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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位区分标准

體位區分標準

國防部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五日

發文字號:

國防部制剴字第○九二○○○一○二八號令

內政部台內役字第○九二○○八一三六七號令

第一條:

本標準依兵役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役齡男子經檢查後,其體位等級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

區分甲、乙等。

    二、替代役體位:

區分甲、乙等。

    三、免役體位。

    前項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等級者,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判定之。

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第三條:

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規定各體位等級之標準,應視為該體位等級之最低規定,低於此規定者,應依次降

低體位等級。

第四條:

役齡男子體檢、複檢,檢查醫師應確實按本標準簽註檢查結果,遇有規定外之疾病,應依據醫學評註病

況,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委員會或直轄市、縣(市)後備司令部會核評等。

第五條:

凡役齡男子經體檢、複檢,難以判定體位等級者,自體檢、複檢結果確定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再複檢

一次,予以判定體位等級。

但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經再複檢一次,仍

難以判定體位等級者,應依第三條規定,依次降低體位等級。

第六條:

凡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受檢人藉故拒絕某項病症檢查或不與醫師合作,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者,

則該項體位等級,視為常備役乙等體位。

    一、體檢、複檢。

二、入營驗退複檢。

三、停役複檢。

四、因醫療作業,於短期無法確定其病症而需住院檢查。

第七條:

本標準所引用「以上」、「以下」者,均連本數計算。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

部位

項次

區分

因素代號

常備役體位

替代役

免役體位

難以判定體位者

備考

甲等

乙等

甲等

乙等

一般

身高

P

依照附表一(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判定體位等級

一、身高、體重二項入營前均以役男徵兵檢查時之實際測量為認定標準,除役男於接到徵集令後,得依徵兵規則規定申請複檢外,其餘時間均不受理役男申請複檢。

二、身高、體重二項入營後均以入營體檢之實際測定值為認定標準。

三、經檢查合於原徵集之體位者,不得再辦理複檢。

體重

P

依照附表一(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判定體位等級

傳染病

P

曾患有急性或慢性傳染病經治療後而無後遺症或後遺症不影響運動功能者。

一、曾患有急性或慢性傳染病經治療後仍有後遺症且影響運動功能者。

二、診斷確定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

急性或慢性傳染病正在治療中。

本項所謂影響運動功能係依本標準表內人體相關系統之規定辦理。

良性腫瘤

P

一、除重要器官外之良性腫瘤可經由手術矯治者。

二、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不須手術矯治或經手術矯治後不影響運動功能者。

一、多發神經纖維瘤。

二、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經手術矯治後有影響運動功能或不能以手術矯治者。

重要器官之良性腫瘤(大腸息肉及軟骨瘤除外)須用手術矯治者。

本項重要器官包括:

心、肝、肺、腎臟、胃、大腸、小腸、骨骼及關節。

5

惡性腫瘤(癌)

P

惡性腫瘤經診斷確定者。

本項包括固態性(Solidtumor)等各種惡性腫瘤、急慢性白血病、何杰金氏病及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等疾病。

6

癩病

P

癩病(麻瘋病)經診斷確定者。

7

寄生蟲

P

一、輕微鉤蟲病而無顯著貧血現象者。

二、阿米巴原蟲病、血絲蟲病、血吸蟲病、肺(肝)吸病經治癒後而無後遺症者。

血絲蟲、錐蟲病、血吸蟲病、肺(肝)吸蟲病經治療一年後尚未痊癒者。

鉤蟲病有顯著貧血者,血絲蟲病、錐蟲病、阿米巴原蟲病、肺(肝)吸蟲病正在治療者。

8

損傷及殘廢

P

由於外科手術及一切損傷而致傷殘或成嚴重之殘廢及影響行動不堪服役者。

最近發生之損傷且影響運動功能,可在一年內復健者。

9

慢性疾病

P

已成嚴重殘廢或終生不治之慢性疾病不堪服役者。

10

接受器官移植

P

接受重要臟器移植後。

重要臟器包括:

心、肝、肺、腎臟及骨髓等移植。

皮膚

11

非傳染性皮膚病

P

病灶佔體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一者。

病灶佔體表面積三分之一以上者。

1、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

2、本項非傳染性皮膚病不包含尋常性魚鱗癬及毛孔角化症。

12

顏面色素沉著及顏面血管瘤

P

一般性顏面色素沉著或平面性顏面血管瘤面積佔八分之一以上,未達六分之一者。

突出性顏面色素沉著或突出性顏面血管瘤面積佔八分之一以上,未達六分之一者。

顏面色素沉著或顏面血管瘤面積佔六分之一以上者。

13

疤痕

P

一、顏面增生性疤痕佔顏面面積八分之一以上,未達六分之一者。

二、除面部外全身增生性疤痕佔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而無顯著功能障礙者。

一、顏面肥厚性增生疤痕佔顏面面積八分之一以上,未達六分之一者。

二、除面部外全身肥厚增生疤痕佔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而無顯著功能障礙者。

一、顏面增生性疤痕佔顏面面積六分之一以上面積者。

二、除面部外全身增生性疤痕佔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而有顯著功能障礙者。

一、疤痕不包含正常之變異(Variation)如青春痘之痘疤(Acnescar)。

二、肥厚性增生疤痕係指增生厚度0.5cm以上者。

14

P

尋常性疣佔體表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十分之一者。

位於體重負荷處之足蹠部疣,占雙足足底面積五十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十分之一,經治療一年以上未癒者。

一、尋常性疣佔體表面積二十分之一以上者。

二、位於體重負荷處之足蹠部疣,經治療一年以上,仍占雙足足底面積二十分之一以上,有行動障礙者。

位於體重負荷處之足蹠部疣正治療中。

15

濕疹

P

慢性濕疹經治療一年未癒,病灶仍佔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一者。

慢性濕疹經治療一年未癒,病灶仍佔體表面積三分之一以上者。

紅皮症經診斷確定者。

慢性濕疹佔體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需治療者。

含異位性皮膚炎、脂漏性皮膚炎、錢幣狀濕疹、汗疹、結節性癢疹、紅皮症等。

16

乾癬

P

尋常性乾癬病灶佔體表面積未達六分之一者。

尋常性乾癬病灶佔體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一者。

尋常性合併膿疱性乾癬病灶佔體表面積六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一者。

一、乾癬病灶佔體表面積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乾癬合併關節炎者。

17

皮膚潰瘍

P

潰瘍易於治療而不礙體能者。

重度潰瘍治癒後有輕度運動功能障礙或經治療一年以上仍未痊癒者。

重度潰瘍正在治療中者。

18

圓形禿

P

頭皮圓型禿(alopeciaareata)。

全身性禿髮症(alopeciauniversalis)。

19

大疱性表皮鬆懈症

P

單純性大疱性表皮鬆懈症(Epidermolysis bullosasimplex)。

嚴重型大疱性表皮鬆懈症(含接合型JunctionalEpidermolysis及失養型Epidermolysisbullosadystrophia)。

20

黴菌病

P

深部系統性黴菌病經診斷確定者。

21

自體免疫結締組織病

P

一、系統性紅斑性狼瘡。

二、系統性自體免疫性疾病(含全身性硬皮病、皮肌炎、全身性慢性血管炎、貝西氏症、修格連症候群)。

三、混合結締組織病。

四、復發性多發性軟骨炎。

22

天疱瘡或類天疱瘡

P

疱疹樣皮膚炎(dermatitisherpetiformis)或其他自體免疫性水疱症經診斷確定者。

疱疹樣皮膚炎經Dapsone及秋水仙素治療無效者。

天疱瘡(Pemphigusvulgaris)、類天疱瘡(pemphigoid)或其他原發性自體免疫性水疱症(疱疹樣皮膚炎除外)經診斷確定者。

23

四肢淋巴水腫

P

四肢中之一肢有輕度淋巴水腫,經證實阻塞者。

24

白斑症

P

一、白斑佔體表面積未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顏面白斑面積未達八分之一者。

顏面白斑面積佔八分之一以上,未達六分之一者。

白斑佔體表面積三分之一以上者。

顏面白斑面積佔六分之一以上者。

頭部

25

顱骨畸形或缺損

P

一、先天性顱骨畸形併有功能障礙者。

二、顱骨變形或部分缺損合併有神經功能障礙或後遺症者。

26

面部不連接性骨折

P

面部不連接性骨折及廣大之外生骨疣。

27

頸肌痙攣及斜頸

P

頸肌痙攣性之收縮及輕度斜頸。

頸肌痙攣性之收縮及重度斜頸者。

輕度斜頸:

無脊柱側彎。

重度斜頸:

有脊柱側彎。

28

頸淋巴腫

P

頸淋巴腺腫而非系統性疾病不影響一般健康及穿著者。

由結核引起廣大頸淋巴腺侵害且短期內難以治癒者。

鼻喉

29

扁桃腺腫

P

扁桃腺腫。

30

鼻中膈彎曲

P

一、鼻中膈彎曲可矯治者。

二、鼻腔畸形影響一側通氣可用外科矯治者。

31

鼻竇炎及鼻息肉

P

慢性副鼻竇炎。

慢性副鼻竇炎經Caldwell-luc氏根除式手術治療一年仍有大量鼻膿漏者。

慢性副鼻竇炎經Caldwell-luc根除式手術治療未滿一年者。

32

聲帶麻痺

P

聲帶麻痺,無對話困難者。

聲帶麻痺致對話困難且無法矯治者。

33

食道疾病

P

一、食道狹窄診斷確定,經治療一年以上而仍有吞嚥障礙者。

二、食道功能疾病診斷確定,經治療一年以上而仍有吞嚥障礙者。

三、接受食道重建手術者。

食道狹窄或食道功能疾病正在治療中者。

食道功能須經食道壓力測定及蠕動記錄測定證實者。

34

鼻炎

P

慢性肥厚性鼻炎。

萎縮性鼻炎並有惡臭者。

35

外傷性上呼吸道狹窄

P

外傷性上呼吸道狹窄不影響語音功能者。

外傷性上呼吸道狹窄有聲音沙啞影響語音者。

外傷性上呼吸道狹窄併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36

咽喉炎

P

慢性咽喉炎。

37

軟硬顎裂

P

一、軟硬顎裂無礙構音及飲食者。

二、喉部畸形引起輕度聲音沙啞但不影響呼吸者。

一、軟硬顎裂有礙飲食或語言者或咽帆閉鎖不全影響構音者。

二、喉部畸形有明顯聲音沙啞,但不影響呼吸者。

38

兔唇

P

兔唇經修補無礙構音及吞嚥功能者。

一、兔唇經修補有礙構音及吞嚥功能者。

二、嚴重兔唇無法修補者。

39

鼻中膈穿孔

p

鼻中膈穿孔二公分以下者。

鼻中膈穿孔大於二公分者。

40

氣管造口後遺症

p

經氣管造口後而有嚴重之後遺症者。

嚴重之後遺症包括氣管狹窄、氣管切管無法拔除、氣管食道瘻管者。

口腔

41

牙床及牙閉合不良

p

一、骨骼性咬合不良可矯治或矯治後無妨礙咀嚼功能者。

二、缺牙二分之一以上,可重建咀嚼功能者。

一、骨骼性咬合不良,經矯治後仍妨礙咀嚼功能。

二、缺牙二分之一以上,無法重建咀嚼功能者。

顎顏面區骨折正在治療中者。

42

口腔組織

p

一、口腔顏面區組織,因外傷、疾病、手術治療而造成缺損,嚴重影響外觀與功能者。

二、口腔粘膜纖維化,上下齒間距不及一‧五公分。

上下顎及附屬組織疾病正在治療者。

43

顳顎關節

p

顳顎關節沾連對言語、咀嚼發生輕度障礙者。

輕度障礙:

開口程度上下齒間距不及一‧五公分。

44

下頷骨脫位

p

習慣性下頷骨脫位,不影響咀嚼功能者。

習慣性下頷骨脫位,影響咀嚼功能者。

習慣性下頷骨脫位,經手術治療後仍影響咀嚼功能者。

習慣性下頷骨脫位,經手術治療後未滿六個月者。

胸部

45

肺結核

p

曾患肺結核現已纖維化鈣化者。

一、肺結核治療後或纖維化鈣化而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二、活動性肺結核經治療一年以上未癒者。

活動性肺結核正在治療中。

一、肺功能障礙係指下列之一:

1.FEV1/FVC <75%且FEV1<80%ofprediction。

2.TLC<80%ofprediction。

二、肺功能檢查均依附表三檢查作業辦理。

46

胸廓畸形

p

胸廓畸形,未達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胸廓畸形經矯正手術後,未達輕度肺功能障礙者。

一、胸廓畸形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二、胸廓畸形經矯正手術後仍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一、肺功能障礙及檢查見本標準表第四十五項備考欄。

二、胸廓畸形造成之心臟功能障礙依﹁心臟病變﹂第五十九項次判定。

47

肋膜疾病

p

肋膜纖維化黏連及增厚,肺功能障礙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肋膜纖維化黏連及增厚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滲出性肋膜炎。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見本標準表第四十五項備考欄。

48

肺炎

p

各型肺炎經治療後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肺炎正在治療中者。

一、肺功能障礙及檢查見本標準表第四十五項備考欄。

二、本項於入營後不得辦理驗退複檢。

49

鎖骨骨折或缺損

p

陳舊性鎖骨骨折,已癒合無功能障礙者。

陳舊性鎖骨骨折,無功能障礙者。

一側鎖骨缺損。

鎖骨骨折未滿一年者。

50

胸肋骨折

p

已癒胸、肋骨骨折有輕度變形者。

已癒胸、肋骨骨折或肋骨切除三根以上致胸廓變形及肺功能障礙者。

51

肺膿瘍囊腫氣胸水胸

p

肺膿瘍、氣胸、水胸或膿胸已癒無病變或肺功能障礙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一、肺囊腫合併有行動氣急紫疳並有肺心病現象者。

二、肺膿瘍、氣胸、水胸或膿胸已癒而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三、自發性氣胸,曾於一年內發作二次以上,並曾接受胸管插管治療,或經電腦斷層掃描有不正常肺泡存在,有病史可資證明者。

四、曾接受肺楔狀切除手術,有病史可資證明者。

五、膿胸、水胸經治療一年以上仍未治療者。

1、肺膿瘍、外傷性氣胸、水胸或膿胸正治療中者。

2、自發性氣胸發作一年內者。

一、自發性氣胸發作二次之認定,須由相關醫院提出檢查紀錄,可資證明其二次發作間氣胸已癒或屬不同部位發作之紀錄。

二、肺功能障礙及檢查見本標準表第四十五項備考欄。

52

慢性支氣管炎及肺氣腫

p

慢性支氣管炎或肺氣腫,肺功能障礙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慢性支氣管炎或肺氣腫併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1、慢性支氣管炎係咳嗽連續三個月以上,同時連續二年之內均有發作者。

2、肺功能障礙及檢查見本標準表第四十五項備考欄。

53

支氣管擴張

p

支氣管擴張無合併症者。

支氣管擴張併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見本標準表第四十五項備考欄。

54

支氣管喘息

p

支氣管喘息,一年以上未發作,肺功能障礙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支氣管喘息,未達輕度肺功障礙,曾於最近一年內發作二次以上,有發作紀錄可資證明者。

支氣管喘息有發作紀錄且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支氣管喘息,檢查時未發作者。

一、支氣管喘息激發試驗後及氣喘發作時所做之肺功能檢查報告,不作為體位判等之參考。

二、役男支氣管喘息發作之紀錄,應以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或具胸腔內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

三、肺功能障礙及檢查見本標準表第四十五項備考欄。

55

肺內異物

p

肺內異物存留,肺功能障礙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肺內異物存留有輕度以上肺功能障礙者

肺功能障礙及檢查見本標準表第四十五項備考欄。

56

肺葉切除

p

肺葉切除一單元(Segmentectomy)以上者。

臟血管

57

血壓

P

輕度高血壓:

收縮壓介於收縮一四O至一五九毫米汞柱或舒張壓介於九O至九九毫米汞柱,經多次測量達五十%以上者。

中度高血壓:

收縮壓介於一六O至一七九毫米汞柱或舒張壓介於一OO至一O九毫米汞柱,經多次測量達五十%以上者。

重度高血壓:

一、收縮壓在一八O毫米汞柱以上或舒張壓在一一O毫米汞柱以上,經多次測量達五十%以上者。

二、血壓達常備役乙等體位或替代役體位標準且合併有高血壓標的器官傷害(包括心臟肥大、腎病變或週邊血管病變)。

一、高血壓測量若有疑問時,應住院一至三天接受二十四小時連續血壓紀錄。

紀錄血壓日間「六時至二十二時」每十五分鐘紀錄一次,夜間「二十二時至六時」每三十分鐘紀錄一次,必要時得接受連續動脈血壓監測。

二、心臟肥大應以超音波心圖判讀為依據。

58

心律不整

p

一、頻發性心房早期收縮。

二、單純性心室早期收縮。

三、第一度房室傳導阻滯。

四、右束傳導不完全阻滯。

左束傳導不完全阻滯。

第二度房室傳導阻滯莫比氏第一型且病灶在房室結以上者。

一、陣發性上心室心跳過速或經不整脈燒灼術治癒者。

二、心房顫動或撲動。

三、第二度房室傳導阻滯莫比氏第一型且病灶在希氏束以下者。

四、沃夫巴金森懷特症候群。

五、左束或右束傳導完全阻滯。

六、第二度房室傳導阻滯莫比氏第二型。

七、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

八、心室性心律不整合併有心臟功能障礙者。

九、心室跳動過速或心室顫動經證實者。

十、複雜性或多發性心室早期收縮(為多形性二連脈或couplets以上)。

十一、病竇症狀群經診斷確定者。

十二、永久性心律調節器置放者。

十三、血管迷走神經性昏厥

十四、心電圖校正後,QT間期超過480毫秒且有QT間期過長之昏厥家

族史。

59

心臟病變

p

一、主動脈瓣、肺動脈瓣、二尖瓣或(與)三尖瓣脫垂,閉鎖不全未達免役體位標準者。

二、開通性卵圓孔,無心臟功能障礙者。

心臟有實質病變,心臟功能為NYHA第Ⅰ級者。

一、心臟有實質病變,心臟功能為NYHA第Ⅱ級以上者。

二、主動脈瓣、肺動脈瓣、二尖瓣或(與)三尖瓣輕度以上狹窄或中度以上閉鎖不全者。

三、先天性心臟病(不含本項常備役體位之疾病),未經外科手術矯治者。

一、根據美國紐約心臟學會(NEWYORKHEARTASSOCIATION)心臟功能區分為ⅠⅡⅢⅣ四等級,第Ⅰ級輕度功能障礙須合併核子醫學或超音波心圖測量之左心室射血分率40%至50%者),第Ⅱ級為中度功能障礙(未達40%者),第ⅢⅣ級為嚴重功能障礙。

二、中度以上閉鎖不全係指主動脈瓣或肺動脈瓣血液迴流寬度占出口直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尖瓣或三尖瓣血液迴流面積占心房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

60

心包膜炎

P

心包膜炎及心包膜積水而無心臟代償機能不良者。

心包膜炎及心包膜積水而有心臟代償機能不良者。

61

冠狀動脈病

P

一、冠心病經心導管診斷確定者。

二、心肌梗塞經診斷確定者。

三、冠狀動脈痙攣性狹心症經診斷確定者。

62

心臟血管手術

P

一、曾接受任何心臟或大血管手術治療者。

二、接受心瓣膜成形術或人工瓣膜換置者。

63

動脈疾病

P

除顱內動脈以外之動靜脈畸形而無功能影響者。

動脈不同程度之阻塞而無組織器官缺氧或功能異常者。

一、動脈阻塞且有組織器官缺氧或功能異常者。

二、動脈瘤不能手術,且侵犯主要動脈者。

三、動靜脈畸形或血管瘤有運動功能障礙者。

四、肺動脈栓塞經診斷確定者。

64

靜脈疾病

P

單純性下肢靜脈曲張或先天性靜脈畸形無功能影響者。

深部靜脈栓塞經血管攝影或非侵襲性靜脈檢查(靜脈流量靜脈容量VO.VC檢查)證實者。

65

組織壞疽

p

廣大部分之血液供應不足且有壞死者。

部腹

66

腹壁疾病

p

因手術或意外所致之腹壁疤痕而無後遺症者。

一、有腹壁瘻者。

二、腹壁創傷大疤痕或腹壁收縮無力足以妨害其功能者。

67

腹股溝疝

p

腹股溝疝可以矯治者。

腹股溝疝無法矯治者。

68

臍疝及切口疝

p

一、小切口疝。

二、小臍疝。

大臍疝或大切口疝外科手術無法修補者。

69

膽囊及膽管疾病

p

有膽囊切除史而無後遺症者。

膽囊炎經治療後仍有發炎者。

一、總膽管或肝內結石經作總膽管腸吻合術。

二、有膽囊切除史及肝內結石而有後遺症及經常發作者。

肝、膽結石合併膽囊炎或膽管炎正治療中者。

70

胰臟炎

p

一、慢性胰臟炎或胰臟部分切除者。

二、急性胰臟炎經治療後仍有胰臟炎者。

急性胰臟炎正治療中者。

71

脾摘除

p

脾臟摘除。

72

消化性潰瘍

p

一、消化性潰瘍或合併十二指腸球部變形無其他病變者。

二、潰瘍致幽門輕度狹窄或十二指腸輕度狹窄無合併症者。

潰瘍致幽門變形合併阻塞現象或十二指腸狹窄合併阻塞現象者。

消化性潰瘍有其他合併症(出血或阻塞現象)正在治療者。

73

胃十二指腸部分或全部切除

p

1、胃間隔手術者。

2、胃或十二指腸穿孔經單純縫合者。

一、胃或十二指腸部份切除者。

二、高位迷走神經切斷術或幽門整形手術者。

1、胃全切除或次全切除者。

2、十二指腸全部切除者。

1、胃次全切除係指胃部切除三分之二以上者。

2、本項所列各項手術可參考原手術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史資料。

74

腸阻塞

p

腸阻塞病史,無功能障礙者。

腸阻塞病史,仍有功能障礙者。

腸阻塞經手術後仍有併發症者

75

p

內外痔

內外痔經三次以上手術治療一年以上,仍有輕度肛門閉鎖不全或仍遺有肛門狹窄排便困難,或肛門括約肌受損而致大便完全失禁者。

內外痔經三次以上手術治療未達一年者。

須附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及肛門壓力檢測報告為判斷依據。

76

直腸肛門瘻管

p

直腸肛門瘻管。

直腸肛門瘻管經三次以上切除手術不能治癒者。

須附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及肛門壓力檢測報告為判斷依據。

77

直腸狹窄或脫垂

p

直腸狹窄或脫垂經三次以上手術治療,確無法治癒者。

直腸狹窄或脫垂治療中者。

須附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及肛門壓力檢測報告為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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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腸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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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腸憩室炎經保守治療者。

一、結腸憩室炎經手術者。

二、潰瘍性結腸炎或慢性結腸炎。

三、巨大結腸症。

四、結腸炎或巨大結腸症或家族性大腸息肉症經行結腸切除或裝有永久性人工肛門者。

五、結腸部分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者。

結腸憩室炎治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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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股直腸窩膿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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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一年以上久治不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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