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质量工作管理办法0805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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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质量工作管理办法080530

技术质量工作管理办法

(TJDT/ZY-7.5-04)

1目的

为规范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职能公司、总部(室)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行为,明确技术质量管理责任,促进总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是规范各职能公司、总部(室)工程技术质量工作行为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总公司各职能公司、总部(室)及工程各参建单位(去掉)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体系构成

3.1建立以总公司和各职能公司、总部(室)及其下属各部室为主线的多级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公司、总部(室)质量职责。

第一级:

建立以总公司、各职能公司、总部(室)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技术质量管理委员会;第二级:

总公司总工办及设备总部;第三级:

各职能公司、总部(室)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3.2工作界面划分

3.2.1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质量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公司全面技术质量管理领导工作。

3.2.2总工办及设备总部负责总公司日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要加强各质量责任主体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职能公司、总部(室)配合总工办及设备总部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3.2.3各职能公司、总部(室)经理为其所负责工作范围内的质量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并配合总工办及设备总部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4管理职责

4.1总经理职责

4.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在建设工程全过程贯彻执行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各项制度。

4.1.2批准公司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公司的质量管理目标,决策质量管理重大事项。

4.2副总经理职责

4.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总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审定所负责职能公司、总部(室)的技术质量管理目标。

4.2.2领导组织编制所主管部门技术质量管理办法,制定年度质量计划,提高技术质量管理水平。

4.2.3组织审定所主管职能部门主要管理人员和下属职能部门质量工作职责,并根据岗位质量职责对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考核。

4.3总工程师职责

4.3.1确定总公司技术质量管理目标,组织建立公司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编制有关技术质量管理文件。

4.3.2指导、监督、检查总公司各职能公司、总部(室)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4.3.3参加对重大技术质量问题审核,按管理程序进行技术质量工作决策。

4.4专职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职责:

4.4.1认真执行总公司有关技术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在部门主管的领导下,开展本部门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总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

4.4.2负责本部门质量信息的发布,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组织重要的质量管理活动。

4.4.3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技术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4.4.4参与重大、重要及特殊工程的技术方案、质量保证专项措施的审核。

4.4.5组织并参与质量监督、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监督整改。

4.5技术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

4.5.1认真贯彻有关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分析、掌握总公司质量动态,对公司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进行重大决策。

4.5.2研究、统筹总公司的重大技术质量问题,制定总公司质量方针、目标,审核重要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技术质量管理标准。

4.5.3综合管理总公司的技术质量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公司、总部(室)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4.6总工办及设备总部职责

4.6.1协助总工程师确定总公司的技术质量管理目标,制定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办法与工作程序,明确各职能公司、总部(室)的质量管理职责,健全公司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技术质量工作目标的实现。

4.6.2负责总公司技术质量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与信息化管理,收集、整理国家、天津市现行法规、规范、规程和相关规定,使总公司各职能公司、总部(室)的技术质量工作开展有据可依。

4.6.3指导与协助各职能公司、总部(室)开展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及时协调其所提出的有关技术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并对其质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

4.6.4负责组织落实总公司的技术质量问题反馈和重大质量问题备案,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各职能公司、总部(室)工作中所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4.6.5定期组织对相关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进行联合检查及考核,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4.6.6工程开工前,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6.7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工作,根据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填发《地铁总公司总工办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JL/ZY-7.5-04-01)一式三份,给工程参建单位及各职能公司、总部(室),各职能公司、总部(室)组织参建单位对所提质量问题落实整改,并于七日内填写《地铁总公司总工办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JL/ZY-7.5-04-03)给予回复;针对检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由于施工做法错误造成的质量问题,下发《地铁总公司总工办工程质量工作提示单》,提示单中将根据现行的规范、标准、图集介绍示范性或某工程中先进的构造做法,以给予施工指导。

4.7各职能公司、总部(室)职责

4.7.1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根据总公司的质量工作方针、目标,制定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并将目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

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体系,编制有关技术质量管理文件,规范质量管理行为。

4.7.2组织参建单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要求,进行工程建设技术质量管理,做好实施全过程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

4.7.3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经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进行检查,督促其执行,重大技术方案要组织专家论证。

4.7.4工程开工前,配合总工办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向参建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质勘察报告和地下管线资料。

4.7.5参与前期方案制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重要技术质量问题的方案进行协调落实。

4.7.6配合总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中有关技术质量管理的内容进行审定。

4.7.7具体实施建设工程各阶段的竣工验收,参与工程质量评定,负责将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移交给有关部门。

4.7.8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在1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要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组织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

5制度内容

5.1招标管理

5.1.1企业管理总部应根据有关的法率、法规要求和总公司的有关制度,制定招标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控制建设工程参见单位的整体素质。

通过招标方式,从源头控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总控测量、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综合实力。

通过全面评审参建单位的资质等级、人员资格、技术力量、业绩、信誉、财务状况等综合因素,挑选合格的参见单位。

5.1.2规划前期总部配合企业管理总部做好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等前期的招标管理工作;总工办及设备总部配合企业管理总部做好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管理工作。

5.2勘察、设计质量控制

5.2.1规划前期总部、开发总部根据相关的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前期勘察、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工作,配合总工办和设备总部开展施工图设计,对前期各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查,落实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重大技术标准与技术原则问题。

5.2.2职能公司、总部(室)在工程开工前,督促监理单位组织图纸会审,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确保设计质量满足工程要求,不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

5.3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施工单位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后,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

首先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然后报监理单位审定,监理单位必须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仔细审查施工技术方案与质量保证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合格后再报地铁相关职能公司、总部(室)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或备案。

最后报总公司总工办备案(去掉)

5.4专项技术方案审查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大、特性多的重大技术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技术方案,审查流程同5.3,在报相关职能公司、总部前,还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论证。

如全线控制测量、盾构施工、深基坑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等技术方案应进行专家论证,职能公司、总部(室)对论证专家资格进行审核。

使工程中的重点、难点从技术上、质量上把关,论证通过后,报监理单位审批,城投、建委审查后报职能公司、总部(室)备案。

对于深基坑工程盾构施工等还应按《天津地铁工程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重要节点施工方案审查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经建委审查后报职能公司、总部(室)备案。

5.5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自行控制三级监督管理机制。

总工办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各职能公司、总部(室)组织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通过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来控制工程实体质量,并配合质量监督站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6试验检测

职能公司与总部(室)组织、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建筑构件、制品及现场所用的有关建筑材料、设备质量进行试验、检测。

监理单位要对试验及监测机构资质进行审核,且监督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要按要求进行抽样、封样、送样,并按天津市有关要求进行平行检验。

5.7验收与备案

5.7.1检验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质量检验员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重要部位的验收应有职能公司、总部(室)相关人员监督其验收过程,保证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质量。

5.7.2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或职能公司、总部(室)相关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

5.7.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分两步进行:

即竣工预验收和竣工正式验收。

单位工程施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施工单位应在自检、自评工作完成后,将填写的竣工预验收申请单和全部竣工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预验收,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经项目监理机构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工程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单,并向职能公司、总部(室)提出质量评估报告,组织竣工预验收。

预验收提出的问题整改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提交预验收报告。

由职能公司、总部(室)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城建档案馆、质量监督站等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工程的正式验收。

5.7.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参建各方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定工程验收结果。

职能公司、总部(室)负责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总公司总工办,由总工办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8工程质量保修

工程施工单位在向职能公司、总部(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5.9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9.1职能公司、总部(室)应建立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坚决杜绝隐瞒不报、擅自处理事故。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5.9.2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监理单位,并在12小时内,报告相关职能公司、总部(室)主管领导。

48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a)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c)发生原因及初步分析;

d)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事故报告单位。

事故单位不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时,职能公司、总部(室)应下发催交事故报告通知书,并限期完成。

若仍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可派人进行事故调查或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对事故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9.3事故处理

重大质量事故由总公司技术质量委员会、总工办调查处理,职能公司、总部(室)配合事故调查;一般质量事故由职能公司、总部(室)组织监理单位、事故单位调查处理,并形成调查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职能公司、总部(室)在7个工作日内将报告送总工办备案。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a)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调查情况、原因分析;

b)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c)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d)事故处理过程中有关问题和资料;

e)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f)质量事故处理结论。

处理事故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提出书面报告。

对事故责任人酌情处理,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者,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隐瞒事故。

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对事故责任人和领导要加重处罚。

5.10定期质量检查与信息沟通

5.10.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总工办每半年联合市政质监站组织一次定期工程质量大检查,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重点工程项目、重要工程部位以及重大技术方案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每季度组织职能公司、总部(室)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由职能公司、总部(室)汇总后报总工办备案。

5.10.2总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质量工作会,(去掉)每年底召开工程质量工作总结会,由总工程师主持;各职能公司、总部(室)每月结合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一次质量例会。

通过各级质量会议,促进质量管理工作信息交流有序进行,持续改进。

5.10.3总公司技术质量委员会组织职能公司、总部(室)有关人员,建立网上信息交流服务系统,各部门派专人负责,通过总公司网站,使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信息能及时交流、宣传、共享,提高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效率。

5.11工程参建单位管理

5.11.1工程设计管理

5.11.1.1在工程设计工作协议签署之前,总公司企业管理总部应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综合实力,审查从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以及各项设计工作审核制度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确保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业务能力能满足工程设计需要。

5.11.1.2规划前期总部负责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审查工作,监督检查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有关(结构安全、防灾、消防、人防、安全、质量、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等)要求;总工办负责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管理工作,相关职能公司、总部(室)应配合规划前期总部和总工办各阶段的设计质量管理工作。

5.11.1.3设计中安全专项内容必须满足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5.11.1.4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有关制度,并跟踪落实工程实施情况。

5.11.2工程施工单位管理

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监督管理主要由项目所管辖的职能公司、总部(室)负责,着重就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实施。

5.11.2.1企业资质符合国家规定,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证。

施工能力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特殊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按要求进行严格审查。

5.11.2.2按规定要求并结合工程特点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技术质量管理人员。

5.11.2.3建立完善的技术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对参与工程施工及管理所有人员进行严格的质量教育培训。

5.11.2.4建立严格的技术质量责任制和奖惩制,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奖惩分明,管理资金投入到位。

5.11.2.5定期开展严格的质量检查,对施工重大质量隐患严格监控,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5.11.2.6建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措施、技术交底制度,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5.11.2.7制定各类操作规程,内容全面,措施到位,保证质量和安全。

5.11.2.8建立质量会议制度并严格执行,把技术质量管理作为工地例会重要内容,会议记录应齐全。

5.11.2.9编制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针对项目特点,确定质量控制点,抓质量保安全,严格控制施工过程,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保证措施。

5.11.2.10按规定进行严格的隐蔽工程检查,确保质量和安全。

5.11.2.11质量检查资料(包括检查记录、检查评分表、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回复等)要齐全、分类存放。

5.11.2.12对规模大、技术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完善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报总公司职能公司、总部(室)备案。

5.11.3监理单位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的技术质量监督管理主要由项目所管辖的职能公司、总部(室)负责,着重就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

5.11.3.1监理规划要结合工程特点,有技术质量管理专篇,明确质量控制点,关键部位(工序)有严密的质量控制措施。

监理细则要根据专业特点,制定针对性很强的技术质量措施。

5.11.3.2督促施工单位仔细审图,审图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设单位;参加设计交底工作,深入了解设计原则及技术质量要求。

5.11.3.3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保障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采用“四新技术”工程负责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5.11.3.4对质量安全控制点进行严格监理,及时制止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5.11.3.5严格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11.3.6按规定对隐蔽工程和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认真填写旁站监理记录。

5.11.3.7认真记录技术质量管理方面的内容,记录全面、真实、及时。

5.11.3.8根据合同规定,对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关键设备进场严格审核,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系统设备进行严格检查;对有关测量、试验、检验工具、设备的鉴定情况进行审核。

5.11.3.9各项监理工作文件要及时签发,手续齐全,复查要及时、严格。

5.12技术质量管理教育培训

为提高员工的技术质量管理素质,提高工作质量,防止质量事故,减少损失,增加效益,树立总公司的质量品牌,必须加强各级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技术质量教育工作要体现针对性、成效性、经常性、发展性。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教育;根据总公司特点,结合总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进行教育;根据岗位工作要求、岗位职责进行技术质量教育。

5.12.1总工办配合人力资源总部对公司技术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5.12.2总公司各职能公司、总部(室)的技术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各自的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和长期规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以充分保证。

5.12.3总公司各职能公司、总部(室)应采取会议、板报、标语、印发宣传品、图片展览、技能知识竞赛、专场教育讲座、外出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做好对职工的技术质量教育。

5.12.4各职能公司、总部(室)各级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技术质量管理能力的教育和培训。

5.13工程创优

5.13.1工程创优活动是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和总公司质量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

创优活动应根据国家、省部级、局级分别制定的优质工程评定规模、评选标准,在确立质量目标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创优活动。

每项创优工程都应开展小组活动和项目管理活动,并有成果发布。

5.13.2总公司对创优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职能公司、总部(室)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要求施工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创优规划并报职能公司、总部(室),由各职能公司、总部(室)汇总后报总工办备案。

创优规划中应包括:

工程概况、创优目标、组织保障、创优措施、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等。

职能公司、总部(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督创优工作的落实。

5.13.3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分别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申报天津市优质工程奖按天津市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5.14技术质量管理考核

5.14.1每年度由总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各职能公司、总部(室)质量负责人,根据各部门质量职责和各部门质量目标,对各职能公司、总部(室)是否严格履行了各自的质量职责和是否达到了预定的质量目标,进行考核评定。

5.14.2总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优秀质量管理部门”和“优秀质量管理工作者”的评选,并对业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15技术质量管理奖惩制度

总公司对在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5.15.1奖励

5.15.1.1优质工程奖励:

总公司将对获得优质工程有关职能公司、总部(室)按下列规定进行奖励:

a)鲁班奖工程、国家优质奖工程奖励10万元;

b)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海河杯工程奖励6万元;

c)优秀技术质量管理奖:

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全面达标,并且全面做到以下几点要求的,总公司将予以奖励:

主管领导3000-5000元,部门负责人2000-3000元,技术质量管理人员1000-2000元,其他有关人员500-1000元。

1)认真贯彻落实质量管理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上级文件精神。

2)领导重视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关心、支持质量部门的工作,技术质量管理机构体系健全。

3)质量管理责任制、技术质量教育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并逐级落实到位。

4)上级质量工作检查时,合格率90%以上。

未发生质量事故,无重大质量隐患。

5)未因质量管理工作存在问题被上级部门处罚、未被新闻媒体曝光。

6)各类技术质量管理报表、资料填报及时、准确、真实。

5.15.1.2奖金来源:

资金来源可从总公司专项质量管理费用或质量管理基金中提取。

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占合同总价一定比例的质量管理基金,含在工程造价中,合同签订后,由总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作为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的专项资金,从经济上保障开展技术质量工作的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5.15.2惩罚

5.15.2.1对涉及技术质量管理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总公司予以罚款:

单位1000-5000元,个人100-500元。

a)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设立技术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的。

b)未组织编制重大技术方案或进行技术交底;未按有关程序要求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重大技术方案审查(审批)的。

c)对不符合技术质量要求的重大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或对已经批准的涉及重大技术质量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d)未按有关规定组织技术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主管部门;或对重大质量隐患未及时发现,致使隐患长期得不到改正的;阻挠监督检查,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e)应对地铁工程参建单位实施技术质量监督、检查而不履行职责的。

f)对已投入使用的重要设施、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机构检测合格的,以及其他重要设施、设备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对设施、设备未按要求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g)未坚持技术质量管理检查制度、会议制度,或各类质量管理报表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

5.15.2.2质量事故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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