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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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顺德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

为加强我区继续医学教育和学分管理,根据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主要为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技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均按年度记分。

其中Ⅰ类、Ⅱ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分别为:

 

人员类别

每年度学分总分(包括Ⅰ、Ⅱ类

I类学分

II类学分

备注

镇(街道)乡协、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以及民营医疗卫生单位中级以上卫技人员

20学分

I、Ⅱ类学分均可

护理师

以上护

理人员

镇(街道)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医院

25学分

5学分

20学分

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三级医院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其他中

级以上

卫技人员

镇(街道)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医院

25学分

8学分

17学分

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三级医院

25学分

10学分

15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技人员(不含护师),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所有级别的医疗

卫生单位

12学分

I、Ⅱ类学分均可

备注:

1.临床住院医师的继续医学教育按《广东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粤卫[1996]第57号)执行,实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除镇(街道)乡协、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民营医疗卫生单位中级以上卫技人员,以及所有级别的医疗卫生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技人员(不含护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卫生单位外,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3.每年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加传染病防治、医德医风知识培训获得学分数分别不得低于1学分,两类学分均可。

三、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⑴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⑵由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⑴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⑵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级学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

⑶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获得国家专利及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参加省以上学术会议等。

(二)Ⅱ类学分

1.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3.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的学分数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属级别授予标准记分。

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如刊授等)必须由项目主办单位向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提交相关考核方案,经指定机构(或部门)考核,授予Ⅱ类学分。

如需授予Ⅰ类学分,则必须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学分授予标准

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项目类别

计分方法

主讲人学员

学分类别

国家级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项目

2学分/1小时1学分/3小时

2学分/1小时1学分/3小时

Ⅰ类

省级

(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级学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

1学分/1小时1学分/6小时

1学分/1小时1学分/8小时

Ⅰ类

区级

(1)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学分/1学时1学分/6学时

Ⅱ类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学分/3小时 每个项目授分不超过5学分

按公布的学分类别

注:

⒈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⒉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每个项目所授学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⒊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学分。

 

㈡学术会议

会议类别

会议交流论文

会议宣读论文摘要

会议列题或无论文参会

学分类别

国际会议

全国会议

全省会议

区级会议

8                        6

65

4                        3

21

1

1

1

1

Ⅰ类

Ⅰ类

Ⅰ类

Ⅱ类

注:

需提供相应的凭证材料,如会议通知、宣读证书、论文汇编等。

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㈢学术论文

类 别

作者排序

1 2 3 4 5

学分

类别

国外刊物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刊物

地(市)级刊物

内部刊物

10 9  8  7  6

8  7  6  5  4

6  5  4  3  2

3  2  1

2  1

Ⅱ类

Ⅱ类

Ⅱ类

Ⅱ类

Ⅱ类

㈣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作者排序

12345

学分类别

国家级课题

省、部级课题

市、区级课题

单位课题

109876

87654

65432

321

I类

I类

II类

II类

注:

⒈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

⒉省、部级课题包括卫生部科研及青年基金、省自然基金、省科委课题等;

⒊市、区级课题包括佛山市科技局、卫生局以及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和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组织评审的课题;

⒋单位课题主要是指三级医院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自己组织评审的课题。

㈤科技成果奖

奖励类别

获奖者排序

学分

类别

等级12345

国家级奖

一等2019181716

二等1514131211

I类

省、部级奖

一等12111098

二等109876

三等87654

I类

发明专利

8765

I类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5432

I类

市级、区级奖

一等65432

二等54321

II类

单位奖

321

II类

注:

⒈国家奖包括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

⒉省、部级奖包括卫生部科技进步奖、卫生部科技成果推广奖、省科技进步奖等;

⒊市级、区级奖是指获得佛山市科技局或区经济促进局的科技进步奖以及佛山市卫生局和顺德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奖励;

⒋单位奖是指三级医院以上上医疗卫生单位自己组织颁发的相应奖励。

⒌同一项目获几项科技成果奖时,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㈥外出进修(Ⅱ类学分)

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跨年度连续进修6个月以上人员以进修时间长的年度或进修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不能重复登记。

㈦论著、教材(Ⅱ类学分)

医学著作每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小时5学分。

学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0%。

㈧单位审定并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Ⅱ类学分)

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⒈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学术活动,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⒉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参加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㈨自学(Ⅱ类学分)

卫生技术人员自学本专业相关的新知识、新理论,须由本人拟出自学计划,经科室领导审核同意,报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完成综述、自学笔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限授予5学分。

㈩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十一)经单位同意,参加在职学历教育者(包括成人专科、本科、研究生、博士),以当年课程考试成绩单或已取得的毕业证为依据,可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Ⅱ类)25学分。

五、学分登记与考核

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由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学分登记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

㈡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应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软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并依学分类别,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指定的电子信息卡,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进行学分登记,并对其学分获取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

㈢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书或电子信息卡和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证明书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和考核依据。

㈣学分登记、审核由各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职能部门负责,各单位相关部门每年底将登记证上的学分数汇总,经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证审核后,作为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执业再注册、年度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必要条件之一。

㈤在晋升职称验证周期(5年)内,统一使用《广东省继续教育证书验证证明》,作为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之一,连同晋升评定有关材料一起上报。

六、附则

㈠继续医学教育验证的时间为每年第1~3月份,其它时间不再受理。

㈡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㈢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1年3月5日颁布的《顺德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同时废止。

㈣本细则由顺德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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