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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为切实加强毕节地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禁令。

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

(一)必须证照、手续齐全;

(二)必须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三)必须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

(四)必须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

(五)必须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9人作业,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人作业。

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

(六)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必须杜绝违章指挥,各级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做到按章指挥;

(八)必须杜绝违章作业,从业人员要对从事的工作应知应会,做到按章作业;

(九)必须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避灾线路。

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

(十)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一)必须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十二)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

(十三)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十四)必须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

(十五)必须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

(十六)必须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作业;

(十七)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

(十八)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

(十九)必须杜绝无风、微风、串联通风作业,确保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

(二十)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切实加强盲巷、采空区管理。

六、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

(二十一)必须按规定治理瓦斯,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

(二十二)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二十三)必须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二十四)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凡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探头;

(二十五)必须做到突出矿井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七、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

(二十六)必须执行“逢掘必探”、“有疑必停”、“先探后采(掘)”的规定;

(二十七)必须按规定配备钻机和钻探队伍;

(二十八)必须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切实消除隐患。

八、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

(二十九)必须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且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

(三十)必须执行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地面放炮的规定。

九、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三十一)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杜绝空顶作业;

(三十二)必须执行班组长、安全员沿途检查支护的规定;

(三十三)必须按采、掘工作面支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支护作业。

十、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三十四)必须执行机电设备检查制度,杜绝机电设备失爆;

(三十五)必须执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杜绝蹬车和使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输设备运送人和物料;

(三十六)必须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

凡违反此禁令,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严处。

“四个规定”毕地党发〔2011〕41号

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

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规定1)

2011年以来,我区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大幅下降,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仍发生了2起较大事故,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基础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突出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栗战书书记、赵克志省长的重要批示和10月8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一切事故都是可防可控的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三个责任”,深刻汲取区内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夯实安全基础,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按照“零死亡”的要求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强化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1、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系。

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必须按照毕委〔2011〕35号文件要求,配齐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建立健全地、县、片区、驻矿安监员四级煤矿安全监管网络。

公开招考确有困难的,可以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引进涉煤专业技术人才充实煤矿安全监管队伍。

所有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包括驻矿安监员身份必须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必须参照公务员工资标准执行,下井补助、监管补贴等必须参照毕节煤监分局标准执行;监管车辆、电脑、打印机等监管装备必须按规定配齐。

对因监管不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配齐人员、落实待遇、配足装备的县(市、区),将严肃追究党委、政府有关领导责任。

2、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必须按照毕署办通〔2011〕46号文件要求制订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计划。

要明确重点检查内容,规范执法程序,确保监管次数和质量;要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对不按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失察失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3、提升煤矿安全监管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

要制订切实可行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培训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规程、标准等;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学习和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到有关院校、省内外先进煤矿企业或先进地区进行现场培训学习;提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二、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管理

4、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和现场管理等措施落实到位。

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入井带班制度,严防“三违”现象,及时在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煤矿企业每年均要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社会作出安全生产公开承诺。

5、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企业法人代表、矿级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到一线工人的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承诺书,把制度、措施的执行、落实与否作为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区队、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形成企业、区队、班组、工人的安全责任网络体系。

6、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队伍,提高企业自我安全监管能力。

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监管、瓦斯综合治理、防突、防治水等安全管理体系,配齐安监员、瓦检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安全监管、打钻、抽放、监测等专门队伍,建立健全现场管理规章制度,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坚决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建设。

三、强化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

7、切实加强瓦斯综合防治工作。

所有煤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牢固树立瓦斯不治矿无宁日和瓦斯超限就是最大隐患的理念,严格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要求,全面构建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切实抓好瓦斯治理工作。

8、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机构。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完善瓦斯治理和防突机构,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矿长必须对瓦斯治理工作负总责,强化对瓦斯抽采、瓦斯管理的领导;要建立健全在矿长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机构,具体负责“一通三防”工作;要建立完善防突队伍,配备专职的通风、地质测量工程师和足够数量的瓦检员、防突工、抽放工等特种作业人员。

9、落实瓦斯治理和防突措施。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瓦斯治理规划、揭煤专项设计、瓦斯抽放设计,建立防突效果检验制度和瓦斯超限责任追查制度,制订安全防护措施;将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现场,凡存在通风不可靠、不进行瓦斯抽放、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好、现场瓦斯管理不严格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10、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临时和永久避难硐室,必须形成安设防突风门的独立系统,严格执行“逢掘必探”、远距离放炮、石门揭煤现场检查、先抽后采掘的“四个100%”规定和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凡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11、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每个县市区要选择1-2个高突矿井,加大企业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实现瓦斯抽采达标,作为瓦斯抽采、防突示范矿井,并把示范矿井作为本县市区的教育培训基地,定期分批组织辖区内其他煤矿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到教育培训基地学习培训,全面提升煤矿企业瓦斯治理水平。

12、强化瓦斯治理和防突技术指导。

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定期不定期对煤矿开展检查、指导和会诊,帮组煤矿企业排查治理瓦斯隐患,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会诊意见,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专家会诊意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督促、帮助、指导企业按照专家会诊意见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消除各类瓦斯隐患。

四、强化标准化、机械化工作

13、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

生产矿井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方可组织生产作业,凡未达标的,一律实施停产整顿;建设矿井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建设,未达到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一律不得进入联合试运转。

14、提升采掘机械化水平。

煤矿企业要把实现采掘机械化作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大力推广使用采煤机、综掘机等采掘机械设备,着力提升采掘机械化水平,有效降低劳动强度,减少采掘作业人员数量,提高采掘作业安全系数,实现采掘作业安全。

各县、市(区)要大力推进煤矿采掘机械化,到2015年,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必须分别达到50%和80%。

五、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15、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各煤矿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采用办安全专栏、建安全文化长廊、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开展安全知识竞赛等方式,大力营造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文化氛围,不断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16、经常化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煤矿企业要成立以矿长任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建立警示教育室,制订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实现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把不知不懂不会作为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推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17、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煤矿企业要针对从业人员大多为农民工实际,重点培训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应知应会、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手指口述、煤矿安全知识顺口溜100句等内容,强化煤矿工人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让职工清楚地认识作业场所的各种危险源,真正熟悉和了解矿井各种安全、自救设施和设备的作用及其使用方法,熟知各种灾害预兆和避灾路线,保证作业人员及时正确使用避险设施,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避险和撤离。

各煤矿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强化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能力建设。

18、创造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煤矿企业在采用传统集中学习培训以外,要针对本矿实际,创造性地采取警示教育、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在培训中要充分发挥传、帮、带的作用,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19、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煤矿企业未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存在员工无证上岗作业的,一律停产整顿,并强制组织煤矿开展全员教育培训。

六、强化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0、保证依法依规生产。

煤矿企业要坚决贯彻省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决定,积极实施资源整合。

对经批准保留一段时间生产的设计生产能力9-15万吨/年的矿井,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生产,严禁多头多面组织生产,严禁降低安全投入、放松安全条件突击生产,坚决防止出现不顾安全条件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现象。

21、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严禁煤矿企业证照不齐生产、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生产、未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建设、“三超”生产、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组织生产、打开或进入非法系统生产等,对存在违法非法生产等行为的矿井,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提请关闭。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毕节地区煤矿生产建设关停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159号)要求关、停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实施关、停,未经省联席会议批准的,严禁恢复建设,擅自恢复建设的,一律提请关闭。

22、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要层层落实监管执法责任特别是县、乡两级责任;要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严查重处。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监管发现的非法生产建设煤矿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行为存在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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