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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文件解读

陈锡文:

一号文件有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

新华社31日受权播发了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为主题的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这是新世纪以来中国的第7个中央一号文件。

  在文件公布之际,多年从事“三农”工作、参与新世纪以来7个中央一号文件起草工作的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独家专访。

  陈锡文表示,新世纪以来的前6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有很高的含金量,对指导农业农村工作起了非常大的作用。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是在特定背景下出台的,是个风向标,是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的体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稳粮保供给、增收惠民生、改革促统筹、强基增后劲”四句话,明确了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基本思路。

  陈锡文表示,这四句话既有继承,也有发展。

稳粮保供给,就是要继续抓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保持市场稳定和价格合理水平,防止粮食生产出现滑坡;增收惠民生,就是要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努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革促统筹,就是要着力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协调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强基增后劲,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基础支撑,全面提升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当前中国农业农村发展面临各种传统和非传统挑战。

对此,陈锡文表示,当前中国农村正处于转型期,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是农民外出后,既不能在城市定居,又不愿意回到农村。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到的新生代农民工,指的是以80后、90后为代表的新一代农民工,他们在1.5亿外出农民工中约占60%。

相对来说,这些人对农业不熟悉,同时,他们又特别渴望融入城市生活、城市社会,但从制度到心理到具体措施,我们都还没有做好接纳的准备。

  他指出,当前中国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新情况,一是对外开放度不断提高,二是城乡经济的关联度显著增强,三是气候变化对农业影响日益加大。

这种新形势既带来机遇,也使我们面临新的挑战。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序言部分提出了五个“把”,也就是“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把改善农村民生作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内容,把扩大农村需求作为拉动内需的关键举措,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城镇化作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

  陈锡文认为,这几句话总结了中共十六大以来的经验,总结了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验,总结了去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经验。

  他说,经过中共十六大以来7年多时间的改革发展,我们对统筹城乡发展的认识不断深化。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我们更深刻地感受到农业农村发展对我们这个人口大国的特殊重要性。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如何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文件中的这五句话,明确了今后工作的方向。

  陈锡文特别指出,今年的一号文件“含金量”高,亮点很多:

一是在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上有新政策。

二是在改善农村民生上有很多新举措。

三是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和基层组织建设方面推出了新机制。

  对于2010年中国“三农”发展总的形势,陈锡文说,2010年是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谋划“十二五”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巩固发展当前农业农村好形势的关键一年。

做好2010年的农业农村工作,对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新胜利,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

  他表示,只要振奋精神,迎难而上,真抓实干,就一定能够再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繁荣和谐的新佳绩。

孔祥智:

一号文件精神的落实和土地流转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早在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强调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同时,肯定了改革开放30年来广大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探索和经验,指出: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我个人的看法,“长久不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和基础,正是由于中央作出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才大大加快了2009年各地的土地流转。

今年的一号文件再一次强调“永久不变”,并提出要加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必将进一步推动2010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土地流转。

  一、“长久不变”的科学内涵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在政策上经历了1984年“1号文件”所规定的“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中央“11号文件”所规定的“再延长30年不变”,再到十七届三中全会的“长久不变”,是中央适应农业发展是需要和广大农民的要求而作出的科学决策。

所谓“长久不变”,就是在“30不变”的基础上继续延长,包括作为农村基本制度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也应该包括广大农民在第二轮承包以后承包经营的耕地(包括面积和具体地块)的权利和义务长久不变,所承包的地块不应该再有所调整,这是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举措,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由于“长久不变”是一个新的提法,对于如何执行,面临着很多现实问题。

主要有:

(1)在1993年开始执行的第二轮承包时,由于当时的农村税费负担较重,一些农民因此放弃了承包耕地,这部分农民对耕地的合法承包和经营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给予确认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还有一些大城市郊区由于推行规模经营,一些农民至今尚未拿到承包证书,也要尽快确权发证。

(2)大部分地方自第二轮承包后(有的自第一轮承包后),就按照中央的精神,没有对农户的承包耕地进行调整,这样,10多年过去了,有的是近30年过去了,家庭人口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承包经营的耕地没有变化,出现了“一人耕多人地”和“多人耕一人地”并存的现象,有的耕地甚至已经无人耕种。

如果据此确权并“长久不变”,则固化了这种由于自然原因而出现的不平等。

目前面临的两难困境是,既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又要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需要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拿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和相关法律的修订问题。

今年的一号文件强调要“加快制定具体办法”,包括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必须明确“长久不变”的起点和期限、《物权法》所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具体体现、作为用益物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管理等问题,必将极大地推动各地的农村工作。

二、土地流转政策的沿革

  对2008年11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评价,报刊和网络上出现了“土地新政”、“第三次土地改革”、“新土改”等说法,认为十七届三中全会最大的亮点就是促进了“土地流转,揭开了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大幕”,这些说法,主要是对中央政策不了解导致的。

事实上,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是明确和一贯的。

早在1984年,中央“1号文件”就首次明确“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

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

”转包这个概念第一次出现在中央文件中。

1993年,中央“11号文件”提出,“经发包方同意后,在坚持集体集体所有和用途不变的条件下可以在承包期内转让土地使用权。

”200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200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和2005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尤其是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既然是用益物权,承包人当然享有包括流转在内的各项权益,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按照上述政策变迁路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至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三、当前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范围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有一定的规模。

据农业部统计,2008年,全国通过各种方式流转土地面积已达1.06亿亩,占全部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8.7%。

从2009年的进展情况看,到年底通过各种方式流转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可能会达到13%左右,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数字。

从地区上看,主要表现在:

(1)南方和东北地区高于华北和西北地区。

黑龙江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450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8.8%,广东的同期水平为14.4%,华北地区的大部分省市比例都低于5%,西北的甘肃仅为1.4%;

(2)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比例较高。

例如,上海53.7%的农村家庭承包土地实现了各种形式的流转,浙江达到了25.9%,江苏为19.2%;(3)部分农村劳动力转出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比例较高,如重庆为19.2%,四川为11.3%,安徽约为8.7%。

  在各种流转方式中,“转包”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大部分地区通过“转包”形式流转的农村土地一般占到流转面积的50%左右。

“出租”一般位居第二,多数地区在30%左右。

其他形式相对较少。

比如在浙江省,转包和出租占流转总面积的85%以上,互换、转让只占14%。

2008年以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流转方式开始显现,从2008年4月山东省枣庄市成立的全国第一家土地流转合作社--枣庄市徐庄土地合作社开始,在山东、浙江、安徽、河南等地,土地流转合作社纷纷出现,有的把流转进来的土地自己经营,成员按土地股份和投入的劳动量折合成一定的比例分配盈余。

有的以村为单位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以合作社为中介对外转包或者出租。

如肥西县三河镇木兰村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483户农户以1600亩抛荒地和低洼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包流转给32个大户从事粮油和特种水产养殖等规模经营。

2009年5月,河南省济源市成立了首家土地股份制合作社--思礼镇涧南庄“兴农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

农户在充分了解入股程序、利润分配等基本情况后,本着平等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将其所承包的土地以入股的形式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

合作社将农民入股的土地集中分类后,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以每年每亩600-700斤小麦的价格,将该村农民入股的800余亩土地转包给12个大户经营。

目前,该市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已经发展到11家。

有的合作社则兼具上述两个特点。

可以预料,合作社将逐渐成为土地流转的重要主体。

  应该说,总的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势很好。

从实践中看,有组织的流转对于转出、转入双方都能够带来比较高的收入,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价格连年上升,如近年来,浙江省的土地流转价格每年都在以大约10%的幅度在上升,说明在这些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需求很大,农地的价值逐步得到了体现。

由于农产品价格逐年提高,转入土地主体的收入也在不断提高,这是流转价格上升的基础。

  根据我们的调查,土地流转正在向规模化方向发展,规模经营范围扩大,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有力支撑。

2008年,浙江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10亩以上经营面积的达392万亩,比2007年增长14.3%。

其中100亩以上面积134万亩,比2007年增长33%。

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交兑村第二居民组与“安徽隆平高科”签订了20年期限的土地租赁协议,将145亩土地整体出租用于育种试验。

该市五龙口镇裴村将村里2000亩土地租赁给本村村民张小喜进行规模种植。

目前,济源市已经形成100亩以上经营大户108户,其中300亩以上经营大户18户,超千亩经营大户6户。

安徽省肥西县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也注重培养本地的种粮大户承包经营,目前,种粮大户已经成为该县土地流转的重要主体。

在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一是转入土地存在着非粮化趋势。

在我们的调查中,除了安徽、河南等省注重发展种粮大户外,重庆、四川、浙江等省市流转的土地基本上都是用于种植经济作物或者果树,近郊搞农家乐。

一些地区也把通过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作为一条措施或经验来看待。

按照这样的土地流转趋势,未来的粮食安全将十分忧虑。

当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只要符合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规定的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就是符合政策要求的,关键是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如何促进规模化经营的土地朝着粮食生产的方向发展。

  二是存在着一定的非农化现象。

一些地区已经出台了政策,规定转入一定面积土地的主体,如3000亩、5000亩等,就可以把其中的一定比例用于建设“管理用房”,在我们的调查中,这个比例有的是3%、5%,高的达到8%。

所谓“管理用房”,在一些大城市郊区主要用于建设农家乐设施,有的还用于建造会议中心等,实际上是变相的建设用地开发。

尤其是用于建设高档饭店或会议中心的土地,流转的主体(主要是企业)退出后,这部分土地将很难复垦为可耕地。

  三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个别地区存在着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这三项权利在内的用益物权。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是流转的主体。

然而,从调研情况看,个别地区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往往受到侵害。

一些村干部、基层政府以集体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权为名,宣称“土地是集体的”,任意收回、越权流转农户承包地,剥夺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是如何对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农村流转土地从事企业化经营问题。

不可讳言,目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经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最重要主体,很多地区也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引入多少企业为政绩。

龙头企业流转土地,大都采取了“转租倒包”的方式,即一方面支付给农民高于一般水平的流转价格,另一方面在用工时首先满足转出土地的农民的要求,使转出土地的农民能够得到双重收益,从当前看,对农民是有利的,但这一比较普遍的做法和当前有关政策并不一致。

中共中央2001年发布的第18号文件《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指出,“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应当主要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当是公司带动农户,而不是公司替代农户。

企业和城镇居民随意到农村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隐患很多,甚至可能造成土地兼并,使农民成为新的雇农或沦为无业游民,危及整个社会稳定。

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也指出,农村土地流转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并没有把工商企业纳入鼓励流转范围。

我个人的理解,这涉及到对我们农业现代化道路的理解,即我们究竟要以农户经营为基础(包括流转土地的大规模农户和保持原来经营规模的小农户),政府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是在大城市郊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大量引入非农企业,即大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把农民变成雇工?

我认为,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看,当然应该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因为,大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后,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从长期看,会对农业的基础地位造成动摇。

 四、对策建议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首先按照一号文件的要求,把土地承包权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到实处。

土地制度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流转的前提,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的制度基础。

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要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土地流转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要加大土地确权力度,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登记,体现物权法定、登记公示的效能,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依法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明确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主体地位,严禁直接或间接剥夺农民土地承包权。

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收回,被依法征收、占用的,农民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

  第二,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要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全面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和工作规程,确保流转规范有序;以建立流转服务组织和网络为平台,逐步完善和加强土地流转信息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优化流转外部环境,不断健全流转市场;以逐步依法建立纠纷仲裁体系为依托,不断健全流转纠纷调处机制,确保流转纠纷及时化解。

  第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要建立矛盾预防机制。

进一步完善土地确权工作,妥善解决土地遗留问题,做到先解决问题,再进行流转。

二是要及时处理流转矛盾纠纷,纠正和查处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等问题。

三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机制,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解决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仲裁,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当权益,促进土地健康流转。

  第四,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民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流转。

实践证明,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能有效地把土地集中起来、连片开发,是把农业生产要素合理地整合起来的较好方式。

土地股份合作社有利于降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进一步推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可能诱发的问题与产生的隐患,还应该引起重视并及早防范,在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做出规定和说明。

  作者简介:

孔祥智,男,1963年3月生,山东郯城人。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党委书记兼副院长。

近年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著作(含合著)近30部。

代表作:

《聚焦三农》、《中国三农前景展望》(2005、2009)、《制度创新与林业发展》、《崛起与超越--中国农村改革的过程及机理分析》等。

曾获第二届中国农村发展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宝钢教育奖,入选教育部2004年度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

学术兼职: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农业技术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农业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城郊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委员等。

主要研究领域:

农业政策分析、农村合作经济等。

一号文件:

统筹城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 突出五大亮点

独家专访中国农业大学校长柯炳生

中国农业大学校长柯炳生

今年的一号文件推出了一系列含金量高的强农惠农新政策,和往年相比,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有那些变化和亮点?

  柯炳生表示,今年的一号文件,是在以往六个一号文件的基础上出台的。

由于所要解决的三农问题,并无根本性的变化,因此,今年的一号文件继续坚持和强调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一系列重大政策,同时,也根据新的情况和新的条件,对现有的重大政策进行了强化、补充和拓展。

柯炳生说,以下是一号文件中给人印象深刻的几个方面:

  第一,将统筹城乡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

文件明确地把统筹城乡放到题目上,这就进一步明确了,要想解决好三农问题,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就必须统筹城乡的发展,而不是仅仅就三农论三农。

  第二,首次强调对“三农”的投入“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

文件提出继续加大国家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不仅要求增加总量,而且提出稳步提高比例,也就是说提高三农投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

这是统筹城乡的投入保证。

没有投入做支撑,统筹城乡就难以快速推进。

  第三,文件提出了推进城镇化中的制度创新,要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这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制度改革。

  第四,文件题目的后半部分,是夯实基础。

这也是涉及到一系列重大政策,特别是在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推广方面。

文件中高度强调了生物技术,提出抓紧开发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基因和生物新品种,明确提出要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

从我国需求的快速增长和农业资源的紧缺出发,生物技术(包括转基因技术)是不可避免的选择。

加快这些方面的研究,占领国际生物技术研究的高地,并在科学评估、依法管理的基础上,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对于确保我国的国家粮食安全,具有战略意义,是具有远见的战略决策。

为此,需要大大加强农业科研的投入支撑。

文件首次提出了要加强农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这是农业科技能力建设的重大措施,对于农业科研部门,是个巨大的鼓舞。

  第五,文件提出“启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特设岗位计划”,这对于加快农业科技推广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县乡农业科技队伍已经长时期没有得到充实和加强,科技推广队伍的现状远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

去年的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效果很好。

在农业科技推广方面建设特色岗位,一方面,会积极推进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吸引农科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去发挥作用,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做贡献。

孔祥智:

一号文件十大亮点城乡统筹是总纲领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博导、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孔祥智教授

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7个中央一号文件1月31日发布,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第十二次以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

这个题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文件推出了一系列含金量高的强农惠农新政策。

  今年的一号文件推出了一系列含金量高的强农惠农新政策,和往年相比,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有那些变化和亮点?

  孔祥智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有很多新的亮点。

主要有以下几点:

  1、更加强调城乡统筹,发展农业农村发展纳入到城乡统筹、城乡沟共同发展的大框架下。

孔祥智认为,城乡统筹是新世纪以来七个一号文件的总纲领,今年的一号文件,更是体现城乡统筹战略最突出的文件。

不仅文件标题中含有“城乡统筹”四个字,具体内容更是无处不体现城乡统筹的思想。

比如在关系到民生的农民收入、就业、农村金融产品供给、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都体现了城乡统筹和城乡联动。

  2、进一步加大国家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

文件规定,“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

”还要“对各地土地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各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并“继续增加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

  3、广大农民能够在2010年得到更多的国家经济发展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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