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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

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罗马。

古希腊的城邦政治生活经验及其中所包含的公民、自由、民主、立宪政体以及法治等政治观念不同程度地构成了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精神材料。

古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的政治实践则为现代西方政治制度提供了共和国、混合政体等制度经验。

可以说,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构建受到了古希腊、古罗马的深刻影响。

中世纪是西方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现代西方政治制度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重要成果如分权、宪政、政教分离、多元权力等,都是在中世纪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下生长出来的。

研究西方政治制度,了解其制度原理、机制和特征,首先需要弄清楚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

第一节古希腊城邦的政治制度

一、城邦:

西方政治制度的摇篮

城邦(city-state)是人类进人文明社会后建立的一种小型的城市国家,即以一个单独的城市为中心和周围乡村组成的城市国家。

每一个城邦都是自给自足、独立的政治共同体。

国家产生后的初始阶段都是小国寡民的,城邦曾广泛地存在于世界各地,古希腊的城邦由于其政治制度的丰富的多样性,吸引了古今众多研究者的关注。

古代的希腊是指以爱琴海为中心的广大地区,除了希腊半岛外,还包括爱琴海中的岛屿、克里特岛和小亚细亚半岛的西部海岸地带。

公元前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的数百年是古希腊城邦的鼎盛时期,曾经出现了200余个城邦,其中,最著名的和最有代表性的有雅典、斯巴达、叙拉古等。

1.城邦的社会结构

城邦的整个人口划分为具有不同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三个主要阶级:

奴隶、外邦人和公民。

以雅典为例,雅典总人口估计约在300000到400000之间,其中包括公民及其妻子儿女,约为160000多人,常驻外邦人约有成人45000多名,奴隶估计在80000人左右。

①占城邦人口的1/3左右。

奴隶制度是古代世界的一种普遍流行的制度,也是城邦经济所特有的一种制度。

奴隶处于社会底层,在城邦中毫无政治、法律地位,按照古希腊人的看法,奴隶是一种会说话的生产工具而已。

外邦人是古希腊城邦中的第二个主要集团。

在一个像雅典这样的商业城市里,外邦人的数量很大。

外邦人和奴隶一样不能参与城市政治生活,但他们是自由人,对他们不存在任何社会歧视。

公民是城邦的成员,有权参加城邦政治生活,这种特权是根据出身而获得的。

公民概念的核心是权利,即参与城邦政治生活的权利。

“对于一个希腊人来说,公民资格始终意味着这样一种参与政治的权利,只不过参与的程度有所不同罢了。

”①

2.城邦政治制度的多样性

城邦虽属小国寡民,但同样必须建立一套公共生活的制度,建立系统的机构来管理城邦的公共事务,这也是人类社会的政治制度的起源。

政治制度构成了一个城邦的重要特征,正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凡政制相承而没有变动的,我们就可以说这是同一城邦,凡政制业已更易,我们就说这是另一城邦”,②并用政体这个概念来指称政治制度。

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政体,就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政体“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

③不同的城邦采用了不同的政体,也就是采取了不同的统治形式,从而显示了不同城邦的不同特征。

亚里士多德曾带领他的学生对当时希腊的150多个城邦的政体进行观察、调查和比较研究。

历史资料显示,古代希腊出现过多样性的不同政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君主制政体,城邦最高统治权掌握在君主一个人手中,即所谓一人统治。

君主制是一种古老的政体形式,约在公元前2000一公元前1700年,克里特岛就产生了君主制国家。

②贵族制政体,这是一种由少数贤人掌握城邦最高统治权的政体形式。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凡少数人不止一人而又不是多数人为统治者的政体,就称为“贵族政体”。

在古希腊城邦中,斯巴达曾经出现过比较完备的贵族政体。

③民主制政体。

是指城邦国家中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同行使决定城邦公共事务和参与城邦管理的一种政体形式。

民主制政体以雅典为典型。

这几种政体在各个城邦的历史上基本上都出现过,开始时通常实行君主制,后来城邦的统治权转移到少数人手里演变为贵族制,有的城邦后来又建立了民主制。

由于各个城邦的历史不同,这些政体也可能出现其变态形式。

如君主政体开始时,国王大多积有功德,因而受到拥戴,但后来有的统治者建立起独裁统治,这种具有个人独裁色彩的政体就被称为“僭主制”政体。

僭主制在叙拉古最为典型,存在的时间也最长。

亚里士多德把僭主制看作是君主制的“变态”形式,④古希腊的政治思想家们普遍认为僭主制是最为恶劣的政体。

在古希腊城邦中,雅典最为有名,一是因为它的政体发展过程具有代表性,二是因为它的民主制曾经鼎盛一时。

雅典经历过王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王权衰落,政权由氏族贵族执掌。

公元前6世纪后期,一度由僭主庇西特拉图及其后代统治。

而经过公元前6世纪初的梭伦改革和这个世纪末的克利斯提尼改革,雅典民主制获得了最为充分的发展。

因此“雅典往往被视为希腊的同义语”。

二、雅典的城邦民主制

1.雅典民主制的形成与发展

雅典民主制是指在古希腊城邦雅典实行的民主政治制度。

在这种民主政治制度中,城邦公民们享有平等的权利,直接或参与对城邦公共事务管理。

雅典的城邦民主制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分析和研究的历史原型。

古希腊政治哲学家大都生活在雅典城邦,他们的政治哲学主要表现为对雅典民主制的反思。

雅典民主制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雅典位于希腊的阿提卡半岛,在氏族社会时期,分为四个部落,每个部落有三个胞族,每个胞族有3个氏族。

在荷马时代,古希腊的氏族社会开始解体。

在阶级分化、阶级对立过程中,雅典城邦产生了。

早期的雅典城邦是由世袭贵族与自由民中的工商业者和农民三个等级组成的。

由于雅典是“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原先具有各种优势的氏族贵族执掌了城邦权力。

工商业者包括固定职业者、手工业者、从事贸易者和自由劳工。

在公元前世纪初,随着工商业的发展,他们的经济实力得到增强,但由于他们出身平民,在政治上受到氏族贵族的歧视,处于无权地位。

处于雅典城邦下层的是农民,他们是经济上最贫困的阶级,在氏族贵族的盘剥下,处境日益恶化,欠债的农民如不能如期偿还,土地则被抵押,债务人则沦为农奴。

因此,雅典早期城邦的阶级矛盾和对立主要表现为城邦贵族与城邦平民(包括工商业者和农民)之间的矛盾冲突。

这种矛盾冲突到公元前600年时已变得不能忍受了,引起了雅典平民与贵族之间的激烈的斗争。

梭伦改革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1)梭伦改革公元前6世纪初(前594年),为了平息雅典爆发的贵族与平民之间的激烈的社会斗争,具有平民倾向的梭伦出任执政官,推行改革,其目标是建立一种能使双方共容共存的制度,其宗旨是,对平民来说,“自由不可太多,强迫也不应过分”①。

梭伦改革的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经济改革,梭伦颁布了“解除债负令”,取消了所有的债务负担(包括私人和国家债务),解除所有土地的抵押关系,禁止以自由民人身作为债务抵押,对贩卖他乡遭受奴役的奴隶均索回予以释放,从而废除了债务奴隶制度,以缓和社会矛盾。

同时,积极促进工商业的发展,改革货币,鼓励外邦的手工业者依据雅典。

二是社会结构改革,打破原有的血亲组织,将全体雅典公民,不论贵族还是平民,一律按照法定财产资格(以地产收人为基础)分为四个等级:

凡收入在500麦斗以上谷物或油酒的为第一等级;收人在300一500麦斗间的为第二等级,收入在200一300麦斗间的为第三等级;其余财产不多或没有财产的列人第四等级。

前三个拥有财产的等级承担赋税同时相应地享有荣誉。

不纳税的不得享有荣誉。

三是政治改革,首先,剥夺贵族对官职的垄断,规定“按等级抽签选官”②,第一等级可以担任执政官及其他高级官职,第二、三等级可担任低级官员,第四等级,不能担任官职但是可以参加公民大会。

将公民大会提升为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四个等级的公民均有权参加,公民大会决定战争与媾和等城邦大事,选举公职,进行重大审判等。

新设立400人议事会,负责为公民大会审核提供议案、处理日常事务。

梭伦还创立了“陪审法庭”作为雅典的司法机关,任何公民“都有向陪审法庭申诉的权利”。

梭伦改革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一次胜利,他以财产原则代替血缘出身作为政治的基础,但是,所有的雅典自由民,不论财产多寡,都能参加城邦政治生活,并且在立法、司法活动中为保护自身的利益发挥重要作用。

所以,梭伦改革奠定了雅典民主制的基础。

(2)克里斯梯尼改革梭伦改革后,雅典人出现了三个政治派别,由反对梭伦改革的贵族后商组成的平原派,坚持梭伦制度的商人和手工业者组成的海岸派,代表无地少地的山区农民要求进一步改革、重分土地的山地派。

这三种政治力量相互冲突,彼此交织。

最后,雅典政权落到庇西特拉图手中,建立了僭主政治。

但是僭主政治并不能改变梭伦改革确立的政策,同时这种政体形式也不能长久,在历时49年后便告结束。

公元前509一508年,平民领袖克里斯梯尼当政,在梭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

首先,在社会结构上,他以地域组织取代血缘组织作为城邦的行政单位,取消了原来的四个氏族部落,把全雅典划分成10个地域性部落,每个划分为10个村社(德谟),“使不同部落的成员混合起来”①,打乱了旧的部落,削弱了贵族后裔的势力。

其次,在政治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将梭伦时的议事会的规模扩大为500人,负责为公民大会准备决议,并执行公民大会的决议。

500人议事会由10个地域性部落以抽签方式各选出50名年满30岁的公民组成,每年抽签改选一次,每个公民一生中都有机会当选,这样,第四等级公民也有了参加500人议事会的权利和机会。

此外,每个地域性部落产生一名将军,组成“十将军委员会”,一年一任,轮流统率军队。

再次,建立“陶片放逐法”制度。

该制度规定公民大会有权通过投票决定放逐被认为是危害国家的分子。

表决时公民在陶片或贝壳上写下应予放逐的人名,票数超过6000,则此人即须驱逐出国,10年后才许返国。

但流放期间,其家产不得被没收,返回后,仍可恢复公民权。

克里斯梯尼的改革,使贵族寡头势力一蹶不振,宜告了氏族社会的终结和国家的成熟,标志着雅典民主制的最终胜利。

到伯里克利执政时代,雅典的民主政治进人全盛时期。

2.雅典城邦民主制的内容和特征

雅典的城邦民主制表现在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主要内容有:

(1)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是雅典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年满20岁的雅典公民都有资格

参加。

公民在公民大会上有权了解真实问题和情况,然后进行辫论和公议,决定城邦所有值得一论的事情和政策,也就是那些比较大的事情和涉及大家利益的事情,特别是政治、法律和军事。

公民大会每隔10天召开一次,如果出现突然事件,还可以临时增加,每年召开大约40次。

因此,公民大会足以讨论城邦所有需要处理的事情。

原则上所有公民都可以参加公民大会,虽然许多人因忙于自己的事务实际上不能与会,因此规定了公民大会的有效人数是6000人以上。

()议事会梭伦和克里斯梯尼建立的议事会是雅典最重要的统治机构。

议事会既负责筹备公民大会的召开,准备和起草公民大会讨论的所有议案,执行公民大会的决定,接待使者和处

理城邦的日常事务。

改组成500人议事会后,处理日常事务的权力由来自10个部落的50名成员组成一个执行委员会轮流行使,每个执行委员会的任职时间为一年的1/10(35~36天),处理事务时除了这个部落的50名成员外,轮空的另外九个部落各派一名议事会成员参加,执行委员会以整个“议事会”的名义处理政务。

议事会成员的任期只有一年,并且不得再次当选,这就为其他公民敞开道路,有机会轮流来处理公共事务。

500人议事会还负有监督官员的职权。

如对于将于次年任职的议事会成员、执政官等重要官吏,首先由500人议事会审查其资格,而后再由陪审法庭审查。

(③)陪审法庭雅典的陪审法庭是整个城邦民主制度的拱顶石,它以全体公民的名义行使

权力,不仅是雅典城邦的最高审判机关,而且可以对各级官吏行使监察权。

法庭由各地域性部落选出的陪审员组成,任何一个年满3岁的雅典公民都可能被挑选担任这个职务。

陪审员最多时达6000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然后经抽签分派到各个法庭并审理各种案件。

陪审法庭审理案件,听取双方意见后以表决方式决定有罪或无罪。

任何官吏如果触犯法律,也要受到陪审法庭的审判并接受惩处。

同时,陪审法庭也对所有的官吏进行控制和监督,控制有三种方式:

首先,任前审查,即在官职候选人就职之前进行资格审查,如果认为某个候选人不适合任职,可以由法庭取消他的资格。

其次,一个官员在任期结束时可以责成他对他的所作所为向法庭做一次检查。

最后,每一个官员在任期结束时,要专门查对他的账目和检查他经手的公款。

对于官员的违法行为,陪审法庭可以向公民大会提请公诉。

(4)十将军委员会雅典民主制度中还有一些其他重要的官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十将军。

十将军组成十将军委员会,他们由公民大会从年满40岁的公民中选举产生,并得连选连任。

每个地域性部落产生一名将军,并同时提供一定兵员。

十将军委员会是雅典城邦的最高军事机构,但在经常会发生战争的情况下,十将军的作用和权力会进一步加强。

到伯里克利时,以将军身份实际上拥有广泛的军事、司法和财政方面的行政权力。

雅典城邦民主制是人类历史上的重要民主政治实践,它既逦异于古代盛行的专制政治,与现代民主政治相比,也有许多不同的特征。

(1)直接民主民主分为直接民主与代议民主两种形式。

雅典城邦民主制是一种直接民

主,它通过各种制度安排让所有的公民都有机会直接参与城邦事务的管理,其基本形式就是创立了所有成年公民都能自由参加的公民大会作为城邦最高权力机关,公民大会就在市政广场举行,所有公民都可以直接参与决定城邦的重大事务,包括粮食供给、城邦防御、宗教问题甚至免除一般官员和将军等。

(2)抽签选官雅典虽为小国寡民,但仍然有许多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由全体成年公民来直接

决定和处理的,而只能由部分公民甚至少数人来承担这些公共事务,雅典的解决办法就是“抽签选官”和“轮番为治”。

在雅典的民主制度中,抽签的办法被广泛地用于选择公职人员,为了抽签方便还发明了抽签机。

如梭伦改革后采用的“按等级选官”,50人议事会成员也是采用抽签来产生的。

抽签选官的办法在城邦执政官的产生得到最充分的运用,即每个德谟根据人口数量按比例先抽签选出500人作为有资格担任执政官的候选人,然后从中进行第二轮抽签选出9名执政官①,执政官也曾经采取过选举与抽签相结合的方式,即第一轮选举产生候选人,第二轮采用抽签方式。

(3)轮番为治“轮番为治”是在一定范围内轮流担任某种官职,无论对任职者来说从政是

好事还是坏事,“必须按年或按其他规定的时期,或按其他轮流的程序,交替执政”②。

如500人议事会就是由10个部落的议事会成员轮流处理日常管理事务,而轮流的次序则是抽签确定。

9名执政官也是轮流担任分工不同的工作,保证每个部落都有代表、来自每个部落的执政官都能轮到担任不同工作,因此,规定某个执政官职务每年要来自不同部落,以10年为一周期,同一部落成员不能两次担任同一职务。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用抽签办法来决定任职人选,有利于使更多的公民参与政治,使包括执政官在内的所有重要职务都向所有公民开放。

而轮流任职主要是在部落之间进行,体现了部落代表原则。

这样,通过轮流实现部落之间的平等,抽签实现公民和候选人之间机会均等,这正体现古代的平等观念。

三、城邦民主制的意义与困境

1,雅典城邦民主制的意义

雅典的城邦民主制,不仅曾大大地促进了雅典经济的发展,对雅典国家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后世特别是西方政治发展和政治制度的型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雅典城邦民主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古代民主的典范,并且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和理论资源。

(1)主权在民原则雅典的城邦民主制体现了自由平等的公民的主权,为后世民主政治理

论提供了一个主权在民的原型。

伯里克利在悼念公元前431年阵亡的雅典公民的葬礼演说中自豪地宣称:

“我们的政体确可以称为民主政体,因为行政权不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而是握在多数人手中。

”①最能体现主权在民观念的是城邦的公民大会制度。

公民大会作为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所有成年雅典公民都可以参加,都可发言;一切法律都要在这里讨论通过;所有重要的国家官吏要在这里选举产生,一切关于战争与和平及其他重大城邦事务都要在这里经过辩论、以多数人的意见作决定。

通过这种制度,雅典的普通公民确实有许多机会影响乃至决定城邦的决策。

除了公民大会以外,对官员的选择和监督制度也同样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

(2)法治原则雅典城邦民主制是和法治联系在一起的。

在古希腊的政治思想中,已经有

了区分宪法与法律的观念,宪法是城邦的最高法律准则,宪法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

“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宪法来制定的;也有了法治高于人治的观念,“法律恰恰正是酿出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表现”,“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②雅典民主制发展过程中的改革家们,也都是把制定宪法和法律作为推行改革的第一步。

梭伦获得权力后,首先就是“创立了一个新的宪法,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法律写在牌子上,牌子立在柱廊里,所有的人都发誓遵守法律,9名执政官也对着神坛发誓不违反任何一个法律。

③法治的观念与平等观念是一致的,在雅典城邦民主制下,所有的公民都是自由平等的,没有人天生就是统治者,大家都接受法律的统治。

梭伦在他的一首诗中写道:

“我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

”④在雅典城邦民主制度下,法律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没有人能处于法律之外,享受特权。

2.雅典城邦民主制的局限和困境

雅典城邦民主制作为历史上存在的一种制度,不可避免地有其历史的局限和制度的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雅典城邦民主制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是雅典城邦自由公民的民主制度。

就其城邦人口总数而言,仍是少数人的民主。

在雅典全盛时代,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90000人,而男女奴隶为365000人。

构成雅典居民人口大多数的奴隶丧失自由,不享有公民权,因而不能参与政治活动。

因此,这种民主制实际上是少数人的民主,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是建立在奴隶制压迫和剥削基础上的民主。

因此,这种民主制度并不能实现所有公民平等地参与公共生活的理想。

财产占有的不平等、公民之间的贫富分化,使得许多公民失去参加公民大会的兴趣和热情,因此,柏拉图悲哀地说:

“任何一个城市,不论它多么小,实际上都是分成两个,一个是穷人的城市,另一个是富人的城市。

”①

第二,在雅典居民的生活中,存在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尖锐冲突。

雅典城邦民主制是一种直接民主制,它要求的是一种全职的公民,积极投身于城邦公共生活。

在这种直接民主形式中,公民能够充分感受到作为统治者参与城邦公共事务的乐趣。

但在他们的私人生活方面,却没有自由而言。

正如贡斯当所指出的那样:

“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

作为公民,他们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督与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职、遣责、剥夺财产、流放或处以死刑;作为集体组织的臣民,他也可能被自己所属的整体的专断意志褫夺身份、剥夺特权、放逐乃至处死。

”②

第三,在雅典城邦民主政治制度下,在强调多数人裁定的时候没有相应地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这很容易导致多数暴政。

实际上,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在雅典的制度安排中的最重要表现就是“陶片放逐法”。

陶片放逐法意味着只要多数人同意就可以决定哪些公民被放逐。

其弊端是非常明显的,那就是采用这种办法做出的判决,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投票人的情绪,而投票人的情绪极有可能因受一些人的鼓励而丧失理智。

因此,这样的判决未必是理性的,未必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因此也未必是公平的。

尤其是到了雅典城邦政治的后期,党派斗争频繁尖锐,这种制度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弊端,失去了维护民主秩序的作用。

第四,雅典城邦民主制的制度设计中大量采用了直接民主、抽签选举等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统治。

但是,频繁举行的大规模集会不可避免会导致民主质量的下降。

因为公众聚集也很容易形成非理性的激动情绪和育目斗气,也非常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所蛊惑误导。

而抽签选官这种极富民主特色的统治形式,一方面是让每个人都有担任公职的同等机会。

但是,抽签的弊端和缺陷也显而易见,它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而抽签和轮番为治的范围多半是需要做出日常决定和管理的领域,而这些领域无疑要求任职者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抽签和轮流任职显然无视专业能力的要求,因此,这种办法很可能将社会的命运委之于缺乏真知灼见的人们的手中,容易导致无能和低效。

第二节古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

一、古罗马国家的形成和发展

1,王政时代

古罗马的兴起代表了一个从小国寡民的城邦到巨型帝国的发展和转变。

古罗马人在城邦的基础上,形成了共和国的观念,后通过战争征服,又创造了罗马帝国。

“一个世界国家、一种世界法律、一种世界语言和一种世界教会,是罗马才子的特殊表现。

”①古罗马国家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通常可以划分为三个历史时期即王政时代、罗马共和国时代和罗马帝国时代。

古罗马国家是以罗马城为中心逐步发展起来的。

罗马城位于意大利半岛的台伯河流域。

罗马城是由7个山丘上的村落联合发展而成的,根据最传统的说法,罗马城创建于公元前753年。

传统上,罗马人把罗马城的建立归功于英雄罗穆卢斯。

从罗马建城到末代国王于公元前510年被驱逐,构成罗马国家形成的王政时代。

王政时代类似于古希腊的英雄时代(荷马时代),是罗马从氏族社会向国家过渡的时期。

在王政时代,在罗穆卢斯之后,传说中记载还有另外六位国王,最后一位国王在公元前510年被暴力驱逐,“王”(king)这个词逐渐为罗马人所深恶痛绝。

罗马人没有再推选出一位拉丁人的君主,而是彻底摒弃了君主制,建立了共和国。

在王政时代,罗马的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10个氏族组成一个库里亚,10个库里亚组成一个部落,称特里布。

“罗马人民”(populusRomanus)或“罗马公社”由300个氏族,组成30个库里亚,3个部落(特里布)组成。

在王政时代,罗马人一直在为自己在意大利的生存进行着不懈的斗争,其选择的方式就是对周围地区不同的势力的征服。

建立王政的明确目的就是提供稳定和安全,而对周边领土的征服就是服务于这一目的。

随着周围一个接着一个部落被征服以及罗马权力和影响的增长,氏族社会开始出现了贵族和平民的分化。

某些富有家庭以及在氏族战争中形成权势的家庭逐步侵占公有土地和属于氏族的其他财产,逐步成为氏族贵族。

贵族是整个社会中最富有和最有权势的成员,他们控制着大部分的贸易、行政管理和军队,而且只有他们才能够进人元老院或被任命和选举为官员。

平民主要是小农场主、劳动者和手工艺者,部落中的非显贵世家、脱离保护关系的依附民、迁居罗马的外邦人以及被罗马征服的拉丁部落的居民。

平民是自由民,他们占人口的大部分,但没有政治权利,也不能分得氏族的公有地。

同时,许多平民因还不起贵族的债务,而被沦为债务奴隶。

到公元前世纪,平民在经济和军事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于政治上受排挤、受摆布和受歧视的地位越来越不能忍受,平民与贵族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成为王政时代罗马社会内部的基本矛盾。

这种矛盾最终导致了罗马第六王塞维·图里乌的改革,图里乌的改革瓦解了罗马的氏族制度,一个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国家制度开始形成。

2.共和时代

公元前509年,王政时代结束,罗马国家的发展进人了共和国时代。

罗马共和国主要是指古罗马在公元前509年到公元前27年之间的政体。

在这历时500多年的共和国时代,罗马共和国的发展围绕两条主线展开:

一条是社会内部平民与贵族的斗争继续发展,提升了罗马国家发展的内涵;另一条是罗马对意大利的征服和对外扩张,导致罗马国家发展的外延的扩大,最终促使共和国的灭亡和罗马帝国的成长。

平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主要围绕土地问题、债务问题及政治权利问题而展开。

罗马氏族制度时代的土地是属于氏族共同占有、分配和使用的。

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和氏族社会的经济分化,享有特权的氏族贵族占有罗马建成以来夺得的大片公有的土地,没落贫困家庭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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