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格式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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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格式模板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格式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正本、副本的格式。
本部分适用于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的缮制、计算机处理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10335.1-2005涂布纸和纸板涂布美术印刷纸(铜版纸)
GB/T16832-1997格式设计基本样式
3术语和定义
3.1图文区imagearea
用于复制、存储或传输顺序记录信息的预定区域。
[GB/T16832]
4设计原则
4.1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格式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
4.2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格式由若干个元素组成,其中数据项设置应简洁明了,避免冗余数据元的出现。
4.3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格式应既能满足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业务管理需要,又能满足数据自动处理的需要。
5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格式
5.1纸张要求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的正本用纸为A4型亚光铜版印刷纸(即210毫米×297毫米),并符合GB/T10335.1中定量为157g/m2,平滑度≥400s的纸张要求。
5.2图文区尺寸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的正本图文区尺寸为:
180毫米×267毫米;图文区外边缘距离登记证上下左右边缘均为15毫米。
(证书花边距边缘15毫米)
5.3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正本的构成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正本由下列元素构成:
a)边框
b)底色
c)国徽(烫金)
d)数据项
其中数据项包括:
1)食品经营登记证
2)登记证编号:
3)经营者姓名:
4)字号名称:
5)经营地址:
6)主体业态:
7)主营项目:
8)兼营项目:
9)有效期至:
年月日
10)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11)发证机关:
12)年月日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5.4正本图文区各元素说明
5.4.1边框
边框宽度均为5毫米;边框颜色CMYK=C:
9,M:
36,Y:
82,K:
8;
边框左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15毫米,边框左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0毫米;
边框右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195毫米,边框右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190毫米;
边框上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15毫米,边框上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20毫米;
边框下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282毫米,边框下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277毫米;
边框花纹样式按照本标准中“图1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正本格式示意图”中的花纹样式设计。
注1:
本标准中图文区元素区域位置误差均为±1毫米。
注2:
正本图文区元素(国徽徽章除外)颜色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黑色CMYK=K:
100。
5.4.2底色
底色颜色CMYK=C:
10。
5.4.3国徽
徽章居于登记证横向居中位置,国徽:
32×34mm;
徽章距离登记证上边缘35毫米,左右居中。
注:
国徽印制参照GB15093-2008。
5.4.4数据项
5.4.4.1食品经营登记证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上边缘78毫米开始,左右居中;
表示:
字体为方正小标宋_GBK(简称小标宋),字号为35磅,字间距为1毫米,字体颜色为CMYK=C:
15,M:
35,Y:
100。
5.4.4.2登记证编号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03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与“投诉举报电话”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
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
5.4.4.3经营者姓名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15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
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
5.4.4.4字号名称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27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
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
5.4.4.5经营地址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39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
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如地址较长,可适当缩小字号)。
5.4.4.6主体业态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51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
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
5.4.4.7主营项目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63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
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事项内容打印区域宽度为95毫米。
(如内容较多,打印区域不够,可适当缩小字号)。
5.4.4.8兼营项目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182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
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事项内容打印区域宽度为95毫米。
(如内容较多,打印区域不够,可适当缩小字号)。
5.4.4.9有效期至年月日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201毫米处开始,“至年”相邻两个字间隔28毫米,“年月日”相邻两个字间隔11毫米;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
“有效期至****年**月**日”中具体日期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所填时间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5.4.4.10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213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投诉举报电话”字号为17磅,“12315”字号为16磅。
5.4.4.11发证机关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35毫米,上边缘236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
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
5.4.4.12年月日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98毫米,上边缘248毫米处开始,相邻两个字间隔11毫米;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7磅;
事项内容:
“****年**月**日”中具体日期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6磅,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注:
日期为签发日期。
5.4.4.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区域:
左右居中,文字上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287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2磅。
6.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副本格式
6.1纸张要求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副本用纸为A4型亚光铜版印刷纸(即210毫米×297毫米),并符合GB/T10335.1中定量为157g/m2,平滑度≥400s的纸张要求。
6.2图文区尺寸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副本图文区尺寸为:
180毫米×267毫米;图文区外边缘距离登记证上下左右边缘均为15毫米。
6.3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副本的构成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副本由下列元素构成:
a)边框
b)底色
c)数据项
其中数据项包括:
1)食品经营登记证
2)(副本)
3)登记证编号:
4)经营者姓名:
5)字号名称:
6)经营地址:
7)主体业态:
8)主营项目:
9)兼营项目:
10)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11)有效期至:
年月日
12)说明
13)说明内容
注:
说明内容不是副本的数据项,作为数据项的说明内容分为六条。
14)发证机关:
15)年月日
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6.4副本图文区各元素说明
6.4.1边框
边框宽度均为5毫米;边框颜色CMYK=C:
9,M:
36,Y:
82,K:
8;
边框左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15毫米,边框左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0毫米;
边框右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82毫米,边框右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7毫米;
边框上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15毫米,边框上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20毫米;
边框下侧外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195毫米,边框下侧内边缘距离登记证上边缘190毫米;
边框花纹样式按照本标准中“图2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副本格式示意图”中的花纹样式设计。
注:
副本图文区元素颜色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黑色(CMYK=K:
100)。
6.4.2底色
底色颜色CMYK=C:
10。
6.4.3数据项
6.4.3.1食品经营登记证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48毫米,上边缘40毫米,字间距1毫米,连续排列;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22磅,CMYK=C:
15,M:
35,Y:
100。
6.4.3.2(副本)
区域:
食品登记证一行左右居中,从上边缘52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表示:
字体为方正楷体_GBK,字号为15磅。
6.4.3.3登记证编号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63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5磅;
事项内容:
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2磅。
6.4.3.4经营者姓名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74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5磅;
事项内容:
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2磅。
6.4.3.5字号名称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85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5磅;
事项内容:
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2磅。
6.4.3.6经营地址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96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5磅;
事项内容:
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2磅(如地址较长,可适当缩小字号)。
6.4.3.7主体业态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107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5磅;
事项内容:
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2磅。
6.4.3.8主营项目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118毫米处开始,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5磅;
事项内容:
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2磅,事项内容打印区域宽度为75毫米。
(如内容较多,打印区域不够,可适当缩小字号)。
6.4.3.9兼营项目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135毫米处开始,
与“投诉举报电话”保持两端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5磅;
事项内容:
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2磅,事项内容打印区域宽度为75毫米。
(如内容较多,打印区域不够,可适当缩小字号)。
6.4.3.10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152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投诉举报电话”字号为15磅,“12315”字号为13磅。
6.4.3.11有效期至年月日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7毫米,上边缘163毫米处开始,“至年”相邻两个字间隔25毫米,“年月日”相邻两个字间隔11毫米;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5磅;
事项内容:
“有效期至****年**月**日”中具体日期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3磅,所填时间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6.4.3.12说明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09毫米,上边缘38毫米处开始,相邻两个字间隔7毫米;
表示:
字体为方正楷体_GBK,字号为17磅。
6.4.3.13说明内容
说明内容为:
1.《食品经营登记证》是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进行食品经营的合法凭证。
2.《食品经营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3.《食品经营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毁损、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4.食品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应在所登记的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
5.食品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改变登记事项应办理变更手续。
6.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区域:
a)说明内容中每条左边缘距离登记证左边缘159毫米,连续排列;第一条第一行距离上边缘50毫米;
b)每条中若有多行文字,则与本条中第一行文字纵向对齐;
c)每行间隔3毫米。
表示:
字体为方正楷体_GBK,字号为13.2磅。
6.4.3.14发证机关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159毫米,上边缘152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与“投诉举报电话”对齐;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3磅;
事项内容:
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3磅。
6.4.3.15年月日
区域:
从距离登记证左边缘202毫米,上边缘163毫米处开始,“年月日”相邻两个字间隔8毫米;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3磅;
事项内容:
“****年**月**日”中所填时间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1磅,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注:
日期为签发日期。
6.4.3.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督管理局监制
区域:
整个版面左右居中,上边缘197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
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2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