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674670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9.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x

《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x

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共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及《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5〕6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公共集体户的设立和相关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共集体户主要为实际居住地在越秀区辖内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按现行登记入户地址顺序仍无法落户,且符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设公共集体户入户范围的人员提供过渡性户口。

有别于单位职工、人力资源市场、学校学生、金融街管委会、商务局等部门管理的公共集体户。

第二条为规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集体户口人员提供户籍相关服务及统一管理,并配合本区公安部门和集体户口所在街道、居委会的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户口的迁入

第三条入户对象范围及条件

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处落户的人员,且本人实际居住地在越秀区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落户。

(一)恢复户口人员。

即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包括两劳释放、失踪寻回回市复户的人员,本市没有投靠人、无固定合法住所或居住地无法入户的);

(二)父母双方均是本市公共集体户口或父(母)一方在本市公共集体户,父(母)一方户口在外地的子女(可挂靠在父母公共集体户口上)。

(三)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本人在本市没有其他合法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的。

(四)孤寡老人、孤儿且本市无固定住所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第四条申办程序

(一)申请对象填写《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信息登记表》,并持以下材料,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入户申请。

1.广州市入户指标卡;

2.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3.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信息登记表;

4.在本市无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落户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查册证明;

5.单位无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接收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6.越秀区合法居住证明;

7.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公共集体户入户证明》、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加盖责任单位公章)、本人页及相关材料。

(三)对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由申请人本人持上述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章集体户口人员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公共集体户口人员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的前提下享有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的户籍管理相关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公共集体户口人员应遵守以下义务:

(一)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参与邪教等各种违纪违法活动;

(二)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和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国家、省、市、区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户口迁出条件的,须在符合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户口关系从公共集体户口迁出。

第四章集体户口管理

第七条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区就业中心具体经办公共集体户有关管理工作,区就业中心安排专人专管,并实行AB岗制度,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户口簿的统一保管,建立集体户口人员花名册,掌握集体户口人员的动向及更新集体户口人员资料。

(二)负责集体户口卡(即户口簿个人页,下同)的借出归还登记,收取并保管好集体户口人员外借户口卡的凭证,并在归还户口卡时退还相应的凭证。

(三)及时汇报集体户口人员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户口卡管理

(一)公共集体户口人员户口卡统一由单位保管。

集体户口人员如需申领或办理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更改婚姻状况、购房、贷款等使用户口卡,可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借出手续。

户口本首页不外借,区就业中心可提供户口本首页复印件,注明仅用于办理某事项,并加盖公章。

1.户口卡每次借出的期限为15天(含节假日),由在册人员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区就业中心办理借出手续;

2.凡借出户口卡超过15天,30天内归还的,须提交《延迟交还户口卡情况说明》,并签名,交还区就业中心存档;

3.户口卡借出期间,借出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户口卡内容,不能利用户口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借出期间发生丢失或被他人盗用的,后果由借卡人负责。

(二)户口卡借出、归还(含退回凭证)手续在法定工作日办理。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不办理借出户口卡手续:

1.不说明户口卡借出原因的;

2.单次借出户口卡时间超过30天的;

3.累积两次借出户口卡时间超过15天、30天内归还的;

4.上年度未办理年度登记的;

5.符合迁出条件,拒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

6.影响开展集体户口正常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公共集体户口在册人员须在每年12月份到区就业中心办理集体户口人员年度登记手续。

办理年度登记时请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越秀区合法居住证明、当年缴纳社保记录清单和计划生育证明各一份。

当年未办理年度登记手续的集体户口在册人员暂停办理除户口迁出之外的其他手续。

第十条工作单位、常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与公共集体户口管理人员联系。

不与管理人员联系或申报的个人信息不真实,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集体户口人员负责。

第五章户口迁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户口关系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口迁出:

(一)在广州市内拥有合法房产;

(二)在广州市内有常住户口直系亲属的;

(三)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

(四)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尤其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实际居住地不在越秀区辖内的;

(六)其他不再符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落户条件的。

第十二条迁到广州市区其他地方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到区就业中心出具《公共集体户口迁出证明》后,到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迁入手续;迁出广州市外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到区就业中心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三条符合户口迁出条件而逾期不办理迁出手续的,停止办理相关业务,超过半年不办理迁出的,将报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派出所)统一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为试点工作期间暂行,待广州市、越秀区有关部门相关制度政策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共集体户入户服务指南

一、办理入户的对象范围及条件

凡符合广州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处落户的人员,且本人实际居住地在越秀辖区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设公共集体户落户。

(一)恢复户口人员,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

即因两劳释放、失踪寻回回市复户的人员,本市没有投靠人、无固定合法住所或居住地无法入户的;

(二)父母双方均是本市公共集体户口、或父(母)一方在本市公共集体户,父(母)一方户口在外地的子女(可挂靠在父母公共集体户口上);

(三)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本人在本市没有其他合法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的;

(四)孤寡老人、孤儿且本市无固定住所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二、办理入户需提供的申办材料

(一)广州市入户指标卡;

(二)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三)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信息登记表;

(四)在本市无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落户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查册证明;

(五)单位无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接收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六)越秀区合法居住证明;

(七)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入户的具体手续

(一)申请对象填写《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信息登记表》,并持以下材料,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入户申请。

1.广州市入户指标卡;

2.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3.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信息登记表;

4.在本市无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落户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查册证明;

5.单位无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接收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6.越秀区合法居住证明;

7.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公共集体户入户证明》、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加盖责任单位公章)、本人页及相关材料。

(三)对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由申请人本人持上述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备注:

1.公共集体户内成员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不在越秀区辖内或不再符合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落户条件的,应当一月内将户口迁出公共集体户。

符合户口迁出条件而逾期不办理迁出手续的,停止办理相关业务,超过半年不办理迁出的,将报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派出所)按统一规定办理。

2.本文所规定的合法居住证明,指的是越秀区原籍户籍证明;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租赁证明(属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向他人或从另一单位转租而来的合法房屋,还须提供租赁备案合同及分配给申请人居住的证明);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一年以上)。

居住地址为越秀区辖内的广东省居住证。

3.办理公共集体户迁入、迁出申请、登记等业务应当由本人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咨询及投诉电话:

81080776

办公地址:

海珠北路69号十楼

 

附件2

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入户申请信息登记表

本人情况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本人免冠近照

曾用名

民族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原籍家庭地址

现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档案保管单位

现工作单位

婚姻状况

请按本人实际情况打√

□未婚□初婚□离婚□再婚□丧偶

初婚日期

婚姻登记机关

配偶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现工作单位

婚姻状况

请按本人实际情况打√

□未婚□初婚□离婚□再婚□丧偶

初婚日期

婚姻登记机关

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政策内外

户籍地址

有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情况

申请类别

(请在□内打√)

□恢复户口人员□夫妻投靠□子女投靠□政策性安置□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及

学习经历

(从初中开始填写)

申请人声明

1、以上填写信息真实有效,且本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2、本人已详细阅读《越秀区人社局公共集体户管理办法》,对此无异议,保证遵守该规定。

请批准入户。

签名: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就业中心

审查意见

经办人

(签名)

部门领导

(签名)

分管领导

(签名)

中心领导

(签名)

局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局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审批结果

(由发准迁证部门填写)

□同意

准迁证号码

□不同意

发证日期

备注

说明:

1、此表必须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

字体要端正,不得涂改。

2、请按表格要求,真实、详细地逐栏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3、申请人交表时,须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凡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经查实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