》

C.《九刑》D.《吕刑》

3、奴隶制五刑(识记)

墨、劓、膑、宫、大辟

4、昏、墨、贼,杀(识记)

昏:

“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

墨:

“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

“杀人无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5、圜土,夏台

(三)商朝的法律制度

1、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理解)

在夏朝“奉天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更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

2、《汤刑》(识记)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009年10月单选2

《左传·昭公六年》载:

商有乱政,而作()

A.《禹刑》B.《汤刑》

C.《官刑》D.《九刑》

3、几种酷刑——炮烙、剖心、醢、脯(识记)

4、继承制度——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理解)

5、行政制度——内服,外服(理解)

内服——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

外服——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称为外服,有一定的自主权。

6、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商王、贵族、卜者(识记)

7、监狱——圜土、羑(牖)里(识记)

2010年1月多选:

夏商时期的监狱称为()

A.夏台B.羑里

C.监狱D.圜土

E.囹圄

8、审判制度——天罚,神判(理解)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考情

总结:

(1)本章考点较多,也较为分散。

(2)考查的最主要题型是选择题,出简答题也较为频繁。

(3)常考的知识点包括西周的法律名称(吕刑、赎刑)、司法官名称、审判方法(五听、三刺之法)、契约制度(质、剂、傅别)、婚姻制度(六礼、七出)等。

二、重难点串讲

(一)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2、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

3、礼的基本内容——五礼

(1)吉礼:

祭祀之礼

(2)凶礼:

丧葬之礼

(3)宾礼:

天子款待来朝会的诸侯及其使臣的礼节仪式

(4)军礼:

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嘉礼:

结婚、饮宴、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4、礼与刑的关系

(1)在作用上: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在地位上:

礼外无法,刑必须以礼为指导;出礼入刑,礼需要以刑来维持。

(3)在使用对象上: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二)西周的法制概况

1、周礼(识记)

是西周时周公制定的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2、法律形式——《九刑》,《吕刑》,誓、命、诰(识记)

(1)《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两种解释:

A认为九刑是一部刑书,共有九篇;B认为九刑指九种刑罚,即奴隶制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种刑罚。

(2)《吕刑》

周穆王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法律。

它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认为各种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滥用刑罚,得到恶报,因此应当德刑并用。

它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和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它还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了要求。

总之,吕刑在很多方面完善了西周的法制。

●09年1月单选3

制定于西周穆王时期的刑书,史称()

A.《汤刑》B.《禹刑》

C.《吕刑》D.《九刑》

(3)誓、命、诰

都是王命的表现形式。

其中,誓是作战时王命的表现形式;诰是统治者施政的训令。

●08年10月单选3

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商、周法律形式的是(  )

A.律B.格

C.诰D.科

(三)西周的刑事法制

1、西周的刑法原则(识记)

(1)矜老悯幼原则

80岁以上的老人和7岁以下的小孩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过失为“眚”(sheng),故意为“非眚”;

惯犯为“惟终”,偶犯为“非终”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4)世轻世重原则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几种罪名(识记)

(1)违抗王命罪:

要求绝对服从王命,否则处以死刑。

(2)不孝不友罪:

不孝敬父母,不友爱兄弟,要严加惩罚。

(3)杀人罪:

杀人者要刑杀于市,并陈尸三日。

(4)寇攘奸宄罪

寇为抢劫,攘为夺取,奸为在内作乱,宄为在外作恶。

指为了抢劫财物而杀人的罪行,一般处以死刑。

(5)失农时罪:

要求百姓按农时进行生产,违反者要受到法律制裁。

(6)群饮罪:

对聚众饮酒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

(四)西周的行政法制(理解)

1、分封制

天子将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分封给卿大夫,卿大夫分封给士。

2、世卿世禄制

指官职和爵位世代按血缘世代相传,父死子继,以保证统治者对全社会进行家族式的专制统治。

(五)西周的民事法制

1、契约制度——质、剂、傅别(识记)

质和剂是西周时的买卖契约,质比较长,剂比较短;质用来买卖牛、马等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兵器、珠宝等没有生命的物品。

傅别是一种用于借贷关系的书面契约,记载了标的物、返还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分为两半,由债权人执右券,债务人执左券。

发生纠纷时,就是官府受理纠纷的前提条件和依据。

2010年1月单选:

西周时期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物品的契约称为(A)

A.质B.剂

C.合同D.傅别

●09年10月单选3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

A.质B.券书

C.剂D.傅别

2、土地制度——土地国有制(理解)

3、婚姻制度(理解)

(1)一夫一妻多妾制

(2)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

(4)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09年10月多选1

32.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六礼”包括()

A.纳采B.军礼

C.问名D.请期

E.亲迎

(5)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七出:

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09年1月多选:

中国古代男子休妻的法定条件是(ABCDE)

A.恶疾B.妒忌

C.盗窃D.口舌

E.不事舅姑

4、家庭制度——父权家长制

5、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

(六)司法机关(识记)

1、中央司法机关——司寇(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09年1月单选4

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官吏是()

A.小司寇B.士师

C.大司寇D.太卜

2、地方司法机关——乡士、遂士

(七)诉讼审判制度

1、刑事民事诉讼——狱、讼

2、审判费用——钧金、束矢

3、当事人双方——两造

4、监狱——圜土、囹圄

5、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09年1月多选31

西周时期的审讯方法包括()

A.辞听B.色听

C.气听D.耳听

E.目听

6、三刺之法

遇到疑难案件,“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即要听取朝廷大臣、百官及百姓的意见。

7、读鞫(ju)、乞鞫

8、公开行刑

9、秋冬行刑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考情

总结:

(1)本章所占分值起伏较大。

主要考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题。

考简答题的可能性较小。

(2)本章的重点知识点为春秋时期的各国(楚国、晋国、郑国)公布的成文法,以及法经。

二、重难点串讲

(一)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1、楚国的立法(识记)

(1)《仆区法》:

有关隐匿逃亡之人及窝藏赃物的法律。

(2)《茆门法》:

规范有关进入宫廷的禁止事项的法律。

2、晋国的立法(识记)

(1)被庐之法:

与官吏爵秩有关的法律。

(2)常法:

由晋国执政赵盾(赵宣子)制定的法律,未公布。

(3)范武子之法:

由执政范武子制定的法律,内容与官吏爵秩有关。

(4)赵鞅、苟寅将赵盾制定的法典铸在鼎上。

●08年10月单选7

公元前513年,晋国主持“铸刑鼎”的大臣是(  )

A.范武子B.赵盾

C.赵鞅D.邓析

3、郑国的立法(识记)

(1)子产铸刑鼎

(2)邓析的《竹刑》

(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引起的争论

1、郑国

子产铸刑鼎,遭到晋国叔向反对。

反对的理由:

(1)先王时期的法是不公开的。

(2)法律公开,会使老百姓“起争心”,凡事要争个明白。

(3)子产这样做是要亡国的。

2、晋国

赵鞅、苟寅将赵盾制定的法典铸在鼎上,遭到孔子反对。

反对的理由:

(1)先前的法律能保证贵贱等级秩序。

(2)废弃先前的法律,公开法律,会使老百姓依法行事,无法体现贵族的尊贵。

(三)成文法公布的意义(理解)

1、打破秘密法传统

2、法的公开成为潮流,刑依法定

3、打破礼治传统,贵族特权受到限制

4、奠定封建法制的基础

5、促进法学发展,私家法律教育兴起

●08年10月单选6

中国古代法律由秘密状态变为向民众公开,这一转折发生于(  )

A.商代B.西周

C.春秋战国D.秦代

(四)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理解)

1、厉行法治。

(1)法律能定分止争。

“百人逐兔”。

(2)法律能禁止臣民犯罪。

(3)法律的统一适用。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律公开。

(1)法律由官府制定,向百姓公布。

(2)让官吏和民众都知晓法律——以法为教;由通晓法律的官吏来执行和解释法律——以吏为师。

3、轻罪重罚。

(五)《法经》

1、制定

由魏国的李悝制定。

●09年1月单选5

《法经》的制定者是()

A.李悝B.萧何

C.叔孙通D.张汤

2、内容

《法经》六篇:

《盗法》——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贼法》——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及危害政权的犯罪行为。

《网法》——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有关定罪量刑的原则的法律。

3、历史地位与影响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代表了当时的最高立法成就。

(2)它开创的法典编纂体例与法典的内容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篇章结构具有内在逻辑关系,具有系统性与合理性。

(3)它以镇压盗、贼为立法宗旨,成为后世封建法典奉行的指导原则。

(4)它贯穿了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为后世所继承。

(六)商鞅变法

1、变法的背景

(1)商鞅“少好刑名之学”,熟悉李悝、吴起等人的理论。

(2)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为富国强兵而求贤。

商鞅得到重用。

2、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强调法律的整齐划一;强调法律的公开;主张以重刑来惩罚和预防犯罪。

(2)废除世轻世禄制,奖励耕战。

剥夺旧贵族靠血缘取得的一切特权,实行按军功授予爵禄的制度。

奖励积极从事耕地、织布的人,免除或减轻其徭役负担。

(3)置县迁都,实行郡县制

在全国设置31个县,县设县令,打破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分封制,有利于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

(4)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取缔除法家之外的儒、墨、道各家各派的学说,主张以封建法律来统一人们的思想。

钳制言论自由。

禁止请托、游说求官的活动。

3、变法的意义

(1)是战国列强中变法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建立了一整套的封建政治、经济制度。

(2)使秦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得到很大的提高,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考情

总结:

(1)本章主要考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但也有出大题的可能。

(2)本章的重点知识点包括:

秦朝的法律形式、定罪量刑原则、罪名、刑罚。

二、重难点串讲

(一)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理解)

1、事皆决于法

(1)一切事情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立法严密。

(2)法律不能因人而异。

2、法令由一统

(1)国家的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法自君出”,其他人不得篡夺。

(2)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

3、轻罪重刑

(1)对付犯罪要用重刑。

(2)通过对轻罪适用重刑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秦朝的立法概况(识记)

1、云梦秦简

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

这些竹简是一个名叫“喜”的官吏的陪葬物。

竹简上记载了战国末期秦国至秦朝初年的法制内容,包括秦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它为研究秦国及秦朝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09年1月单选6

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竹简的主要内容是()

A.秦律B.汉律

C.魏律D.唐律

2、法律答问

是“云梦秦简”中的部分内容。

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它既是对律文的解释,也是对律文的补充,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它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为后世的法律解释提供了经验。

3、《封诊式》

“式”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封诊式》是“云梦秦简”中的一部分,它属于“式”的一种,是关于司法审判工作的程序、要求以及诉讼文书程序的法律文件。

其中,除了两则关于“治狱”和“讯狱”的一般原则规定外,还有“封守”、“覆”、“有鞫”等有关法律文书程式的规定以及选编的典型式例。

4、廷行事

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的补充形式之一。

它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三)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1、定罪量刑的原则(识记)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男子六尺五寸、女子六尺二寸为成年人。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端或端为;过失——不端。

(4)共犯加重处罚

秦律中,五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要加重处罚。

(5)自首减刑

(6)诬告反坐

即诬告他人者,按所诬陷的罪名予以处罚。

(7)犯罪连坐

即一人犯罪,其他有关联的人连同受罚,如亲属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军伍连坐等。

2、秦朝的罪名(识记)

(1)盗徙封罪

即私自移动田界,是秦朝的一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处以赎耐刑。

(2)以古非今罪

即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今的政策和制度,是秦朝一种危害专制皇权的罪名,处以族刑。

这种罪名起到了钳制言论自由的作用。

(3)非所宜言罪

即说了不该说的话,是秦朝一种危害专制皇权的罪名,用于钳制言论自由。

(4)投书罪

即投递有害于统治秩序的匿名信,要求见到这种匿名信的人不能传播,当即焚毁。

是秦朝一种危害专制皇权的罪名。

3、秦朝的刑罚(识记)

(1)具五刑

秦朝的一种死刑,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执行方式为先对罪犯施加黥(qing)、劓、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

有诽谤谩骂行为者,先割断其舌头。

(2)城旦舂

即强制筑城、舂米的徒刑,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广泛使用的劳役刑。

城旦,指男犯为筑城等劳役;舂,指女犯为舂米等劳役。

09年1月名词解释:

城旦舂

(3)鬼薪、白粲

即强制罪犯从事为宗庙砍柴伐薪、择米一类的劳役,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广泛使用的劳役刑。

鬼薪,指男犯为祭祀鬼神而上山砍柴;白粲,指女犯为祭祀鬼神而择米做饭。

4、秦朝的行政法制

(1)三公九卿

是秦朝的中央官吏制度。

三公指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

丞相是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辅佐皇帝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御史大夫负责百官的奏章和传达皇帝的诏令,并负责监察文武官员;太尉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

九卿是三公之下的执行机构,分别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及文化教育等事务。

(2)郡县制

是秦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采纳李斯的意见,废除分封制度,在地方建立郡县制。

全国分为三十六郡,郡设郡守;郡下设县,县设县令;县下设乡、亭、里等基层行政组织。

郡县制打破了按血缘关系建立的分封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加强地主阶级的统治。

(3)五善

是秦朝官吏的道德和行为准则,是官吏选任的标准。

一是“忠信敬上”,即效忠皇帝;二是“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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