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国语职业技术大学章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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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国语职业技术大学章程模板
附件2
山东外国语职业技术大学章程
前言
山东外国语职业技术大学的前身是创建于2005年的山东外国语**学院,举办者为山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学校升格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2019年5月,学校更名为“山东外国语职业技术大学”。
学校秉承“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传统,坚持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的道路,确保职业教育属性,力争成为办学质量高、特色鲜明、服务能力强、声誉良好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山东外国语职业技术大学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学校中文名称为山东外国语职业技术大学,简称“山外”;英文名称为ShandongVocationalandTechnicalUniversityofInternationalStudies。
第三条学校地址:
学校住所地为山东省日照市山海路99号。
第四条办学规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规定,办学规模相对稳定,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12000人左右。
第五条学校法人性质:
学校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注册为非营利性法人,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管理体制:
学校由山东省和日照市共同管理,以山东省管理为主。
登记管理部门为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内部治理结构:
学校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委员会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同时成立监事会、学术委员会等机构,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八条办学定位:
(一)学校性质、类型定位: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把学校办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多科性民办职业技术大学。
(二)服务面向定位:
立足日照,服务山东,面向全国,放眼世界;服务国家和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经贸行业和中小企业。
(三)办学层次定位:
以本科职业教育为主,适时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四)学科专业定位: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构建以外语类和经贸类专业为主体,文、经、管、工、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五)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重,培养思想品德好、专业知识扎实,富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动手能力、外语应用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强,面向现代服务业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办学理念:
质量立校、特色发展、产教融合、服务地方。
第十条外部关系:
(一)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山东省政府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实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育人、管理、科学研究等各个方面寻求与行业企业卓有成效的合作。
(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教育理念、制度、标准和优质教育资源,在人才培养、师资培训、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与国外有关机构深度合作。
(五)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和科研成果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董事会章程。
(三)任命和辞退董事,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四)聘任、解聘校长,任命校长提名的副校长、总会计师,聘用校外审计师、法律顾问。
(五)审定学校建设和发展规划。
(六)审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招生计划。
(七)筹集办学经费,负责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办学条件保障。
(八)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九)审定学校人员编制、薪酬基准、人才政策、学杂费标准和学生资助政策。
(十)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批准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监督学校的人事、财务、资产管理和其他办学行为。
(十二)审议决定校长提交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
(一)董事会由9-13人的单数组成。
设董事长1人,由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人担任。
董事长不在学校兼任行政职务。
(二)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
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可连任。
(三)董事会设秘书处及秘书等工作机构和人员,其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董事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董事会换届工作。
(三)支持和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提议设立临时委员会处理学校重大事项。
(四)代表董事会签署文件。
(五)依法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六)特殊情况可指定一名董事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经董事长或3名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召开例行董事会议一般须提前5天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
召开临时会议一般须至少提前2天通知全体董事。
(三)会议需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须在记录上签字。
(五)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董事会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在讨论决定重要议题时应充分协商,分歧严重时可由董事长决定实行票决或缓议、复议。
(六)董事在董事会内部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表决权。
第三章校长
第十五条校长是学校最高行政负责人,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校长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工作,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正确的办学思想,熟悉教育规律和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作,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高校管理的经验。
(二)认同并遵守学校章程。
(三)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
(四)有能力推动学校改革发展,持续提升办学水平。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校长的遴选任命程序:
(一)经董事会批准,由董事长召集成立校长遴选委员会,成员由有经验的高等教育管理人员、成功企业家、知名专家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二)校长遴选委员会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遴选程序,并负责校长遴选工作。
(三)经过初选、复选程序,校长遴选委员会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校长人选并履行聘任程序,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校长的职责:
(一)经董事长授权,有权使用学校法人印章,代表学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制定和修改校内规章制度,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全面负责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协调开展社会服务。
(四)向董事会提名副校长、总会计师,任命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
(五)签署教学、研究、行政及其他人员的聘任合同、解聘决定。
(六)支持和指导学术委员会工作,保证学术委员会决议贯彻执行。
(七)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提交董事会批准执行,拟定年度决算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的重要工作。
(九)使用、管理和维护学校资产。
(十)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是学校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
(十一)执行董事会决议,行使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主持,并行使最终决定权。
参加校长办公会的为副校长、学校办公室主任。
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学校的董事、学术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总会计师、相关学院及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讨论需报请董事会决定或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工作事项。
(三)听取、讨论各学院及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请示和汇报。
(四)听取校长、副校长重要工作通报。
(五)讨论校长、副校长提交会议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时,由校长指定1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须有应到人员的2/3以上参加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校长聘期4年,可连任。
学校董事、教职工代表基于充足的理由,可以提出罢免校长的动议。
对校长的不信任案须5名以上董事或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1/3以上的成员联名提出,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果董事会决议认为有必要启动对校长的调查,需成立特别裁审团,经独立调查、听证、申诉等程序,形成裁决建议,提交董事会议决。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设总会计师1名,分管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四章学校党委
第二十二条中共山东外国语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中国共产党设在学校的基层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
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和山东省委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党委书记代表校党委通过董事会参与学校决策。
(二)支持董事长、校长工作,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和校园稳定的突出问题。
(三)领导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负责党的宣传、组织、统战、纪检等工作和学校内部各级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负责指导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群团组织依法、依章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校党委成员依照规定进入学校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交叉任职。
第二十四条校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校党委与董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和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校党委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监督。
第五章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由5人组成,包括举办者代表、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
担任监事的代表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与更换。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任期每届为4年。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决议需经2/3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章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监督和仲裁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
(一)制定学术规则和学术政策,行使学术仲裁权,惩处学术腐败。
(二)审议学科建设规划、科学研究规划、学科专业设置。
(三)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审定学校内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标准及评审结果。
(四)审议学校教学、科研经费分配方案。
(五)授予和撤销学位及学术荣誉称号。
(六)监督各学院学术管理工作,受理师生关于学术评价、职称评审、学位评定的申诉。
(七)完成校长委托的有关学术调研或论证事项。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学校最高学术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由校内外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人,根据需要设副主席2人,设置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
学术委员会主席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校长不在学术委员会中任职。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校内委员分学科、专业按民主、公开程序推举产生,校外委员和来自行业企业的兼职教授由学校董事会、所在学院推荐产生。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取得突出的教学、科研、专业技术成果,在本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有良好学术声誉。
(三)学风端正、作风民主、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四)关心学校学术进步,热心学术工作,有议事能力。
第三十四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议题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校长、学术委员会主席提议设定。
(二)会议需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1名副主席主持。
(四)学术委员会以协商制为基本议事形式,学术评审可采用打分制。
对分歧严重的议题须采取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
会议主持人也可决定缓议或复议。
(五)委员对重大事项的审议意见,须记录存档。
第七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八章学生代表大会与学生会
第三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生会是学生自主自治的群众性组织,主要职能是:
(一)起草、修改学生会章程。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倾听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学校有关部门答复、解决。
(四)倡导健康向上的学风校风,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
(五)组织学生开展学术活动、文体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指导校内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六)对学校关于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关于学生的处分决定提出意见,参与调解同学与校方、教职工争议。
(七)开展校际、国际学生交往、交流。
(八)以适当方式筹集活动经费。
第四十条学生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均在全日制在校生中竞选产生,任期1年,一般不得连任。
第四十一条学校各部门要注重发挥学生会的作用,与学生充分沟通、良好互动。
任何工作人员、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学生会的正常工作。
学校有责任为学生会及学生社团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
第九章学院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学校、学院(系、部、中心、所)两级管理体制(具有独立建制的学院、系、部、中心、所等在本章程中均统称学院)。
各学院是学校履行教学、科研等职能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实行学术自治。
第四十三条各学院根据需要设立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是本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决策机构和行政监督机构,依其规则开展工作。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主要由院长和主任委员提出,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表决事项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十四条各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各学院院长换届时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任命。
第四十五条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副院长1-2名,协助院长工作。
第四十六条各学院依托各专业和相关行业企业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为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指导。
专业指导委员会由学科专业带头人和教师骨干3人、来自行业企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人组成。
第四十七条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专业建设方案、课程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方案,提交教授委员会审定。
(二)指导监督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和课程教学改革。
(三)拟定专业层次校企合作计划,提交教授委员会和合作企业审定。
(四)参与学生学位论文答辩。
(五)参与和指导教师教研、培训活动。
(六)协调提供学生实习实训条件。
(七)研讨产业和专业发展新动态、发展方向。
第十章行政服务机构
第四十八条学校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行政和后勤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四十九条根据不同性质和职能,各行政服务机构分别叫做部、处、中心、办公室等。
每个部门设1名正职负责人,由校长提名或通过公开招聘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任命。
第五十条行政服务机构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
部门负责人分别接受分管副校长、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共同对校长负责。
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事务的咨议与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招生政策、规章与程序,监督招生活动,裁断招生纠纷,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五十二条学校设立就业指导部门,帮助学生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基于行业发展、雇主反馈、就业信息为学生学习、就业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教育技术和学习方式的变革,设立图书馆、实验实训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支持其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一章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教职工是学校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称,是合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共同体。
第五十五条教职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
(二)享有学术自由和专业领域内的教学自由。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待遇。
(四)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教职工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二)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积极参与校内学术管理、学术研讨、学生课外辅导和校内规章规定的其他活动。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弘扬学术自由。
(四)为人师表,关心、尊重、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终身学习,关注学科专业和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为保障教职工顺利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学校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职工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学校专职教师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以及其他规定的任职条件,达到相应岗位的素质要求。
第五十九条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
学校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考核结果可以续签合同。
第六十条学校根据岗位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评聘专业技术人员。
在院(系)内部,同等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十一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用短期或兼职教师。
合同期一般为1年以下,可续聘。
第六十二条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由所在部门履行招聘程序,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任职标准、招聘程序和监督。
学校人事部门根据职员资历、工作能力和绩效确定职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十三条学校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及实际岗位需求制定教职工招聘计划,各部门、各学院针对岗位特点制定招聘办法和程序。
招聘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审核应聘者相关材料并结合考核成绩,决定是否聘用。
第六十四条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每位教职工提供与其岗位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交齐交足社会保险,根据学校发展情况适时建立教师职业年金制度。
第六十五条教职工的解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在以下情况下,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教职工聘任合同:
(一)试用不合格。
(二)合同到期。
(三)出现与其职责不相符的不道德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拒绝或长期不能履行职责。
(五)业务考核不合格。
(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十六条学校实行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工进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和工会的意见。
第十二章学生及校友
第六十八条学生是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学业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完成学校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他证书培训并通过考核后,获得相应证书。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成立或参加学校的学生社团,发起、组织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与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学生在校期间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努力学习,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对在品行、学业、社会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奖励,对违规违纪、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学校实行学生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对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十三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与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员工,以及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一)学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
(二)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并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三)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并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管理,在筹资、招生、专业建设与发展等方面,积极寻求校友支持。
(五)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三章经费、资产及管理
第七十四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
(一)举办者的投入。
(二)依法收取的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