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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设备修理费管理细则

生产企业设备修理费管理细则

1总则

1.1目的依据

为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合理使用修理费,实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修必节约,根据《公司企业修理费使用管理办法》及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1.3规范内容界定

1.3.1本细则涵盖内容包括:

公司固定资产修理费的使用范围、以及修理费预算、结算及审计等过程的控制内容及方法。

1.3.2本细则所称修理费是指公司在用固定资产经营使用一定时间后,为使其恢复或保持使用性能,所发生的修理、维护、检测、检查等费用;其费用进入企业生产成本,修理费分为大修费、维修费、维护费。

a)大修费,是指在年度周期性计划停工情况下,对在用固定资产进行检修所发生的费用。

b)维修费,是指在用固定资产进行大中小修及日常维护所发生的费用。

c)维护费,是指设备工程处制定的“生产装置维护承包内容”所发生的费用,费用以合同的形式全年承包。

1.4管理原则

1.4.1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修必节约,确保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原则;

1.4.2坚持科学、规范、经济检修,努力降低成本的原则;

1.4.3坚持修理费使用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

1.5管控方式

1.5.1修理费实行分级管理,在公司《内控权限指引》中制定修理费审批权限;

1.5.2从计划、采购、合同、施工、结算等方面,对修理费进行控制管理;

1.5.3按规范化运作要求,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

2组织管理与职责

2.1设备工程处是修理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1)设备工程处是公司修理费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制修订工作;

2)负责项目开工、实施、完工监管;负责项目签证真实性、及时性、规范性检查;

3)负责外委费用审核工作;

4)负责年度维护费用审核工作。

设备工程处责任包括:

不定期对维护单位维护情况进行核查;负责对维护单位检查、监督、考核;

5)负责修理费年度预算申报及年度指标分解;

6)负责修理费月度预算审核;

7)负责运行部承包费用检查、监督、考核;

8)负责项目工作量签证、中交证书及计划工单验收单审核;

9)负责修理费发生情况统计、考核;

10)负责修理费结算管理;

11)负责费用性安保金、费用性科研及固定资产拆除项目的费用管理及结算管理;

2.2财务资产处是修理费预算结算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1)负责修理费预算管理;

2)负责修理费、费用性安保金、费用性科研及固定资产拆除项目费用结算。

2.3审计处结算审核部门,职责如下:

负责修理费、费用性安保金、费用性科研及固定资产拆除项目费用审核工作;

2.4物资采购中心是修理材料结算的责任单位,职责如下:

负责甲供材料采购、验收、结算;

2.5运行部是修理费用管理的责任单位,职责如下:

1)负责本单位修理费管理:

2)负责本单位修理费年度、月度预算申报;

3)负责修理项目投资管理,包括投资估算、超投资管理;

4)负责项目甲供材料费、施工费结算管理;

5)负责修理项目开工、完工日期填报;

6)负责修理项目工作量签证、中交管理及计划工单验收单审核;

7)负责本单位修理费用统计分析;

8)负责承包商费用考核。

3管理方法、规则、程序

3.1修理费使用做到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分析。

3.2修理费预算管理

3.2.1按时申报修理费月度预算:

1)每月15日前申报修理费预算;

2)每月18日在“全面预算管理”系统中申报修理费预算(包括甲供材料费、外委费、维护费及车辆费;安全生产费不申报预算);

3)运行部每月对月度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统计,分析差异产生原因,并采取措施;

4)设备工程处每月审核运行部申报的月度预算,并对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监管,运行部预算完成情况偏差不大于10%,提出考核意见。

3.2.2按时申报修理费年度预算

设备工程处按财务资产处及炼油事业部设备处的要求,按时申报修理费年度预算。

3.3修理费使用控制管理

3.3.1分级管理

除保运费外,其它修理费实行分级管理,按公司《内控权限指引》中制定修理费审批权限执行。

修理费分三级管理:

运行部授权管理、处领导管理、公司分管领导管理。

3.3.1.1运行部授权管理

按资产范围、承包商选择、计划类别、投资额控制进行授权管理:

a)炼油、化工运行部授权范围:

1)资产范围:

除办公计算机外的其它所有资产;

2)承包商:

按市场化运作、同等优先、合同管理原则,优先选择长岭地区改制单位;

3)计划类别:

限于生产性设备故障维护维修、车辆小修;

4)投资额:

生产装置、公用工程系统的生产性故障(含安全隐患治理)日常维护维修及临时抢修单项投资≤5万元;车辆小修:

全年指标承包。

b)资产分公司运行部授权范围:

1)资产范围:

各类资产故障维修;

2)承包商:

只能选择资源库成员单位;

3)计划类别:

故障维护维修、车辆小修;

4)投资额控制:

故障维护维修:

单项投资≤0.5万元;

全年指标承包;车辆小修:

全年指标承包。

3.3.1.2设备工程处授权范围:

1)运行部授权以外,单项投资≤50万元的项目;

2)负责对运行部授权计划进行监管。

3.3.1.3公司分管领导权限:

1)单项投资>50万元所有项目;

2)对运行部、设备工程处授权计划进行监管。

3.3.1.4修理费分级管理要求:

1)在修理费分级管理上,各单位设备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行政负责人监管。

2)运行部管理费用:

设备工程处专业对运行部管理项目及费用发生情况进行监管;工单下达流程:

运行部设备员建工单→设备主管审批→设备工程处专业审核→设备工程处计划岗位审核(同意,即下达)。

3)设备工程处及公司分管领导管理费用:

专业人员应落实项目必要性、紧迫性,合理用好修理费,工单经审批后,再实施。

工单下达流程:

运行部设备员建工单→设备主管审批→设备工程处专业审核→计划岗位审核→计划科主管审核→处长、公司分管理领导按权限审批。

3.3.2修理费使用原则、使用范围

3.3.2.1所属固定资产进行拆卸、检修、维护及更换部分零部件(更换的零部件或附属设备没有构成固定资产的)可使用修理费。

在更换零部件时,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等;

3.3.2.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停止资本化后,对其本体、附件(包括配套各种仪器仪表等)进行检修及更换零部件、可使用修理费;

3.3.2.3设备所属的护栏、平台、梯子等劳动保护设施修复或更换,设备、管线防腐、保温等可使用修理费;

3.3.2.4以下项目不得使用修理费:

1)基建、技改、更新、零购等资本性支出项目;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遗留项目、填平补齐项目以及设备、设施在质保期内的修理、整改项目;

3)购置低值易耗品;

4)生产改造项目所涉及的设备、零部件更换或改造,以及相应的电气、仪表、工艺管线更换或新增等配套工程;

5)工艺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如催化剂再生、换剂、工艺过程处理剂、分析标定用的标准气等);

6)其他非修理费性质的项目(如绿化、环境卫生、宣传广告等);

3.3.2.5工业炉:

炉管局部更换、炉衬、省煤器、燃烧器、吹灰器、烟道、炉壁板等部件修理、更换及炉效测试可使用修理费。

但材质升级及全部炉管更换、汽包、预热器、引风机、鼓风机整台更换或因技术改造需要对零部件更换不得使用修理费。

3.3.2.6塔类:

塔内件、塔附件、局部塔体修补更换等可使用修理费。

但全部塔内件更换及塔内部件(含填料)改型,因工艺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更换的内件、附件不得使用修理费。

3.3.2.7储罐:

罐顶板、底板、壁板局部更换、修复,内构件及附件更换修复等可使用修理费。

但增加二次密封、新增浮盘等新部件以及脱水装置、构成单台设备的加热器、清罐费等不得使用修理费。

3.3.2.8反应器:

部分内构件和安全附件更换修理、器壁修补、衬里更换等可使用修理费。

但构成固定资产的单台设备整台更换不得使用修理费。

3.3.2.9冷热交换器:

a)热交换器:

管束、管箱、浮头修复更换,局部筒体修补及清理等可使用修理费。

壳体更换及因工艺技术要求材质升级、管束改型等不得使用修理费;

b)空冷器:

空冷器管束、风机修理更换可使用修理费。

板式及膜式空冷更换不得使用修理费。

3.3.2.10容器:

部分内构件和安全附件更换修理、器壁修补、衬里更换等可使用修理费。

整台更换或因工艺要求的材质升级不得使用修理费。

3.3.2.11分离、干燥及搅拌设备:

设备检修及零部件更换、修理等可使用修理费。

单独构成固定资产的内构件及附属设备更换、改造不得使用修理费。

3.3.2.12转动设备(包括压缩机、风机、冷冻机、泵、汽轮机、烟机、燃气机等)。

按有关技术规程进行的大、中、小修及零部件更换等可使用修理费:

单件(套)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转子、隔板、壳体等更换、因工艺需要进行技术改造,不得使用修理费。

成套的大型机组(泵),若其附属系统中具有独立作用的设备,如润滑油系统、密封油系统和冷却系统中的转动设备、容器及直径500毫米及以上的冷却器等单台设备,整台更换不得使用修理费。

3.3.2.13真空获得及应用设备:

按有关技术规程进行的大、中、小修及零部件更换等可使用修理费。

整台更换不得使用修理费。

3.3.2.14工艺管线、长输管线:

按原规格修复或局部更换管线、法兰、弯头、阀门等可使用修理费。

构成固定资产的阀门更换、因工艺要求管线材质升级、扩径、新增等不得使用修理费。

3.3.2.15输送、包装设备:

按有关技术规程进行的大、中、小修及零部件更换等可使用修理费。

整台更换及构成单台(套)固定资产的设备更换不得使用修理费。

3.3.2.16起重设备:

按有关技术规程进行的大、中、小修,零部件更换及设备的检测、取证等可使用修理费。

整台更换行车桥架及构成单台(套)固定资产的设备更换不得使用修理费。

3.3.2.17铁路、公路交通运输设备:

铁路机车的大修、架修,槽车的厂修、段修、辅修、轴检,公路交通设备的大修、二保、专项修理等可使用修理费。

但罐车走行部分及罐体的整体更换,不得使用修理费。

3.3.2.18锅炉:

按有关技术规程进行的检修,省煤器、预热器、水冷器壁管、烟道、燃烧器、炉衬、电极场、吹灰器及其他附件的修理及更换等可使用修理费。

锅炉附属系统中具有独立作用、可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如汽包、除氧器、风机、机泵、加热器等整台更换不得使用修理费。

3.3.2.19电气设备:

a)发电机:

按有关技术规程进行的大、中、小修及定子、转子及励磁机绕组等部件修复可使用修理费。

定子、转子更换不得使用修理费;

b)电动机:

按有关技术规程进行的大、中、小修,功率在100kW及以下电机的整体更换,定子、转子及励磁机绕组、端盖等部件修复、更换及其他修理等可使用修理费。

功率大于100kW的电机更换不得使用修理费;

c)变配电设备:

1)变压器、消弧线圈:

绕组、铁芯修复、更换及按有关规程进行的检修、试验等可使用修理费。

输入电压6kV及以上的变压器更换及各类变压器增容不得使用修理费;

2)配电柜(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负荷开关、保护屏、补偿柜、控制柜及其他变配电设备):

设备内部元器件更换、按有关规程进行的检修、试验等可使用修理费。

整台更换不得使用修理费;

3)电力电子设备(整流器、变频调速器、不间断电源、励磁柜或励磁装置、调压器或稳压器、充电器或充电机):

设备内部元器件更换,各种板卡更换,检查、试验及小于100kW的变频调速器整台更换等可使用修理费。

整台更换(包括大于100kW的变频调速器)不得使用修理费;

4)电抗器及电压在35kV及以上的非柜装式电容器、互感器整台更换不得使用修理费。

3.3.2.20输电线路、配电线路、通讯线路:

附属设施的检查、修理或局部更换可使用修理费。

整条线路更换不得使用修理费。

3.3.2.21控制系统:

a)DCS、ESD、PLC及其他机组成套专用控制系统:

按有关规程对整台系统进行清洗、检查、修理、点检、性能测试;卡件、终端修理或更换等可使用修理费。

系统整体更换、软件升级和新增硬件设备等不得使用修理费。

b)机组状态监测系统、汽轮机调速控制系统、气体报警系统、在线分析仪表系统:

按有关规程进行清洗、检查、修理、点检及对局部部件更换可使用修理费。

系统整体更换或升级、机械式调速器更换为电子调速器不得使用修理费。

c)工业电视监控系统、火灾消防报警系统、巡检管理系统:

按有关规程进行清洗、检查、修理、点检及对局部部件更换可使用修理费。

系统整体更换或升级不得使用修理费。

3.3.2.22仪器、仪表:

a)一次检测部件中的温度变送器、热电偶、热电阻温度计等各种测温元件,压力变送器、差压变送器、液位变送器、流量变送器,各种节流、取压单元、氧化锆分析仪等:

单台更换、修理可使用修理费。

装置内整套仪表更换、改型升级不得使用修理费。

b)二次仪表中的调节器、显示仪、记录仪、报警器、安全栅、电源、转换器及各类辅助仪表:

单台更换、修理可使用修理费。

装置内整套仪表更换、改型升级不得使用修理费。

c)计量仪表:

标定、检查及部件更换、修理可使用修理费。

实际使用精度要求在0.2级及以上,以及需特殊检定要求的计量仪表更换不得使用修理费。

d)调节阀、定位器、电磁阀及其他附件:

单件更换、修理等可使用修理费。

但有单独固定资产号的整台更换不得使用修理费。

e)催化裂化用滑阀、塞阀、烟机入口高温蝶阀、加氢裂化高压联锁阀及其他高温高压特殊控制阀局部更换、修理等可使用修理费。

整台更换不得使用修理费。

f)其他各类仪器(化验仪器、医疗仪器、环境监测仪器、实验仪器、测量仪器、在线分析仪等):

单价超过2000元的整台更换不得使用修理费。

3.3.2.23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烟囱、火炬、管廊、挡土墙、护坡及围墙、防火堤等)、道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修理或修缮时,可使用修理费。

建筑物推倒重建、增加层数、扩大建筑面积、装饰装潢、新增室内系统如空调系统、网络系统不得使用修理费。

道路拓宽、提高等级、新建等不得使用修理费。

3.3.3投资管理

3.3.3.1原则上,项目严禁超投资;

3.3.3.2由于估算不准等客观原因,项目结算费用超计划投资10﹪或绝对值超计划投资3万元时,运行部需事前提交超投资原因分析申请,经设备主任、设备工程处专业、设备工程处领导审批;对每项超投资原因分析报告中的责任主体进行考核;

3.3.3.3由于方案和工作量发生变化,预计增加费用超计划投资10﹪或绝对值超计划投资3万元时,运行部应事前提交超投资申请,待超投资申请同意批准后,才能实施;不允许在项目结算时提交超投资申请,事后提交超投资申请对运行部与承包商同时进行考核;

3.3.3.4避免超投资,采取的措施:

1)运行部申报计划时,施工费估算应尽可能准确,对投资估算没有把握时,应利用“费用估算系统”或请维护单位对项目投资进行估算;

2)计划下达后,承包商应与运行部充分对接,以下项目,承包商应做预算:

①施工费估算10万以上的修理项目,项目开工前,承包商应做预算书,如超投资,需通知运行部提交超投资申请;

②修理项目开工后,当工程量需要变更时,承包商应做预算,如超投资,需通知运行部提交超投资申请;

③费用性科研、费用性安保金及固定资产拆除项目,承包商应做预算书,如超投资(不分超投资金额大小),需提交超投资申请;

3)不得擅自扩大项目内容和项目搭车。

必须增加内容时,由运行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理由和增加投资额,按内控权限审批;

4)不得擅自提高项目标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需提高项目标准的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由运行部提交增加投资申请;材料代用,由物质采购中心提交材质代用单,说明理由和增加投资额,按内控权限批准;

5)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原则上,设计变更必须在图纸审查时一次性提出。

修理项目所有变更必须经运行部项目负责人、设备主任、设备工程处专业审批,加盖“工程计划专用章”后,方可实施;费用性安保金、费用性科研需安环处、发展规划处审批。

3.3.3.5超投资管理流程

1)修理项目超投资管理流程:

运行部提交超投资申请(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提出考核意见)→运行部项目负责人、设备主管审核签字→设备工程处专业或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处长审批。

2)费用性科研、费用性安保金项目超投资管理流程:

运行部提交超投资申请(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提出考核意见)→运行部项目负责人、设备主管审核签字→设备工程处专业或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设备工程处处长审核→计划经营处审批。

3.3.4物资采购管理

3.3.4.1修理项目所需物资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剩余物资要及时办理退库手续,避免形成账外物资或损失。

3.3.5合同管理

3.3.5.1强化合同控制,在修理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均要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设计、施工、生产装置维护保运等环节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权、利,严格履行合同给定的责任和义务。

建立考核制度,并严格考核;

3.3.5.2按照《内部控制手册》,在《权限指引》中明确修理合同审批权限,严格按修理合同审批程序,办理合同审核、会签、审批手续;

3.3.5.3签订合同前,审查承包商的资质、履约能力;

3.3.5.4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清晰、完整,对修理、维护范围和内容、履行期限、质量及验收标准、修理费及付款方式、责任、交工验收、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考核条款等进行详细约定;

3.3.6结算管理

3.3.6.1结算方式

3.3.6.1.1费用性安保金、费用性科研及固定资产拆除项目结算方式:

按合同结算。

3.3.6.1.2修理项目结算方式:

1)施工费结算方式:

按单项合同结算、框架合同结算;项目施工费估算≥50万元的,按单项合同结算;项目施工费估算<50万元的,按框架合同结算;

2)资产分公司自检材料结算:

行政事务中心、港口部自检材料费结算由运行部负责,结算程序与施工费结算相同,结算流程与框架协议结算流程相同;

3)股份分公司甲供材料费结算:

甲供材料费由运行部负责到物资采购中心办理结算;

3.3.6.2结算流程

1)股份分公司修理项目框架合同结算流程:

ERP工单下达→工单自动导入结算系统(晚上0:

00开始)→计划岗位按框架合同下发工单→“项目完工确认”(项目完成后,运行部录入项目完成时间)→完善ERP工单中工作量(施工单位将工作量清单电子版交运行部设备员,设备员负责录入ERP)→工作量自动导入结算系统的计划工单验收单中(晚上0:

00开始)→计划工单验收单审核(施工单位预算员将工程量签证扫描件、检修任务委托书上传至计划工单验收单附件中),然后启动计划工单验收单审核流程→设备员审核→设备主管审核→设备工程处专业审核并结束审核流程)→施工单位预算员编制结算书并提交设备工程处造价岗位→设备工程处造价岗位负责人分发结算书→设备工程处造价岗位审核并提交审计处(设备工程处造价岗位一审、二审、负责人审核并盖章)→审计处审核并提交设备工程处计划科主管(审计处一审、复审、主管审核)→设备工程处主管审核盖章→施工单位预算员打印结算书,并将书面结算资料(结算书、发票交财务资产处),同时将电子结算书提交财务资产处→财务资产处审核(会计员、主管、处长审核)→设备工程处收货→财务资产处入账。

2)股份分公司修理项目单项合同结算流程:

ERP工单下达→工单自动导入结算系统(晚上0:

00开始)→计划岗位按单项合同下发工单→施工单位预算员编制预算书并提交设备工程处造价岗位→设备工程处造价岗位分发预算书→设备工程处造价岗位审核并提交审计处(设备工程处造价岗位一审、二审、负责人审核并盖章)→审计处审核并提交设备工程处计划科主管(审计处一审、二审)→设备工程处合同岗位审核→设备员录入项目完成时间→预算员编制计划工单验收单→设备员审核计划工单验收单→后面审核流程与股份公司修理项目框架合同结算流程相同;

3)资产分公司修理项目框架合同结算流程:

设备工程处计划岗位将计划导入结算系统并按框架合同下发→“项目完工确认”(项目完成后,运行部录入项目完成时间,可与工程量审核并行)→施工单位预算员完善拟实施工作量→设备员审核→设备主管审核→设备工程处专业审核并结束审核流程→施工单位预算员上传项目中交证书→设备主管审核并结束流程→施工单位预算员编制结算书并提交设备工程处造价岗位→设备工程处造价岗位负责人分发结算书→设备工程处造价岗位审核并提交审计处(设备工程处造价岗位一审、二审、负责人审核并盖章)→审计处审核并提交设备工程处主管(审计处一审、复审、主管审核)→设备工程处计划科主管审核盖章→施工单位预算员打印结算书,并将书面结算资料(结算书、发票交财务资产处),同时将电子结算书提交财务资产处→财务资产处审核(会计员、主管、处长审核)、入账。

4)资产分公司修理项目单项合同结算流程:

设备工程处计划岗位将计划导入结算系统并按单项合同下发→施工单位预算员编制预算书并提交设备工程处造价岗位→设备工程处造价岗位负责人分发预算书→设备工程处造价岗位审核并提交审计处(设备工程处造价岗位一审、二审、负责人审核并盖章)→审计处审核并提交设备工程处主管(审计处一审、二审)→设备工程处合同岗位审核→设备员录入项目完成时间→施工单位预算员完善拟实施工作量→设备员审核→设备主管审核→后面审核流程与资产公司修理项目框架合同结算流程相同;

3.3.6.3结算管理要求

3.3.6.3.1甲供材料结算管理要求:

1)修理项目甲供料结算负责主体:

运行部;

2)资本性支出项目甲供料结算负责主体:

物资采购中心;

3)修理项目甲供料结算时间要求:

日常维修项目,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大检修项目,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结算。

3.3.6.3.2施工费结算时间要求:

a)项目过程签证单提交、审核:

1)隐蔽工程签证:

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并督促承包商在验收后的1个工作日内提交签证单,运行部(设备员、设备主管)、设备工程处专业在2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

也可在验收后三方立即现场签证;

2)其它项目签证:

项目负责人督促承包商在工序完工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签证单,运行部(设备员、设备主管)、设备工程处在5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

b)项目完工时间填报:

运行部在项目完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结算系统中填报项目完工时间。

c)实际工作量录入、过程签证及中交证书上传

1)股份分公司修理项目实际工作量录入:

①日常维护维修项目及大修理项目工作量录入:

项目完工时间填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承包商将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清单电子版交运行部。

收到承包商提供的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清单电子版的2个工作日内,运行部将项目实际工作量清单录入ERP工单中。

②月度停工消缺或年度大检修项目工作量录入:

项目完工时间填报后的12个工作日内,承包商将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清单电子版交运行部。

收到承包商提供的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清单电子版的10个工作日内,运行部将项目实际工作量清单录入ERP工单中。

2)资产分公司项目及股份分公司非修理费项目实际工作量录入及签证上传:

项目完工时间填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承包商将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清单录入结算系统中的拟实施工作量审核管理中;同时,承包商将签字确认的签证单上传到拟实施工作量审核管理的附件中;实际完成工作量清单录入及签证单上传后,承包商立即启动工作量审核流程。

3)股份分公司修理项目过程签证上传:

①日常维护维修项目及大修理项目签证上传:

项目完工时间填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承包商将签字确认的签证单扫描并上传至结算系统计划工单验收单的附件中;

②装置月度停工消缺或年度大检修项目签证上传:

项目完工时间填报后的12个工作日内,承包商将签字确认的签证单扫描并上传至结算系统计划工单验收单的附件中;

③承包商完成过程签证上传,检查实际完成工作量清单已导入结算系统后,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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