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各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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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各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荆各庄矿业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荆各庄矿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公司安全健康环境委员会研究制定本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健康环境委员会为职业危害防治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职防科,职防科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安全副经理为职防科的主管领导。

第三条建立以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司经理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副职对公司经理负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职业危害防治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 公司安全健康环境委员会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第六条安全健康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统筹、协调和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安全规程、规定、标准。

(二)负责研究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规划及其相应的奖惩政策、措施、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三)每半年组织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总结半年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研究部署下一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四)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

(五)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三同时”工作的落实。

(六)组织实施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应急预案演练。

(七)其它由公司安委会统筹、协调、决策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大事项。

第三章 公司领导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七条公司党委书记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公司党委书记是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和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文化建设。

第八条公司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公司经理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组织制定、实施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中、长期规划;组织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指挥重大或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救援。

(四)及时解决职业危害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

(五)统筹、协调分线主管副经理、总工程师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公司党委副书记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协助公司党委书记做好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负责员工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文化建设。

第十条公司生产副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负责分管单位和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抓好煤炭生产职业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公司煤炭生产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维护情况。

(四)组织分管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

(五)认真听取、采纳经营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的合理化建议。

(六)负责组织实施公司中、长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

(七)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及时参与组织救援,并协助上级部门对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副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公司经营副经理是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资金投入的财务预算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负责审核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资金预算、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使用和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奖惩资金的使用、管理,平衡协调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四)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和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维护情况。

(五)组织分管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

(六)认真听取、采纳经营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的合理化建议。

(七)负责组织实施公司中、长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

(八)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及时参与组织救援,并协助上级部门对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

第十二条公司机电副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负责分管单位和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抓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维护情况。

(四)督促检查所分管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分管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及时解决分管部门职业活动中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

(五)认真听取、采纳经营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的合理化建议。

(六)负责组织实施公司中、长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

(七)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及时参与组织救援,并协助上级部门对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

第十三条公司总工程师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技术引进项目建设质量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落实。

组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危害预评价、工程设计中职业卫生专篇编写以及试运转过程中职业危害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审核及移交、验收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规定。

(四)组织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划的制定工作。

(五)组织推广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第十四条公司工会主席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负责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责任,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职工权益有保障责任。

(四)领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健康竞赛等活动,增强员工对职业危害防的自我保护意识。

半年向员工征集一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合理化建议,组织评选奖励。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副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安全副经理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监督指导职防科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四)检查督促公司中长期、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职业危害防护技术防措施的落实。

(六)负责检查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以及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负责审核职工职业危害防护知识教育考核计划、奖惩方案。

(七)向公司安委会通报公司所属单位职业危害事故;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十六条生产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总工程师的领导的下,对所管专业的职业危害防治负技术管理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参与编制、审查、修订本专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划,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

(四)监督检查所管辖专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重大职业危害隐患,及时向总工程师及主管领导汇报,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隐患问题。

(五)按要求参加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并提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六)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解决所管辖专业单位职业危害存在的技术问题,推动科技进步,以科技促职业健康。

(七)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所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参与制定处理方案,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扩大。

第十七条准备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总工程师的领导的下,对所负责掘进专业的职业危害防治负技术管理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参与编制、审查、修订掘进专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划,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

(四)监督检查所管辖专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重大职业危害隐患,及时向总工程师及主管领导汇报,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隐患问题。

(五)按要求参加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并提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六)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解决所管辖专业单位职业危害存在的技术问题,推动科技进步,以科技促职业健康。

(七)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所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参与制定处理方案,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扩大。

第十八条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总工程师的领导的下,对所负责机电专业的职业危害防治负技术管理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参与编制、审查、修订机电专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划,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

(四)监督检查所管辖专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重大职业危害隐患,及时向总工程师及主管领导汇报,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隐患问题。

(五)按要求参加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并提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六)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解决所管辖专业单位职业危害存在的技术问题,推动科技进步,以科技促职业健康。

(七)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所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参与制定处理方案,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扩大。

第十九条规划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协助总工程师做好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技术管理工作。

(二)认真学习贯彻有关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设计,对组织落实新建,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条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总工程师的领导的下,对所负责通防专业的职业危害防治负技术管理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参与编制、审查、修订通防专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划,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

(四)监督检查所管辖专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重大职业危害隐患,及时向总工程师及主管领导汇报,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隐患问题。

(五)按要求参加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并提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六)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解决所管辖专业单位职业危害存在的技术问题,推动科技进步,以科技促职业健康。

(七)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所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参与制定处理方案,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扩大。

第二十一条副总经济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经营副经理领导下,协助主管领导制定公司经营管理政策中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配套机制。

(二)在组织制定公司近期、中期、长期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的同时,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资金投入的预、决算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组织公司的成本管理,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

(四)负责协调解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影响职业危害防治防治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保证职业健康。

(五)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了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解决现场经营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等问题。

第四章 公司部门和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职防科科长职责

(一)负责制定职业危害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督导检查。

(二)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三)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和职业卫生安全事故汇报。

(四)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许可;职业危害防治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和督导落实。

(六)负责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奖惩。

(八)负责组织对作业人员在岗期间进行职业危害安全培训。

(九)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告知。

第二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部长职责

(一)安排相关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负责检查个体防护用品“三证一标”情况;负责职业危害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组织进行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及竣工验收前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生产技术部副主任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负责矿井综合防尘、检测及评价工作。

(四)负责矿井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负责矿井井下高温的检测、评价;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与利用;负责限制、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五条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主任职责

(一)负责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的执行,协调各部门有效执行预案。

(二)负责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报告。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设置、责任分工、人员配备。

(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负责告知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后果。

(三)负责为职工缴纳工伤社会保险。

(四)负责职业病工伤待遇管理。

(五)对职业病患者及时给予治疗或调离有害工作岗位,负责职业病员工的安置。

(六)负责组织职业危害管理人员接受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的职业危害安全培训,负责组织对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职业危害安全培训。

(七)对职业病患者及时给予治疗或调离有害工作岗位。

(八)负责组织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以及结果的告知。

(九)负责职业病工伤认定及等级鉴定的组织与申报。

第二十七条工会副主席职责

(一)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督促检查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人或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禁忌作业。

(三)负责职业卫生及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经营管理部主任职责

(一)负责矿井噪声、放射源职业危害的防治、检测及评价。

(二)负责组织矿井职业危害管理所需计量器具的检测工作。

(三)负责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资金预算。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部长职责

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物资市场部主任职责

负责对新进劳动防护用品、材料采购验收。

第三十一条培训中心主任职责

负责组织从事职业危害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第三十二条机电市场部职责

负责按照职业危害防治的要求,对新进设备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通风区区长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井下生产性粉尘及工作面温度的日常监测。

(二)建立粉尘监测管理制度及粉尘监测档案,按规定对粉尘监测仪器设备送检。

(三)及时完善矿井防尘系统,督促各生产区科作好综合防尘工作,对炮工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操作规程培训,督促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各基层单位区、科、队长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作业场所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二)负责职业危害场所危害因素的告知与防护。

(三)负责本单位在岗员工的职业危害培训。

(四)负责职业危害场所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和正确使用和个体防护档案建立。

(五)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

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围的检查,对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职防科,采取措施;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负责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荆各庄矿业公司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与生命安全,提高职工防职业危害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以及国家、省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条例、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业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第三条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容变更,从事与所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存在未告知的职业危害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四条矿业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矿业公司承担。

第五条矿业公司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单位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警示标识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措施等容。

第六条各单位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设置的警示标识和说明、职业危害告知卡等要保持清洁,如有损坏立即更换。

第七条矿业公司生产技术部、经营部应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评价报告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上报集团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部门备案。

并将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八条矿业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矿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部门应负责对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荆各庄矿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矿业公司公司作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保护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以及国家、省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条例、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业公司宣传部、工会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部门是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条宣传教育、培训部门要利用局域网络、广播、电视、橱窗等宣传载体,宣传国家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各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知识等。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公司管理人员、职业危害检测人员,接受相应资质的职业危害安全培训;各基层单位负责职工职业危害日常培训工作。

培训经费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第五条矿业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矿业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每季度至少对井下接触粉尘员工进行一次粉尘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培训要有计划、教案、考试卷、成绩登统等记录。

第六条矿业公司职防科负责监督检查、组织指导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工作。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荆各庄矿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减少和杜绝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以及国家、省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条例、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隔阻等设施,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三条各基层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安装、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各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危害防护设施的巡检、维护、检修制度。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五条各基层单位编制作业规程、措施时,对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等防护设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明确要求,并负责落实,职防科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每班必须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对设施不完善和个人个体防护不达标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第七条矿业公司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档案,安排专人负责。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档案包括:

㈠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考数、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等)。

㈡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㈢防护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㈣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八条防护设施拆除或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危害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必须严格执行许可制度拆除或停用前向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九条职业危害防治部门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荆各庄矿业公司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

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等有关法律法规。

矿业公司按照《开滦集团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总企字【2008】288号)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搞好职业危害个体防护工作。

第二条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避免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是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用品,不是安全保护的唯一办法。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第四条各工种的实际劳动条件与生产环境,是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唯一依据。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以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为原则。

第五条矿业公司要积极改善作业条件,建立良好的作业环境,以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条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管理由经营管理部门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由物资供应管理部门负责,工种名称由劳动人力资源部门确定。

第七条工程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按相应生产工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准配备,可实行公管。

第八条多种混合作业人员,按其所从事的主要工种标准发放个体防护用品,临时从事其他生产任务确需防护用品时可临时借用,用后交回,并按借用期限相应延长原工种防护用品期限。

第九条禁止将个体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转卖。

第十条安全监察技术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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