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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标准讲义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劳动的含义

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因而认识劳动法,就必须先了解什么是劳动。

劳动法上的劳动,除了有其一般含义外,还有其特定的内涵。

“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

”在我国内地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二、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概念一般是从广义上理解和使用的,它包括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狭义劳动法)和与劳动法典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和规章。

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

(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的含义。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社会劳动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与其他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或单位相互之间产生的关系;另一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行政或业主之间发生的关系.这两类社会劳动关系并不全由劳动法调整.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

(2)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劳动过程是人与物、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作用的过程。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1)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进行分类。

在我国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2)以劳动关系确立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3)以劳动关系所在产业为标准进行分类。

如划分为工业劳动关系、商业劳动关系、农业劳动关系、服务业劳动关系等。

(4)以劳动关系的特征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

这一部分劳动关系具体包括:

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所用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职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③其他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的劳动关系。

(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的劳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5.全球化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

(1)劳动关系的运行更加市场化。

(2)劳动关系的范围逐步趋于国际化。

(3)劳动关系的主体呈现单极化。

(4)劳动关系的冲突表现社会化。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

主要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职工的招收、录用、调配、培训等方面发生的关系。

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如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劳动力的配置与流动提供服务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

3.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国家社会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及职工劳动者之间因执行社会保险制度而发生的关系。

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

工会代表职工整体利益在开展各种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5.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

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卫生部门等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

6.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国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由于调处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

第二节劳动法的理论基础

一、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响劳动法的一种重要力量

二、保护劳动者,促进生产力发展是劳动立法的目的

劳动法通过作用于劳动者而对整个生产力系统发生作用。

劳动法对生产力的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

(1)劳动法保障劳动力市场配置机制,使劳动力在社会范围的配置趋向高效率,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生产力水平。

(2)劳动法保护劳动力扩大再生产顺利进行,促进劳动力资源开发,从而为生产力系统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劳动力资源条件。

(3)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发挥劳动者在生产力系统中的能动作用。

(4)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要求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从而使劳动者在生产力系统的运行中能正常的发挥作用。

(5)劳动法要求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巩固劳动纪律,从而为提高生产力系统的运行效率创造组织条件。

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劳动法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第三节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法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依据主要有:

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3.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

4.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我国劳动法有自己的发展历史。

二、劳动法的作用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1.通过规范劳动力市场,确立劳动合同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2.通过实行职业技能开发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确保和不断提高劳动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

3.通过实行按劳分配和其他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4.通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并要求用人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通过要求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巩固劳动纪律。

(三)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1.确认劳动者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明确劳动关系供求双方及市场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

2.规定劳动合同制度。

3.实行各种劳动标准制度。

4.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5.实行集体协商、调解、仲裁等制度。

(四)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劳动法的功能就在于通过规范劳动行为,使主体双方在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内,沿着法律设定的轨道进行合作与联系,从而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此外,劳动法与社会进步的关系还在于:

公民的劳动权利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

我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化、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四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它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

第二,它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对违背基本原则的行为,劳动法不仅不予确认和保护,而且要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它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认依据:

首先是宪法;

其次,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还应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对劳动法的基本要求为依据;

最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还应以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理论为依据。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在我国劳动法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

另一方面,《劳动法》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劳动义务。

(二)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每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

第二,用人单位应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和种族,等量劳动(包括数量、质量与贡献)应当取得等量报酬。

在我国分配制度中,要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应当注意做到:

①要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②要体现多劳多得、鼓励多作贡献;③要体现效益分配优先兼顾公平;④要体现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之间的差别。

公平救助原则的实现受制于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只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广大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公平救助原则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四)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在实行劳动行为自主的同时,必须同时看到,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和劳动力人身性质的特点。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不同观点

1.将《宪法》中有关劳动方面的某些条文直接移植为《劳动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这是人数最多、影响最广的一种意见。

2.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概括。

3.将劳动法原则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加以表述。

第五节劳动法渊源及其体系架构

一、劳动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委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6.国际劳工公约。

7.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

二、劳动法的体系

1.促进就业制度。

2.劳动合同制度。

3.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

4.劳动标准制度。

5.职业技能开发制度。

6.社会保险制度。

7.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8.劳动监察制度。

9.法律责任。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劳动法的起源

虽然存在局部的、小范围的劳动关系,但这些劳动关系要么被完全的财产法所调整,要么被完全的身份法所调整,由于劳动力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人格,因此,这些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只能属于奴隶社会性质或封建性质的法。

二、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

为了满足新兴的资本的需要,国家开始颁布一系列强迫失地农民在城镇工作。

这些法律法规是从资本本位出发的,维护的是新兴资本家的利益。

其特征是残酷、血腥。

劳动法学将这一段时期概述为“劳工法规”时期,其立法,称为“劳工法规”。

它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

公法

劳工法规:

强制建立劳动关系——“乞食证”

强化剥削——规定工时下限工资上限

三、18世纪末19世纪初

资产阶级的势力大大增强,资产阶级国家实行“自由放任”政策,要求为自由经济进行松绑;工人阶级的力量开始加强,开始出现自发的斗争形式;18世纪启蒙运动和法国革命都为劳动法的起源奠定了基础。

亚当.斯密-自由放任

*看不见的手

*  

看不见的手

* 自由贸易

*夜警国家

如何理解拿破仑?

《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

*劳动力租赁

*房屋租赁:

    房东-所有权

    房客-使用权

 租赁:

契约自由

私法

三、18世纪末19世纪初

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标志着人类历史上劳动法的起源。

此后,以英国为首,新兴的资产阶级国家开始大量颁布以保护劳工利益为宗旨的调整工厂劳动关系的法律。

这就是劳动法历史上最早的“工厂法”时期,其立法称为“工厂立法”。

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规定纺织工厂童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2小时

私法公法化

劳工法规:

规定工时下限工资上限

概述与总结

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而“工厂立法”与以前的劳工立法有了质的变化,它是为了保护工人利益,因此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1847年英国颁布的《十时间法》规定,13岁至18岁的童工以及女工的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

此后,工厂立法逐渐适用于英国的一切大工业。

以英国立法为开端,在其他工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先后出现了“工厂法”。

德国于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规则》;法国于1841年和1879年分别颁布法律,对限制童工工作时间以及限制女工工作时间和女工的工资等问题作了规定;1848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一项禁止9种工厂使用12岁以下儿童的法律;瑞士于1848年颁布了第一个限制成年人工作时间的法律。

第二节外国劳动立法简况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

(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各国工人运动的普遍高涨,再加上“工厂法”的产生,各国对劳动法的作用更加重视,进而颁布了许多工厂法。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在内容和范围上,较之初级阶段,有了较大的进展,具体表现在:

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

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

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

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有了一定的发展,表现为工厂立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充实,逐步在摆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的工厂立法的范畴。

但是发展的进程比较缓慢,而且很不平衡,也不稳定,不但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有限,而且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还缺少必要的保障。

(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不断高涨的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做出让步。

因此,以改良主义作为主要方法,资产阶级劳动法得到广泛而迅速的发展。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的内容和范围比以前有了进一步的充实和扩大。

需要指出的是,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以后的一段时间内,资产阶级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和反复的过程。

当工人运动高涨时,劳动法就得到了重视和发展,在工人运动受到镇压处于低潮时期,资产阶级国家则通过立法剥夺和限制劳动者的权利。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

第三节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一)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二)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

(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五)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不包括实行不同制度的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

1.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方面:

《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在救济和安置失业人员方面:

《关于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

3.在劳动保护方面:

《全国公私营各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

4.在劳动保险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5.在处理劳资争议方面:

《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劳资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

这一时期,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了许多重要的劳动法规。

主要包括:

《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关于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三)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

从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处于低谷的时期。

(四)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

1.劳动就业方面。

《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2.工资制度方面。

《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及试行办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3.劳动保护方面。

《矿山安全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在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4.劳动保险方面。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等。

5.工会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6.职业技能方面。

《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工人考核条例》,《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

7.劳动纪律方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8.外商投资企业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9.劳动争议处理方面。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后来又制定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组织规则和活动规则。

10.劳动监察方面。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劳动监察规定》。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节国际劳动立法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二)国际劳工组织机构

1.国际劳工大会。

2.理事会。

3.国际劳工局。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原则与内容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原则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1.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2.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3.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3.保障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

4.保障特殊群体就业。

5.禁止使用童工。

(三)促进就业的措施

1.制定促进就业的法规、政策和计划。

2.鼓励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促进就业。

3.开展劳动就业服务。

4.设置就业基金。

5.提供失业保护。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

②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地位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特点。

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4.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

5.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力的使用和v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劳动者

(一)劳动者的法律含义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二)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即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或者说一般资格,不具备这一资格的公民则不允许参加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主体的前提条件。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律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基于两个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

不满16退休人员

2.具有劳动能力。

完全部分无

3国籍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

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

3.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

4.公民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就没有条件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上劳动者的特殊之处

*1.不是所有那个现实劳动的劳动者

*2.符合法定资格

*3.职业劳动换取工资待遇

*4.包括非常态雇佣劳动下的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

(一)用人单位的概念和种类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我国现阶段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

(二)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权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

它是用人单位参与劳动关系成为合法主体的前提条件。

用人单位不同,其劳动权利能力的范围也不同。

在我国现阶段,制约劳动权利能力范围的主要因素有:

1.职工编制定员

2.职工录用基本条件。

3.最低工资标准。

4.工时休假制度与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5.社会保险。

6.社会责任。

(三)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1.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受国家的干预较严格。

2.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在实现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异。

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

(一)工作平等权

包括平等就业权和平等待遇权。

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平等待遇的权利。

(二)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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